[董事会]九华旅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作为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中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7 年度实现净利 润为 82,887,987.55 元(合并报表),按公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6,992,827.07 元,本年度未分配利润为 75,895,160.48 元。累计未分配利润 512,737,642.26 元。其中母公司本年度实现净利润为 69,928,270.66 元,按公 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6,992,827.07 元,本年度未分配利润为 62,935,443.59 元。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427,293,905.94 元。公司以上年末总股 本 11,068 万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50 元,共计分派现金股利 1,660.20 万元。剩余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保证了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利益和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普天健”)作为公 司 2017 年度的年报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勤 勉敬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公允合理的发表了独立的审计意见。 年度审计结束后,华普天健对公司的年度审计结论以书面方式出具了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华普天健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聘任财务审计机构及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条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 足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华普天健在为公司提供 2017年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 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我们建议继续聘任华普天健作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 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履行公司对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在事前得 到了相关资料和信息,并进行了详细的审查与研究。经审议,我们对公司 2017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了确认,对 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表 示同意。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客观需要 作出的,交易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或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遵循了公 平、公正、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 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同意此项议案。 公司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 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独立董事关于 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 正常运行。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的《 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真 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基本情况,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预期目标,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报告。 五、独立董事关于 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 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 格式指引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同意《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和《企业 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5 号)文件的 相关规定,公司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独立董事关于提名补选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被提名人张汉东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市场禁入 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3 号令)和《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所规 定的有关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被提名人张汉东先生已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董事职责。张汉东先生的董事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提名张汉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补选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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