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欣旺达: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07 证券简称:欣旺达 公告编号:<欣>2018-035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70号)核准,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欣旺达”或“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5,800万股新股。截至目前,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 25,800万股,发行价格为9.90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 为2,554,2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7,934,057.42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2,526,265,942.58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8年3月2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8]第 ZI10087”号验资报告(认购总额),于2018年3月29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8] 第ZI10088”号验资报告(募集净额)。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旺达”、 “甲方一”)、欣旺达惠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新能源”、“甲方 二”)、欣旺达惠州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新能源”、“甲方三”)、 欣旺达电动汽车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旺达电动汽车”、“甲方四”)、 欣旺达惠州电动汽车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电动汽车”、“甲方五”) 近日分别与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一”)、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三”)、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四”)、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 “乙方五”)、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六”)以及保 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进行募集资金管理。 上述各方中,甲方二系甲方一全资子公司;甲方三、甲方四系甲方二全资子公 司;甲方五系甲方四全资子公司,系甲方二的二级全资子公司。“甲方一”至“甲 方五”可合称为“甲方”;“乙方一”至“乙方六”可合称为“乙方”。 截至2018年4月1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 用途 1 欣旺达 华兴银行宝安支行 805880100039220 505,472,148.00 消费类锂电池 2 欣旺达 招商银行布吉支行 755901482010107 496,919,804.00 动力类锂电池 3 欣旺达 杭州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4403040160000205761 496,919,804.00 动力类锂电池 4 欣旺达 浦发银行新安支行 79150078801900000178 496,919,804.00 动力类锂电池 5 欣旺达 华兴银行汕头支行 802880100032962 469,246,240.00 动力类锂电池 6 欣旺达 华兴银行汕头支行 802880100032971 66,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7 惠州新能源 华兴银行宝安支行 440923196705026853 0.00 消费类锂电池 8 惠州新能源 广发银行中心区支行 9550880096559000148 0.00 动力类锂电池 9 动力新能源 招商银行布吉支行 752900409110802 0.00 动力类锂电池 10 欣旺达电动汽车 浦发银行新安支行 79150078801000000199 0.00 动力类锂电池 11 惠州电动汽车 浦发银行新安支行 79150078801100000198 0.00 动力类锂电池 合计 2,531,477,800.00 注:上述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合计数为扣除部分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到账金额,还剩余部分 发行费用待支付。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1)甲方一已在乙方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____755901482010107____。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动力类锂电池生产线建设 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已在乙方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___4403040160000205761_。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动力类锂电池生产线建设项 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一已在乙方三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__79150078801900000178__。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动力类锂电池生产线建设项 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甲方一已在乙方四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___805880100039220____。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消费类锂电池模组扩产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甲方一已在乙方五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____802880100032962_。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动力类锂电池生产线建设项目 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一已在乙方五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02880100032971__。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补充流动资金 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6)甲方二已在乙方四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___440923196705026853。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消费类锂电池模组扩产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7)甲方二已在乙方六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955088009655900014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动力类锂电池生产线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8)甲方三已在乙方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75290040911080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动力类锂电池生产线建设项目 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9)甲方四已在乙方三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7915007880100000019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动力类锂电池生产线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0)甲方五已在乙方三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7915007880110000019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动力类锂电池生产线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_杨志____、__王玥_____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 2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一式 十五 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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