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件]SST前锋: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 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 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 前锋股份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及《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 第一部分 对《反馈意见》的回复 《反馈意见》3:申请文件显示,北汽新能源与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北汽集团)存在关联交易。北汽新能源于 2016 年取得整车资质,取得资 质前,北汽新能源主要生产动力模块,并向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汽集团 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汽车)销售,北京汽车在此基础上组装整车后销售给 北汽新能源营销公司,并由北汽新能源营销公司统一对外销售。请你公司:1) 补充披露北汽新能源与北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之间销售、采购业务的开展模式, 交易原因和必要性,以及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2)以 北京汽车为主体申报新能源汽车补贴的原因,北京汽车与北汽新能源之间结算 补贴款的流程,是否可能导致出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3)报告期 各期北汽新能源与北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之间采购和销售业务的具体内容、对 应交易金额、定价依据及公允性。4)报告期各期北汽新能源对北汽集团及其下 属公司形成的应收款项和应收票据的期初余额、本期变动额、期末余额情况等, 并说明收回情况是否符合相关信用期政策。5)本次交易完成后进一步减少和规 范北汽新能源与北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及可实现性。6) 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北汽新能源与北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之间销售、采购业务的开展模式, 交易原因和必要性,以及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 (一) 销售 业务 开展模式、交易原因及必要性 根据 《重组报告书(草案)》 及《北汽新能源审计报告》, 报告期内, 北汽新 能源 关联销售主要为向北京汽车销售动力模块、三电等电动汽车专用材料、电池 合件等, 并少量向其他关联方销售整车 。 1. 北京汽车 北汽新能源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新能源汽车 股份有限公司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产业 [2016]562 号), 完 成了新能源 汽车 建设项目的核准, 并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 被 列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 284 批)》 , 取得新能 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 , 取得整车 生产 资质 。 根据 《重组报告书(草案)》 ,在 北汽新能源 取得整车 生产 资质前,北汽新能 源主要生产动力模块,并向北京汽车销售。取得整车生产资质后, 北汽新能源 自 主研发、生产及销售新平台车型,同时也基于成本效益、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政 策等原因,与北京汽车合作 生产 以北京汽车传统车型改造的新能源汽车合作车型 。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 在合作车型生产 中,北汽新能源负责向北京汽 车销售动力模块、三电等电动汽车专用材料及电池合件等,北京汽车负责准备底 盘、车身、 电子 电器等其他汽车通用部件,并负责最终的生产组装。生产完成后, 由营销公司向北京汽车采购合作车型整车,并由营销公司统一对外销售。 具体 来 看, 产品规划上,北汽 新能源 负责进行合作车型市场调研,根据市场情况牵头制 定产品规划,并在具体生产环节向北京汽车下达订单,北京汽车根据营销公司的 订单组织生产。核心技术匹配上,北汽新能源是国内少数掌握纯电动汽车三电系 统核心技术及整车集成匹配技术的新能源汽车企业,能够 较好满足合作车型的研 发生产需求。销售上,合作车型生产完成后,北京汽车将 合作车型 销售给营销公 司,并由营销公司统一对外销售。双方按照对车型的贡献分配商业利益。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 由于 研发合作车型需要原传统能源车平台的技 术,且可以利用原传统能源车的部分生产线。如果北汽新能源通过转让取得相关 平台技术和生产线,需要大量资金 。 同时 , 汽车平台更新换代较快,转让取得全 部平台技术和生产线的必要性不强。而北汽新能源与北京汽车共同研发、北汽新 能源提供三电系统并在北京汽车生产相关车型,能够实现最优生产成本。此外, 由于能够掌握合作车型产品规划、核心技术、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北汽新能源 能够较好保障自己的商业利益 。 2. 其他 情况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北汽新能源审计报告》, 报告期内, 北汽新 能源 向 北京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出行”)、 北京 银建 新能源出 租车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银建”) 、北京北汽鹏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北汽 鹏元”) 、兰州鹏龙永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兰州鹏 龙”) 等关联方销售整车。 北汽新能源上 述销售活动 ,主要是向相关租车公司、 出租车公司 销售 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用于其主营业务,以及向北汽集团所属汽车 经销商销售 少量 整车,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 (二) 采购业务 开展模式、原因及必要性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北汽新能源审计报告》, 报告期内,北汽新 能源关联采购主要为向北京汽车采购整车、向北汽大洋 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北汽大洋”) 采购电机及向中都物流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都物流”) 采 购物流服务。 1. 北京汽车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 合作车型模式 下,营销公司向北京汽车采购合 作车型整车,并由营销公司 统一 对外销售。 具体 业务开展模式 请见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 《反馈意见》 3/ 一 / (一) /1. 北京汽车 ”部分所述 。 合作车型由北汽新能源统一销售是合作车型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北汽新能 源统一销售合作车型使得其能够较好掌握合作车型销售体系并维护自己的商业 利益,也有助于北汽新能源更好把握市场动向并及时制定相应合作车型产品规划, 上述销售模式使得北汽新能源实现了商业利益的最大化。 2. 北汽 大洋 根据大洋电机的《营业执照》 、 《 2016 年年度报告 》 及 《重组报告书(草案)》 , 大洋电机主要从事家电及家居电器电机、新能源 汽车 动力总成系统、车辆旋转电 器的开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 及北汽大洋的工商档案 , 为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关系,保证电机供应, 北汽新能源 于 201 年与 中山大 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合资成立北汽大洋,并向北汽大洋采购电机产品。 3. 中都 物流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北汽新能源 在报告期内向中都物流采购整车及 零部件运输、仓储等服务。中都物流是北汽集团控股企业,是北汽集团所属企业 的主要物流服务商,也与 北汽新能源 建立了长期的稳定合作关系。经过多年合作, 中都物流了解 北汽新能源 对于整车及零部件运输的需求,具有较高的服务质量。 此外,中都物流仓储中心多建在 北汽新能源 及相关合作企业厂房附近,便于整车 和零部件的运输,降低了物流成本和运输时间。 (三) 对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 北汽新能源 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和销售体系, 在本次交易后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 自主经营的能力。出于成本效益原因, 北汽新能源 与北汽集团所属北京汽车共同 生产合作车型,基于 合作共赢的 原则 建立了完善的合作模式 。 在合作过程中 ,由 于能够 掌握 合作 车型产品 规划、核 心技术、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 北汽新能源 能 够较好保障自己的商业利益 ,具备业务独立性。 其次,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北汽新能源审计报告》, 2015 年、 2016 年及 2017 年 1 - 10 月,随着北汽新能源 取得资质后 新平台车型销量的上升, 其关联销售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62.98% 、 65.28% 、 32.79% ,其关联采购占 营业 成本 的比重分别为 38.89% 、 40.01% 和 27.93% ,关联销售及关联采购占营业 收入 及营业成本的 比重 在 北汽新能源 取得整车生产资质后 下降 较为明显,关联交 易对标的资产业务独立性的影响也在降低 。 再次 , 为保持 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北汽集团出具了 《 关于 保证上市公司 独立 性 的 承诺函 》 , 承诺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 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承诺保证北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承诺保证 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于北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北汽新能源与北汽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销售、 采购业务的开展模式不会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 二、 以北京汽车为主体申报新能源汽车补贴的原因,北京汽车与北汽新能 源之间结算补贴款的流程,是否可能导致出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一) 以北京汽车为主体申报新能源汽车补贴的原因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 策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 ,政府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补助对象是消费者。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 进行结算,财政部门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即政府补 助资金的拨付对象为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 在合作车型模式下,北汽新能源负责三电系统 及相关零部件的研发及产品供应,而北京汽车提供底盘、车身、电子电器等其他 整车模块的技术,并负责最终的生产组装。因此,在合作车型模式下,北京汽车 作为合作车型的生产企业,应由其向政府申请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 (二) 北京汽车 与北汽新能源之间结算补贴款的流程 根据 北汽新能源与北京汽车签订 的 相关协议 ,北汽新能源向北京汽车销售动 力模块 、三电及相关零部件 。北京汽车按其整车出厂价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价格(包 括中央及地方补贴)销售给营销公司,营销公司按照整车市场指导价最终销售给 经销商和客户。营销公司向经销商和客户销售整车后,向北京汽车支付整车采购 款 ;同时, 北京汽车作为合作车型的生产企业,向政府申请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 对于 动力模块 、三电及相关零部件价款 内包含的政府补贴(包括中央及地方补贴), 由北京汽车收到补贴款以后,再向北汽新能源支付。 (三) 是否可能导致出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根据北汽新能源的说明, 北汽新能源向北京汽车销售动力模块、三电及相关 零部件的结算账期一般为两个月,上述销售内包含的新能源政府补贴款,一般在 北京汽车收到相关补贴款后即向北汽新能源结算。北京汽车与北汽新能源之间结 算的新能源补贴款,属于上述销售价款的一部分,性质上属于经营性资金往来; 北京汽车收到销售整车的补贴款后,即向北汽新能源支付相关补贴款,并于三个 月内支付完毕,未出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三、 报告期各期北汽新能源与北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之间采购和销售业务 的具体内容、对应交易金额、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一) 报告期各期北汽新能源与北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之间采购和销售业 务的具体内容 、对应交易金额 1.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具体内容及交易金额 根据 《重组报告书(草案)》 ,报告期内,北汽新能源向其关联方采购商品、 接受劳务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17 年 1-10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北京汽车 采购整车 154,023.42 358,258.94 124,135.12 采购零部件 755.46 1,915.90 24,949.13 小计 154,778.88 360,174.84 149,084.25 北汽大洋 采购零部件 6,980.77 19,536.60 11,541.90 中都物流 接受物流服务 6,015.32 10,413.39 3,910.88 向北京汽车、北汽大洋、中都物流的 采购小计 167,774.97 390,124.83 164,537.03 其他关联方 采购 采购零部件、接受设计 服务、物业服务等 16,898.15 11,602.92 3,018.40 合计 184,673.12 401,727.75 167,5.43 注:向北京汽车采购金额包含向株洲北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汽车销售 有限公司等子公司采购金额,向中都物流有限公司采购金额包含向中都(株洲) 物流有限公司、中都物流黄骅有限公司等子公司采购金额,下同。 基于上述, 2015 年、 2016 年及 2017 年 1 - 10 月,北汽新能源关联采购的金 额合计分别为 167,5.43 万元、 401,727.75 万元、 184,673.12 万元,占营业成本 的比例分别为 38.89% 、 40.01% 和 27.93% 。关联采购中主要项目为向北京汽车采 购整车、向北汽大洋采购电机及向中都物流采购物流服务, 2015 年、 2016 年及 2017 年 1 - 10 月采购 金额 合计分别为 164,537.03 万元、 390,124.83 万元及 167,74.97 万元,占关联采购的比例分别为 98.17% 、 97.1% 及 90.85% 。 2.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具体内容及交易金额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报告期内,北汽新能源向其关联方 销售商品、 提供 劳务的 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17 年 1-10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北京汽车 销售动力模块 162,371.26 389,875.53 270,862.13 销售零部件及其他 41,867.01 204,957.53 7,006.04 小计 204,238.27 594,833.06 277,868.17 北京出行 销售整车 5,255.88 45,931.85 9,769.23 租赁、技术服务等 1,667.61 3,055.03 -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17 年 1-10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小计 6,923.49 48,986.88 9,769.23 北京银建 销售整车 2,509.40 - - 北汽鹏元 销售整车 3,535.71 5,174.90 2,423.71 兰州鹏龙 销售整车 38.08 4,17 9.96 - 销售零部件 13.32 - - 小计 171.40 4,179.96 - 向北京汽车、北京出行、北京银建、 兰州鹏龙的销售合计 217, 37 8 . 27 653,174.80 290,061.1 其他关联方销售 销售整车、零部件、 提供技术服务、维 修服务等 34, 229 . 83 64,52.86 2,182.9 合计 251,608.10 717,727.66 292,244.10 基于上述, 2015 年、 2016 年及 2017 年 1 - 10 月,北汽新能源关联销售金额 分别为 292,24.10 万元、 717,727.6 万元、 251,608.10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分别为 62.98% 、 65.28% 和 32.79% 。关联销售中主要项目为向北京汽车销售动力 模块、三电等 电动汽车 专用材料、电池合件,向北京出行 、 北京银建 、北汽鹏元、 兰州鹏龙等关联方销售整车, 2015 年、 2016 年及 2017 年 1 - 10 月销售金额分别 为 290,061.1 万元、 653,174.80 万元及 217, 378 . 27 万元,占关联销售的比例分别 为 99.25% 、 91.01% 及 86. 40 % 。 (二) 各期采购和销售业务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1. 北京汽车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 报告期内,北汽新能源与北京汽车合作生产以 北京汽车传统车型改造的新能源汽车合作车型,具体由北汽新能源生产新能源汽 车动力模块、三电零部件及电池合件并向北京汽车销售,北京汽车生产整车后通 过营销公司最终对外销售,基于上述合作模式,形成北汽新能源向北京汽车销售 动力模块及零部件 、 北汽新能源向北京汽车采购整车的关联交易,双方按照边际 贡献分成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 ,具体如下: ( 1 )北汽新能源提供三电零部件及 电池合件的合作产品,北汽新能源与北 京汽车 根据双方 在合作生产中的贡献程度,对边际贡献进行五分成;北汽新能 源提供动力模块的合作产品,由于动力模块已经包含了三电系统、充电机、高压 电器盒、底盘等纯电动乘用车核心组件,北汽新能源在该类合作产品中贡献较大, 边际贡献按八二分成(北汽新能源八成、 北京汽车 二成,北汽新能源分享的八成 边际贡献由各生产基地和营销公司共同享有) ; ( 2 )合作产品边际贡献 = 销售收入 - 变动成本,其中销售收入考虑终端售价、 国家补贴、地方补贴、商务政策、促销政策等因素,变动成本考虑整车材料成本、 变动制造费用、变动销售费用等因素; ( 3 )上述价格、成本、费用按照年度预算目标中相应价格、成本、费用编 制制定 ,并 考虑 成本费用的年度降本计划 ;年度预算目标取自于双方按照各自内 部流程批准的年度预算 金额 ,并经双方认可确认;双方对各自预算目标负责,实 际执行过程产生的和年度预算目标之间的差异由双方各自承担,除特殊情况外, 不追溯调整。 2. 向其他关联方的采购及销售 ( 1 )销售整车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 北汽新能源向 关联方销售整车,主要是向相关 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 销售 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用于其主营业务,以及向北汽集 团所属汽车经销商销售 少量 整车 。 向关联方销售整车的销售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 确定,价格公允、合理。 ( 2 )采购电机 根据 《重组报告书(草案)》 及 《零部件询价与定点配套管理办法》等采购 制度 , 报告期内,北汽新能源 向北汽大洋的电机采购 纳入 零部件采购管理范畴, 严格执行询价、商务谈判、综合评标等程序,保证采购价格的公允性。对于新车 型项目, 北汽新能源 向体系内合格供应商发出技术规范和寻价 函,结合成本、质 量、交付能力以及研发部门评价意向等维度履行采购流程,报供应链采购委员会 进行评定,完成采购及定价工作。确定供应商后,对于量产车型项目,需每年进 行年度降低采购价格谈 判,保证了价格的公允、合理 。 单位:元 / 台 项目 2017 年 1 - 10 月 2016 年 2015 年 向北汽大洋采购 电机 5,125 6,037.5 6,90 备选非关联方供 应电机均价 5,125 6,075 6,95 ( 3 )采购物流服务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北汽新能源 将中都物流纳入采购管理体系,定 期根据整车和零部件的价值大小、保管要求、存货规模与水平、供货理货模式等, 参照同类汽车 物流 服务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物流服务定价,保证了价格的公允性。 报告期内,北汽新能源向中都物流采购物流服务的价格与中都物流向其他主 体提供同类劳务的市场价格对比如下: 单位:元 / 台 / 公里 项目 2017 年 1 - 10 月 2016 年 2015 年 向中都物流采购物流服务 0.94 — 1.0 中都物流向其他主体提供 同类劳务的平均价格 0.91 — 1.10 四、 报告期各期北汽新能源对北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形成的应收款项和应 收票据的期初余额、本期变动额、期末余额情况等,并说明收回情况是否符合 相关信用期政策 (一) 报告期各期北汽新能源对北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形成的应收款项和 应收票据的期初余额、本期变动额、期末余额情况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北汽新能源审计报告》, 报告期内,北汽新 能源 对 北 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形成的应收款项和应收票据 主要为对北京汽车、海 纳川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海纳川底盘 ” ),对其他主体应收账 款及 应收票据金额较小 。 2015 年、 2016 年及 2017 年 1 - 10 月,北汽新能源对北京汽 车、海纳川底盘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合计金额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单位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2015 年度 100,666.21 450,076.14 339,820.10 210,922.25 其中: 北京汽车 100,666.21 437,957.34 339,658.85 198,964.71 海纳川底盘 - - - - 2016 年度 210,922.25 1,124,130.47 504,855.10 830,197.63 其中: 北京汽车 198,964.71 944,171.62 456,407.73 686,728.60 海纳川底盘 - 114,363.60 45,231.30 69,132.30 2017 年 1 - 10 月 830,197.63 1,110,031.21 1,157,114.30 783,114.53 其中: 北京汽车 686,728.60 971,473.39 1,008,675.97 649,526.02 海纳川底盘 69,132.30 60,890.45 75,026.12 54,996.63 注: 北京汽车包含其下属 株洲北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子公司。 (二) 收回情况符合相关信用期政策 基于上述 并根据北汽新能源的说明 , 截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北汽新能源 向北汽集团 及其 下属公司形成的应收款项和应收票据的余额主要为北京汽车、海 纳川底盘的未结算金额。其中:向北京汽车销售动力模块、三电及相关零部件的 结算账期为两个月,上述销售价款内包含的 北汽 新能源政府补贴款,北京汽车收 到相关补贴款后即向北汽新能源支付,并于三个月支付完毕;北汽新能源向海纳 川底盘销售三电零部件,结算账期为三个月。报告期内,北汽 新能源应收款项和 应收票据的收回情况符合相关信用政策。 新能源汽车补贴包括中央财政补贴及地方财政补贴,中央财政补贴申报由 工 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 工信部 ”) 归口管理,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工信部 会通过其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完成后提 交财政部拨付补贴款项,财政部将补贴资金 拨付 北京市财政局,由财政局将补贴 资金拨付到北京汽车;北京市地方补贴由北京市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归口管理, 经北京 环境交易所 审核后,提交北京市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进行复核并在其官网 公示,公示期满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北京汽车。北京汽车收到上述中央及地方财政 补贴后,再及时向北汽新能源支付相关货款,由于上述补贴款的申领周期较长, 导致北京汽车应收政府补贴款、北汽新能源应收北京汽车的应收账款逐年增加。 报告期内,为了保证北京汽车收到政府补贴款后能够及时向北汽新能源结算, 北京汽车向北汽新能源公示上述补贴申请、公示、审核及付款全过程,接受北汽 新能源的监督,确保收到补贴款后及时向北汽新能源结算。报告期内,北京汽车 收到新能源补贴后均及时向北汽新能源支付相应款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 为,北汽新能源对北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形成的应收 账款和应收票据的收回情况符合相关信用期政策。 五、 本次交易完成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北汽新能源与北汽集团及其下属 公 司之间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及可实现性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 2015 年、 2016 年及 2017 年 1 - 10 月,随着北 汽新能源 取得整车生产资质后 新平台车型销量的不断上升, 其 关联销售占营业收 入的比重分别为 62.98% 、 65.28% 、 32.79% 、 其 关联采购占营业 成本 的比重分别 为 38.89% 、 40.01% 、 27.93% ,关联交易占比 在北汽新能源取得 整车生产 资质后 呈下降趋势 。 为规范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交易,北汽集团已出具《关于减 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以下事项: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 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尽 量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 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 易价格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三十一条的规 定或 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规定及证券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确定, 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占用、转移上市公司的资源、 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和债权人的利 益。 此外, 前锋股份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制度文件中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原则、关联方回避表决、审批权限划分、独立董事监督等进行了专门规定。 综上所述 , 本所律师认为, 在北汽集团 出具的 《关于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 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均 严格履行的前提下,本次交 易完成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北汽新能源与北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之间关联交易 的相关措施具有可实现性。 六、 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和第四十三条第 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 (一)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 ,北汽新能源 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和销售体系, 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 力。在与北汽集团所属的北京汽车等企业合作生产合作车型过程中, 北汽新能源 能够掌握合作车型产品规划、核心技术、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具备业务独立性。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 及《北汽新能源审计报告》, 2015 年、 2016 年及 2017 年 1 - 10 月, 北汽新能源 关联销售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关联采购占营业成本的比 重 在北汽新能源取得整车 生产 资质后 呈下降趋势。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北 汽集团已出具承诺函,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 独立性。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二)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将从房 地产开发与销售,转变为新能源汽车与核心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通过本次重组,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将得到明显改善,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 能力都将得到大幅提升;如《法律意见书》第八部分所述,在相关避免同业竞争、 规 范关联交易书面承诺得以严格履行及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以满足的情 况下,本次交易的实施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符合《重组管理 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反馈意见》4:申请文件显示,北汽集团对北汽新能源及其子公司授权许 可使用 8 项商标,部分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对北汽新能源的生产经营具有一定影 响。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是否存在北汽集团授权许可北汽新能源或其子公司 使用专利的情形。2)北汽集团采用授权许可的方式而非将商标转让给北汽新能 源的原因。3)商标使用授权书的主要内容以及备案情况(如需)。4)被授权 许可使用的商标涉及北汽新能源的产品以及报告期内前述产品的销量和产生的 营业收入占总销量和营业收入的比例。5)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对北汽新能源生产 经营的重要程度,标的资产主要产品是否对被许可商标存在重大依赖,该事项 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一、 是否存在北汽集团授权许可北汽新能源或其子公司使用专利的情形 根据北汽新能源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 ( htp:/cpquery.sipo.g ov.cn/ )查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北汽新能 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被 他方 许可使用专利的情形。 二、 北汽集团采用授权许可的方式而非将商标转让给北汽新能源的原因 (一) 北汽集团其他下属子公司亦存在使用上述许可商标的情形 根据《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北汽集团对 北汽集团及其所出资企业(指北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 分公司或事业部等)的商标事务进行统一管理。根据北汽集团与其他下属子公司 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北汽集团其他下属子公司亦存在使用上述许可商标的 情形。因此,为保证北汽集团其他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稳定,北汽集团通 过许可方式授权北汽新能源对前述商标的使用。 (二) 采取许可方式使用商标符合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惯例 经本所律师在上交所网站( htp:/w.se.com.cn/ )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 htp:/w.szse.cn/ )查询同行业上市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东风汽车( 606 )、 长安汽车( 00625 )、一汽轿车( 0080 )、一汽夏利( 00927 )均存在采取许可 方式使用商标的情形。因此,在同一汽车企业集团内部采取许可方式使用商标符 合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惯例。 (三) 采用授权许可方式能够满足北汽新能源的生产经营需要 根据北汽新能源提供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商标使用 授权书并经本所律师在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 htp:/wsjs.saic.gov.cn/ )查询,截至 《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北汽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许可使用北汽集团的 8 项注册商标的情况 如下: 序 号 注册证号 商标图样 许可方 被许可方 许可使用期限 1 8643163 北汽集团 北汽新能源 2016.2.15 - 2021.2.28 2 12821760 北汽集团 北汽新能源 2016.2.15 - 2021.2.28 3 8129253 北汽集团 北汽新能源 2014.1.1 - 2023.12.31 4 849017 北汽集团 北汽新能源 2014.1.1 - 2023.12.31 5 382195 北汽集团 北汽新能源 2014.1.1 - 2023.12.31 6 8563498 北汽集团 北汽新能源 2014.1.1 - 2023.12.31 7 3472974 北汽集团 北汽新能源 2014.1.1 - 2023.12.31 8 3472974 北汽集团 常州公司 2016.1.1 - 2026.10.3 1 上述许可使用商标共计 8 项,其中 2 项许可的到期日是 2021 年 2 月 28 日, 5 项许可的到期日是 2023 年 12 月 31 日, 1 项许可的到期日是 2026 年 10 月 31 日。因此,上述 商标许可不存在即将到期的情形。 此外, 根据北汽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在其许可北汽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使 用的上述 8 项商标的许可使用期限到期后,其同意对上述 8 项商标的许可予以续 展并且在该 8 项商标的许可期限及许可续展期限内,其不会撤销对北汽新能源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该等许可。就上述 8 项商标的许可续展安排,届时将由北汽集团 与北汽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另行签署续展协议约定,且北汽集团承诺在进行该 等安排时给予北汽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支持。 因此, 北汽新能源到期对上述商 标许可进行续期不存在障碍。 三、 商标使用授权书的主要内容以及备案情况(如需) 根据北汽新能源提供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商标使用授权书并经本所律师在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 htp:/wsjs.saic.gov.cn/ )查询,截至《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 北汽集团许可 北汽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 使用 的 8 项注册商标 许可使 用合同及商标使用授权书的主要内容及备案 情况如下: 序 号 注册证号 许可 方 被许可方 商标许可合同或商标使用授权书 的主要内容 是否 备案 1 8643163 北汽 集团 北汽新能 源 北汽集团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 北汽新能源在 Y50QB 产品无偿 使用注册号分别为 8643163 、 12821760 、的威旺品牌商标 ,许 可使用期限为 2016 年 2 月 15 日 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 否 2 12821760 北汽 集团 北汽新能 源 否 3 8129253 北汽 集团 北汽新能 源 北汽集团以非独占的、不可转让 的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北汽新能 源在其自行生产的自主品牌乘用 车产品上无偿使用许可商标 ,许 可使用期限为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否 4 849017 北汽 集团 北汽新能 源 否 5 382195 北汽 集团 北汽新能 源 否 6 8563498 北汽 集团 北汽新能 源 否 7 3472974 北汽 集团 北汽新能 源 否 8 3472974 北汽 集团 常州公司 北汽集团以非独占的、不可转让 的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常州公司 在其自行生产的自主品牌乘用车 产品上无偿使用许可商标 ,许可 使用期限为 2016 年 1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0 月 31 日。 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 商标的 , 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 , 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 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因此,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并非该许可事 项的生效要件,其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鉴于北汽集团系北汽新能源的 控股东,且其已承诺商标许可期限及许可续展期限内不会撤销对北汽新能源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该等商标许可,上述 8 项商标使用许可未备案的情形不影响北汽 新能源对该等商标的使用。 四、 被授权许可使用的商标涉及北汽新能源的产品以及报告期内前述产品 的销量和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总销量和营业收入的比例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北汽新能源的说明, 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涉及 北汽新能源的产品 包括 EC 系列、 EV 系列、 EX 系列、 EU 系列 等 。 报告期内前 述产品的销量 占北汽新能源整车销量的比例、前述产品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北汽新 能源 营业收入 和整车收入 的比例分别 如下: 年度 销量占比(%) 营业收入占比(%) 整车收入占比(%) 2017 年 1-10 月 99.54 68.80 99.85 2016 年度 100.00 46.18 100.00 2015 年度 98.81 44.59 89.95 注:销量占比和整车收入占比中的分母为北汽新能源营销公司开票的数量和 金额。 基于上述, 报告期内,使用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产品占北汽新能源总销量和营 业收入的比例相对较高。 五、 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对北汽新能源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标的资产主要 产品是否对被许可商标存在重大依赖,该事项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业务 独立性的影响 (一) 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对北汽新能源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及标的资产主 要产品是否对被许可商标存在重大依赖 如 上所述,报告期内 北汽新能源涉及许可使用商标的产品的销量 占北汽新能 源整车销量的比例、前述产品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北汽新能源 营业收入的比例 相对 较高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北汽新能源的说明,北汽新能源在售主要 新能源车型有新平台车型 EC180 、 EC20 、 LITE 和合作车型 EV 系列、 EU 系列、 EX 系列、 EH 系列等。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北汽新能源的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 htp:/wsjs.saic.gov.cn/ )查询,上述第 1 - 3 项 商标不涉及北汽新能源在其主要产品上的使用,对北汽新能源生产经营的影响 较 低 ;其他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对北汽新能源的生产经营具有 相对较高影响 。因此, 北汽新能源的主要产品对上述第 4 - 8 项许可商标具有 一定的依赖。 鉴于: 1.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北汽新能源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北汽新能 源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 htp:/wsjs.saic.gov.cn/ )查 询,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汽新能源已注册自有商标 479 项,其中包 括在其主要产品 EV 系列上使用的 EV160 、 EV20 、 EV30 等;北汽新能源在 2016 年推出 ARCFOX 高端品牌,且已取得相应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来上述被许可 使用的商标对北汽新能源生产经营的重要性将会下降。 2. 北汽集团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许可北汽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的 上述 8 项商标的许可使用期限到期后,同意对上述 8 项商标的许可予以续展并且 在该 8 项商标的许可期限及许可续展期限内,其不会撤销对北汽新能源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该等许可。就上述 8 项商标的许可续展安排,届时将由北汽集团与北汽 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另行签署续展协议约定,且北汽集团承诺在进行该等安排 时给予北汽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支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北汽新能源的主要产品对上述第 4 - 8 项许可商标 具有一定依赖的事实不会对北汽新能源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 该事项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北汽新能源 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如上所述,被 许可使用商标对北汽新能源生产经营的重要性将会下降,且北汽集团已承诺商标 许可期限及许可续展期限内不会撤销对北汽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该等商标 许可 , 该事项不会对北汽新能源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根据北汽集 团出具的《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其将保证上市公司于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完成后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该事项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 业务 独立性 无重大不利影响。 《反馈意见》5:申请文件显示,1)交易对方中,国管中心持有北汽集团 和北京电控 100%股权,同时通过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首钢绿节 45%股权。2) 本次交易前,国管中心直接持有北汽新能源 3.78%股权;交易完成后,国管中 心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3.02%股权(考虑送股,未考虑配套融资发行的股份数量)。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国管中心的职责定位以及直接持股行为与其主要业务的 关系。2)国管中心、北京电控和首钢绿节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关联人,如是,前述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3)国管中心在审议本次重组相关 议案的股东大会上是否回避表决以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4)北汽新能源与国管 中心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是,补充披露是否存在相关解 决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国管中心的职责定位以及直接持股行为与其主要业务的关系 根据国管中心出具的说明 ,国管中心的职责定位是 :为实现北京市委、市政 府战略意图 进行 产业投资, 为实现国有 资本价值最大化推动国企改革重组、 实现 国有资本有序 运营,为实现国有股权管理持有其他国有企业的股权 。 2018 年 4 月 18 日,北京市国资委 出具 《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持有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78% 国有股权划转有关事项的说明 》 。根据该说明,北汽集团与国管中心已就无偿划 转 国管中心持有的北汽新能源 3.78% 股份 达成一致意见, 将在 北汽集团和国管中 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 由北京市国资委批复 。 基于上述,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国管中心 不再直接持有北汽新能源的股份。 二、 国管中心、北京电控和首钢绿节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控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关联人,如是,前述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的控股东为四川新泰克,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 委。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国管中心、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 简称“北京电控”) 及北京首钢绿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首钢绿节”) 的章程 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p:/w.gsxt.gov.cn )查 询,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国管中心 分别 持有北汽集团 、 北京 电控 和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10% 股权,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 10% 股权, 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 持有 首钢绿节 45% 股权。 根据国管中心、北京电控、首钢绿节的工商档案及章程 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p:/w.gsxt.gov.cn )查询 ,国管中心、北京电控、 首钢绿节非受上市公司控股东四川新泰克或间接控股东北汽集团控制。 因此, 国管中心、北京电控及首钢绿节不属于上市公司控股东控制的关联人。 根据《 上市规则》第 10.1.4 条的 有关规定,与上市公司同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的法人 ,不 因此与上市公司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根据 《重组报告书(草案)》 及 国管中心 、北京电控、首钢绿节的工商档案,国 管中心、北京电控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首钢绿节无实际控制人。 根据 国管中心 、北京电控 出具的 说明、 《关于无关联关系的承诺函》 及前锋股份在上 交所网站( htp:/w.se.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截至 本 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国管中心、北京电控不存在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 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因此, 国管中心、北京电控、 首钢绿节不属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人。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国管中心、北京电控和首钢绿节不属于上市公司 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人。 三、 国管中心在审议本次重组相关议案的股东大会上是否回避表决以及是 否符合相关规定 本次重组前,国管中心未直接持有前锋股份的股份, 未参与前锋股份审议本 次重组相关议案的股东大会 。 四、 北汽新能源与国管中心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是, 补充披露是否存在相关解决措施 如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管中心 拟将其持有的北汽新 能源股份无偿划转至北汽集团、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国管中心 不再持有北汽新 能源的股份,北汽新能源与国管中心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 《反馈意见》6: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新能源汽车 业务与北汽集团及其所属企业的新能源乘用车业务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就 部分下属企业存在的生产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或可能生产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 的情况,北汽集团承诺将在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之日起 5 年的过渡期内, 尽一切合理努力启动解决披露企业存在的与上市公司同时生产纯电动新能源乘 用车问题的相关程序。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认定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的 新能源汽车业务与北汽集团及其所属企业的新能源乘用车业务不构成实质性同 业竞争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2)北汽集团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是否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 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有关要求。如不符合,请完善并补充披露相关承诺事 项。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认定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新能源汽车业务与北汽集团及其所属 企业的新能源乘用车业务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依据充分、合理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 , 截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北汽集团及其控制 的企业中涉及新能源乘用车研发、制造的主体有: 公司名称 北汽集团持股比例 主要新能源乘用车产品 北京汽车 44.98% 轿车 北汽(镇江)汽车有限公司 85% SUV 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51.27 % MPV 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 北汽集团直接持有 40.59% 的股权,并 通过子公司北汽国 际持有 29.70% 的股 权 SUV (尚未量产)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7.07% SUV (尚未量产) 其中,北京汽车新能源乘用车产量相对较高,其他企业新能源乘用车产量相 对较低或尚未量产。 (一) 北京汽车新能源乘用车业务与北汽新能源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 北汽新能源于 2016 年取得整车 生产 资质。取 得整车 生产 资质前,北汽新能源主要生产动力模块,并向北京汽车销售。取得整 车生产资质后,北汽新能源自主研发、生产及销售新平台车型,同时也基于成本 效益、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等原因,与北京汽车合作生产以北京汽车传统车 型改造的新能源汽车(合作车型)。 具体如下: 1. 新平台车型的生产销售 相较于以传统车型为基础开发新能源汽车的合作车型模式,新平台车型是北 汽新能源根据新能源汽车轻量化、电驱动系统布置等特别需求,从源头开始进行 三电系统、底盘、车身、电子电器等全部整车模块的设计,独立进行全部整车部 件的采购,在自有生产基地生产,并通过营销公司对外销售 。 2. 合作车型的生产销售 北汽新能源与北京汽车合作,以北京汽车传统车型为基础开发新能源乘用车。 北汽新能源负责三电系统中驱动电动机、电控系统的核心技术研发制造,以及电 池软硬件开发与测试体系搭建、电池产品供应等;北京汽车提供底盘、车身、电 子电器等其他整车模 块的技术,并负责最终的生产组装。生产完成后,北京汽车 将合作车型的新能源汽 车销售给营销公司,并由营销公司统一对外销售 。 3. 现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研发合作车型需要原传统能源车平台的技术,且可以利用原传统能源车的部 分生产线。如果北汽新能源通过转让取得相关平台技术和生产线,需要大量资金; 同时汽车平台更新换代较快,转让取得全部平台技术和生产线的必要性不强。而 北汽新能源与北京汽车共同研发、北汽新能源提供三电系统并在北京汽车生产相 关车型,能够实现最优生产成本。 产品规划上,北汽新能源负责进行合作车型市场调研,根据市场 情况牵头制 定产品规划,并在具体生产环节向北京汽车下达订单,北京汽车根据北汽新能源 营销公司的订单组织生产。核心技术匹配上,北汽新能源是国内少数掌握纯电动 汽车三电系统核心技术及整车集成匹配技术的新能源汽车企业,能够较好满足合 作车型的研发生产需求。销售上,合作车型生产完成后,北京汽车将新能源汽车 销售给北汽新能源营销公司,并由北汽新能源营销公司统一对外销售。双方按照 对车型的贡献分配商业利益,北汽新能源实现了商业利益的最大化。 ( 1 )掌握核心三电技术 三电系统技术是新能源汽车的核心技术,北汽新能源相关研发能力处于 市场 领先水平。驱动电动机方面,北汽新能源国内首创高集成电力电子单元( PEU ), 该产品集成电机控制、车载充电、高压配电等高压系统相关控制功能,产品技术 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电控系统方面,电控技术是北汽新能源最早掌握的核心技 术,已完成控制系统架构梳理,逐步实现架构的平台化体系,启动新架构开发; 完成远程刷新功能开发及验证工作;掌握基于 AUTOSAR4.0 标准的自主软件开 发与集成能力。电池方面,北汽新能源建立了电芯的安全性、电性能、寿命、可 靠性和环境适应性等性能评价能力,掌握了 BMS 电池系统控制策略开发及 PACK 应用 开发能力,启动了电池系统自主开发,建设自主开发电池系统试制线,并搭 载整车,电池相关技术持续提升。 ( 2 )掌握新能源汽车销售体系 北汽新能源掌握了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体系,与北京汽车合作生产的合作车型 整车,最终均通过北汽新能源销售体系对外销售。在线下,北汽新能源通过 4S 店 + 二级网络 + 城市展厅进行组合布局等,形成了较完善的线下销售网络。在线 上,北汽新能源与京东、第一电动、电动邦、国家电网、国美在线等电商合作进 行网上订单销售,线上订单对北汽新能源销售起到良好支持作用。 ( 3 )掌握新能源汽车产品规划 在北汽新能源与北京汽车合作关系中,营销公司负责进行合作车型市场调研, 根据市场情况牵头制定产品规划,并在具体生产环节向北京汽车下达订单,北京 汽车根据营销公司的订单组织生产。北汽新能源制定了分两步实施的平台规划, 2016 - 2018 年期间依托合作车型产品开发,补全产品线, 2018 - 2020 年期间将进 行平台整合和精益化,在现有合作车型换代换型的同时,通过大型车平台、紧凑 型车平台及小型车 3 大平台打造平台化战略。 ( 4 )掌握完整的新能源汽车相关技术 北汽新能源建立了独立的新能源汽车工程研究院,涵盖三大电、整车集成、 策略开发等核心业务,是国内少数掌握纯电动汽车核心技术的新能源汽车企业。 北汽新能源拥有全面完整的新能源汽车相关技术,包括三电系统技术、整车集成 技术、智联网联技术、轻量化技术、整车性能开发技术等各方面技术,可独立完 成合作车型改造及全新车型的设计。 4. 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营销公司通过分析市场情况、销售情况等向北京汽车下达生产订单,综合考 虑自身新平台车型与合作车型的产能和销售情况,能够根据需要维护自身利益, 总体上不存在销售合作车型损害新平台车型销量的情况。 ( 1 )车型存在差异 通过提前制定产品规划,新平台车 型和合作车型共同构建了比较合理的商品 结构。两种平台在汽车级别、价格等方面存在差异,总体上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 2 )专业分工存在差异 合作车型的专业分工存在差异,合作车型产品规划、三电系统研发及供应、 整车销售由北汽新能源负责。产品规划上,北汽新能源负责进行合作车型市场调 研,根据市场情况提前进行产品规划,并在具体生产环节向北京汽车下达订单, 北京汽车根据北汽新能源营销公司的订单组织生产。生产上,北汽新能源主要负 责三电系统核心技术研发及产品供应;北京汽车提供底盘、车身、电子电器等其 他整车模块的技术,并负责最终的生产组装。销售上,合作车型生产完成后,北 京汽车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营销公司,并由营销公司统一对外销售,双方按照专 业分工划分商业利益。 ( 3 )北汽新能源向北京汽车下达生产订单能够维护自身利益 由北汽新能源根据市场需求最终下达生产订单计划,充分考虑了北汽新能源 自身产能、产量、销售潜力情况,能够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利益,总体上并未导致 侵占北汽新能源市场或商业机会流失。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新平台和合作车型的共同销售,未损害北汽新能 源的商业利益,新平台车型与合作车型未产生实质 性同业 竞争。 (二)其他企业新能源乘用车业务与北汽新能源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北汽集团其他下属企业的新能源乘用车业务与 北汽新能源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具体如下: 1. 北汽(镇江)汽车有限公司 北汽(镇江)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9 月 25 日,主要经营载货汽车及 底盘、客车及底盘、越野汽车及底盘、专用汽车的制造等。北汽(镇江)汽车有 限公司存在少量新能源乘用车研发制造,目前生产及销售模式与北汽新能源和北 京汽车的合作车型模式相同。因此,北汽(镇江)汽车有限公司与北汽新能源不 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2. 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8 年 9 月 17 日,主要从事乘用车生产 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紧凑型轿车、交叉型乘用车、紧凑型 SUV 及 MPV ,旗下 有少量新能源汽车业务,目前主要生产及销售模式与北汽新能源和北京汽车的合 作车型模式相同。因此,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汽新能源不存在实质性 同业竞争。 此外,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目前仍处在亏损状态,尚不具备持续盈利 能力。 3. 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 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是首批践行国家 “ 一 带一路 ” 战略的项目之一,为面向南亚、东南亚市场的地区性汽车业务综合平台。 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在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中公告的 产品型号包括多用途货车和纯电动 SUV 等。北汽新能源产品主要在境内销售, 而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面向境外市场;且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新能 源乘用车目前尚未量产 。 因此,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与北汽新能源不存在 实质性同业竞争。 4.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福田汽车 ”) 福田汽车成立于 196 年 8 月 28 日,主要从事商用车的研发、制造、销售, 并通过其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北京宝沃汽车有限公司从事乘用车业务。福田汽车 子公司北京宝沃汽车有限公司存在少量新能源乘用研发制造计划,目前尚未量产。 因此,福田汽车与北汽新能源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综 上 所述 , 本所律师认为, 认定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新能源汽车业务 与北汽集团及其所属企业的新能源乘用车业务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依据充 分、合理。 二、 北汽集团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的有关要求 (一) 北汽集团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 为 进一步提高承诺可执行性, 北汽集团出具 了修订后的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 具体内容 如下: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北京新能源汽车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新能源”)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北汽新能源 10% 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北京汽车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东,北汽新能源 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汽新能源从事的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与核心零 部件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业务将成为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 本公司 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将上市公司作为本公司及其合并报 表的子公司、分公司等企业(以下简称 “ 控制企业 ” )范围内从事纯电动新能源乘 用车与核心零部件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业务的核心平台。为避免本公司及控 制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本公司兹承诺如下: 一、关于披露企业的过渡期安排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基于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资质及产品准入、最大化 利用现有技术和生产线等方面的原因,本公司及控制企业中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北汽(镇江)汽车有限公司、 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 司、北京宝沃汽车有限公司(以下合称 “ 披露企业 ” )在 生产燃油汽车的同时少量生产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或存在少量生产纯电动新能 源乘用车的计划。 就上述披露企业存在的生产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或可能生产纯电动新能源(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