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赛隆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度财务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 致同审字(2018)第110ZA5895号《审计报告》,公司2017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64,505,083.76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187,327.18元,加上年 初未分配利润83,321,316.54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 润为146,639,073.12元。 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2017 年度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前景,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公 司最新股本16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元 (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6,000,000.00元;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以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 计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兼顾了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 提出的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 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 们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8度财务报告 的审计机构,并同意董事会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经核查,我们认 为: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公司执行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应当前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公 司内部控制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 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对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 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地促进 作用。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客观、全面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 内部控制有效。 四、关于《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的现状,对公司内部控制状况的自查,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对此 无异议,并将持续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 五、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由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使用“长沙生 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支付了两笔研发临床研究费用合计306.00 万元,此项费用不属于长沙生产研发基地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本应从“补充 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户支付。 公司发现上述问题后,及时进行了纠正,已于2018年4月19日由“补充流 动资金”募集资金专户将306.00万元归还至“长沙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募 集资金专户。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 用,严格进行资金支出管控,对财务及相关人员开展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培训, 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已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其相关信息,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 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最新颁布及修订的会计准则进 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七、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取得一定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 从而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 足够的偿债能力。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201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起至2018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珠海莲花支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等5家银行申请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2.8亿元的综合授信融资额度,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 在本议案授信额度范围内决定相关事宜并签署有关业务的具体文件,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张维 袁自强 ____________________ 徐杰 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0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