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皖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皖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要求,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 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7年2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审议通过了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控 股子公司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 分行申请的4,500万元银行综合授信中的2,295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的51%)提供担保,累积对外担保余额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 129,195.09万元的4.34%,并对其到期偿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2017年8月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 控股子公司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卫岗支行申请的2,000万元银行综合授信中的1,020万元(综合 授信额度的51%)提供担保,累积对外担保余额占公司2016年经审 计净资产129,195.09万元的3.36%,并对其到期偿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2017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 为控股子公司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拟向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肥分行申请的4,500万元银行综合授信中的2,295万元(综合 授信额度的51%)提供担保,累积对外担保余额占公司2016年经审 计净资产129,195.09万元的4.34%,并对其到期偿付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担保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未 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除上述担保外,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 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 年12月31日期间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7年 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三、关于对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格式》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 与使用情况。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 的情形。 四、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7年,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按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的内部控制严格、 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 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五、关于对公司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为公 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年度审计机构。 六、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能 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 制定的方案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七、关于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不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依据公司实际情况所做出的,公司本次利润 分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利润分 配预案。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结淼 张瑞稳 罗守生 2018年4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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