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新农开发: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4 月13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有关事项和议案发表如下说明和独立意 见: 一、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的独立意见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关于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此项议案中所涉及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有利于公司降低成 本、稳定经营、防范风险,符合公司实际需要,且遵循了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 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 不利影响,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关于该等交易的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7年度公司净利润为15,267,330.63 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781,096.48元,2017年末母公司报表可供 股东分配的利润为-802,115,616.43元。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公司章程》对利润分 配的规定,由于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不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因此公司2017年 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起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符合和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 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公司内控体系和相关制度在各个重大方面均不存在完整性、合 理性及有效性上的缺陷,在执行过程中亦不存在重大偏差,能够充分并有效的保证公 司的资产安全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2017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全 面、客观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关于增加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此次增加控股子公司塔河种业贷款担保额度的目的是为保障塔河种业生产经营等 方面的正常资金需求,风险是可控的,没有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同意为其增加贷款担保额度1.5亿元人民币。 六、关于公司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该关联交易事项是关联方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发展的支持行为,实质有利于公司的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风险,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带来影响。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自 愿和诚信原则,且提交关联交易的程序合法公正,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该事项回避表决。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相关规定,下发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追加确认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的独立意见 公司追加确认的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均属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生产 经营中的持续性业务,交易的进行有利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 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且提交关联交易的程序合法公正,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该事项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对公司 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进行追加确认。 独立董事:杨有陆、张敏、欧阳金琼 2018年4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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