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银河高股: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银河高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 银河高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18年4月25日 公告日期: 2018年4月20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 2 二、基金概览 ................................ ....................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场内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 7 六、基金合同摘要 ................................ ............... 16 七、基金财务状况 ................................ ............... 17 八、基金投资组合 ................................ ............... 18 九、重大事件揭示 ................................ ............... 20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 20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 20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 21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 21 附件: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摘要内容 ................................ ............................... 22 一 、 重要声明与提示 《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之银河高股 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公告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和《 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 ,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 本报告 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并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 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仔细阅读2018年2月12日登载于《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和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的《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1 、基金名称: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 、基金类型: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4 、 本 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5 、 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 2018 年 4 月 18 日,本基金总份额 205,840,341.68 份 6 、基金份额净值:截至 2018 年 4 月 18 日, 本基金 A 类份额净值为 1.0005 元, C 类份额净值为 1.0004 元 7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其基金代码: 基金 简称: 银河高股 , 基 金代码: 501307 8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 15,493,166 份 9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 、上市交易日期: 2018 年 4 月 25 日 11 、基金管理人: 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基金托管人: 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 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 2018 】 80 号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 2018 年 2 月 26 日至 2018 年 3 月 30 日 5、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 : 场外、场内认购 7、发售机构: (1) 场内发售机构 :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 (2) 场外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 哈尔滨分公司、南京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2 ) 代销 机构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 8、验资机构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9、募集 资金 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205,757,052.14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205,757,052.14份;利息结转份额83,289.54份,总确认份额为205,840,341.68 份;其中 银河高股息 LOF 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164,868,986.64元人民币,折合基 金份额164,868,986.64份;利息结转份额79,496.37份,总确认份额为 164,948,483.01份,A 类 场内份额 为 15,493,166 份 。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及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已于2018年4月4日划至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 立的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专户。 10 、 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 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8年4月10日获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1 、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2018 年 4 月 10 日 12 、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总份额 : 205,840,341.68 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18]43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8年4月2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上市交易基金简称:银河高股 5、交易代码:501307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5,493,166份(截至2018年4月18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本基金A类份额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日期:2018年4月25日,具体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不开通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 四 、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 场内 前十名持有人 情况 (一)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18年4月18日,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持有人总户数1,772户,其中场外持有人总户数1,662户,场内持有人总户数 11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140,846.96份。 截至2018年4月18日,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总额:205,840,341.68份,其中场内份额:15,493,166.00份,场内机构投 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机构持有5,795,954.00份,占 37.41%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个人持有 9,697,212.00份,占62.59%。 (二 ) 截 至 2018年4月18日, 场内 银河高股基金份额 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银河高股份额 占银河高股份额比(%) 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5,000,450.00 32.28% 2 周海龙 1,996,187.00 12.88% 3 湖南合众人力资源咨 询服务有限公司 497,804.00 3.21% 4 王春明 436,526.00 2.82% 5 郭爱琴 297,875.00 1.92% 6 陈笑梅 297,875.00 1.92% 7 李望晔 297,835.00 1.92% 8 李国斌 297,794.00 1.92% 9 蔡传宝 297,781.00 1.92% 10 太原五一百货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97,700.00 1.92% 合计 9,717,827.00 62.72% (三)截至2018年4月18日,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本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为557,280.51份,占该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为0.27%。其中,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 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为497,534.94份,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 额总量为497,534.94份。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 、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一 )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 名称: 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3 、总经理:范永武 4 、 注册资本: 2 亿元 人民币 5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6 、 设立批 准 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2]21 号 7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 91310000MA1FL3DY6P 8 、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 、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 、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 ( 万元 ) 占总股本 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11 、 主要人员情况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 MBA 。 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1988 年至 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 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 2008 年 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曾 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 理部总经理等职。 2016 年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董事范永武先生,中共党员,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哥伦比亚大学硕士,持 有注册会计师、注 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证书。 18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 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担任并购监管二处处长等职务; 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1 月,担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11 月,担任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现任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王志强先生, 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 2006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连任。 历任上海 机电(集团)公司科长、处长、总会计师 , 上海久事公司计财部副总 , 上海市城 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副总会计师等职 。 现任上海市城市建设 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 2006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连任。曾任职于湖南人造板 厂进出口公司、湖南省广电总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达 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 2018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 心投资主管,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 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陆地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 2017 年 2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中国银河证 券经纪业务总部机构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北京安外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国 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董事长秘书,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股权管理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2017 年 2 月被选 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员、 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石油集团公司资本运 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 2002 年 6 月 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第三届、第四 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 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 现任中国人 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 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国家经济委 员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村证券株 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 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 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 咨询专家、中国银监 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 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师。 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再保、 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李立生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 所助理研究员,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金融工程部总 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洪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华 融信托投资公司华东分部总经理、远东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银河证券上海总部党 委书记、总经理、公司纪检委员;亚洲证券(银河证券党委派任)总裁、党委书 记;银河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 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 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证券有 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范永武先生,中共党员,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哥伦比亚大学硕士, 持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证书。 18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 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担任并购监管二处处长等职务; 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1 月,担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11 月,担任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2017 年 12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 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 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和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 尔滨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河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任北京证 券业协会秘书长(兼) ,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计 师、国际 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 证书,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等工作。 2007 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 ( 内审 ) 、财务部总监、综合管理部 总监。 1 2 、 本基金基金经理 楼华锋先生, 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 8 年证券从业经历,先后就职于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分析师、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高级经理、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分析师。 2015 年 8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数量与指数工作室负责人、基金经理。 2016 年 1 月起担任银河定投宝中证腾 讯济安价值 100A 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起担任 银河君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4 月起担任银河量化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10 月起担任银河量化价值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担任银河量化稳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8 年 2 月担任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3 月起担任银河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银河君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基金经理。 1 3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 范永武 先生,副总经理陈勇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南 先生,总经理助理兼战略规划部总监吴磊先生,研究部总监刘风华女士,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韩晶先生,股票投资部 副总监 张杨先生,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神玉飞先 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14 、 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股票投资部:负责公司公募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固定收益部:负责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研究与投资管理工作; 研究部:负责宏观、策略、行业和公司研究; 中央交易室: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 专户投资部: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监察部:负责监察、风控、法务和信息披露; 市场部:负责 产品 设计及申报、 营销策划、基金销售、电子商务和客户服务等 工作; 战略规划部 :负责 公司战略规划、 产品 规划、股权管理等工作 ; 支持保障部:负责基金运营和信息技术等工作; 综合 管理部 : 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 、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负责文秘、行 政后勤等 ; 哈尔滨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南京分公司、销售服务部、广州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负责所在辖区的业务拓展工作。 15 、 人员情况: 截至 201 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共有员工 140 人,其中 84 人具有硕士及以上 学历,占员工总数的 60 % ,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共 131 人,占员工总数的 94 % 。 16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罗琼 : (021) 38568888 ( 二 ) 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成立时间:1996年0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8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联系人:赵姝 联系电话:(010) 6622 3695 传真:010-66226045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成立21年 来,北京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先后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 综合化等战略突破。2017 年,北京银行提出未来三年打造“十大银行”的中期愿 景,引领全行发展。城市副中心分行、青岛分行、赣州分行获批筹建,株洲分行、 延安分行正式开业,全行分支机构总数达到532 家;同时,村镇银行建设加快, 全行区域布局更加完善。坚持创新发展,积极争取直销银行牌照,各投资机构均 取得了良好业绩。各项战略的稳步实施和深入推进,为北京银行持续稳健发展奠 定基础。 截至2017年上半年,公司实现净利润111.55 亿元,同比增长4.51%。截至报 告期末,表内外资产2.96 万亿元,其中表内资产2.24 万亿元,较年初增长5.80%; 贷款总额1.03 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4.41%;存款总额1.27万亿元,较年初增长 10.17%;不良贷款率1.18%;拨备覆盖率237.03%,经营指标和资产质量保持同业 优秀水平。伴随业绩增长,北京银行品牌价值进一步提升至365 亿元,保持中国 银行业第7 位;按一级资本在全球千家大银行的最新排名提升至第73 位,连续四 年跻身全球百强银行,受到国际国内高度赞誉。 2017年,北京银行业务创新呈现良好态势。公司业务成功发行第一期绿色金 融债,创新推出“农权贷”产品,发展基础持续筑牢夯实。零售业务深化“一体 两翼”战略,个人理财余额突破3,000 亿元,创新推出“京彩易联”互联网金融 服务体系,连续9 次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奖。金 融市场业务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深化银登中心合作,成功开展租赁收益权项目; 托管资产规模达到1.68 万亿元;自贸联动业务取得积极突破。 2 、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刘晔女士,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年毕业于中 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具有十多年 银行和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作。在 北京银行工作期间,先后从事贷款审查、短期融资券承销、基金销售及资产托管 等工作。2008年7月至2012年9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12年9 月至2014年12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起至今任北京银 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 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核算估值岗、资金清算岗、投资运作监督岗、 系统运行保障岗及风险内控岗,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 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的 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3 、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三 )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 (010)50938839 传真: (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 -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五 ) 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石静筠 电话: (021)22288888 六 、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详见附件。 七 、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18 年 4 月 18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 产 2018年4月18日 资 产 : 银行存款 10,840,384.09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其中 :股票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基金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95,0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1,443.81 应收利息 34,452.13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 资产合计: 205,986,280.03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22,563.50 应付托管费 8,122.86 应付销售服务费 2,241.17 应付交易费用 - 应付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其他负债 17,632.98 负债合计 50,560.51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05,840,341.68 未分配利润 95,377.84 所有者权益合计 205,935,719.52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205,986,280.03 八 、 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8年4月18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95,000,000.00 94.6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840,384.09 5.26 6 其他资产 145,895.94 0.07 7 合计 205,986,280.03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18 年4 月18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按市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截至2018 年4 月18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18年4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2018年4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8年4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2018年4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18年4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 申购赎回时现金资产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及投资组合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稳 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目的。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截至2018 年4 月18 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1,443.8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4,452.1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5,895.9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8年4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18年4月18日,本基金持有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 、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 十 、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 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 一 )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 事宜。 ( 二 )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 对基金的投资范 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并在限期内 , 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 四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同 时通知基管理人限期纠正 ,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 基金 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 、 备查文件目录 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募 集的文件 (二)《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三)《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四)《 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以上备查文件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 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 告。 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 018 年 4 月 20 日 附件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摘要内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规则; (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13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或者有权机关或者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或变更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5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 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 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 2 )款、第 2 条第( 3 )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