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易联众: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会议资 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7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7年12 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2017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 为全资子公司厦门易联众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 分行申请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 1年。 截止2017年12月31日,该笔担保尚未实际发生,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 元,除此之外,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 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7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7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在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下公开 合理地进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实际生 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 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满足公司运营需要的 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为编制合法、公允的财务报告提供了合理保 证。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 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 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法人治理、日常管理、信息披露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部控制的规定进行, 《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公司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从 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 立审计原则,按时完成了2017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并按时出具各项专业报告。项 目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独立、客观和公正,认真负责,遵守职业规范,具有专业精 神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公司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已经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事前认可,我们同意继续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年度审计机构。 七、关于2017年度参与公司经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结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7年度参与公司经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结果符合《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等制度的 规定,同意据此考核结果发放2017年度参与公司经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薪酬。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既重视对投资者回报,又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在参与公司利润分配决策过程中的需求,并为此提供便利,符合广大投资 者的利益。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 会计政策的规定,依据充分,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公允的反映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财务状况、资产 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事项。 十、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和《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进行 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十一、关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 信额度并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曦先生为公司向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 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旨在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对公司的支持,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及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邢文祥 唐予华 苏伟斌 陈 菡 邱晓华 2018年4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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