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金元顺安沣顺定开债发起式: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金元顺安 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的募集已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 [ 201 8 ] 512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 本基金类别为 债券型 发起式 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定期 开放式。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基金托 管人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招商 银行 ” )。 4 、 本基金是发起式基金,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5 、本基金募集对象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 超过 50% 。 6 、本基金自 2018 年 4 月 1 6 日起至 2018 年 5 月 1 5 日止 , 通过本公司的直销 中心 公开发售。目前 本基金 仅 可在直销机构进行认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代销机 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7 、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本公 司网站( www.jysa99.com )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 站查询(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 8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本公司直销 中心 可 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 的手续。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 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合同及其它 方面的障碍。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 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 、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 元;通过直销机构认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追加认购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1 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认购,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 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募集资金利息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10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1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 细阅读《金元顺安 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摘要》、《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 在本公司网站( www.jysa99.com )。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 事宜。 13 、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 666 - 0666 或 021 - 61601898 )咨询 认购事宜。 14 、在募集期间, 若增 加 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15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可根据募集期间的具体情况对募集事宜做适 当调整。 16 、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 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系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系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债券市 场系统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金额 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 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 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份额认购人均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满三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 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 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采用定期开放的形式运作,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六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月 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 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 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封闭期内不能申购与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 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 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 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敬请投资人在购买基金 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7 、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 措施 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的申购、赎回开放日申请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基 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位调整可能 使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在极端的、 特殊的市场 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人的开放期内的申购及赎回申请。如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基金资产估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特殊情形时,可能无法满足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过高、基金资产估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等情形时,可能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赎回申请比例确认、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等情况,这将无法及时满足投资人的资产变现需求,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 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和 招募说明书 “ 八、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 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 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 2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投资的市场主要是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 银行间市场是中国债券的主体市场,市场参与主体为各类机构投资者,债券的存量和交易量规模很大, 市场流动性整体良好。交易所市场规模相对较小,市场参与主体为机构投资者,整体流动性稍弱于银 行间市场。本基金投资的资产主要是上述两个市场发行的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从具体的债券品种 来看,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最好,高评级的信用债流动性优于低评级。货币市场工具期限短, 流动性较好。在资金极端紧张的情况 下,各类资产均存在无法及时变现的可能。本基金将严格按照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资产配置,分散投资,根据不同资产的流动性情况合理安排配置比例, 控制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持仓比例,防范流动性风险。 (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 )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 )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收取短期赎回费; 4 ) 摆动定价; 5 ) 暂停估值; 6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款项 ,但延缓支 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开放期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当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部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 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延期赎回的办 理时间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 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 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2 ) 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中的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 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 ) 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4 ) 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中的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详细了 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被暂停,或被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5 ) 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去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目录 重要提示 ................................ ................................ ................................ ................................ .............................. 1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 ................................ ................................ ................................ ...... 8 二、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 ................................ ................ 13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 购程序 ................................ ................................ ................................ ................ 17 四、清算与交割 ................................ ................................ ................................ ................................ ................ 21 五、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 ................................ ................................ ............ 22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 ................................ ................................ .................... 23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00 5817 ,基金简称: 金元顺安 沣顺定开债发起式 )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定期 开放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当日)起, 至该日六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 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 市交易。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 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1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5 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 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 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 资者公开发售。 (七) 基金发起认购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八)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电话:( 021 ) 68882850 传真:( 021 ) 68882865 邮编: 200120 联系人:孙筱君 2 、代销 机构 除直销机构外,暂无 其他代销机构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选择符 合要求的 代销 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时间安排和基金合同生效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自 201 8 年 4 月 1 6 日起至 201 8 年 5 月 1 5 日止。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 可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3 、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 、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 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十)认购方式与费用及计算公式 1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 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 < 100 万 0.4 % 100 万 ≤M < 500 万 0. 2 %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00 元,则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 50,000/ ( 1 + 0.4% ) = 49,800.80 元 认购费用 = 50,000 - 49,800.80 = 199.20 元 认购份额 = ( 49,800.80 + 5.00 ) /1.00 = 49,805.8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 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00 元,则其可得到 49,805.80 份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 一 )认购的数额约定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0 元;通过直销机构认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 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认购,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认购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十二)基金的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 、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首次认购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万元,追 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2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募集日 9 : 30 - 16 : 30 (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 、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 1 )填妥的经本人签章 / 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 2 )经本人签章 / 签字确认的《公募基金风险揭示书》; ( 3 )经本人签章 / 签字确认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自然人)》; ( 4 )经本人签章 / 签字确认的《个人税收 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5 )经本人签章 / 签字确认的个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 ( 6 )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及签名; ( 7 )同名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正反面)。 . 本人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签名、公证处的公证书、授权委托书(仅适用于代办 情况)。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以及认购 / 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的结算 汇入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者无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但办理业务时需提供基金账户号和 身份证件。 4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 1 )填妥并经本人签章 / 签字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3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划款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或等效力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认 / 申购基金 时)。 5 、认购资金的划拨 ( 1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汇入下列任一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 1001141529025701365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 310015 20313050012664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 441659213533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 2160892436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 310066577018150019209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市交银大厦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 03492300040006269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 70070122000223232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上海浦东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 698110219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 216200100101543094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2 )汇款时,客户须注意以下事项: 1 )客户应在 “汇款人” 栏中填写其在金元顺安直销中心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 )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 人员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用途栏内容; 3 )为确保客户资金及时准确入账,建议客户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直销中心。 ( 3 )个人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 16 : 30 之前将资金足额汇入前述账户。 6 、交易中的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中心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 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 1 )认购申请当日,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不 成立。 (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 “ 指定银行账户 ” 划来,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存折转账、 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5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7 、对认购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投资者,本公司可提供上门服务。 8 、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已开户并签署传真协议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传真交易的形式办理基金认购业 务。 (二)代销本基金的机构 除直销机构 外,暂无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若后续新增代销机构,个人投资者在 代销本基金的机构进行的开户和认购程序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 告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 、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认 购金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2 、受理开户及认购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每日 9 : 30 - 16 : 30 (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 1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 签字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 ( 2 )加盖单位公章的《公募基金风险揭示书》; ( 3 )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如果是产品开户,请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 表(产品)》); ( 4 )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5 )加盖单位公章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金融机构无需填写 ) ; ( 6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 ( 7 )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复印件; ( 8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签章 / 签字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 9 )加盖预留印鉴章的《印鉴卡》一式三份; ( 10 )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提供的是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则 无需提供); ( 11 )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 ( 12 )加盖单位公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如需要传真交易); ( 13 )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面)及签名; ( 1 4 )加盖单位 公章的机构资质证书。 . 集合理财计划开立基金账户另需提供(保险公司、银行、券商、信托公司等的理财产品或理财计 划等):加盖公章的监管机构计划核准批复函或备案表复印件,如无则需提供加盖公章的产品合同复印 件; . 集合理财计划开立基金账户时,所有的投资者名称请填写产品名称; . 如果开户名称与银行账户名称不一致的时,请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针对基金开户名称和银行账 户名称不一致的情况说明》。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账户名称必须同 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账户的户名一致。 已开立本公司 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但办理业务时需提供基金账户号和 身份证件。 4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 1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 2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3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划款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或等效力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认 / 申购基金 时)。 5 、资金划拨: ( 1 )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汇入下列任一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 1001141529025701365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 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 31001520313050012664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 441659213533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 2160892436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 310066577018150019209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市交银大厦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 03492300040006269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 70070122000223232 开户银行: 宁波 银行上海浦东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 698110219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 216200100101543094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2 )汇款时,客户须注意以下事项: 1 )客户应在 “汇款人” 栏中填写其在金元顺安直销中心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 )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用途栏内容; 3 )为确保客户资金及时准确入账,建议客户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直销中心; 4 )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 16 : 30 之前将资金足额汇入前述账户。 6 、交易中的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中心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 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 1 )认购申请当日,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 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 无效处理。 (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 “ 指定银行账户 ” 划来,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存折转账、 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5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7 、对认购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可提供上门服务。 8 、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已开户并签署传真协议的 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传真交易的形式办理基金认购 业务。 (二)代销本基金的机构 除直销机构外,暂无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若后续新增代销机构,个人投资者在 代销本基金的机构进行的开户和认购程序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 告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中,认购资 金冻结期间的资金利息折算为基金投资者的基金份额。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 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成立日期: 20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6]222 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孙筱君 联系电话 : 021 - 6888285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招商银行 )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2]8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销售 机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电话:( 021 ) 68882850 传真:( 021 ) 68882865 邮编: 200120 联系人:孙筱君 (四)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电话: 021 - 68881801 传真: 021 - 68881875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法人代表:吴港平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印艳萍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〇 一 八 年 四 月 十 三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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