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ST天化: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的补充说明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成都市洗面桥街18号金茂礼都南28楼 电话:(028)85560449 传真:(028)85592480 邮编: 610041 电邮: schxcpa@163.net SI CHUAN HUA XIN (GROUP) CPA (LLP)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出具 保留 意见 的 补充 说明 川华信综 ( 2018 ) 0 30 号 目录: 1 、专项说明 财务报表出具 保留 意见的补充说明 川华信 综 ( 2018) 030号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 , 审计了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泸天化”) 2017 年度财务 报表 , 包括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 母 公司资产负债表 , 2017 年度的合并及 母 公司利 润表 、 合并及 母 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 母 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18 年 4月 20日出具了 川华信审( 2018) 023号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 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 我们于 2018年 4月 20日出具了川华信综( 2018) 025号《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 表出具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于 2018年 4月 20日发布 《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号 —— 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2018年修 订) , 由于获悉 上述 新修订的文件时,我们已出具了川华信综( 2018) 025号专项说明,现 根 据上述新修订的文件 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作出相关补充说明: 一、审计报告中 保留意见 的内容 如 泸天化财务报表附注二、 2持续经营 所述, 泸天化 2016年度、 2017年度连续经营亏 损,截止 2017年 12月 31日,净资产 -136,636.21万元,已资 不抵债。泸天化母公司、子公司 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7年 12月 13日、 2017年 12月 14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截至审计报告日, 泸天化未披露具体的重整方案, 这种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 泸天化 持续 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 不确定性。 二、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受化肥行业整体影响, 泸天化 2016年、 2017的连续亏损,两年净利润分别为 -63,795.43 万元、 -148,865.47万元 ,截止 2017年 12月 31日, 净资产 -136,636.21万元,已资 不抵债。 泸 天化母公司、子公司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7年 12月 13日、 2017年 12月 14日 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 截至审计报告日, 法院已裁定批准泸天化母公司、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重整期间继续 营业, 两公司 生产经营正常开展 , 重要岗位职工未发生 重大 流失,销售客户未发生重大变化 。 两公司 进 入 重整程序后,银行借款与利息暂停支付,经营现金流量稳定,确保了公司短期内 的 持续经营能力。 2018年一季度,主要产品价格稳定,生产装置平稳运行,实现了扭亏为盈。 基于获取 的审计证据, 我们认为 泸天化 2017年财务报表按持续经营假 设编制是合理的。 截至审计报告日 , 泸天化母公司、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及相关方正在全面配合法院、 管理人, 重整工作正在稳步有序开展 。针对重整方案, 管理人 正 与 债权人 及相关方进行协商 沟通,各方就重整方案思路已形成共识 ,管理人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依法 制定重整计划草 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 进行 表决 。结合各项重整工作开展情况 ,我们判断泸天化 重整方案获得 债权人及相关方同意的可能性较高,重整 成功的可能性 较 大 ,泸天化进入破产清算的可能性 较 小 。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号 — 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 中国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号 —— 持续经营 》, 我们认为 上述 对泸天化 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 大疑虑的 事项或情况 ,对财务报表 具有重大影响,但 不具 有审计准则所述的 广泛性影响, 故 我们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 、 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 的影响 上述我们发表的保留意见系涉及泸天化 2017年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与财务报表附注披露, 我们认为泸天化 2017年财务报表按持续经营假 设编制是合理的,故上述保留意见 不影响 2017 年财务报表金额,包括 2017年 12月 31日财务状况和 2017年度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 截 至 审计报告日,泸天化尚处于重整期,在管理人的主导下正有序地推进重整工作, 我 们无法判断上述保留意见对泸天化未来盈利 (或亏损) 的具体影响金额。 四、 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规定 未发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 情形。 五 、 使用目的 本专项说明仅供 泸天化 2017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 , 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 , 不得 用于其他目的。 二 0一 八 年 四 月 二十 三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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