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光大安泽债券: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8年06月30日 22:06:42 中财网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注册文件名称:关于准予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60号)
注册日期:2018年1月4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
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
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 录
一、 绪言....................................................... 1
二、 释义....................................................... 2
三、 基金管理人 ................................................. 7
四、 基金托管人 ................................................ 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 基金的募集 ................................................ 23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九、 基金的投资 ................................................ 42
十、 基金的财产 ................................................ 51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二、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六、 风险揭示 .................................................. 70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6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9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0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11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光
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光大保德信安
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光大保德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的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大额赎回申请人: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3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
45、小额赎回申请人: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的份额不超过前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5、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后端认购费或申购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0、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61、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年4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至10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楼)
6层至10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1.6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持55%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45%的股权
电话:(021)80262888
传真:(021)80262468
客服电话:4008-202-888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殷瑞皞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林昌先生,董事长,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
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南方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光
大证券助理总裁。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Glenwyn P. Baptist先生,副董事长,美国西北大学管理系硕士学位,CFA,
美国国籍。历任保德信金融集团企业金融部助理副总裁、保德信金融集团研究部
总监、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管理部首席运营官、保德信金融集团市场及业务管理
部共同基金总监、保德信金融集团投资管理部首席投资官、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
管理部总裁兼首席投资官。现任保德信国际投资总裁兼CIO。



包爱丽女士,董事、总经理,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贝莱
德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员、经理、业务负责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
负责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发展团队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督察长、
副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

葛新元先生,董事,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南京大学博士后,中国国籍。历任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湘财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
工程首席分析师、衍生品部副总经理,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首席分析师、副
所长。现任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俞大伟先生,董事,同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国国籍。历任江苏东华期货
有限公司苏州办交易部经纪人,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交易部经理,河
南鑫福期货有限公司苏州代表处经理,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副
经理、经理,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

王俪玲女士,董事,美国波士顿大学硕士,曾任荷兰银行(中国台湾)的法
务长,联鼎法律事务所(中国台湾)、泰运法律事务所(中国台湾)律师。现任
保德信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兼区域顾问(中国台湾)。

夏小华先生,独立董事,复旦大学政治经济学系学士,中国国籍。历任交通
银行研究开发部经济研究处处长、研究开发部副总经理,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常务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金德环先生,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硕士、教授,中国国籍。曾任上海财
经大学财政金融系教研室主任、财政系副主任、证券期货学院副院长。现任上海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证券研究中心主任。

郑志先生,独立董事,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

曾任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上
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现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2、监事会成员
孙佚先生,监事长,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历任交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产
品策划经理,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兼
综合处处长。现任光大国际营运总监。



颜微潓女士,监事,新加坡国立大学经济和数学双学士,马来西亚国籍,香
港证券业协会会员。历任新加坡Farenew Mondial投资私人有限公司分析员,DBS
唯高达亚洲有限公司合规经理,香港交易所上市部副总监,富通集团亚洲区域合
规总监。现任香港保德信亚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首席合规总监。

王永万先生,监事,吉林财贸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士。曾任海口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海口营业部、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
计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林昌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简历同上。

包爱丽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常青先生,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化学系教师,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高级
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北京办事处主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总监等职务,2010年7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监察
稽核部总监、战略发展部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兼风险管理部总监。

盛松先生,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交易部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2003年参加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2004年4月起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兼光大保德信量化
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梅雷军先生,吉林大学博士。曾任深圳蛇口安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部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电脑部总经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一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客户服务中心
总经理。2004年7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
总经理兼首席运营总监。


董文卓先生,中山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习研究助
理、研究员,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平安养老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年金基金经理、专户投资经理、基本养老投资经理等。

2017年5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
总监。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沈荣先生,硕士,2007年获得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学位,2011年获得上
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学位。2007年7月至2008年9月在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
(集团)有限公司任职CAD开发工程师;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在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任职行业研究员;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在宏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任职行业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2014年4月至2017年6月在平安养老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债券助理研究经理、投资经理;2017年7月加入光大保
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现任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
金、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添天盈
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多策略智选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尊富18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盛松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兼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文卓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戴奇雷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光大保德信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
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晓凤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专户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为准。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
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
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
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一,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
我评估和分析,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二,管理层下属的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评估和分析
风险的重大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
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
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3)监察稽核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
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

5、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
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
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办法、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
务连续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66.7909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联系电话:(010)63636363
2、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主持工作),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
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
党组书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现
任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赵欢,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兼任中国光大银
行党委副书记、行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部业务管理处副处长、处长、公司
业务部综合管理处处长,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厦门市分行副行长,公司业务部
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
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年3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托管91只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2705.79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
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有风险管理处,通过“全员全程”风险控制体系,加强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四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逐年重检,将
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以控制
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交易监督)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
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至10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楼)
6层至10层
电话:(021)80262466、80262481
传真:(021)80262482
客服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王颖
网址:www.epf.com.cn
(二)除基金管理人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
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三)登记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至10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楼)
6层至10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021)80262888
传真:(021)80262483


联系人:杨静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姜亚萍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全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王俊丽
联系人:蒋燕华




六、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1月4日证监许可【2018】60号
《关于准予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注册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
前后端认购费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
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四)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六)募集安排
1、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场所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确定的销售网
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5、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
金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前端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06%




100万元(含100万元)到500万元

0.03%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交易1000元



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0%

100万元(含100万元)到500万元

0.30%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交易1000元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1: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0.60%,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元,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1+0.60%)=4,970.18元
认购费用=5,000-4,970.18=29.82元
认购份额=(4,970.18+5)/1.00=4,975.18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4,975.18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
利息为5元,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元
认购份额=(5,000+5)/1.00=5,00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5,005.00份C类基
金份额。

7、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具体的认购时间安排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
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办理以上手续时应提交的文件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各销售机构公告。

(3)认购的方式与确认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须在发行期内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机构指
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种类和数量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到提出认购申请的销售机
构打印交易确认单。

(4)基金的认购限制

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可至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每
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人也可至本基金直销
机构认购,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投资人在设立募
集期内可以重复认购,除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限制外,本公司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
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本公司有权拒绝该笔或该某些认购申请。投资者
多次认购的,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在调整前两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
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


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除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以外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具体限额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直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
额部分基金份额将由登记机构发起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
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且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前端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08%

100万元(含100万元)到500万元

0.04%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交易1000元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0%

100万元(含100万元)到500万元

0.40%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交易1000元



2、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10%

N≥30日

0



3、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大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T日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80%,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
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80%)=4,960.32元
申购费用=5,000-4,960.32=39.68元


申购份额=4,960.32/1.2000=4,133.60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T日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
得到4,133.60份A类基金份额。

例4:某投资人在T日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
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2000=4,166.67份
即投资人T日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4,166.67份C
类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5: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大于7日且不满30日,对应赎回费率为0.10%,该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1500=11,500.00元
赎回费用=11,500.00×0.10%=11.50元
净赎回金额=11,500.00-11.50=11,488.50元
即投资者T日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7日且不
满30日,该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赎回费用为11.50元,净赎回
金额为11,488.5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
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
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
日被全部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按比例确认,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
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
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
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谨慎投资的前提下,力争在获取持有期收益的同时,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等)、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
存单、银行存款、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工业增加值、通货膨胀率等宏观经济指标,结合国家货币政策和
财政政策实施情况、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市场流动性情况,综合分析债券
市场的变动趋势。最终确定本基金在债券类资产中的投资比率,构建和调整债券
投资组合。

2、目标久期策略及凸性策略

在组合的久期选择方面,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宏观面的各个要素,主要包括宏


观经济所处周期、货币财政政策动向、市场流动性变动情况等,通过对各宏观变
量的分析,判断其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方向和程度,从而确定本基金固定收益
投资组合久期的合理范围。并且动态调整本基金的目标久期,即预期利率上升时
适当缩短组合久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组合久期,从而提高债券投资收
益。

由于债券价格与收益率之间往往存在明显的非线性关系,所以通过凸性管理
策略为久期策略补充,可以更好地分析债券的利率风险。凸性越大,利率上行引
起的价格损失越小,而利率下行带来的价格上升越大;反之亦然。本基金将通过
严格的凸性分析,对久期策略做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正。

3、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确定了组合的整体久期后,组合将基于宏观经济研究和债券市场跟踪,结
合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和波动模拟模型,对未来的收益率曲线移动进行情景分析,
从而根据不同期限的收益率变动情况, 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
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增强基金的收益。

4、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类债券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因此信用策略是本基金债券投资策略
的重要部分。由于影响信用债券利差水平的因素包括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
信用债自身的信用情况变化,因此本基金的信用债投资策略可以具体分为市场整
体信用利差曲线策略和单个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1)市场整体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市场特征和政策因素三方面考量信用利差曲线的整体
走势。在经济周期向上阶段,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经营现金流改善,则信用利差
可能收窄,反之当经济周期不景气,企业的盈利能力减弱,信用利差扩大。同时
本基金也将考虑市场容量、信用债结构以及流动性之间的相互关系,动态研究信
用债市场的主要特征,为分析信用利差提供依据。另外,政策因素也会对信用利
差造成很大影响。这种政策影响集中在信用债市场的供给方面和需求方面。本基
金将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分别评估政策对信用债市场的作用。

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
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的投资比例。



(2)单个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信用债的收益率水平及其变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发行主体自身的信用水
平,本基金将对不同信用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深入挖掘信用债的投资价
值,增强本基金的收益。

本基金主要通过发行主体偿债能力、抵押物质量、契约条款和公司治理情况
等方面分析和评估单个信用债券的信用水平:
信用债作为发行主体的一种融资行为,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是首先需要考虑
的重要因素。本基金将从行业和企业两个层面来衡量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A)
行业层面:包括行业发展趋势、政策环境和行业运营竞争状况;B)企业层面:
包括盈利指标分析、资产负债表分析和现金流分析等。

抵押物作为信用债发行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债券持有人分析和衡量该债券
信用风险的关键因素之一。对于抵押物质量的考察主要集中在抵押物的现金流生
成能力和资产增值能力。抵押物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能力越强、资产增值的潜力越
大,则抵押物的质量越好,从而该信用债的信用水平也越高。

契约条款是指在信用债发行时明确规定的,约束和限制发行人行为的条款内
容。具体包含承诺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两方面,本基金首先分析信用债券中契约
条款的合理性和可实施性,随后对发行人履行条款的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评估,
发行人对契约条款的履行情况越良好,其信用水平也越高。

对于通过发行债券开展融资活动的企业来说,该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情况是该
债券维持高信用等级的重要因素。本基金关注的公司治理情况包括持有人结构、
股东权益与员工关系、运行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董事会结构和效率等。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和证券市场趋势判断的前提下,在综合分析
可转换债券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股
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进行投资。结合行业分析和个券选择,对成长
前景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关注,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
券进行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整体


流动性相对较差,而且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
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因此,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对
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并综合考虑发行人的企业性质、所处行业、资产
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
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等
调查研究,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等各种风险。

9、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在本基金的日常投资中,还将充分利用组合的债券回购操作,利用债券回购
收益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品种,在严格头
寸管理的基础上,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进行风险可控的债券回购投资策略以
放大债券投资收益。

10、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国债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国债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1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精选个股。本基金将全面考察上市公司所
处行业的产业竞争格局、业务发展模式、盈利增长模式、公司治理结构等基本面
特征,同时综合利用市盈率(P/E)、市净率(P/B)和折现现金流(DCF)等估值
方法对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和比较,挖掘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的上市公司股
票库,以获得较高投资回报。

1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
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需遵循下列(16)-(19)的投资组合限制: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8)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22)、(2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10%。

业绩比较基准选取的理由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走势的代表性指数。该指数的样
本券覆盖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几乎所有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
债券市场总体走势。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考
虑了付息日利息再投资因素,即在样本券付息时将利息再投资计入指数之中。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表征A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
数。该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
股指数。其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本基
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绩效。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设定本基金的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
(总值)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
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
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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