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招商银行:201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8年06月28日 16:47:29 中财网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年度
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贵公司
)的委托,就贵公司
201
7
年度
股东大会
(以下
简称
本次会

)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贵公司现行有效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列席了贵
公司本次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有关
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
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


中国
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
》和
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贵公司网站上刊载的日期为
201
8

5

1
1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
7
年度
股东大会
的通知


以及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上刊载

日期为
201
8

5

11



201
7
年度股东
大会
通知

(以下合称
会议通知


贵公司
本次会议
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并发出
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本次会议
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
就此作出决议并发出公告,本次会议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通知与提案


1
、根据
会议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
本次会议
提前
45
日以公告方式向
全体股东发出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方式、会
议审议事项、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2

鉴于
独立
非执行董事
黄桂林
先生向贵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辞任函,深圳市招
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持有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
以上的股
东,


公司
董事会
委托,
向贵公司董事会提交了《
关于增补李孟刚先生为独立
非执行董事的临时提案
》;鉴于
独立非执行董事潘英丽
女士
向贵公司董
事会提交
了辞任函,
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
作为持有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
以上的股东,

贵公司董事会委托,
向贵公司董事会提交了《
关于增补刘俏先
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临时提案
》。贵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将该等提案提交
贵公司
2017


股东大会审议,即《审议及批准关于增补
李孟刚
先生为
独立
非执
行董事的议案》及《审议及批准关于增补
刘俏
先生为
独立
非执行董事
的议案》。


外,贵公司根据本次会议召开前
20
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出拟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

代理人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未达到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为此,贵公司董事会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贵公司网站上刊载

日期

2018

6

11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度
股东大会的补充公告》


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
上刊载

日期

2018

6

11


《关于召开
201
7


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以下
合称
补充通知
),将本次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日期及会议地点以公告形
式再次通知股东


该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本次会议

会议
通知

补充通知
与提案
事项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
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
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的验证,
本次会议

201
8

6

27
日上午如期在深圳市深南
大道
708
号招商银行大厦五楼会议室召开
现场会议

贵公司
董事长
李建红先生
因公务未出席
本次会议

贵公司
董事会
推举
董事
付刚峰
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
并担任
会议主席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201
8

6

27

9:
15
-
9:25

9:30
-
11:30

13:0
-
15:0
的交易时间段内
,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
平台
向贵公司
A
股流
通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201
8

6

27

9:15
-
15:0
的时间段内,贵公
司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贵公司
A
股流通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据此

本次


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
地点及方式一致




综上,本次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
、出席
本次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人)


348


其中:
A
股股东和代理人数


33


H
股股东和代理人数


15





2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


16,137,949,175


其中:
A
股股东和代理人持有股份总数


13,537,271,485


H
股股东和代理人持有股份总数


2,60,67,690


3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贵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3.9891


其中:
A
股股东和代理人持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
%



53.671


H
股股东和代理人持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
%



10.3120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
的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表决,该等法定代表人出示
了本人身份证
明、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持股凭证

代理人出
示了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人持股凭证;
出席本次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出示了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

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


自然人
股东身份证
复印件

自然人
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
自然人股东
持股凭证


该等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

次会议
的人员还有贵公

部分

事、
全体
监事、
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及贵公司董事
会邀请的其他人士。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
本次会议
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均与贵公司董事会于
补充
通知
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均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香
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
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
本次
会议的
现场
计票、监票,并对
现场
投票进行清点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对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

该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四)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
贵公司
201
7
年度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形式表
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及批准本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7年度报告(含经审计之财务报告);

4、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及批准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包括宣派末期股息);

6、审议及批准关于聘请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7、审议及批准2017年度董事会及其成员履行职务情况评价报告;

8、审议及批准2017年度监事会及其成员履行职务情况评价报告;

9、审议及批准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及相互评价报告;

10、审议及批准2017年度外部监事述职及相互评价报告;

11、审议及批准2017年度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行职务情况评价报告;

12、审议及批准2017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13、审议及批准关于增补周松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7、审议及批准关于增补李孟刚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8、审议及批准关于增补刘俏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五)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
贵公司
201
7
年度
股东大会以
特别
决议案形式表
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4、审议及批准关于修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15、审议及批准关于发行资本性债券的议案;

16、审议及批准关于发行股份及/或购股权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
所审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本次会议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

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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