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露天煤业: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8年06月15日 18:30:55 中财网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六月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 新时代大厦6-8层 邮编:100034

电话:+86-10-66256818 传真:+86-10-66091616

网址:http://www.zhongzi.com.cn/


目 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正文 ........................................................................................ 7
一、 本次交易的方案 ........................................................................ 7
二、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14
三、 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 14
四、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 15
五、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 28
六、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 29
七、 本次交易签署的协议及合法性 .............................................. 36
八、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 39
九、 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 99
十、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及人员安置 .................... 101
十一、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 101
十二、 本次交易相关知情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 105
十三、 为本次交易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 110
十四、 结论性意见 ........................................................................ 111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露天煤业)委托,指派贾向明、冯朋飞律师作为露
天煤业向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东能源)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其持有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
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
务院令第378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30号令,以下简
称《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
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修订)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交易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结合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具
有重要意义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贵公司
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或其他文件。


2. 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
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3.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交易的合法性和对本次交易具有
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律师意见,本所律师不对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会计、审计、
评估等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
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本所律师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
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前提为露天煤业及其他相关方保证其已经向
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露天煤业就本次交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
申报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有关当事人提供的
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交易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明确表达,下列用语具有以下指定含义:

上市公司、露天煤业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内蒙古国资委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家电投集团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本次交易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产暨关联交易

蒙东能源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霍煤鸿骏/标的公司



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资产/交易标的



霍煤鸿骏51%股权

霍林河煤业集团



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加坡大陆公司



新加坡大陆咨询有限公司

德正资源



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内蒙古能源



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霍林河铝业



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职国际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国友大正



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

《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
127号令,2016年修订)

《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30号
令,2008年修订)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
73号令,2017年修订)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审计报告》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




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2017年、
2018年1-2月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8]16467号)

《备考审阅报告》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
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
表审阅报告》(天职业字[2018]15027号)

《资产评估报告》



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内蒙古霍林
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内蒙古霍煤鸿骏铝
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
告》(大正评报字(2018)第026A号)

报告期



2016年、2017年及2018年1-2月

本所、中咨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亿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第三部分 正文

一、 本次交易的方案

(一)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方案为露天煤业向蒙东能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霍煤
鸿骏51%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33,000.00万元。


本次交易交易完成后,露天煤业将持有霍煤鸿骏51%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前
后标的资产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霍煤鸿骏交易前后股权结构图

交易前

交易后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蒙东能源

168,300.00

51.00%

-

-

露天煤业

-

-

168,300.00

51.00%

大陆咨询

117,810.00

35.70%

117,810.00

35.70%

德正资源

43,890.00

13.30%

43,890.00

13.30%

小计

330,000.00

100.00%

330,000.00

100.00%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
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33,000.00万元,且不超过本次拟购买资
产交易价格的100%,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后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募集配套资金
的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如配套资金未能
实施完成或募集不足的,露天煤业将自筹资金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部分。


本次发行前后,蒙东能源均为公司控股股东,国家电投集团均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霍煤鸿骏控制权的变化。


(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情况

根据国友大正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18年2月28日为评估基准日,


采用资产基础法霍煤鸿骏100%股权评估结果为530,424.02万元。该资产评估报
告尚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文件。


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
充协议(二)》,本次交易蒙东能源持有霍煤鸿骏51%股权作价为270,516.25
万元。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

1. 标的资产与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霍煤鸿骏51%股权,交易对方为蒙东能源。


2. 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中向交易对方的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标的资产

交易对方

股份对价金额

(万元)

现金对价金额

(万元)

交易总对价金额

(万元)

霍煤鸿骏51%股权

蒙东能源

139,516.25

131,000.00

270,516.25

合计

139,516.25

131,000.00

270,516.25



若露天煤业配套募集资金未能成功实施或配套融资金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对
价的,露天煤业将自筹资金支付现金对价。


3. 定价基准日

本次交易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露天煤业2018年第
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4. 股票种类、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
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上市公司审议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
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总量。


通过交易双方协商,本次发行价格采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并以该市场参考价的90%作为发行价格,即9.35
元/股。


在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则对本次发行价格
和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发行价格的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
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K+N)

计算结果如出现不足一股的尾数应舍去取整,即不足一股的金额赠予露天煤
业。


2018年6月7日,上市公司发布《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
2018043),以上市公司现有总股本1,634,378,4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
派3.00元人民币现金;权益分派实施后,发行价格由9.35元/股调整为9.05元/股。


5. 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数量为15,416.1602万
股。


在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与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交易
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最终股票发行数量根据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及
发行价格确定,并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结果为准。


6. 调价机制

为应对因整体资本市场波动以及行业周期变化等市场及行业因素造成的露
天煤业股价下跌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
定,拟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具体如下:

(1)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① 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


② 露天煤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露天煤业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前。


(4)触发条件

① 可调价期间内,中小板指(399005.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中有至少十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3
月16日收盘点数(即 7,563.50点)跌幅超过10%;



② 可调价期间内,证监会煤炭开采指数(代码:883144)收盘值在任一交
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个交易日较甲方因本次交易停牌日前一
交易日即2018年3月16日收盘点数(即2,289.30点)跌幅超过10%。


(5)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的任一交易日,若调价触发条件满足(即(4)触发条件中①
或②项条件满足至少一项),露天煤业均有权在该日后的一周内召开董事会对本
次发行股份价格进行调整,并以该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作为调价基准日。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在可调价期间内,露天煤业可且仅可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露天煤业董
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可选择将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
调价基准日前20、60或120个交易日的露天煤业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90%。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变,发行的股份数量=蒙东能源应
获得的股份对价÷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8)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事项

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露天煤业如有现金分配、分配股票股利、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本
次发行股份价格、发行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7. 股份锁定安排

控股股东蒙东能源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的锁定期为自露天煤业本次股
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6个月。


根据《重组办法》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的,蒙东能源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的基础上自
动延长6个月。


同时,针对蒙东能源在本次重组前持有的露天煤业股份,蒙东能源拟作出锁
定期相关承诺,在发行股份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交易前
所持有的露天煤业股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转
让或由公司回购该等股票。


本次交易完成后,蒙东能源取得的对价股份因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相


应增加的股份,也应遵守前述规定。


8. 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过渡期指自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当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


(1)本次交易在2018年度交割完成的,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不包括评
估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过渡期间增加的收益和净资产(不
包括股东增资)由露天煤业按本次收购的股权比例享有。


(2)本次交易在2019年及以后年度完成的,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不包
括评估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上年年末的期间增加的收益和净资产(不包括股东
增资)归原股东所有;交割日当年年初至交割日的期间增加的收益和净资产(不
包括股东增资)由露天煤业按本次收购的股权比例享有。


(3)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不包括评估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包括交割
日当日)过渡期间减少的净资产和所发生的亏损由蒙东能源按本次收购的股权比
例承担。


(四)募集配套资金

1. 发行方案

露天煤业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33,000.00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拟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且不超过本次
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用于支付本次购买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和中介机
构费用。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
终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
实施。


2.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露天煤业拟通过询价的方式,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与独立财务顾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3. 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
首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定价方式按照《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执行。根据前述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发行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


4. 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的总额不超过133,000.00万元,最终发行数量将根
据发行价格确定。


5. 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规
定不相符,发行对象的限售期需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
届满之后股份的交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
份,亦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6. 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在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拟以询价的
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33,000.0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万元)

募集资金投入额(万元)

支付现金对价

131,000

131,000




支付中介机构费用

2,000

2,000

合计

133,000

133,000



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如若本次配套资金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
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成
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露天煤业本次交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合法有效。




二、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霍煤鸿骏51%的股权,根据露天煤业、霍煤鸿骏2017年
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财务数据以及评估作价情况,相关计算指标及占比情况如
下:

项目

露天煤业(万元)

标的公司

财务指标占比

霍煤鸿骏(万元)

评估值(万元)

总资产

1,471,746.85

1,575,705.62

530,424.02

107.06%

净资产

1,079,854.45

438,965.41

49.12%

营业收入

758,881.92

1,013,816.34

-

133.59%



综上,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
组。




三、 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发行前,露天煤业总股本为163,437.8473万股,蒙东能源持有露天煤业
59.22%的股份,为其控股股东,露天煤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家电投集团。本次发


行后,蒙东能源仍为控股股东,国家电投集团仍为露天煤业的实际控制人。本次
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四、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1. 上市公司目前存续情况

根据露天煤业提供的最新版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information/companyinfo_n.html?fulltext?szsme002128),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露天煤业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5007332663405

中文名称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uolinhe Opencut Coal Industry Corporation Limited of Inner
Mongolia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哲里木大街(霍矿珠斯花区)

法定代表人

刘明胜

注册资本

163,437.8473万元

成立日期

2001年12月18日

营业期限

2001年12月18日至2018年12月11日

经营范围

煤炭产品生产、销售;土石方剥离;地质勘探;工程与
地籍测绘测量,煤炭经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矿山设
备、工程机械、发动机、电机、建材,化工产品(危险
化学品除外),金属材料(除专营)销售;电器安装与维
修;普通机械制造;机电、机械配件加工及经销;疏干
及防排水设计及施工;仓储;房屋、机电产品、机械设
备租赁;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腐植酸生产与销售;分
布式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风电供热等清
洁能源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煤炭工
程建设咨询、招投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露天煤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状态显示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本所律师认为,露天煤业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


2. 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1)设立及上市情况

露天煤业是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股批字[2001]60号文《关于设立内
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原霍煤集团为主发起人,联
合中国信达、纽森特、霍利物资、沈阳铁路发展、东电茂霖、太原重机、湘潭电
机、中煤工程设计院、中国矿业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共同签署《内蒙古霍林
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共同投资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12月18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50000100028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000万元。


根据内蒙古财政厅内财企[2001]1122号文《关于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
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原霍煤集团以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
28,107.70万元出资,按65.46%的折股比例折为国家股18,400万股,占总股本的
80%;中国信达以其拥有的4,000万元债权作为对股份公司的出资,按相同折股
比例折为股本;其他九家发起人均以现金出资,以相同折股比例折为股本。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61号文件核准,露天煤业2007年3月28日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
票7,800万股,发行价9.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6,440万元。发行后,露天煤
业总股本由57,618.45万股增至65,418.45万股。露天煤业股票于2007年4月18
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证券代码“002128”。


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露天煤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

(万股)

比例

1

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蒙东能源)

46,094.76

70.46%

2

通辽市霍煤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5,260.82

8.04%




3

吉林省纽森特实业有限公司

3,758.82

5.75%

4

大庆霍利物资经贸有限公司

978.91

1.50%

5

沈阳铁路局经济发展总公司

491.98

0.75%

6

沈阳东电茂霖燃料有限公司

327.99

0.50%

7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163.99

0.25%

8

湘潭电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63.99

0.25%

9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

131.19

0.20%

10

中国矿业大学

123.00

0.19%

11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123.00

0.19%

小计

57,618.45

88.08%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

7800.00

11.92%

合计

65,418.45

100



(2)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① 2008年转增股本

经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露天煤业以2007年12月31日总股本654,184,5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转增前总股本为
654,184,500股,转增后总股本增至850,439,850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已经
由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08]第2043号验资报告。


② 2009年转增股本

经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露天煤业以2008年12月31日总股本
850,439,85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转增股本
255,131,955股,2009年5月18日已实施完毕,转增后总股本增至1,105,571,805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已经由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了中瑞
岳华验字[2009]第045号验资报告。


③ 2010年转增股本

经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露天煤业以2009年12月31日总股本
1,105,571,805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共转增股


本221,114,361股,2010年5月20日已实施完毕,转增后总股本增至1,326,686,166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已经由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了中瑞岳华
验字[2010]第130号验资报告。


④ 2011年国有股份转持社保基金

2011年3月28日,内蒙古国资委向中登公司出具《关于转持露天煤业部分
国有股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通知》(内国资产权函[2011]31号),根据财政部、国
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
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的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国有股转持
公告》(2009年第63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国有股转持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393
号)通知和要求,经国有股东的监管机构(通辽市财政局、经信委)核实,同意
霍林河煤业集团持有的露天煤业160.8606万股转给全国社保基金持有。


2011年5月30日,国务院国资委向中登公司下发了《关于追溯划转第二批
中央级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给社保基金会有关问题的函》(产权函
[2011]18号),追溯蒙东能源和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两家中央级国
有股东分别将所持露天煤业股份1,409.4461万股和4.0115万股划转给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中登公司在2011年内已将上述应划转股份变更登记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
事会账户。


本次股权变更后,露天煤业主要股东股权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量

(万股)

比例

数量

(万股)

比例

数量

(万股)

比例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

93,480.17

70.46%

-1,409.45

-1.06%

92,070.73

69.40%

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10,668.93

8.04%

-160.86

-0.12%

10,508.07

7.92%



⑤ 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4年11月,露天煤业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1045号文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7,692,307
股,募集资金总额1,999,999,995.5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34,959,999.87元后
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65,039,995.63元。发行完成后,露天煤业注册资本
变更为1,634,378,473元,主要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比例

1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6,786.11

59.22%

2

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508.07

6.43%

3

其他流通股东

56,143.67

34.35%

4

股份总数

163,437.85

100%



(3)目前股权结构

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

比例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67,861,119

59.22%

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3,785,424

5.74%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1,970,200

1.34%

孙桂霞

10,250,451

0.63%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二组合

8,200,000

0.5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3,840,847

0.2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3,774,437

0.23%

张成霞

3,729,100

0.23%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3,558,680

0.2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3,358,154

0.21%

股本总计

1,120,328,412

68.56%



3.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蒙东能源持有露天煤业59.22%股权,为露天
煤业的控股股东;国家电投集团持有蒙东能源65%股权,为露天煤业的实际控制


人;国务院国资委持有国家电投集团100%股权,为露天煤业的最终实际控制人。


露天煤业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100%



65%

59.22%

露天煤业的控股股东蒙东能源基本情况详见本节“(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
格”。


露天煤业实际控制人国家电投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10534

中文名称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

钱智民

注册资本

350亿元

设立(工商注册)日期

2003年3月31日

公司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3号楼

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电源、电力、热力、铝土矿、氧化铝、电
解铝的开发、建设、经营、生产及管理(不在北京地
区开展);电能设备的成套、配套、监造、运行及检
修;销售电能及配套设备、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
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铁路运输;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工程建设与监理;招投标服务及代理;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力及相关业务的咨
询服务;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




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4.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控制权变动情况

自上市以来,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5.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6.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法合规性、诚信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好,
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
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
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露天煤业系依法成立、合法存续的国有控股上市公
司,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1. 蒙东能源目前存续情况

根据蒙东能源提供的最新版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截止2018年2月28日,蒙东
能源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500701347218W

企业名称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与
清河大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刘明胜

注册资本

330,000 万

成立日期

1999年12月23日

营业期限

1999年12月23日至2029年12月22日

经营范围

煤炭、电力、铝业、铁路、煤化工(危险品除外)、水
库开发、投资;国有土地租赁、矿业权出租、机电设备
租赁、专用线铁路运营、装卸;房屋租赁;煤炭经纪服
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检测;环保检侧;招投标
代理;报纸广告业务;培训;水产品养殖;工业供水;
煤矿工程建设咨询;餐饮、住宿;电力企业管理、设计、
制作电视广告、利用自有电视台发布国内外广告、自办
电视栏目、报纸发行(按各项许可有效期经营)(分支
机构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蒙东能源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状态显示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本所律师认为,蒙东能源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


2. 历史沿革

(1)1999年12月,设立

蒙东能源的前身为霍林河煤业集团。1999年12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
府出具的编号为内政股批改字(1999)13号《关于同意设立内蒙古霍林河煤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的批复》批准,通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投资设立
霍林河煤业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上述注册资本经哲里木盟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编号为1999第133号《验资报告》审验。设立后,股权结构
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通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100,000

100%

合计

100,000

100%



(2)2000年3月,减资


2000年3月,经通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的编号为通财国字(2000)5
号《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申请”的批复》批准,霍林河煤业集团因剥离不良资产、
资产评估减值等原因,注册资本由100,000万元减少至57,031万元。上述注册资
本变更经内蒙古通辽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辽立信)出具的编号为2000
第20号《验资报告》审验。上述变更后,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通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57,031

100

合计

57,031

100



(3)2001年2月,增资

根据通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的《关于霍煤集团资本金变更的说明》:霍
煤集团初始注册资本金57,031万元,本年因“贷改投”增加资本金8,225万元,
不良资产还原回收增加1,340万元,建设交付使用817万元,债转股增加16,278
万元,生产资产转入1,275万元。本年因转出投资7,436万元,经批准核销不良
资产1,332万元,评估减值4万元,职工置换身份减少资本金2,660万元,回购
股权减资1,500万元。期末实收资本72,034万元。同意霍煤集团变更注册资本。

2001年2月,霍林河煤业集团注册资本变更为72,034万元。上述变更后,股权
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通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72,034

100%

合计

72,034

100%



(4)2003年3月,增资

2003年2月20日,霍林河煤业集团董事会决议: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由
72,034万元变更为162,749万元;2003年3月20日,通辽市财政局出具编号为
通财企(2003)4号的《关于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
经济范围延长营业期限请示>的批复》,同意霍林河煤业集团注册资本金变更为
162,749万元。本次注册资本变更经通辽立信出具的编号为(2003)第17号《验
资报告》审验。上述变更后,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通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162,749

100%



(5)2004年6月,分立、增资

2004年2月29日,霍林河煤业集团召开临时董事会决议:霍林河煤业集团
分立为通辽市霍煤集团控股公司和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两个国
有独资公司。以分立后的霍林河煤业集团的净资产为基数进行增资扩股,寻求战
略投资者参与霍林河煤、电、铝战略项目建设;视战略投资者的具体情况,分立
后的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占增资扩股后公司的股份本
比例可以低于该公司股本比例的50%,但不得低于35%。


2004年3月4日,通辽市人民政府出具编号为通政字[2004]20号《关于对
霍煤集团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同意霍林河煤业集团的增资扩股方案。2004
年5月31日,霍林河煤业集团与通辽市霍煤集团控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分
立协议》,约定:分立后的霍林河煤业集团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62,749万元变更
为161,700万元。本次注册资本变更经通辽立信出具的编号为通立信验资(2004)
第52号《验资报告》审验。


2004年6月,霍林河煤业集团就上述变更事项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上述
注册资本变更后,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通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161,700

100%



(6)2004年9月,增资

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的编号为内政股改批字[2004]20号《关于同意
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2004年9月18日,霍
林河煤业集团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通辽市霍煤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
《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各方同意本次增资后,霍林河煤业集团的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33亿元,净资产增至344,906.53万元。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向霍林河煤
业集团出资人民币169,004.20万元,持有49%股权,同时向通辽市霍煤集团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贷款人民币6,898.13万元,作为六个月后受让通辽市霍煤集团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所持2%股权的认购款。通辽市霍煤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除


霍林河煤业集团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所表证的权益外,在本次增资中还应向霍林
河煤业集团出资人民币6,898.13万元,增资完成后,通辽市霍煤集团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持有51%股权。


上述增资经通辽立信出具的编号为通立信验字(2004)第94号的《验资报
告》审验。上述变更后,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168,300

49%

通辽市霍煤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61,700

51%

合计

330,000

100%



(7)2005年9月,股权转让、公司名称变更

2005年8月10日,霍林河煤业集团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公司名称“内蒙古
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同意通辽市霍煤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2%股权(即人民币68,981,300
元)转让给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005年9月22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通辽市霍煤集团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按照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通辽市霍煤集团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霍林河煤业集团于2004年9月18日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的
约定,通辽市霍煤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应将其所持有霍林河煤业2%股权以及
该股权所代表的全部股东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005年9月,霍林河煤业集团就上述事项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上述股权
转让后,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161,700

51%

通辽市霍煤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68,300

49%

合计

330,000

100%



(8)2006年3月,股权转让

2006年3月16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通辽市霍煤集团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通辽市霍煤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霍
林河煤业集团14%股权转让给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转让价款总计为56,331.27
万元。上述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14,500

65%

通辽市霍煤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15,500

35%

合计

330,000

100%



(9)2007年12月,股东名称变更

2007年12月,股东通辽市霍煤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内蒙古霍
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变更后,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14,500

65%

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5,500

35%

合计

330,000

100%



(10)2008年1月,公司名称变更

2007年12月18日,霍林河煤业集团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中电投
霍林河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2008年1月8日,蒙东能源就上述变更事项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11)2016年1月,股东名称变更

2015年6月12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名称变更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
司,并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2015年12月30日,蒙东能源召开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并决议:同意公司将原股东名称“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变更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016年1月11日,通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上述事项。上述变更后,蒙
东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14,500

65%

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5,500

35%

合计

330,000

100%



(12)2018年1月,股东名称变更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要求,经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并于2018
年1月,完成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改制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文名称变
更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变更后,蒙东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14,500

65%

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5,500

35%

合计

330,000

1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蒙东能源系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 目前股权结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蒙东能源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14,500

65%

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5,500

35%

合计

330,000

100%



4.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家电股持有蒙东能源65%的股权,为蒙东能
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资委持有国家电投集团100%股份,为蒙
东能源的最终实际控制人。


蒙东能源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100%

65%

100%

35%

5. 最近五年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

蒙东能源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且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最近五年内
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
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
易所的公开谴责。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蒙东能源系依法成立、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截止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
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五、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过程

2017年6月27日,蒙东能源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同意蒙
东能源将持有霍煤鸿骏51%股权转让给露天煤业,具体交易方案以国务院国资委
和证监会批复的方案为准,最终交易价格以经国务院国资委或其他有权机关备案


的评估结果为准。


2017年7月20日,上市公司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本次重组交易的原则性
预审核。


2017年7月27日,霍煤鸿骏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转让霍煤鸿骏公司51%股权至露天煤业的议案》。


2017年7月28日,上市公司召开2017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本
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2018年3月29日,上市公司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本次重组(修订后)交
易的原则性预审核。


2018年3月30日,上市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重
组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


2018年6月15日,上市公司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本
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1. 本次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尚需通过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2.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3. 本次交易尚需露天煤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 本次交易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上述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尚需取得露天煤业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六、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的相关要求


1.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根据工信部等十二个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
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3〕16号),电解铝属于国家鼓励兼
并重组的九大行业之一。霍煤鸿骏相关项目均按相关规定办理了环评、立项等相
关手续。霍煤鸿骏报告期内受到环保、草监、消防、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4次,相关部门已就该等处罚出具了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且前述处罚
已均整改。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


(2)本次交易前,露天煤业总股本163,437.8473万股。本次购买资产交易
拟发行股份15,416.16万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募集不超过133,000.00万元,
假设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与购买资产发行价相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股本总额不超过193,550.14万股,其中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低于总股本的10%,
仍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故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资产重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由上市公司董事
会提出方案,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按照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
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确定。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霍煤鸿骏51.00%股权,交易对方蒙东能源合法
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拟转让的股权之上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限制或
禁止转让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煤炭开采和火力发电。本次交易标的霍煤鸿骏以
煤为原料进行火力发电,并以自己生产的电力继续从事电解铝业务。通过本次收
购,上市公司煤炭产业链条得以有效延长,有利于完善产业布局,降低行业周期
性波动的风险。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实现煤炭、电力、电解铝的煤电铝
产业链布局,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综合实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截至目前,霍
煤鸿骏拥有年产86万吨电解铝生产线、装机容量180万千瓦火电、30万千瓦风


电。电耗为电解铝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霍煤鸿骏自备电厂具有距离煤炭产地近
的优势,就近消纳煤炭有利于促进当地能源经济的发展,从而形成较好的产业链
带动效应。将电解铝业务注入上市公司,有助于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形成良好协
同效应,符合上市公司发展战略。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快速进入电解铝业务领
域,同时火电业务规模得以进一步扩大,形成用煤发电、用电炼铝、以铝带电、
以电促煤的“煤—―电―—铝”一体化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故本次重组有利于上
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露天煤业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
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本次交易前,露天煤业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
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保
持独立。本次交易对露天煤业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交易
完成后,露天煤业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
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因此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保
持独立性,符合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六)项的规定。


(7)露天煤业自上市以来已逐步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
司治理架构,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权责明确、运
作规范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机制。本次交易完成后,露天煤业仍将依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进
一步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运作,继续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故本次交
易有利于露天煤业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七)项的规定。


2.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提升盈利能力、降低经营风险的同时提高
综合竞争力,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并增强持续盈利能
力;霍煤鸿骏从上市公司购买发电用燃煤,构成两者之间主要的关联交易。本次
交易完成后,该交易在合并报表中得以抵销,有利于减少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通过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提升盈利能力、降低经营风险的同时提高综合竞
争力,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并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本
次蒙东能源将旗下霍煤鸿骏注入上市公司,系国家电投集团及蒙东能源旗下资产
证券化的组成部分。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将达到注入条件的成熟资产陆续
注入上市公司,从长远来讲,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综上,本次交易符
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露天煤业2017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3)根据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上市公司及
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霍煤鸿骏51.00%股权。拟转让上述股权的交易
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限制或禁止转让
的情形。除蒙东能源外,霍煤鸿骏另外两个股东德正资源和新加坡大陆公司分别
持有霍煤鸿骏13.30%和35.70%的股权。由于该两个股东无法进行有效联系,本
次转让未取得该两个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针对该情形,蒙东能源、霍煤
鸿骏已经通过多种方式对该股权变动事宜进行了通知,具体情况如下:2017年3
月24日,向两位股东的联系地址以邮寄形式发出了股权转让通知;2017年4月
5日,向两位股东以传真方式发出股权转让通知,但对方为空号;2017年4月7
日,赴德正资源住所现场提交股权转让通知,但德正资源已无工作人员办公,遂
将股权转让通知粘贴于德正资源住所。前述行为已经通辽市哲里木公证处公证。

2017年4月7日,在《大众日报》刊登股权转让通知,至2017年5月7日公告
期30日期满;2017年4月20日,在新加坡《联合早报》刊登股权转让通知,
至2017年5月20日公告期30日期满。本次交易中蒙东能源、霍煤鸿骏已经按
照德正资源和新加坡大陆咨询登记的联系方式,通过邮寄、传真、现场、公告等
程序就股权转让事项履行了通知义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收到对方欲履行优先购


买权的意思表示,则视为其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故交易对方
所拥有的上述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其他质押、权利担保或其它受限
制的情形,能够按照交易合同约定进行过户,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符合《重组
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露天煤业本次交易中发行股票购买标的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4.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蒙东能源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
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向不超过10 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
资金所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重组
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

1.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等有关报批事
项的,均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本次资产重组行为涉及
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等政府部门审批事项,已在《发行报
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符
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


2.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为蒙东能源持有的霍煤鸿骏51%股权。蒙东
能源合法持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其
他质押、权利担保或其他受限制的情形,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规定。


3. 标的资产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完整资产,本次资产重组有利于提高上市
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保
持独立,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


规定。


4. 本次资产重组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
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避免同
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增强独立性,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三)本次交易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 根据露天煤业2017 年第7次临时董事会、2018年第2次临时董事会、
2018年第5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交易方案,本次交易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
对象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及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其
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蒙东能源;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
象为不超过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


2. 根据露天煤业2017 年第7次临时董事会、2018年第2次临时董事会、
2018年第5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交易方案,露天煤业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
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配套资金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
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3.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蒙东能源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取得的上市公
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此外,蒙东能源还承诺,本
次交易完成后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或者交易完成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蒙东能源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
对价股份的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 个月。本次募集配套资
金所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故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4. 根据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


5. 露天煤业不存在《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列明的下列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
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交易征求其他股东同意情况

本次交易,蒙东能源转让其所持有霍煤鸿骏51%股权,需书面通知霍煤鸿骏
其他股东新加坡大陆咨询有限公司和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位股
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两位股东意见,在同等条件下,两位股东享有优先
购买权。因两位股东无法取得有效联系,自2017年3月至4月,蒙东能源和霍
煤鸿骏先后通过邮寄、电话、传真、现场送达、报纸公告等方式,书面通知两位
股东,要求其三十日内回复意见,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
购买权。蒙东能源和霍煤鸿骏对前述行为进行公证。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
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
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转让”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
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


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
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判断是
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
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的规定,蒙东能源、霍煤鸿骏依法
履行法定通知义务,两位股东未在三十日期限内答复的,则视为同意转让,并放
弃优先购买权。


本次交易对方蒙东能源已出具承诺:如因霍煤鸿骏的其他股东对本次交易
行为存在质疑、主张相关权利,导致上市公司承担相关责任或遭受损失的,蒙东
能源将全额承担。故该事项对本次交易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七、 本次交易签署的协议及合法性

(一)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2017 年7 月28日,上市公司与蒙东能源签订了《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
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霍
煤鸿骏51%股权)》和《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电投蒙东能源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通辽盛发90%股权)》。上述协议
就本次交易的方案、标的资产交割、未分配利润及过渡期损益归属安排、与标的
资产有关的债权债务及人员安排、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2018年3月30日,上市公司与蒙东能源签署了《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
份有限公司与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霍煤鸿骏51%股权)之补充协议》和《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
公司与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通辽盛发
90%股权)之解除协议》。上述协议就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进行重新约定,对收


购霍煤鸿骏51%股权的交易事项涉及的发行股份价格、定价基准日等进行了调
整。


2018年6月15日,上市公司与蒙东能源签署了《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
份有限公司与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霍煤鸿骏51%股权)之补充协议(二)》,对收购霍煤鸿骏51%股权
的价格等交易事项进行调整。


(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价格及定价依据

标的资产的定价按照国友大正出具的大正评报字(2018)第026A号《资产
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结果协商确定。各方同意,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为
270,516.25万元。


(三)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1. 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2. 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审议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定价
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9.35元/股。2018年6月7
日,公司发布《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634,378,47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元人民币现金;权益分派实施后,发行价
格由9.35元/股调整为9.05元/股。


3. 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向蒙东能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数量为15,416.1602万
股。


(四)本次交易对价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中露天煤业向蒙东能源发行股票及支付现金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股、万元


交易对方

股份对价数量

股份对价金额

现金对价金额

交易总对价

蒙东能源

15,416.1602

139,516.25

131,000.00

270,516.25



(五)标的资产的交割

协议生效后90天内,协议双方应互相配合、办理完成标的资产的交割手续。


(六)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过渡期指自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当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


1. 本次交易在2018年度交割完成的,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不包括评估
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过渡期间增加的收益和净资产(不包
括股东增资)由露天煤业按本次收购的股权比例享有。


2. 本次交易在2019年及以后年度完成的,标的公司产在评估基准日(不包
括评估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上年年末的期间增加的收益和净资产(不包括股东
增资)归原股东所有;交割日当年年初至交割日的期间增加的收益和净资产(不
包括股东增资)由露天煤业按本次收购的股权比例享有。


3. 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不包括评估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包括交割
日当日)过渡期间减少的净资产和所发生的亏损由蒙东能源按本次收购的股权比
例承担。


(七)人员安置及债权债务承接

本次收购标的为霍煤鸿骏的股权,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原由标的公司聘
任的员工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后与标的公司的劳动关系保持不变。


本次收购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八)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 协议的生效

双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协议经露天煤业、蒙东能源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即成立,并自下述先决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露天煤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2)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如本次交易实施前,本次交易适用的法律、法规予以修订,增加了其他强
制性审批要求或豁免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则以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为准调
整本协议的生效条件。


2. 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协议可以被解除:

(1)双方一致书面同意解除协议。


(2)本次交易未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协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
之日起解除。


(九)违约责任

除本次交易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签署后,双方应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
竭尽各自的最大努力履行协议,双方不得单独解除协议;如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
约定单方解除本协议的,应就其违约行为向其他方支付相当于其在协议项下所获
全部对价的违约金,同时其他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并赔偿因此造成
的一切损失。


双方一致同意,如因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政策限制,或因甲
方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或因政府部门、证券交易监管机构未能批准或核准本
次交易方案等原因,最终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八、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蒙东能源持有霍煤鸿骏51%股权。


(一)霍煤鸿骏基本情况


根据霍煤鸿骏提供的最新版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霍煤鸿骏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5007438743312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

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王铁军

注册资本

330,000万

成立日期

2004年03月10日

营业期限至

2054年03月09日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铝锭及变型铝合金,铝合金棒,铝盘杆和
铝板产品。铝产品深加工,售电、供热及水资源再
利用;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仓储(危险化学品除外)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应经审批的,
未获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霍煤鸿骏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
业、在册)”;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霍煤鸿骏为中
外合资企业。本所律师认为,霍煤鸿骏系有效存续的中外合资公司。


根据霍煤鸿骏提供的最新版公司章程记载,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霍煤鸿骏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蒙东能源

168,300

51%

新加坡大陆公司

117,810

35.7%

德正资源

43,890

13.3%

合计

330,000

100%



(二)霍煤鸿骏的历史沿革

1. 2002年11月,设立

2002年11月2日,霍林河煤业集团、湖北鸿骏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鸿
骏)、山东海川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海川)签署《投资举办内蒙古霍煤


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书》第三条约定:公司的名称为:“内蒙古霍煤鸿骏
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第六条、第七条约定:注册资本2亿元,其中霍林河煤业
集团占41%,湖北鸿骏占51%,山东海川占8%。首期出资额为1亿元,林河煤
业集团出资4100万元,湖北鸿骏出资5100万元,山东海川出资800万元;首期
出资于2002年11月12日注入到霍煤鸿骏登记设立的临时帐户;霍林河煤业集
团以货币资金、土地使用权及原霍林河发电厂的现在存量资产出资,湖北鸿骏、
山东海川以货币资金出资。首期出资三方均以货币资金出资。


2002年11月2日,霍林河煤业集团、湖北鸿骏、山东海川签署《内蒙古霍
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十二条约定:注册资本为2亿元,其中霍林
河煤业集团出资8200万元,出资比例41%,湖北鸿骏出资10200万元,出资比
例51%,山东海川出资1600万元,出资比例8%;第十四条约定:注册资本于
公司注册登记两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
资本的50%。


通辽立信对设立时注册资本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编号为(2002)第
102号《验资报告》,审验结果为:截至2002年11月28日止,霍煤鸿骏(筹)
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00,000,000元,均为货币出资,已
于2002年11月13日至11月28日存入中国银行通辽分行营业部帐户。


2002年11月27日,霍林郭勒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注册号为
152302110041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霍煤鸿骏设立时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

1523021100416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滨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陈基鸿

注册资本

贰亿元(实到壹亿元)

成立日期

2002年11月27日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