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中粮生化: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8年06月15日 17:32:18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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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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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六月


目录


一、 本次重组的方案 ............................................................................................. 9
二、 本次重组涉及各方的主体资格 ................................................................... 15
三、 关于本次重组的授权与批准 ....................................................................... 21
四、 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条件 ............................................................................... 24
五、 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 ................................................................................... 29
六、 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 30
七、 关于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公司的境内子公司 ........................................... 32
八、 关于标的公司的境内子公司的主要资产 ................................................... 94
九、 标的公司的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资质 ......................................................... 107
十、 标的公司的境内子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115
十一、 标的公司的境内子公司的处罚、诉讼 .............................................. 115
十二、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117
十三、 信息披露 .............................................................................................. 124
十四、 参与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 126
十五、 关于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 127
十六、 结论意见 .............................................................................................. 129
附件一生化投资境外子公司基本情况 ................................................................... 132
附件二标的公司的境内子公司基本情况 ............................................................... 138
附件三土地使用权 ................................................................................................... 146
附件四房屋所有权 ................................................................................................... 152
附件五专利权 ........................................................................................................... 232
附件六商标 ............................................................................................................... 253
附件七授信/借款合同 .............................................................................................. 269
附件八行政处罚 ....................................................................................................... 284


关于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
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与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粮生化”)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委派律师以专项法律顾
问的身份,就中粮生化本次拟实施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以下简称“本次
重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修订)》、《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等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粮生化的委托,本所律师就本次重组的
方案、本次重组涉及各方的主体资格、关于本次重组的授权与批准、本次重
组的实质性条件、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本次重组拟购买的资产、关联交易
和同业竞争、信息披露、参与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相关人员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
律、法规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重组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等专业事项发表
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等
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报告
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为了确保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
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得到了中粮生化、
本次交易交易对方、标的公司的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
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不
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文件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文件资料
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与原件相符;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
印章均是真实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
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
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
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中粮生化、交易对方、标的公司或者其他有关
机构出具的证明、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粮生化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中粮生化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申请本次重组的申请材料
的组成部分,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中粮生化、上市公司、
公司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在深交所
主板上市,股票代码:000930

丰原生化



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系中粮生物化
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

中粮集团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1983年7月6日注册成
立,为中粮生化及生化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中粮香港



中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于1981年8月14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中粮集团持有其100%的股
份,为交易对方的股东

生化投资/交易对方/出
让方/本次发行对象



COFCO Bio-chemical Investment Co., Ltd.,于
2005年10月17日在BVI注册成立,中粮香港
持有其100%的股权,为标的公司的股东

生物化学



COFCO Biochemical Holdings Limited,于2006
年7月12日在BVI注册成立,生化投资持有其
100%的股权

生化能源



COFCO Biofuel Holdings Limited,于2006年7
月12日在BVI注册成立,生化投资持有其100%
的股权

桦力投资



Widepower Investments Limited,于2007年5月
23日在香港注册成立,生化投资持有其100%的
股权

标的公司



生化能源、生物化学及桦力投资

标的资产



生化投资持有的生化能源100%的股权、生物化
学100%的股权及桦力投资的100%的股权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
次重组/本次交易/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中粮生化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生化
投资持有的生化能源100%股权、生物化学100%
股权及桦力投资100%股权

本次发行



中粮生化为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而进
行的非公开发行股份

本次发行股份完成日



本次发行的股份完成证券登记之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标的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将交易对方持有的




产的交割

标的资产过户至中粮生化名下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交割完成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割所涉及的变更登
记均完成之日

审计基准日/评估基准




2017年10月31日,即本次重组的审计、评估基
准日

大耀香港



大耀香港有限公司,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
司,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榆树公司



中粮生化能源(榆树)有限公司,标的公司的境
内子公司

广西公司



广西中粮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标的公司的境内
子公司

天津公司



中粮天科生物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标的公司
的境内子公司

肇东公司



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标的公司的境
内子公司

酿酒公司



中粮黑龙江酿酒有限公司,标的公司的境内子公


上海公司



中粮(上海)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标的公司
的境内子公司

公主岭公司



中粮生化能源(公主岭)有限公司,标的公司的
境内子公司

吉林销售公司



吉林中粮生化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标的公司的境
内子公司

黄龙食品



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标的公司的境内子公司

融氏公司



中粮融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标的公司的境内子
公司

包装公司



吉林中粮生化包装有限公司,标的公司的境内子
公司

龙江公司



中粮生化能源(龙江)有限公司,标的公司的境
内子公司

衡水公司



中粮生化能源(衡水)有限公司,标的公司的境
内子公司

武汉公司



武汉中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标的公司的境内子
公司




吉林生化公司



吉林中粮生化有限公司,标的公司的境内子公司

《重组报告书》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资产购买协议》



中粮生化和生化投资于2018年4月23日签署的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与

COFCO BIO-CHEMICAL INVESTMENT CO.,
LTD.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资产购买协议之补
充协议》



中粮生化和生化投资于2018年6月14日签署的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与

COFCO BIO-CHEMICAL INVESTMENT CO.,
LTD.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生化能源评估报告》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东洲
评报字[2017]第1329号”的《资产评估报告》

《生物化学评估报告》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东洲
评报字[2017]第1330号”的《资产评估报告》

《桦力投资评估报告》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东洲
评报字[2017]第1328号”的《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书》



《生化能源评估报告》、《生物化学评估报告》、
《桦力投资评估报告》

《审计报告》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编号为“天职业字
[2017]6440号”的《审计报告》

《生化能源审计报告》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编号为“天职业字
[2018]11274号”的《审计报告》

《生物化学审计报告》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编号为“天职业字
[2018]11273号”的《审计报告》

《桦力投资审计报告》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编号为“天职业字
[2018]11271号”的《审计报告》

报告期



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5
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3年12月28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第三次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18次会议修正,自2006年1月1日施
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
修正)

《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7
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2次主席办
公会审议通过,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9号发布,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2016
年9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
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7号于2016年9
月8日公布)

《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4
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8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4
号;2016年9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告[2016]17号《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自2018年4月20日起施行)

《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经2006年4月26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
议通过,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BVI



英属维尔京群岛

香港



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香港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香港)律师事务所针对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所出具的香港法律意见书

BVI法律意见



HARNEY WESTWOOD & RIEGELS针对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所出具的BVI法律意见书

A股



获准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
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元、万元、亿元



如无特别说明,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
舍五入所致。



正文

一、 本次重组的方案

根据中粮生化七届七次董事会及七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重
组相关各项议案、《重组报告书》、《资产购买协议》及《资产购买
协议之补充协议》等,本次重组的主要内容如下:

1.1 整体方案

中粮生化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生化投资收购其持有的生化能源100%
股权、生物化学100%股权和桦力投资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
生化能源、生物化学和桦力投资将成为中粮生化的全资子公司。


1.2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

1.2.1 交易对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生化投资。


1.2.2 标的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为生化投资持有的生化能
源100%股权、生物化学100%股权及桦力投资的100%股权。


1.2.3 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和交易价格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以
2017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标
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为定价依据。


中粮生化及生化投资经协商同意本次重组的最终交易价格总
额为828,472.80万元,其中生化能源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336,104.90万元,生物化学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454,751.16
万元,桦力投资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7,616.74万元。


1.2.4 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

中粮生化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生化投资购买其持有的生化
能源100%股权、生物化学100%股权和桦力投资100%股权。


1.2.5 过渡期标的公司的损益归属

自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起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交割完成日(包括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割完成日当


日)所在月份之前一个月最后一日止的期间,标的公司股东权
益变动由中粮生化享有或承担。


1.2.6 决议的有效期

本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之日起12
个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
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1.3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非公开发行股份方案

1.3.1 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1.3.2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


1.3.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生化投资,认购方式为发行对象以其持有的生
化能源100%股权、生物化学100%股权和桦力投资100%股权
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1.3.4 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中粮生化审议本次交
易相关议案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中粮生化于2018年
4月23日召开的七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基于上市公司停牌前的市场走势等因素,经友好协商,中粮生
化及生化投资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发行
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中粮生化股票交易
均价的90%,即11.38元/股。如触发调价条件,则发行价格相
应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日期间(如董事
会按照价格调整方案调整发行价格,则为调价基准日至本次交
易的股份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
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股份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具体调


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现金分红):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
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1.3.5 发行股份价格调整方案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中粮生化与生化投资协
商,本次交易拟引入发行股份价格调整方案,具体如下:

(1) 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本次发行
所发行的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但本
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不进行调整。


(2) 价格调整机制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价格调整方案。


(3) 可调价期间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的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
核准本次交易前。


(4) 调价触发条件

在可调价期间,如果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即构成调价触发条件:

1) 可调价期间内,深证综指(399106.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
连续30个交易日(含停牌前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
日收盘点数较中粮生化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
日(即2017年10月23日)收盘点数(即2,012.05点)
跌幅超过10%(不包括10%);



2) 可调价期间内,化工指数(882202.WI)在任一交易日前
的连续30个交易日(含停牌前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
易日收盘点数较中粮生化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
易日(即2017年10月23日)收盘点数(即5,691.37点)
跌幅超过10%(不包括10%)。



如果出现上述任一情形,公司董事会有权在10个交易日内召
开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
行调整,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不进行调整。


(5) 调价基准日

发行价格调价基准日为上述任一调价触发条件发生的当日。


(6) 发行价格调整方式

中粮生化有权在上述任一调价触发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
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如中粮生化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
调整,则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
包括调价基准日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1.3.6 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发行
股份数量=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有调价,
则按调整后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生化投资以其所持标的资
产认购中粮生化非公开发行的新股后,剩余不足以认购1股新
股的余额,由中粮生化以现金方式向生化投资补足。按照本次
标的资产总交易价格828,472.80万元、发行价格11.38元/股计
算并经中粮生化及生化投资协商,中粮生化将向生化投资发行
72,800.77万股股份,用于支付本次重组的全部对价。最终发
行数量以中粮生化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
数量为准。


如中粮生化根据发行股份价格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中粮生化向生化投资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
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日(如董事会按照价格调
整方案调整发行价格,则为调价基准日至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


日期间)期间,中粮生化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
将作相应调整,发行股份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1.3.7 股份锁定期安排

(1) 中粮生化控股股东大耀香港承诺

“(1)本次重组前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因上市公
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自
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该等股份,也不由上市公
司回购该等股份;(2)若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与证券监管
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本公司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
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后,将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2)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生化投资承诺

“(1)本公司因本次重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股份发
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上市交易;(2)本次重组
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
本公司因本次重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
少6个月;(3)股份锁定期限内,本公司通过本次重组取得
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
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4)若上述股份锁
定期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同
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份
锁定期届满之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3.8 上市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待锁定期满后,本次发行的
股票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交易。


1.3.9 决议有效期

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之日起12个


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核
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1.4 本次重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报告书》、中粮生化《审计报告》、《生化能源审计报告》、
《生物化学审计报告》、《桦力投资审计报告》、《资产购买协议》
及《资产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标的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
资产总额与交易作价孰高的金额占上市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
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270.03%;标的公司2017年度经
审计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
收入的比例达到175.27%;标的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资产净额与交易作价孰高的金额占上市公司2017年度经审
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资产净额的比例达到
459.30%,且超过5,000万元。因此,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5 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根据《重组报告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粮集团通过大耀
香港控制上市公司15.76%的股权,大耀香港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中粮集团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最近
60个月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


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粮集团将通过大耀香港持
有上市公司8.98%的股权、通过生化投资持有上市公司43.02%的股权,
合计控制上市公司52.00%的股权,中粮集团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因此,根据《重组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1.6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生化投资系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中粮集团控制的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
决;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亦
应回避表决。


1.7 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关联交易,不
构成重组上市,本次重组方案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 本次重组涉及各方的主体资格

2.1 中粮生化(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人及资产购买方)

2.1.1 基本情况

根据安徽省工商局于2016年10月2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及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中粮生化
的住所为安徽省蚌埠市中粮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为佟毅,注
册资本为96,441.111500万元,公司类型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燃料酒
精、食用酒精生产、储存、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淀粉
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粮
食收购,发电,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
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以上经营范围一律按许可证许可的范
围经营)。一般经营项目:生物工程的科研开发,氨基酸、复
混肥料、有机肥料生产、销售,化工产品、粮食销售,食用农
产品批发兼零售,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本企业生
产所需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及相关技术进出口,蒸
汽的生产、销售。煤炭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原为内资上市公司,
于2012年12月18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上市公司)。


根据中粮生化提供的文件,中粮生化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粮生化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而终止的情形。


2.1.2 股本及其演变

(1) 1998年,丰原生化设立

公司前身为丰原生化,系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1998]268
号”文件批准,由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原蚌埠柠檬酸厂)
作为主要发起人,以其生产柠檬酸等产品的经营性净资产作为
发起人资本,与蚌埠市建设投资公司、蚌埠热电厂、安徽省固
镇化工总厂、蚌埠市供水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丰原生化于1998年8月28日注册成立,成立时总股本为


86,978,8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出资进行了验
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股验字[1998]第A019号),经
审验,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股东已足额缴纳出资共计
86,978,800元。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

85,000,000

97.72%

2.


蚌埠市建设投资公司

659,600

0.76%

3.


蚌埠市热电厂

527,680

0.61%

4.


安徽省固镇化工总厂

659,600

0.76%

5.


蚌埠市供水总公司

131,920

0.15%

合计

86,978,800

100%



(2) 1999年,丰原生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1999]67号”文件批准,丰原生化于
1999年6月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每
股面值1元。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其总股本为146,978,800股,并已经深
圳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股验报字[1999]第
B006号)予以审验。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

85,000,000

57.83%

2.


蚌埠市建设投资公司

659,600

0.45%

3.


蚌埠市热电厂

527,680

0.36%

4.


安徽省固镇化工总厂

659,600

0.45%

5.


蚌埠市供水总公司

131,920

0.09%

6.


社会公众股东

60,000,000

40.82%

合计

146,978,800

100%



(3) 2001年,丰原生化公开发行A股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0]216号”文件批准,丰原生化
于2001年1月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3,000万A股,每股面值1
元。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76,978,800股,并已经深圳
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股验报字[2000]第C048
号)予以审验。


(4) 2002年,丰原生化转增股本及送股

经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皖经贸企改函[2003]42号”文件批准
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丰原生化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
发现金股利0.50元(含税)并送红股2股,同时以资本公积
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


本次转增股本及送股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318,561,840股(每
股面值1元),并已经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
告》(华普审字[2002]第0526号)予以审验。


(5) 2003年,丰原生化发行可转债、可转债转股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3]36号”文件批准,丰原生化于
2003年4月向社会公众发行了5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皖国资办函
[2004]57号”文件批准,同意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1,845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本次债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318,563,685股(每股面值
1元),并已经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华
普验字[2004]第0549号)予以审验。


(6) 2004年,丰原生化送股以及可转债转股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皖国资改革函
[2005]90号”文件批准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04年半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于2004年11月向全体股东以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0.50元(含税)并送红股2股,同时截至2004
年12月31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累积转股8,017,358股(每
股面值人民币1元)。


本次送股及债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391,894,651股(每
股面值1元),并已经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
告》(华普验字[2005]第0212号)予以审验。


(7) 2005年,丰原生化股权分置改革、转增股本以及可转债转股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皖国资产权函
(2005)483号”文件批准,公司于2005年11月完成了股权分
置改革工作,具体改革方案为: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
10股股票支付2.249591股股票对价,共计支付6,600万股。

股权分置改革后丰原生化总股本未发生改变。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0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
司于2005年12月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同时截至2005年12月31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累积转股
98,219,594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本次转增股本及债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964,027,952股
(每股面值1元),并已经安徽永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
资报告》(永诚验字[2006]第037号)予以审验。


(8) 2006年,丰原生化可转债赎回

丰原生化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06年3月13日在深交所停止转
股,于2006年3月24日在深交所被摘牌,公司按照每张105
元的赎回价格将剩余13,267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赎回。


2005年12月31日至2006年3月31日期间,可转换公司债
券累计转股383,163股,公司总股本增加至964,411,115股(每
股面值1元),本次股本增加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责任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2007]京会兴验字第1-82号)
予以审验。


(9) 2006年,丰原生化股权转让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皖国资产权
[2006]231号”文件及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07]155号”文
件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丰原
生化200,000,000股转让给中粮集团,双方于2007年4月3日
办理完毕股权过户手续。


(10) 2011年,丰原生化名称变更为中粮生化

经2011年4月26日召开的丰原生化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丰原生化中文名称由“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为“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由
“ANHUI BBCA BIOCHEMICAL CO.,LTD.”变更为“COFCO


BIOCHEMICAL(ANHUI) CO.,LTD.”。


2011年5月6日,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名称变更的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


(11) 2011年,中粮生化股权转让

经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11]1159号”文件及商务部“商资
批[2012]1231号”文件批准,中粮集团将其所持有的中粮生化
200,000,000股股份全部注入大耀香港,双方于2012年9月10
日办理完毕股权过户手续。


(12) 2015年,控股股东减持

公司控股股东大耀香港于2015年5月5日至2015年5月18
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其所持有的中粮
生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48,000,000股,此次减持股份后,
大耀香港持有152,000,000股,占中粮生化总股本的15.76%。


2.1.3 近三年控股权变动情况

根据中粮生化提供的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大耀
香港持有中粮生化152,000,000股股份,占中粮生化总股本的
15.76%,是中粮生化第一大股东,在中粮生化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日常管理决策过程中均能够产生重大影响,为中粮生化
的控股股东,报告期内未发生变更。中粮集团持有大耀香港
100%的股权,是中粮生化的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
更。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1.5条所述,本次重组不会导致中粮生化的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1.4 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中粮生化提供的文件,中粮生化为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粮
生化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及其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
实施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


2.2 生化投资(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

2.2.1 基本情况


根据BVI法律意见,生化投资是依据BVI法律设立并有效存
续的公司,生化投资的公司注册号为680975,成立日期为2005
年10月17日,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


根据BVI法律意见,生化投资的唯一股东为中粮香港,生化投
资不存在解散清算情形。


2.2.2 历史沿革

根据BVI法律意见,生化投资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1) 2005年10月,注册成立

2005年10月17日,生化投资在BVI注册成立,COFCO (BVI)
Limited以1美元的对价获得生化投资1股普通股。


生化投资设立时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COFCO (BVI) Limited

1

100%

合计

1

100%



(2) 2007年9月,股权转让

2007年9月10日,COFCO (BVI) Limited以1美元的对价
将所持生化投资1股普通股转让给中粮香港。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生化投资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中粮香港

1

100%

合计

1

100%



(3) 2018年2月,债权增资、债权转股权

2018年2月6日,生化投资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中粮香港
以其对桦力投资的398,685,171.70元港币债权对生化投资增资,
中粮香港取得生化投资1股普通股。根据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2018]
第0030号),截至2017年10月31日,中粮香港对桦力投资
的债权的评估价值为398,685,171.70元港币。



2018年2月6日,生化投资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中粮香港
以其对生化投资的8,579,341,229.15元港币债权转换为对生化
投资的1股普通股。根据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
年1月18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2018]第0034号),
截至2017年10月31日,生化投资用于转股的债权的评估价
值为8,579,341,229.15元港币。


本次债权增资、债权转股权完成后,生化投资的股东及其持股
比例如下:

股东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中粮香港

3

100%

合计

3

100%



2018年4月23日,中粮集团出具《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关于
COFCO Bio-chemical Investment Co., Ltd.及下属子公司历史沿
革相关事项的确认及承诺》,确认并承诺如下:本次重组交易
对方生化投资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均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审
批、授权以及外部批准、备案和登记程序,该等设立及股权变
动行为合法有效。


2.2.3 结论

根据BVI法律意见,生化投资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有参与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


三、 关于本次重组的授权与批准

3.1 已经取得的授权与批准

根据中粮生化提供的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已
取得以下授权、批准和备案:

3.1.1 中粮生化

2018年4月23日,中粮生化召开七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下述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

(2)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


(3)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4) 《关于提请审议<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

(5)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的议案》;

(6)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7)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8)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9)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10) 《关于聘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宜中介服务
机构的议案》;

(11)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
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1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生化投资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
公司股份的议案》;

(1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相关事宜的议案》;

(14) 《关于暂不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8年6月14日,中粮生化召开七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下述议案:

(1)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

(2) 《关于提请审议<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议案》;


(4)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
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5) 《关于提请审议公司本次重组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6)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7) 《关于提请审议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
案》;

(8) 《关于暂不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


3.1.2 交易对方的授权和批准

2018年4月20日,生化投资召开董事会会议,(1)通过《关
于生化投资向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出售下属公
司股权并认购股份的议案》:同意生化投资将其合法持有的生
化能源、生物化学、桦力投资的100%股权转让给中粮生化并
以此为对价获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生化投资拟转让给
上市公司的生化能源、生物化学和桦力投资股权所对应的转让
对价全部由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形式支付,最终拟转
让对价以拟转让股权以2017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的评估价
值为基础(以国务院国资委的备案结果为准),并由各方协商
确定。在确定拟转让股权的对价后,按照上市公司每股发行价
格,确认生化投资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的数量,最终发
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2)通过《关于生化
投资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相关补充协
议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议案》:同意生化投资
与中粮生化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相
关补充协议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件。


2018年4月20日,中粮香港作为生化投资唯一股东做出股东
决定,同意上述内容。


3.1.3 中粮集团关于本次交易的批准

中粮集团已于2018年4月23日出具《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关于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原则


性意见》,同意本次交易。


3.1.4 国务院国资委对《评估报告书》的备案

国务院国资委已经对《评估报告书》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出
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2 尚待取得的授权与批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如下批准或备案:

3.2.1 中粮生化股东大会授权和批准本次重组、生化投资免于以要约
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及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交易相关
的事项;

3.2.2 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重组;

3.2.3 国家发改委对本次交易境外投资予以备案;

3.2.4 商务部对本次交易境外投资予以备案;

3.2.5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审
查无异议;

3.2.6 商务部对本次交易涉及境外投资者认购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及
相关事项予以核准;

3.2.7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组。


本次重组的交易各方尚须根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收
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3.3 结论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尚须取得的批准或备
案以外,中粮生化和交易对方就本次重组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
备案程序。本次交易取得相关批准、备案后,尚须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 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条件

4.1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性条件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1.4条所述,根据《重组报告书》、中粮生化《审计
报告》、《生化能源审计报告》、《生物化学审计报告》、《桦力投


资审计报告》、《资产购买协议》及《资产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1.1 重大资产重组的合规性

(1) 根据中粮生化提供的文件、说明以及《重组报告书》,本次重
组所购买的标的资产为生化能源100%股权、生物化学100%
股权和桦力投资100%股权,标的公司下属境内公司的主营业
务为1)燃料乙醇、食用酒精及其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
2)淀粉及其副产品、淀粉糖、味精及其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业务;以及3)玉米深加工领域的技术研究与开发业务。根据
国务院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
修正)》等政策文件的精神,标的公司从事的业务符合国家相
关产业政策。


(2) 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次重组所购买的标的资产为生化能源
100%股权、生物化学100%股权和桦力投资100%股权,标的
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的规定。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下属境内公司存在7起因违反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的行政处罚,详细情况请见本法律意
见书附件八。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已经确认该等行政处罚不属于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标的公司下属境内公司所在地环保部
门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
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3) 根据《重组报告书》、生化投资的说明,标的公司境内子公司
存在使用置换土地尚未取得土地权属证明的情况,具体情况见
本法律意见书第八章“关于标的公司境内子公司的主要资产”。

根据标的公司境内子公司提供的文件,存在前述情况的土地占
标的公司拥有的全部土地的比例较小,并且中粮集团已出具承
诺,承诺将促使标的公司境内子公司在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三
年内解决前述土地瑕疵问题,包括办理产权证明、出售相关土
地、寻找合规土地替代前述瑕疵土地等,对于本次重组完成后
因标的公司境内子公司持有土地的权属瑕疵而造成任何对第
三方的侵权、损害,导致标的公司境内子公司遭受任何相关主
管部门处罚,或因此导致附属公司生产经营遭受经济损失的,


中粮集团将赔偿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因此,前述情形
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障碍。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
申报标准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次重组尚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本次重组涉及的
经营者集中事项后,方可实施。


基于上述,本次重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反垄断等法律和
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
之规定;标的公司下属部分境内子公司存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
处罚及置换土地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情况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
实质性障碍。


4.1.2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粮生化的A股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股
票代码为000930,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次重组完成后,
上市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169,241.88万股,其中社会公众股不
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10%,符合《上市规则》有关股票上市交
易条件的规定。据此,中粮生化在本次重组完成后,不会导致
上市公司不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况,本次重组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4.1.3 根据中粮生化七届七次董事会及七届九次董事会决议、《资产
购买协议》、《资产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评估报告书》
和《重组报告书》,本次重组所购买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资
委备案的《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上市公司董
事会和独立董事均已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
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肯定性意见。据此,本次重组所
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4.1.4 如本法律意见书之“六、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所述,本次重组拟购买标的公司100%的股权。根据BVI法律
意见,标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司法查封
等权利限制的情形,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
的情形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系通过股权转让方式,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据此,
本次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4.1.5 根据中粮生化七届七次董事会及七届九次董事会决议、《重组
报告书》及中粮生化的说明,本次重组有利于中粮生化增强持
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中粮生化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
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据此,本次重组符合《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4.1.6 根据《重组报告书》、中粮集团出具的《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
立性的承诺函》以及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作出的
判断,本次重组有利于中粮生化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
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据此,本次重
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4.1.7 根据中粮生化的信息披露文件、书面说明,本次重组前,中粮
生化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
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重组不会对中粮生化法人治
理结构带来不利影响。据此,本次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


4.1.8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1.5条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粮集团仍
然为中粮生化的实际控制人,本次重组中粮生化控制权未发生
变化,因此,本次重组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
定。


4.2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
质性条件

根据《重组报告书》,中粮生化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
的标的资产,构成《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



4.2.1 根据《重组报告书》、中粮生化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具备的法
律专业知识作出的判断,本次重组有利于中粮生化提高资产质
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中粮生化
解决同业竞争和规范关联交易、增强独立性。据此,本次重组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4.2.2 根据《审计报告》,中粮生化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
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据此,本次重组符合《重
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4.2.3 根据中粮生化的说明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中粮生化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据此,本次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2.4 如本法律意见书之“六、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标的基本情况”所
述,根据BVI法律意见,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生化投资持有
的生化能源100%股权、生物化学100%股权和桦力投资100%
股权,其权属状况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据此,本次重组符合《重组管理
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4.2.5 根据中粮生化七届七次董事会、七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及《重组
报告书》,本次重组涉及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
中粮生化七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90%。据此,本次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
四十五条的规定。


4.2.6 根据《资产购买协议》及生化投资的书面承诺,生化投资在本
次发行中认购的中粮生化的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完成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上市交易。据此,本次重组符合《重组管理
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4.2.7 基于上述,本次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实质性条件的规定。


4.3 结论


综上所述,除标的公司下属部分境内子公司存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处
罚及置换土地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情况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
组管理办法》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规定的实质性条件,符合《发
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性条件。标
的公司下属部分境内子公司存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处罚及置换土地未
取得权属证明的情形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障碍。在有关协议的
签署方切实履行协议各项义务的情况下,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在取得必
要的批准、核准和同意后,其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 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

5.1 《资产购买协议》

2018年4月23日,中粮生化和生化投资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购
买协议》,就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标的资产的支付对价、
人员安置及债务处理、信息披露和保密、陈述和保证、违约责任、协
议生效变更及终止、税费、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标的
资产的交易价格为828,472.80万元,全部以发行股份支付,以发行价
格11.38元/股计算,共计发行72,800.77万股。该协议约定,《资产购
买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后生效:(1)中粮生化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生化投资董事或授权代表签字;(2)本次
交易经中粮生化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3)本次交易经生化投资
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取得必要批准或认可;(4)国务院国资委对标的资
产评估报告进行备案;(5)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同意本次交易方案的批
复;(6)国家发改委对本次交易境外投资予以备案;(7)商务部对
本次交易境外投资予以备案;(8)商务部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
中事项审查无异议;(9)商务部出具同意本次交易涉及境外投资者认
购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的批准;(10)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11)
获得其他必需的审批或授权(如有)。


5.2 《资产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8年6月14日,中粮生化和生化投资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购
买协议之补充协议》,就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发行股份数量进行了
补充约定。双方根据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后的《评估报告书》,同意本
次交易的交易对价最终确定为828,472.80万元,其中生化能源100%股
权的交易对价为336,104.90万元、生物化学100%股权的交易对价为
454,751.16万元、桦力投资100%股权的交易对价为37,616.74万元;


并同意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确定为11.38元/股,中粮生化向生化
投资发行新股的数量为728,007,732股。双方同意将《资产购买协议》
第10.1条第(8)项的生效条款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本次
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审查无异议”;并将《资产购买协议》第4.10
条“商务部对本次交易有关各方实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通过”

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本次交易有关各方实施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审查的通过”。该协议约定,该协议自《资产购买协议》生效之
日起生效。


5.3 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等
协议将从其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六、 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重组中中粮生化拟购买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生物化学100%
股权、生化能源100%股权及桦力投资100%股权。


6.1 生物化学基本情况

根据BVI法律意见,生物化学是依据BVI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COFCO Biochemical Holdings Limited

公司注册号

1039204

注册地址

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Centre, Wickhams Cay II, Road
Town, Tortola, VG1110, British Virgin Islands

授权发行股本

50,000股(每股面值1美元)

成立日期

2006年7月12日

公司类型

有限公司



根据BVI法律意见,生化投资持有生物化学100%股权,其权属状况
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司法查封等权利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
纠纷,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办理权属
变更登记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BVI法律意见及香港法律意见,生物化学下属各境外子公司基本
情况见“附件一标的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基本情况”,生物化学及其下属
各境外子公司仅为控股型公司,不从事实际业务经营;生物化学下属


境内经营实体的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七部分关于本次交易涉
及的标的公司的境内子公司”。


6.2 生化能源基本情况

根据BVI法律意见,生化能源是依据BVI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COFCO Biofuel Holdings Limited

公司注册号

1039206

注册地址

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Centre, Wickhams Cay II, Road
Town, Tortola, VG 1110, British Virgin Islands

授权发行股本

50,000股(每股面值1美元)

成立日期

2006年7月12日

公司类型

有限公司



根据BVI法律意见,生化投资持有生化能源100%股权,其权属状况
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司法查封等权利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
纠纷,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办理权属
变更登记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BVI法律意见及香港法律意见,生化能源下属各境外子公司基本
情况见“附件一标的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基本情况”,生化能源及其下属
各境外子公司仅为控股型公司,不从事实际业务经营;生化能源下属
境内经营实体的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七部分关于本次交易涉
及的标的公司的境内子公司”。


6.3 桦力投资基本情况

根据君合香港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桦力投资是依据香港法律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Widepower Investments Limited

公司注册号

1135065

注册地址

33/F, COFCO Tower, 262 Gloucester Road, Causeway Bay
Hong Kong

已发行股本

2股

成立日期

2007年5月23日

公司类型

有限公司




根据生化投资提供的文件以及君合香港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生化投
资持有桦力投资100%股权,其权属状况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司
法查封等权利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
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
律障碍。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桦力投资下属各境外子公司基本情况见“附件一标
的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基本情况”,桦力投资及其下属各境外子公司仅为
控股型公司,不从事实际业务经营,桦力投资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等境
外子公司的股权,其权属情况清晰,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不存在产权纠纷;桦力投资下属境内经营实体的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
见书“第七部分关于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公司的境内子公司”。


七、 关于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公司的境内子公司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
公司共有18家境内子公司,其中控股子公司15家,参股子公司3家,
有关该等境内子公司的基本情况请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二标的公司
的境内子公司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境内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设立及重大变
更情况如下:

7.1 广西中粮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7.1.1 基本情况

根据北海市工商局于2018年3月3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505007852075619)及工商档案文件,广西公司的基
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西中粮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

广西北海市合浦工业园606号

法定代表人

李北

注册资本

4,020.6万美元

股东

Pioneer City Investments Limited持有85%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3,417.51万美元)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持有15%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603.09
万美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

变性乙醇,乙醇(无水、食用、药用)、二氧化碳、天然气(富
含甲烷的)的生产、销售(仅限厂区内销售),杂醇油、木薯渣
及其副产品的销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木薯的销
售,木薯深加工,糖蜜的加工、销售,玉米、稻谷、小麦的收购、
销售、加工,煤炭的批发,道路货物运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
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营业期限

2006年12月12日至2036年12月11日



7.1.2 设立及重大变更

(1) 2006年,设立

2005年12月28日,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
“粮油公司”)、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签署《广西中粮生物质
能源有限公司章程》。


2005年12月28日,广西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章
程。


2006年1月11日,广西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
资报告》(正德验报字(2006)第001号),截至2006年1
月10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亿元,
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根据《验资报告》附件1《注册资本实
收情况明细表》,粮油公司认缴注册资本7,000万元,实缴注
册资本7,000万元,持股比例为70%;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认
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持股比例
为30%。


就设立事宜,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向广西公司颁发《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500001001803)1。


1根据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广西公司成立日期为2006年1月11日。根据广西公司说
明,广西公司设立后,广西公司将成立日期变更为生产厂房动工建设日期即2006年12月12日,
因此导致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的成立日期与广西公司最新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显示的成立日期不同。


广西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持股比例

1.


中国粮油食品(集团)
有限公司

7,000

70%

2.


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

3,000

30%

合计

10,000

100%



(2) 2006年,股权转让、公司类型变更

2006年8月2日,广西公司股东会作出《关于中国粮油食品
(集团)有限公司、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股权转让的决议》,


同意粮油公司、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广西公司
70%和30%股权转让给Pioneer City Investments Limited,转让
完成后,Pioneer City Investments Limited持有广西公司100%
股权,成为广西公司唯一股东,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
为外商独资企业。


2006年8月7日,粮油公司、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与Pioneer
City Investments Limited签署《关于广西中粮生物质能源有限
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粮油公司将其持有的广西公司
70%股权、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将其持有的广西公司30%股权
转让给Pioneer City Investments Limited,根据中发国际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以2006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报
告(中发评报字[2006]第031号),转让股权价值为9,963.13
万元。


2006年8月,Pioneer City Investments Limited签署《广西中粮
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章程》。根据章程规定,广西公司投资总
额为38,000万元,注册资本10,000万元,Pioneer City
Investments Limited通过从原股东受让股权的方式,持有的广
西公司10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10,000万元。


2006年9月20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吉林燃料乙醇有
限责任公司等5户企业国有股权注入到境外公司有关问题的
批复》(国资产权[2006]1159号),(1)同意粮油公司把在
广西公司持有的70%股权及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在广西公司
持有的30%股权注入Pioneer City Investments Limited;(2)
注入到境外的资产价值应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结
果确认的数据为依据合理确定(评估后权益为9,963.13万元,
评估备案号为20060181)。


2006年10月12日,商务部印发《商务部关于同意吉林燃料
乙醇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企业部分股权注入境外企业的批复》
(商合批[2006]758号),同意粮油公司把在广西公司持有的
70%股权及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在广西公司持有的30%股权
注入Pioneer City Investments Limited。


2006年11月30日,商务部出具《商务部关于同意广西中粮
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相应变更为外商独资有限公司
的批复》(商资批[2006]2289号),(1)同意广西公司投资
方粮油公司和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分别将其持有公司70%和
30%股权转让给Pioneer City Investments Limited,公司相应变
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同意股权转受让三方于2006年8月7日
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2)股权转让后,公司名称不变,
投资总额为38,000万元,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其中Pioneer
City Investments Limited出资10,0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00%。


2006年12月6日,商务部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
外资资审字[2006]0739号),批准日期2006年11月30日,
投资总额38,000万元,注册资本10,000万元,投资者Pioneer


City Investments Limited出资额10,000万元。


根据工商登记文件,广西公司已就本次变更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


本次变更后,广西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持股比例

1.


Pioneer City
Investments Limited

10,000

100%

合计

10,000

100%





(3) 2007年,增加注册资本

2007年7月9日,广西公司股东Pioneer City Investments
Limited作出《关于同意增加公司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的决定》,
(1)同意广西公司投资总额由原来的38,000万元(折合
4,725.68万美元)增至8,816万美元;(2)同意广西公司注册
资本由原来的10,000万元(折合1,243.6万美元)增加到4,020.6
万美元;(3)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07年7月9日,广西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1)同意广西
公司投资总额由原来的38,000万元(折合4,725.68万美元)
增至8,816万美元;(2)同意广西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000
万元(折合1,243.6万美元)增加到4,020.6万美元;(3)同
意修改公司章程。


2007年7月9日,广西公司股东Pioneer City Investments
Limited签署《广西中粮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07年7月6日,商务部出具《商务部关于同意广西中粮生
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商资批[2007]1173号),(1)
同意广西公司投资总额增至8,816万美元,注册资本增加至
4,020.6万美元;(2)同意公司投资者于2007年4月5日就
上述变更所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7年8月1日,祥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
资报告》(祥浩会事验字(2007)第75号),截至2007年7
月24日,广西公司已收到股东Pioneer City Investments Limited
缴纳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749.9990万美元,广西公司
累计实收注册资本2,993.5990万美元。


2007年10月15日,祥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
资报告》(祥浩会事验字(2007)第96号),截至2007年9
月25日止,广西公司已收到股东Pioneer City Investments
Limited缴纳注册资本1,026.9990万美元,广西公司累计实收
注册资本4,020.5980万美元,占已登记注册资本总额的
99.99995%,与注册资本4020.6万美元相差20美元,系国外
汇出行收取的手续费;根据广西公司提供的文件,该等20美
元已由Pioneer City Investments Limited补缴。


根据工商登记文件,广西公司已就本次变更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广西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持股比例

1.


Pioneer City Investments
Limited

4,020.6

100%

合计

4,020.6

100%





(4) 2008年,股权转让、公司类型变更

2008年3月10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Pioneer City
Investments Limited转让广西中粮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部分股
权项目资产评估表》(中联评报字[2008]第6号),截至2007
年10月31日,广西公司净资产价值是344,088,117.62元。


2008年4月2日,Pioneer City Investments Limited与中国石油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广西中粮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之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Pioneer City Investments Limited将其持
有的广西公司15%股权转让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双方共同委托的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出具的
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08]第6号)为定价参考依据,转让
价为5,101.81万元。


2008年4月3日,Pioneer City Investments Limited与中国石油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资经营合同》约定双方合资设立广
西公司,公司投资总额为8,816万美元,注册资本4,020.6万
美元,其中Pioneer City Investments Limited以现汇出资,占注
册资本的85%;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从原股东受让
股权方式,持有广西公司15%股权。


2008年10月30日,Pioneer City Investments Limited与中国石
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广西公司《章程》,约定广西公司投
资总额为8,816万美元,注册资本4,020.6万美元,其中Pioneer
City Investments Limited以现汇出资,占注册资本的85%;中
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从原股东受让股权方式,持有广
西公司15%股权。


2008年10月30日,广西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将公司15%
股权转让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审议并通过公司2008
年10月30日签署的《合资合同》、《章程》。


2008年10月30日,商务部出具《商务部关于广西中粮生物
质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商资批[2008]1335号),
(1)同意广西公司投资方Pioneer City Investments Limited 将
其持有的15%的公司股权以5,101.8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中国石
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股权转让双方于2008年4月2日
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2)股权转让后,公司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保持不变,其中Pioneer City Investments Limited出资
3,417.51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85%;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出资603.09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5%。公司由外商独


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3)同意公司投资者于2008年
4月3日签署的合资合同、公司章程。


2008年11月5日,商务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
外资资审字[2006]0739号),批准日期2006年11月30日,
企业名称:广西中粮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外资企
业;投资总额8,816万美元,注册资本4,020.6万美元;投资
者Pioneer City Investments Limited出资3,417.51万美元;中国
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资603.09万美元。


根据工商登记文件,广西公司已就本次变更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