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达华智能: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时间:2018年06月15日 21:31:53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8-077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四次会议于2018年6月7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18年6
月1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
到董事8人,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蔡
小如先生主持,审议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以下事项,并通过决议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余及终止实施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研
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电信渠道合营项目”募集资金项目已完成,符合将节余
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条件;同时公司拟将“智能电视终端产品扩建
项目”、“智能电视操作系统分发平台建设项目”进行终止。公司拟将上述节余募
集资金8,794.09万元(含金锐显暂时补流的6,500万元,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
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转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
经营活动。


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优化调整,不会对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还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
费用,促进公司业务持续稳定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大的利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表决情况:八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刘铁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为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完善公司董事会结构,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公司董
事会同意聘任刘铁鹰先生担任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之日。


刘铁鹰先生目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刘铁鹰先生
担任董事后,公司董事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人数未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独立董事就新聘刘铁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发表了独
立意见。


刘铁鹰先生的简历见附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表决情况:八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公告《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为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完善公司高管结构,经公司董事、总裁陈融圣先生
提名,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黎志聪先生、张小磊先生、肖琼女士、王中民先生担
任副总裁,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新聘黎志聪先生、张小磊先生、肖琼女士、王中民先生为公
司副总裁发表了独立意见。


黎志聪先生、张小磊先生、肖琼女士、王中民先生的简历见附件。



本议案表决情况:八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与会董事同意上述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暂不召开股东大会。


本议案表决情况:八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备查文件:

1、《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刘铁鹰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5年出生,硕士学历。曾
在招商银行哈尔滨分行公司银行部做产品经理,后调至招商银行总行全面风险管
理部从事巴塞尔协议相关工作;曾在平安证券总部风险管理部任高级风控经理;
曾在深圳市金斧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风控总监。现任公司财务总监,第三届董
事会董事候选人。


刘铁鹰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刘铁鹰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刘铁鹰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
院网核查,刘铁鹰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黎志聪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3年出生,中南财经政法
大学管理学学士。2006年8月至2012年1月,任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广州分所,担任审计经理;2012年2月至2017年9月,任职深圳比科斯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833908),担任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职务;2017年10月
至2018年6月,任职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603038),担任财务副总监。

现任公司副总裁。


黎志聪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黎志聪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黎志聪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
院网核查,黎志聪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张小磊先生:男,中国国籍,拥有加拿大枫叶卡,1982年出生,加拿大西
安大略大学硕士研究生。2007年5月至2008年10月,任职联合国总部经济与
信息委员会,从事系统开发数据分析工作;2008年10月至2010年6月,任职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BMO)资本市场部,担任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2010年6


月至2011年6月,任职加拿大罗杰斯通信公司(Rogers),担任开发经理;2011
年6月至2013年6月,任职凯斯博投资有限公司(Keywise Capital),担任副
总裁、投资基金经理;2014年1月至2016年8月,创始设立加拿大青铜量子科
技(qubit intelligence resaerch)。现任公司副总裁。


张小磊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张小磊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张小磊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
院网核查,张小磊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肖琼女士:女,中国国籍,拥有美国绿卡,1971年出生,北京师范大学心
理学硕士研究生学历。1993年7月至1997年5月,任职北京第一师范学院,从
事教师工作;1997年6月至2003.3月,任职国家行政学院办公厅综合秘书处和
行政处,历任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2003年4月至2016年3月,任职国家行
政学院研究生院,历任综合处、学生处副处长、学位处处长、学院博士后管理办
公室主任、招生处(研招办)处长等职务。2016年4月-2018年6月,先后任职
富汇融资租赁公司总经理、金石隆瑞贸易公司监事和海龙国际保理有限公司监
事。肖琼女士在公司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公共关系等领域经验丰富。现任公司
副总裁。


肖琼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肖琼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肖
琼女士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
查,肖琼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王中民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4年出生,法国图卢兹商
学院航空航天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1996年8月至2003年4月,
任职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北京翔宇空间技术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部门


经理;2003年5月至2004年12月,任职德国华德宇航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航
天科技集团公司与欧洲空中客车集团合资公司)市场销售总监;2005年1月至
2009年5月,任职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
处长;2009年5月至2011年7月,任职德国华德宇航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航天
科技集团公司与欧洲空中客车集团合资公司)总经理;2009年11月至2015年1
月,任职中国长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历任发展计划
部副总经理、技术应用部副总经理、卫星应用部总经理;2011年2月至2012年
2月,兼任航天卫星应用总公司总经理(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2015年1月
至2016年7月,任职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340)怀来航
天产业基地总经理;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任职北京和德宇航技术有限公
司副总裁;2017年9月至今,任职公司,担任卫星事业部负责人。现任公司副
总裁。


王中民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王中民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王中民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
网核查,王中民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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