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银河高股: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金( LOF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 送出日期: 2018 年 4 月 20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简称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 LOF ) 基金主代码 501307 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LOF )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4 月 1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 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银河中 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 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8 年 4 月 25 日 赎回起始日 2018 年 4 月 25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8 年 4 月 25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银河高股息 LOF 银河高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501307 501308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注: 1)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 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及期货交易市场、证券及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定期定额投资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定期定额投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定期 定额投资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 、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每笔申购金额应为 1 元的整数倍,且不低于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2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 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3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只在场外销售)。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 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 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500000 1.00% 500000<=M<2000000 0.60% 2000000<=M<5000000 0.30% 5000000<=M 1000 元 / 笔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和转换费率。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 、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 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场外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场外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 回,否则 将自动赎回。 2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3 、各代销机 构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A 级 持有期限( N )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 <=N<30 天 0.10% 30 天 <=N 0.00% B/C 级持有期限( N )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 <=N 0.00% 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和转换费率。 4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1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场外销售机构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 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各代销机构开始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网点等信息,请 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 准。若增加新的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 2 )申请方式 本基金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仅办理场外的基金定期投资业务。 投资者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期额投业务。 ( 3 )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各代销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具体最低扣款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投起点金额为 300 元; 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投起点金额为 100 元; 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投起点金额为 100 元; 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的定投起点金额为 500 元 ; 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投起点金额为 100 元; 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投起点金额为 300 元; 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投起点金额为 100 元; 8)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投起点金额为 100 元; 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的定投起点金额为 500 元; 1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投起点金额为 100 元; 1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投起点金额为 100 元; 1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的定投起点金额为 100 元; 1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投起点金额为 100 元; 1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投起点金额为 100 元; 1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投起点金额为 100 元; 1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投起点金额为 100 元; 1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投起点金额为 100 元; 1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投起点金额为 100 元; 19)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投起点金额为 100 元; 20)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投起点金额为 200 元。 ( 4 )扣款日期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 定扣款日期。 ( 5 )扣款方式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 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如因投资者提交变更、解约等申请而使扣款信息与登记机构确认的约 定信息不符或基金管理人发布暂停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等情况,则此次扣款不成功。投资者需 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如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的,应遵循相 关销售机构的规定处理。 ( 6 )申购费率 若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正常的申购业务相同。 ( 7 )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 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 额,投资 者可自 T+2 日起查询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确认情况。 ( 8 )变更与终止 投资者变更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账户、指定基金等,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 相关凭证到原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投资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业务资料到原销售机构申请 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 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 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公司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20 - 0860 直销业务电话: (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 (021)38568985 联系人:赵冉、郑夫桦 ( 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 号院 A - F 座三层 ( 邮编: 100045) 电话:( 010 ) 56086900 传真:( 010 ) 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 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90 - 108 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 ( 邮编 : 510620) 电话:( 020 ) 37602205 传真:( 020 ) 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 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 号三层 电话:( 0451 ) 82812867 传真:( 0451 ) 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 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01 号 3 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 (邮编: 210019 ) 电话:( 025 ) 84671299 传真:( 025 ) 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 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6F (邮编: 518046 ) 电话:( 0755 ) 82707511 传真:( 0755 ) 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6.1.2 场外代销机构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 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6.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相关业务公告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投资者亦可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或联系本公司客服中心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公司网址: www.galaxyasset.com 客服热线: 400 - 820 - 0860 2 、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20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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