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财通资管瑞享12个月定开混合:招募说明书
财通资管 瑞享 12 个月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财通资管瑞享12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7年11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96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在本基金 的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份额持有人 面临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 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基金 管理人运用流动性管理工具产生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投资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 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40% ,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40% 的除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 录 一、绪言 ................................ ............................ 5 二、释义 ................................ ............................ 5 三、基金管理人 ................................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1 九、基金的投资 ................................ ..................... 40 十、基金的财产 ................................ ..................... 4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9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 5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5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9 十六、风险揭示 ................................ ..................... 6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73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9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1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0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1 一、绪言 《财通资管瑞享12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 ) 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财通资管瑞享12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资管 瑞享 12 个月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财通资管 瑞享 12 个月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资管 瑞享 12 个月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财通资管 瑞享 12 个月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资管 瑞享 12 个月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三 个月 3 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4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 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 5 、封闭期: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 (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 6 、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 束之后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每 12 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 12 个月月度对日,若该日为非工 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7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 8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 9 、开放日: 指在开放期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6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开放期内 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 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 开放期内的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 20 % 的情形 50 、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8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白云路 26 号 14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 22 号 四宜大院 B 幢 邮政编码: 31000 2 法定代表人:马 晓立 成立时间:2014年12月15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良荣 电话:(021)20568362 股东情况: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77号)批准, 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亿元,在原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的基 础上正式成立。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晓立先生,董事长,1973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联合 证券研究所行业部经理,中信证券研究所总监、执行总经理,中信证券交易与衍生 产品部执行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主要负责人。 裴根财先生,董事,1966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国际金融学硕士。历任浙江 证券营业总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证券上海昆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方正证券机构 管理部、营销中心总经理,华西证券杭州学院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财通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官勇华先生,董事,1975年9月生,经济学学士、法学学士。历任财通证券经 纪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兼合规部总经理。 杨梅女士,董事,1974年9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助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宝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赵明先生,董事,1967年9月出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宝钢集团投资部首席策 略师,华宝证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汇利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资产管理公 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兼宏观策略部总经理、投连投资部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 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夏志凡先生,职工监事,1983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历任阳 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 才绩效室总监,平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总监。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职工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监。 3、经营管理层人员 马晓立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长的介绍)。 李红芸女士,副总经理,1971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会计师。 历任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部负责人,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财通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钱慧女士,副总经理,1978年1月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国际注册 内部审计师/会计师。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高级 主管;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监。现任财通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 周志远先生,副总经理,1983年9月出生,中国民主建国会党员,硕士研究生。 历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金融工程兼债券交易,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高级债券交易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 理,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希希,基金经理,金融学学士。2010年10月至2012年9月担任日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员,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担任财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债券交易员,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担任财通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债券交易员,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担 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主办。自2018年3月15日起任财通 资管睿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固收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马晓立(总经理) 宫志芳(基金经理) 周庆(高级产品经理) 6、权益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马晓立(总经理) 曹剑飞(权益业务投资总监) 7、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涵盖公司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所有部 门和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适时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结合市场 环境的变化、新的金融工具和技术的应用等外部环境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管理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对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做出修改和完善; (3)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应根据业务性质不同在人 员、物理、账户等方面适当隔离,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应严格分离。对因业务需要 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4)有效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并竭力维护风险管理 制度,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并对违反风险管理制度的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规则,明 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 责任。 (2)公司经营管理层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建立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组织结构,制定公司风险管理 的具体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工作。 (3)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业务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4)风险管理部与合规稽核部 公司执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专门部门,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风险管 理流程和具体制度,并具体实施,确保公司整体风险得到有效的识别、监控和管理, 确保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5)权益公募投资部与固收公募投资部 作为公司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 接责任,负责制定符合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的部门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制定 本部门的主要风险指标;根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实施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日 常工作,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并向风险管理部报告评估情况。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 制约和相互配合,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 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 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4 年1 月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联系人:郭明 电话:(010)66105799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7人,平均年龄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 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 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 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 至2016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81只。自2003 年以来,本 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 《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 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 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 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 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 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5年中国工 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 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 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 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 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 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 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 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 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 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 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 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 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 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 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 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 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 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 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 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 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 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 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 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 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 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 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 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 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托管协议》 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 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后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 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143室 杭州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22号四宜大院B幢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2014年12月15日 杭州直销柜台联系人:毛亚婕、何倩男 电话:(0571)89720021、(0571)89720022 传真:(0571)85104360 上海直销柜台联系人:吴琳晓 电话:(021)20568211、(021)20568225 传真:(021)68753502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zg.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2 、 其他销售 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 城区白云路 26 号14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 22 号 四宜大院 B 幢 法定代表人:马 晓立 电话:(0 571 ) 89720155 联系人:刘博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李一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李一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1月1日证监许可[2017]196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 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每12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 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12个月月度对日,若该日为非工 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 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 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2)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总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0 元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10,000.00+5.00)/1.00=10,005.00 份 即投 资者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 以得到 10,005.00 份基金份额。 2 、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 1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 ( 2 )投资者认购 时 ,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金额。 ( 3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 独计算 , 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 不得撤销。 ( 4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 销售机 构 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 原 销售机构 打印交易确认书。 ( 5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各 销售 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的限额 直销 柜台 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500 ,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 1,000 元 。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 柜台 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 柜台 单 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 各 销售 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 1,000 元 ,如果 销售 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00 元, 以该 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 额不设限制。 (八)募集期资金的存放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每个开放期前,基金管理人应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 工作日 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 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 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柜台 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1,000元;已在直销柜台 有认购过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记录的投资者不受该类 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 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 本基金直销柜台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各销售 机构每个 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如果销售 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 申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 得低于1份。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 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具体 规 定 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依法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 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 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 期限 ( Y ) 赎回费率 Y<7 日 1 .50% 7 日≤ Y<30 日 0.50% Y ≥ 30 日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基金份额47,619.05份。 (2)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基金份额均为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 其中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1)第一种赎回情况: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持有时间Y<7 日,适用的赎回费率为1.50%; 赎回金额=10,000×1.1000=11,000元 赎回费用=11,000×1.50%=165元 净赎回金额=11,000-165=10,835元 2)第二种赎回情况: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持有时间7≤Y <30日,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50%; 赎回金额=10,000×1.2000=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0%=6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 3)第三种赎回情况: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5000元,持有时间Y≥ 30日,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 赎回金额=10,000×1.5000=15,000元 赎回费用=15,000×0 =0元 净赎回金额=15,000-0=15,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40% ,或者变相规避 4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8 、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 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6 、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 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 请应全部予以接受 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前 1 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 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但若赎回申请人中存在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 单个赎回申请人(“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 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 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 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本开放期结束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至本开放期结束为止。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 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把握市场机会,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 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 - 30% ,在开 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 述 5% 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权证、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投研能力,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的大类 资产进行动态配置,综合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配置等策略对个券进行精选,力争 在严格控制基金风险的基础上,获取长期稳定超额收益。另外,本基金可投资于股 票、权证等,基金管理人将选择估值合理、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较大成长空间的个 股进行投资 ,强化基金的获利能力,提高预期收益水平,以期达到收益增强的效果。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在充分研究基本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 体的基础上,对市场基本利率和债券、货币、股票 等投资品种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行 评估,并结合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针对不同行业、不同投资品种选择投资 策略,以此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 2 、 债券投资策略 ( 1 ) 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1 )久期控制: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 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 )期限结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后,基金管理人将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 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梯子策略等,在长期、 中期与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市场比较:不同债券子市场的运行规律不同,本基金在充分研究不同债券 子市场风险-收益特征、流动性特性的基础上构建调整组合(包括跨市场套利操作), 以提高投资收益。 4 )相对价值判断:本基金将在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 品种进行投资。 5 )信用风险评估:本基金将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与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 用风险进行评定与估测,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 2 )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 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 的特点,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价上 涨收益的优势。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重点关 注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较好的上市公司的转债,确定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股 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同时考虑到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款、安全边际、流动性等特 征,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 ( 3 ) 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积极把握新上市可交换债券的申购收益、二级市场的波段机会以及偏 股型和平衡型可交换债的战略结构性投资机遇,适度把握可交换债券回售、赎回、 修正相关条款博弈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及套利机 会,选择最具吸引力标的进行配 置。 ( 4 ) 债券回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在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个券分析和组合(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