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工银京津冀指数C:工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
券投资基金( LOF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 送出日期: 201 8 年 4 月 23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简称 工银京津冀指数 基金主代码 16481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 8 年 4 月 1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等 申购起始日 2018 年 4 月 25 日 赎回起始日 2018 年 4 月 25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8 年 4 月 25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工银京津冀指数 A (场内简称:“京津冀”) 工银京津冀指数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64811 164825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 额投资) 是 是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 、 场外申 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单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 / 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 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 100 万元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 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 ,000 元人民币 ( 含申购费 ) 。 2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M) 费率 场外申购 M < 100 万 1.0 % 100 万 ≤M < 300 万 0.8 % 300 万 ≤M < 500 万 0.6 %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场内申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 参 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 场内申购费率。 注: 1 、 M 为申购金额。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3 、 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场内申购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按照新规定执行。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 、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2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 A 类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 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费用种类 A类份额 C类份额 场外赎回 持有期限(Y) 费率 持有期限(Y) 费率 Y<7天 1.50% Y<7天 1.50% 7天≤Y<1年 0.50% 1年≤Y<2年 0.25% 7天≤Y<30天 0.10% Y≥2年 0% Y≥30天 0% 场内赎回 Y<7天 1.50% - Y≥7天 0.50% 注: 1 、 Y 为持有期限, 1 年指 365 天, 2 年为 730 天。 2 、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于持有期限少于 7 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7 天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3 、 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对场内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按照新规定执行。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长期投资方式。 2 、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与日常申购费率相同。 3 、 投资者 通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 本基金的 定投业务,每月 场外 最低申购 A 类份 额为 100 元 人民币 ,场内最低申购 A 类份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每月 场外 最低申购 C 类份 额为 100 元 人民币 ,场内最低申购 C 类份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定投业务应遵循各 销售机构相关的具体规定。其他销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以后如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 构。当定期定额申购日该基金暂停交易时,定期定额投资处理以相关公告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 9 层 公司网址: www.icbccs.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1 - 9999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申购、赎回及定投本基金。 6.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 证券 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天相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 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 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 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 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 - 811 - 9999 电子邮件地址: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5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 8 年 4 月 23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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