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上银慧财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

时间:2018年04月12日 16:11:00 中财网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
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上银慧财宝
货币市场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201
4

1

20
日经中国证
监会
[2014]110
号文准予注册
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
年2月27日正式生
效,2017年1月17日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银慧财宝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
将《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关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估值方
法、风险收益特征等进行了修订。2018年1月11日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关于调整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的议案》,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关于本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进行了
修订。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向投资者
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低风险、高流动性、
预期收益稳健的基金产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及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2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绪

................................
................................
................................
...................
1
二、释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7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19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
................................
.
26
七、基金的募集
................................
................................
................................
.........
28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0
十、基金的投资
................................
................................
................................
.........
39
十一、基金的业绩
................................
................................
................................
.....
5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
................................
.....
5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6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8
十八、风险揭示
................................
................................
................................
.........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11
二十三、其他披露事项
................................
................................
...........................
11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15
二十五、备查文件
................................
................................
................................
...
116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
>


其他有关规定
以及

上银慧财宝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上银慧财宝
货币市场
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
招募

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上银慧财宝
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上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上银慧财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上银慧财宝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上银慧财宝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上银慧财宝
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5

12

17
日颁布、自
2016

2

1
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颁布、同年
8

8

实施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团体或其他组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
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3
、销售机构:指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2
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
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
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7
、《业务规则》: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5
、元:指人民币元


4
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
7
、摊余成本法:指
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



4
8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
9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


50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
1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
2

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
3

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
4
、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
5
、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



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
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9
、基
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
1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
上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3

528



3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4

法定代表人:
胡友联


5

成立时间:
2013

8

30



6

注册资本:
3
亿元


7

电话:

021

60232799


8

联系人:
王蕾


9

股权结构

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114
号文批准,
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90%
股权;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0%
股权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胡友联先生,董事长,复旦大学经济学本科毕业,会计师。


任中国建设
银行江苏省分行财会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财会部财务处处长,中国建设银
行计划财务部综合处处长、计划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银行
党委委员、
行长助理


行长


现任上海银行
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行长
,上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红敏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
硕士研究生
,高
级经济师。


任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财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综合处兼
政策制度处副处长(主持工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
组副处长
(主持工作),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政策制度处高级经理,中国建
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一支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会计结算处高级
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上海银行首席财务官,
现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首席财务官、党委委员,中国银联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永飞先生,董事兼总经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经济学博士
研究生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银瑞金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徐筱凤女士,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副教授,硕士
生导师。

1985
年至今任教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从事财务审计教学
30
多年;曾兼
职复旦大学主管经济学院主办的学术期刊主编及编辑部主任;现兼职院长助理,
分管经费预算及收支审核管理工作
,并兼任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
董事




晏小江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上海理工大学,获系统工程硕士学位。


任建行上海分行部门副总经理;建新银行(香港)执行董事、副行长;建行南
非分行行长;建行香港分行行长
;建银国际(香港)行政总裁;香港大新银行
执行董事,大新银行(中国)行长。

现任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公司独立董事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
董事




李德峰先生,
独立董事,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历任山东
省菏泽地区林业局办公室秘书,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外国语学院副书
记兼副院长、金融学院副书记;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教材编写与命题委员会委
员、培训委员会委员。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央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中国城乡发展与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
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董建红女士,监事,西安理工大学管理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一
拖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处、财务处科员、副科长、科长,一拖股份公司财务部部
长、总会计师,中国一拖集团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监,兼任中国一拖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洛阳银行董事。现任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投
资事业部总监、资产财务部副部长(兼)、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顾文,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法学院国际商法专业,
英国英格兰及威尔士法律学院研究生,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曾供职于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现于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任职,并兼任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李永飞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
兼投资总监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
硕士研究生
。历任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执行副总经理、执行总经
理,保荐代表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总经理,保荐
代表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史振生先生,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会计学专
业博士研究生。历任河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会计系讲师、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
院副教授、中国银行总行财务管理部财务经理、北京中讯四方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办副总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收事业部总监、运营部总监、监察
稽核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曾兼任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董事、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与合规部总监等职务。



谢新先生,副总经理兼固收事业部总监

上银慧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西南财经大学货币银行学本科毕业。历任四川绵阳富
乐城市信用社
柜员、绵阳市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交易员、兴业银行资金中心债券投资交易副处
长,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收事业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汪天光先生,
副总经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经济
学专业硕士。历任湖北省
政府接待办公室科员、副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浦
银金融租赁公司副总裁,横琴华通金融租赁公司总裁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4、基金经理

楼昕宇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
负责IPO项目承做,2013年8月加入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职务,
现任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上银慧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银慧盈利
货币市场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常璐先生(投资研究部副总监、研究总监)

赵治烨先生(投资研究部副总监、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楼昕宇先生(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不得
有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报
告制度)、内部监控、监督和内部监察。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
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
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即: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以督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
线。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
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部门根据公司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修改本部门内控制度,提交监察稽核
部,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复核,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
议通过后发布实施。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估公司内、外部风险,评价公司的
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提出改进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3)控制活动

① 授权控制。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
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
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


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②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③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与特定客户委托
资产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
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④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
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
行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
与账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
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
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基金经理与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
岗位相分离等。


⑤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
研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交易
部门和财务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
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
督处罚措施。


⑥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
机制和程序,主要包括: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灾难复原计划、资料备份和系统
备份措施。灾难复原计划需要随着业务的改变而更新,每年测试及演习一次。


(4)信息沟通

为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
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
月、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
的及时报告。此外,公司制定针对违规及非法行为的举报机制。员工发现违规
或非法行为出现时可视情况越级报告。


(5)内部监控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适时改进。


(6)监督和内部监察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
合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
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
标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7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16,920.6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7,283.62
亿元,增幅3.47%。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720.9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
长1.30%;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3.81%至1,390.09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
长。


2016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余项重要奖项。荣获
《欧洲货币》“2016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2016中国最佳消费者银
行”、“2016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
服务钻石奖”,《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
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年“世界
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在美国《财富》2016
年世界500强排名第2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
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
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
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
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
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
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75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


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11年获得《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最佳托管专家——QFII”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
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电话:(021)60232701

传真:(021)60232794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王蕾

网址:www.boscam.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胡佳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 话:010-85156398

传 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电 话:021-38676666

传 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 话:021-23219000

传 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楠客服电话:95553

网址:
www.htsec.com.cn


(7)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 话:021-33389888

传 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 话:021-20613999


传 真:021-68596919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 话:028-86690057

传 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

网址:www.gjzq.com.cn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杰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 话:0755-23953913

传 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吴川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2)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区4楼A506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43

传真:021-22268089

联系人:赵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1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程晨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4)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钱诗雯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103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61

14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021-61101796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7)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3

31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8
号楼
3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1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54509981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网址:www.1234567.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刘漠

网址:www.boscam.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乌鲁木齐北路505号上海宾馆2层负责人:张慧卿电话:
021-62487001传真:021-62487601联系人:施扬

经办律师:施扬、范颖燕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座8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座8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虞京京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
别。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A类基金份额的代码为000542,B类基金份额的代码为000543。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
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A类及B类基金份额的金额/份额限制如下表: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0.01元

5,000,000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0.01元

1,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01份

1,000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

0.01份

5,000,000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各代销机构对
认(申)购
最低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
、赎回最低份额
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但不得低于以上要求




在不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
整首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或单笔赎回最低份额,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
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升
级为B 类基金份额。



2、若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 万份
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在投资者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
为其办理升降级业务,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升降级业务办理下一个工作日
按照新的基金份额类别享有基金收益。如果登记机构在T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那么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
回、基金转换转出、转托管等交易申请将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一切损失;从T+1日起,投资者可以升降级后的基金份额类别提交上述交
易申请。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制定。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在不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提高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须先按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后方可公告实
施。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10号文核准募集。募
集期为2014 年2月14 日至2014年2月24日。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284,309,406.70元人民币,其中A 类(基金代码:000542)1,862,252,509.75
元,B 类(基金代码:000543)422,056,896.95 元。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0,70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计算,设立期间募集的有效总份额为
2,284,309,406.70 份基金份额,其中A类1,862,252,509.75份,B类422,056,896.95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222,429.66 份基金份额,其中A类195,554.20份,
B类26,875.46份。两项合计共2,284,531,836.36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
人基金账户,归投资人所有。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已于
2014

2

27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
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不成立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2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
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首次申购A类基金
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0.01元;首次
申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1,000元。各代销机构对
申购
最低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
份额;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前述最低限制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5,000,000份,由于赎
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不能满足B类基金份额最
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
级为A类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


4、在不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本基金在一般情况
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
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
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赎回金额的
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
基金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
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
从该笔赎回的确认金额中扣除该笔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
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
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元 + 待结转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0,000.00份,且有1,00.00
元的未付收益。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00×1.00元 + 100.00元 = 10,100.00元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9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部
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8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
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
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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