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长飞光纤: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时间:2018年07月02日 20:31:30 中财网


发行
人声明


招股
意向书
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

向书
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
意向书
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
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
意向书
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如无特别
说明,本招股
意向书
摘要中所涉及的释义同招股
意向书
释义。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
意向书
及其摘要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
意向书
及其摘要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
招股
意向书
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
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
意向书
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意向的承诺


公司持股
5%
以上
的境内主要股东
华信、长江通信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二、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境内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发行人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境内上市后
6
个月股票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单位所持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股票在此
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发行价将进行
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武汉睿图、武汉睿腾、武汉睿鸿、武汉睿越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限届满后,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进行
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武汉睿图、武汉睿腾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姚井明、庄丹、
熊向峰、郑慧丽、
Peter Johannes Wijnandus Marie Bongaerts
、闫长鹍、周理晶、梁冠宁、
罗杰、郑昕、江志康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及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境内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
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二、所持发行

A
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境内上市

6
个月内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境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A
股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
A
股股
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并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
Frank Franciscus Dorjee
承诺: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人在职期间每年
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
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监事王瑞春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及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等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境内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股东关于首次发行并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
持股
5%
以上的境内主要
股东华信、长江通信承诺:


(一)持有股份的意向


本单位作为发行人股东,未来持
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
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单位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减持股份的计划


1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单位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
数累计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5%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累计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10%




2
、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
、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
以下时除外。



4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单位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
发行人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因发行人境内上市后发生分红派息、送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三)其他事项


1

本单位所做该等减持计划应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对股
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
持计划更为严格,本单位将按照监管部门修改后的相关规定履行减持计划。



2
、若本单位发生需向发行人或投资者赔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进行赔偿的情形,
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无需遵守本减持计划。



3
、本单位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本单位违反本减持计
划进行股份减持,本单位将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依据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
方式及金额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了
维护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发行上市后股价的稳定,本公司特制定
本预案。本预案经临时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本预案具
体如下:


(一)
触发本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条件


自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交易日低于公司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指按照中国境内企业会计准则审计,下同)
的每股净资产,即经审计合并报表股东权益除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以下简称

每股净资产


)(最近
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增发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且本公司及相关主体同时满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对于
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应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二)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
1
)公司回购股票;
2
)本次发行前持股
5%
以上的境内主要
股东(以下简称

主要股东


)增持公司股票;
3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外籍董
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外籍人士)增持公
司股票。



1

公司回购股票



1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公司将在
20
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
依法作出由公司回购股票的决议。




2
)本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尽快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以及
类别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回购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3
)本公司回购股份应制定具体股票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
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本公司股价及本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

本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
/

其他合法方式回购本公司股
份。




4
)在实施股票回购方案过程中,本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或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即合并报表净利润减去
少数股东损益,以下简称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
2%
(以孰低者为准),如以
下情形之一出现,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股票回购方案:


1
)同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以孰低者为准);


2
)通过实施回购股票,本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已高于公
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
)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
)回购股票数量达到回购前本公司
A
股股份总数的
2%






5
)本公司中止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
再次出现本公司
A
股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的情况,则本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票回购方案。




6
)本公司的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主要股东增持本公司
A
股股票



1
)当触发上
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本公司因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本
公司股东大会以及类别股东大会批准或其他合法原因无法实施股票回购,则本公司主要
股东将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90
日内增持本公司
A
股股票。




2
)如本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方案,但仍未满足

本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之条件,本公司主要股东
将在本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90
日内开始增持本公司
A
股股票。本公司主
要股东增持
A
股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3
)本公司主要股东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
10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本公司
A
股股票
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本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
信息,并由本公司进行公告。




4
)主要股东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5
)在增持本公司
A
股股票过程中,本公司每位主要股东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
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增持本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中止:


1
)通过增持本公司
A
股股票,本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
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增持股
票将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
)公司主要股东同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累计超过
2,000
万元。





6
)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
现本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情况,则主要股东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3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
A
股股票



1
)如本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及主要股东股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仍未满足


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10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之条件,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外籍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下
同)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外籍人士,下同)将在主要股东股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之日

90
日内开始增持本公司
A
股股票,买入价格不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
股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
10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本公司,包括
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
成期限等信息,并由本公司进行公告。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
)在增持本公司
A
股股票过程中,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
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
15%
,增持本公司股票在达到以
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中止:


1
)通过增持本公司
A
股股票,本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
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
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增持股票所用资金达到其上一年度在本公司取得
税后收入的
30%





5
)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
现本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情况,则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三)
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
、若本公司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回购股份的义务,则本公司将在应当履行回购
义务的相关期限届满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本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
10%
的货币资金,以用于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如本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
义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赔偿投
资者损失。



2
、如本公司主要股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增持义务,则本公司将冻结相关主要股
东应获得的与履行增持义务等额的现金分红,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3
、如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增持义务,本公司将自未能
履行约定义务当月起冻结相关人员每月薪酬的
30%
及现金分红(如有),累计冻结金额
等于其为履行增持义务应支付的金额,直至相关人员履
行增持义务。



对此,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了《关于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



公司承诺:
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自公司股票境内上市交
易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公开披露的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增发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
行调整),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履行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中的义务。若公司未按
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履
行回购股份的义务,则本公司将在应当履行回购义务的相关期限
届满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的货币资金,以用于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如本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造成投
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持股
5%
以上的境内主要股东
华信、长江通信承诺:
为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
保护投资者利益,
自发行人股票境内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发行人
A
股股票收
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
期审计
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等情况导致发行
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单位将积极履行稳定
股价预案规定的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并促使发行人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回购股



份义务,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审议相关事项的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投赞成票。

如本单位未能按照
稳定股价预案履行增持义务,则本单位将暂停领取与履行增持义务等
额的现金分红,直至履行该等义务。

在稳定股价预案的有效期内,本单位不因不再作为
发行人主要股东而拒绝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义务。



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马杰、姚井明、庄丹、熊向峰、郑慧丽、闫长鹍、周理晶、
梁冠宁、罗杰、郑昕、江志康、周蓉蓉承诺:
为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投资
者利益,自发行人股票境内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发行人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

20
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指按照中国境内企业会计准则
审计,下同)的每股净资产,即经审计合并报表股东权益除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
数(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等情
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将
积极
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独立董事及不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
事除外),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促使发行人履行稳
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义务,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审议相关事项的董事会投赞
成票(如适用)。如本人未能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履行增持义务,本人将自未能履行增持
义务当月起暂停领取每月薪酬的
30%
及现金分红(如有),累计金额等于本人为履行该
等义务应支付的金额,直至履行增持义务。在稳定股价预案的有效期内,本人不因职务
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义务。



公司外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Philippe Claude Vanhille

Pier Francesco Facchini

Frank
Franciscus Dorjee

Peter Johannes Wijnandus Marie Bongaerts
承诺:
为保证发行人持续、
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自发行人股票境内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发行人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指按照中国
境内企业会计准则审计,下同)的每股净资产,即经审计合并报表股东权益除以公司发
行在外
的普通股股数(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增发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
整),若届时生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允许外籍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
开立
A
股证券
账户并买卖
A
股股票,本人作为一名外籍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
将通过中国法律法规允许
的方式履行与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其他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
买入发行人股份的相同义务



以稳定发行人
A
股股价,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促
使发行人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义务,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在审议相关事
项的董事会投赞成票(如适用)。除上文所述情况以外,如本人未能按照稳定股价预案
履行增持义务,本人将自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当月起暂停领取每月薪酬的
30%
及现金分红
(如有),累计金额等于本人为履行该等义务应支付的金额,直至履行增持义务。在稳
定股价预案的有效期内,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
的义务。






四、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提名

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应当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应当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
理措施,在本人职权范围
内督促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七)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境内发行上市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
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
发行人关于招股
意向书
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
、公司招股
意向书
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
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5
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
关的程序,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
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息。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
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
行除权除息调整。



2
、公司招股
意向书
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
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3
、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
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
持股
5%
以上
的境内主要股东
的承诺


持股
5%
以上的境内主
要股东
华信、长江通信关于招股
意向书
信息披露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
意向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
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承诺如下:本次发行的整套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
意向书
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承诺如下:发行人招股
意向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
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
证券服务机构
承诺


保荐机构
、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长飞光纤招

意向书
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长飞光纤首次公开发行
A


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长飞
光纤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将
先行
赔偿投资者损失。



联席主承销商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
意向书
及其摘要进
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联席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
意向书
及其摘要进行了
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会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作为长飞光纤
光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为
长飞光纤
首次公开发

A
股股票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如果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
本所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经有权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
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发行人
资产评估机构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为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
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若本公司为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六、对各项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
发行人的承诺约束措施


1
、公司将严格按照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
、若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
)在中国
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
)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公司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据证券
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
)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公司在该等承
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二)


5%
以上
的境内
主要股东的承诺约束措施


公司持股
5%
以上的境内主要股东
华信、长江通信承诺:


1
、本单位将严格按照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
务和责任。



2
、若本单位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
)通过发行人在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
)暂止在发行人获得股东分红,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继
承、被强制执行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
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
)如公众投资者因信
赖本单位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据
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4
)本单位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单位在该
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约束措施


1
、本人将严格按照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和责任。



2
、若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
)通过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
)暂停在发行人获得股东分红(如
有)、薪酬或津贴,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如有,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因未履行相关承
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
)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人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据证券
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责任、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4
)本人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人在该等承
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七、
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本公司于
2017

5

23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在本
次发行完成前,公司可以
根据董事会制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
润分配;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新
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八、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科学、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在分配税后利润时,股利分配的上限为按中国会计准
则和制度与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确定的未分配利润数字中较低者。公司应合法行使股东
权利使子公司以现金方
式分配利润保证公司有能力实施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
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一般采用年度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和
资金需求等状况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发行后公司的具体
股利分配政策
请参见
招股

向书

第十

节股利分配政策




四、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九、同业竞
争问题


股东德拉克科技与公司于
2008

10

13
日签署了《光纤技术合作协议》,并分別

2013

8

27
日及
2014

5

30
日进一步签署修正案。该《光纤技术合作协议》
的有效期为自
2008

6

1
日至
2024

7

22
日。《光纤技术合作协议》及相关的修
正案就双方市场区域划分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和承诺。其中规定公司销售区域为亚洲(除
中东外,但包括以色列),德拉克科技(及其关联公司)的销售区域为欧洲、北美洲、
南美洲和除以色列外的中东地区。在对方的销售区域内,公司和德拉克科技可各自分别
向其在《光纤技术合作协议》签署
日前已经销售过产品的现有客户继续提供服务。



《光纤技术合作协议》中约定,一旦德拉克科技持有或控制的长飞光纤的股份数量
低于长飞光纤总股份数量的
20%
(不含
20%
),则合作协议中关于销售区域划分的条款
自动失效。



由于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协议双方将延续现有协议中的市场划分安排并继续履行双
方在协议中的相关承诺,本次德拉克科技不单独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与《光纤技术合作协议》相关的情况请参见
招股
意向书

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
交易




二、同业竞争情况









十、特别风险因素




)市场竞争激烈的风险


公司的发展前景取决于在光纤光缆行业中所处的行业地位。目前,国内外光纤光缆
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公司面临来自技术、市场、品牌、服务和客户信任等多方面的竞争。

公司如果未能在市场竞争中持续保持领先地位,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能面临不利影响。


(二)国际市场产能过剩的风险


根据CRU报告,部分国际光纤光缆厂商在报告期内正进一步扩充光纤预制棒、光纤
光缆产品产能。虽然公司目前来自海外的收入占比较低,但是未来随着公司进一步拓展
国际市场,可能面临国际市场产能过剩导致公司境外销售大幅降低的风险。


(三)供应商依赖的风险


公司生产光纤预制棒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玻璃衬管、硅质套管及各种化学气体;
生产光纤的主要原材料为光纤预制棒;生产光缆的主要原材料为光纤、PE材料、钢及
铝。其中部分原材料来源较为单一,如玻璃衬管和硅质套管。Heraeus是目前全球唯一
一家符合公司PCVD相关工艺标准的玻璃衬管和硅质套管供应商。因此,如Heraeus无法
及时供应相关原材料,则公司可能面临无法正常生产PCVD工艺光纤预制棒的风险。与
此同时,由于公司与Heraeus签订的长期采购协议中包含最低采购量的条款,公司可能
面临原材料无法及时消化、造成积压的风险,并存在一定的存货跌价风险。




)客户集中度高的风险


三大国有电信运营商是国内光缆市场的主要客户。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
公司对三大国有电信运营商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达到31.48%、
35.70%和36.05%。因此,如果公司无法保证在三大国有电信运营商的集采招标中持续
保持优势,并以现有供应量持续供应产品,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将有可能受到较大冲击。


此外,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公司前十大客户的销售额占公司全部营业
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4.39%、69.93%和66.75%,整体有所上升。因此,如果公司无法保


证为主要客户以现有供应量持续供应产品,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将有可能受到冲击。同时,
如果客户对公司主要产品如光纤、光缆和预制棒的需求产生变化或公司竞争对手在研发
能力或定价能力上强于公司,均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负面影响。


(五)《光纤技术合作协议》
相关
的风险


根据公司与德拉克科技于2014年5月30日修订后的《光纤技术合作协议》,发行人
销售区域为亚洲(除中东外,但包括以色列),德拉克科技(及其关联公司)的销售区
域为欧洲、北美洲、南美洲和除以色列外的中东地区,协议有效期至2024年7月22日。

尽管公司的主要销售区域中国市场是全球最大的光纤光缆市场,但是随着业务发展,公
司未来或将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与德拉克科技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具体而
言,若未来协议到期或者德拉克科技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的股份数量低于本公司总股份
数量的20%(不含20%)而使得《光纤技术合作协议》中关于销售区域划分的条款失效,
双方的业务将不再受到销售区域划分约定的限制,本公司及德拉克科技可能会面临直接
竞争,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潜在不利影响。


(六)募集资金投向市场

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别针对光纤预制棒产品线和光纤产品线,如果未来市
场的发展方向偏离公司的预期,则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的新产品和新技术可能面
临一定的市场风险。


(七)反倾销政策变化的风险


2003年以来,我国商务部先后对外发起8起光纤及光纤预制棒的反倾销案,一方面,
对国内光纤及光纤预制棒市场价格形成了正向推动,另一方面,为国内光纤及光纤预制
棒生产厂家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和空间。


如果上述反倾销政策到期且商务部决定不予延期,则进口光纤及光纤预制棒产品将
可能通过更积极的产品定价和销售策略抢占国内光纤及光纤预制棒市场,将对公司的经
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八

税收优惠相关的风险


公司报告期内依照相关规定享受若干税收优惠政策,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
年度,公司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3,973.61万元、8,148.47万元及12,013.05万元,分别占当


期利润总额的6.38%、10.27%及8.30%。如果未来公司无法继续享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或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招股
意向书

第四节
风险因素


全文,并特别关注上述风险。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公司已在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
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披露
了公司2018年1-3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毕马威华振出具了《审阅报告》(毕
马威华振专字第1800886号)。


公司2018年1-3月财务报表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出具专项声明,
保证公司2018年1-3月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46,526.8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5.24%;净利润
37,708.2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4.6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36,730.3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6.90%。随着“宽带中国”、“互联网+”等国家战略
的持续推进实施,公司业务持续增长,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审计截止日后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经
营规模、产品/服务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
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处于正常
的发展状态,未出现重大的市场突变情形。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预计2018年度1-6月营业收入约为532,446
万元至588,493万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14.62%至26.6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约为73,380万元至81,105万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30.97%至44.7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72,452万元至80,078万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30.77%
至44.53%。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预计数不代表公司
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本次发行概况


1、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3、发行股数:


不超过
75,790,510



4、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的比例:


不超过
10%


5、每股发行价:


【】元(通过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或者由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
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市盈率:


【】倍(按发行价格除
以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按照
2017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
次发行后的总股份计算)


7、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7.68元(按
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值计算)


8、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元(按
2017年12月31日
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与预计的
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9、发行市净率:

【】倍(按照每股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10、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等发行审核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11、发行对象:

符合相关资格规定的询价对象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证券账户的境
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需遵守的其他监管
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12、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13、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万元


14、预计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募集资金净额:

【】万元


15、发行费用概算:


总计为
13,002.73万元(不含对应的增值税),其中:


(1)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

12,110.91万元


(2)审计费用和验资费用:


174.81万元



3
)律师费用



93.26万元



4
)信息披露费用:


424.53万元



5
)上市相关手续费用



194.83万元



6
)材料制作费用:


4.39万元


16、拟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Yangtze Optical Fibre and Cable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注册
资本:
68,211.46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马杰


长飞有限成立日期:
1988

5

31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
2013

12

27



住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九号


邮政编码:
430073


联系地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九号


电话号码:
027 6878 9088


传真号码:
027 6878 9089


互联网网址:
http://www.yofc.com


电子邮箱:
ir@yofc.com


经营范围:


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预制棒、光纤、光缆、通信线缆、
特种线缆及器件、附件、组件和材料
,
专用设备以及通信
产品的制造,提供上述产品的工程及技术服务。(国家有专
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长飞光纤共有22家子公司,其中境内子公司11家,
境外子公司11家。





二、发行人改制设立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长飞光纤系于
2013

12

27
日,由长飞有限以整体变更
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长飞光纤设立时,以毕马威华振出具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1300739
号)以及《关于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12

31
日的经调整净资产表之专项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1301679
号)中长飞有限
截至
2012

12

31
日经审计的调整净资产人民币
1,088,515,203
元为基础,按
1

0.440593
的比例折为普通股股份计
479,592,598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013

12

27
日,长飞光纤取得了武汉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为
420100400008486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79,592,598
元。



(二)本公司的发起人


本公司的发起人为华信、德拉克科技及长江通信。本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1


华信


179,827,794


37.50


2


德拉克科技


179,827,794


37.50


3


长江通信


119,937,010


25.00


合计


479,592,598


100.00







发起人具体情况请参见
招股
意向书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行人主
要股东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改制设立前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公司改制设立前后,华信拥有的主要资产是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及货币资金等,从事的主要业务是邮电新技术、新产品的投资开发;开展邮电
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等。德拉克科技为一家根据荷兰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从事的主要
业务是光纤光缆和通信电缆业务。长江通信拥有的主要资产是运营资产、长期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从事的主要业务是通信、半导体照明和显示、电子、计算机技术
及产品的开
发、研制、生产、技术服务及销售等。

具体情况请参见招股
意向书
“第五节
发行人基
本情况”之“七、发行人主要股东基本情况”。




(四)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主要业务


公司是由长飞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整体承继了长飞有限的全部资产和业务。公司设
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主要业务请参见招股
意向书

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的相
关内容。



(五)改制前后发行人的业务流程


改制设立前后,公司业务流程没有发生变化。

具体的公司业务流程请参见招股
意向


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四、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






(六)发行人成
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


公司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独立运作,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主要体现在华
信、德拉克科技、长江通信对公司的持股和其提名董事的任职,
具体任职情况请参见招

意向书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之“一、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概况”。



公司于报告期内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三家发起人及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一定规模的
关联交易,主要为销售商品、采购原材料及技术许可等。

具体情况请参见招股
意向书
“第
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四、关联交易”。



(七)发起人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2013

12

27
日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了长飞有限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截至本招股
意向书
摘要
签署
日,产权变更手续均已办理完毕。

具体情况请参见招股
意向书
“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之“五、公司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公司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682,114,598
股,本次发行拟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不超

75,790,510
股,全部为新股。暂以本次发行
75,79
0,510
股计算,本次发行新股
占公司
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0%
,本次发行前后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股东姓名


股权性质


发行前


发行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华信
(SS)


内资股


179,827,794


26.37


179,827,794


23.73


德拉克科技


外资股(
H
股)


179,827,794


26.37


179,827,794


23.73


长江通信


内资股


119,937,010


17.58


119,937,010


15.82


武汉睿图


内资股


15,900,000


2.33


15,900,000


2.10


武汉睿腾


内资股


9,095,000


1.33


9,095,000


1.20


武汉睿鸿


内资股


3,413,000


0.50


3,413,000


0.45


武汉睿越


内资股


2,375,000


0.35


2,375,000


0.31


其他外资股股



外资股(
H
股)


171,739,000


25.17


171,739,000


22.66


A
股公众股东


内资股(
A
股)


-


-


75,790,510


10.00


合计


-


682,114,
598


100.00


757,905,108


100.00





1
:股东名称后

SS


(即
State
-
owned Shareholder
的缩写)标识的含义为国有股东



2

武汉睿图、武汉睿腾、武汉睿鸿及武汉睿越分别将
14,013,000
股、
8,625,000
股、
2,813,000


2,175,000
股本公司股份质押给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股东中的战略投资者持股及其简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股东中不存在战略投资者持股情形。



(三)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截至本招股
意向书
摘要
签署日,本次发行前武汉睿图、武汉睿腾、武汉睿鸿、武汉
睿越四家员工持股平台之间因拥有共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而存在关联关系,四家合伙企
业分别持有长飞光纤
2.33%

1.33%

0.50%

0.35%
的股份。持有本公司
H
股股份的自
然人
Frank Franciscus Dorjee
为德拉克科技提名的董事。除以上情况外,本次发行前各
股东(不包括
H
股公众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参见招股
意向书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

份意向的承诺










四、发行人的
业务
情况





公司的业务概况


长飞光纤一直专注于光纤光缆行业,致力于光纤预制棒、光纤和光缆等相关产品的
研发创新与生产制造,是全球最大的光纤预制棒、光纤和光缆的供应商。公司主要从事
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光纤预制棒、光纤、光缆、通信线缆、特
种线缆及器件、附件、
组件和材料,专用设备以及通信产品的制造,
提供上述产品的工程及技术服务

业务。



光纤预制棒、光纤和光缆是光纤光缆行业的主要产品,其中,光纤预制棒是光纤光
缆行业中技术含量较高及供应较为紧缺的上游产品,主要用于光纤的拉制。全球范
围内
仅有
为数不多的
厂家可以制造光纤预制棒。光纤是实际承担通信信号传输的媒介,通过
再加工成为光缆。光缆作为敷设现代通信线路的主要材料,是通信行业中最重要的基础
材料之一。除普通的光纤及光缆外,公司也根据客户的需求设计及定制特种光纤及光缆,
包括为客户一并提供集成系统及工程设计的咨询与服务。



公司形成了棒纤缆一体化的完整产业链
和自产与外购相结合的业务模式
,通过完备
的光纤及光缆产品组合,公司为全球通信行业及包括公用事业、运输、石油化工及医疗
等其他行业提供多样化的光纤光缆产品及相关解决方案,服务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




司自设立以来,深耕于光纤光缆行业,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竞争优势


1
、领先的市场地位


公司作为全球光纤光缆行业的领先企业,是国内最早的光纤光缆生产厂商之一,在
行业内深耕多年,拥有雄厚的技术储备和广泛的客户群体,具备先发优势。



在客户日益集中的市场趋势下,公司领先的技术基础、生产能力和稳定的客户群体
使其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足够的影响力和吸引力,巩固市场份额,占据优势地位。



2
、完善的业务链


公司是国内少数能够大规模一体化生产开发光纤预制棒、光纤和光缆的公司之一,
并持续向产业链的上下游拓展。

棒纤缆的一体化生产,提升了公司的生产水平和运营水
平。通过参与全行业多个生产供应链,公司能够更好把握市场趋势,对于公司优化生产
结构,规划市场战略,灵活应对市场变动具有重要意义。




垂直整合的业务模式帮助公司能够凭借在光缆终端市场上的领先地位推动上游光
纤预制棒和光纤产品需求的增加。通过采用垂直整合一体化的业务模式,公司能够在全
产业的价值链内更好地配置生产资源,提高营运效率和灵活性,增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
力。



3
、领先的生产制造技术和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


公司采用全球领先的工艺和技术生产各类优质光纤预制棒、光纤和光缆等
相关产
品。其中,光纤预制棒是行业内重要的上游原材料,光纤预制棒的质量与性能能够直接
影响光纤及光缆的质量和性能。公司是国内第一家拥有光纤预制棒生产能力的企业,同
时也是行业内为数不多的可以同时通过
PCVD
工艺和
VAD+OVD
工艺进行光纤预制棒
生产的企业之一。



PCVD
工艺较其他光纤预制棒生产工艺而言,具备折射率分布控制更精确和加工灵
活性更大等诸多优势。公司使用
PCVD
工艺生产光纤预制棒已近
30
年,完成生产技术
和生产经验的积累,能够独立持续开发和改进相关技术,提升产品质量及生产效率。通

PCVD
工艺,公司在同一生
产线只需作出少量调整,便可生产更多种类的光纤预制
棒。上述技术优势不仅能帮助公司满足不同客户的要求,生产制造非传统通信应用的各
类特种光纤及特种光缆,也可以帮助公司开发和应用广泛的新产品。通过成熟、先进和
全面的生产技术,公司能够更好地把握市场发展方向,抓住更多市场机遇。




PCVD
生产工艺外,公司亦掌握
VAD
生产工艺。采用
VAD
芯棒制备工艺有助
于提高光纤预制棒制造效率,降低光纤衰减水平和生产成本。公司通过精研
VAD
工艺,
在不断提高常规单模光纤预制棒的尺寸和质量的同时,还能够通过实现高浓度掺氟工
艺,降低光纤预制棒
的损耗水平和生产成本,从而进一步降低光纤的损耗水平和制造成
本。



公司通过先进的生产技术,出色的产品质量和优异的客户服务,赢得了包括三大国
有电信运营商在内的稳定客户群体。与此同时,公司制定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工序,保证
了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性能。公司利用
ERP
系统
及自主开发的
MES
系统输入默认生产标
准,在生产及测试工序中采用标准产品规格。通过
MES
系统识别缺陷,公司能够及时
发现生产制造环节中的问题,及时改进,保证产品的正常高效生产。公司自主开发的数
据采集系统连接了所有测试设备,通过收集和整理全部生产流程的数据,追踪由
原材料



开始的任何质量控制问题,可以及时有效的检测识别出不合格产品,提升产品质量和性
能。



4
、领先的国际化业务


公司通过积极建立海外生产基地和海外办事处,实施海外销售本土化的策略,强化
海外销售力度,在国际上拥有较高知名度。报告期内,公司海外生产基地相继投产,并
设立了多个海外办事处,公司海外生产销售能力进一步增强。与此同时,经验和人才的
积累帮助公司逐步形成强大的本地化营销能力,提高公司海外营销和服务能力,更好地
满足海外客户的需求。



5
、领先的研发创新能力


公司拥有完善的研发平台,包括研发中心和国内光纤光缆行业内
唯一的国家重点实
验室。公司研发中心专注于光纤预制棒、光纤及光缆的研发、技术管理与测试。研发中
心内部测试实验室已取得多项认证,包括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
CNAS
-
ISO/IEC17025
的认证和
Telcordia
颁发的光纤光缆实验室认证。

Telcordia
是提供
世界级光纤及光缆测试相关服务的权威机构,在手机、宽带及企业通讯软件及服务的开
发方面领先全球。公司国家重点实验室于
2010

12
月建成,专注开发光纤预制棒、光
纤及光缆之先进生产技术,开发新光纤及光缆产品和相关应用,以及建立国内外光纤及
光缆行业标
准。



公司已经成功研发了包括低水峰光纤、
抗弯曲光纤、超低衰减光纤、
色散补偿光纤
和保偏光纤等多个专有创新产品。先进的技术和出色的产品为公司赢得了诸多荣誉,公
司生产制造的大保实
.G.655
光纤于
2005
年荣获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是
国内光纤光缆行业获得的最高级别国家科技进步奖;公司生产制造的应用于室内
FTTH
的易贝
.
弯曲不敏感光纤于
2011
年获得湖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公司生产制造的超低
衰减系列光纤产品被中国电子学会评为
2016
年科技进步一等奖。

公司开发的大尺寸预
制棒、抗弯曲光纤、超低衰减大有效面积光纤
等新产品荣获
2017
年国家科技进步二等
奖。



6
、多样化的产品结构


公司除了主流的棒纤缆业务之外,亦拥有较为成熟的特种产品与器件业务,与主营
业务关联紧密。特种产品与器件是目前光纤光缆下游应用市场的一个细分领域,客户需



求日益增大。该细分市场目前的参与企业和合格产品种类较少,市场潜力巨大。公司通
过领先的技术和品牌做深客户关系,较早做到了对该细分市场有策略有重点地布局。



公司在特种光纤光缆产品领域拥有多项专利,在色散
补偿
光纤、保偏光纤市场具有
技术优势。随着特种产品技术的提升,产品种类逐渐丰富,公司在特种产品领域的优

地位将得到进一步巩固与发展。特种产品的发展进一步优化了公司的产品结构,丰富了
公司产品业务内容,提高了公司整体业务的多元性和抗风险能力。



7
、稳固的客户群体


公司自成立以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技术先进、性能卓越和质量出众的光纤光缆行业
相关产品和服务。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建立起了稳固而广泛的客户群体。



光纤光缆行业的客户群较为集中,三大国有电信运营商是国内光纤光缆市场的主要
终端客户。自
2004
年起,三大国有电信运营商开始逐步实行集中采购政策。公司通过
出色的产品和优异的服务,自
2004
年起就一直是三大国有电信运营商的
主要供应商之
一。此外,公司也与三大国有电信运营商的相关设计院和研究机构合作,共同开展多项
光纤光缆和相关应用研究。公司通过与三大国有电信运营商的合作机会,深入了解三大
国有电信运营商的市场需求和产品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开发和供应符合客户需求的光
纤光缆产品,提升自身服务质量。



除了多元化和高质量的产品组合外,公司周到负责的客户服务也是维持和扩大客户
群体的重要因素。公司拥有优秀高效的销售客服团队,能够高水平高质量地服务客户群
体。为了更好服务三大国有电信运营商,公司在北京设立了办事处,及时地提供客户支
持和了解客户需求
。此外,公司专门设立了销售支持部,针对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问题答
疑解惑,提供技术支持。公司通过指派销售代表,派遣技术人员到地方服务团队,更加
及时妥善地响应客户的各项需求。



8
、经验丰富的管理层和高效的人才培养体制


公司的高级管理层通过对行业趋势的深入观察,结合丰富的经营经验,能够准确

把握行业和公司的发展方向,制定合适的战略决策,帮助公司保持行业领先地位。公司
总裁庄丹博士拥有近
20
年的光纤光缆行业经验,于
1998
年加入公司,自
2001
年起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业务策略方面经验丰富,凭借对光纤行业的认识及见
解,
领导公司实行专注于光纤预制棒的垂直整合业务模式。公司副总

Peter Johannes



Wijnandus Marie Bongaerts
先生拥有近
20
年国际光纤光缆业经验,熟悉国际业务,了解
国际市场,领导公司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公司的技术总监罗杰博士拥有近
30
年光纤
研发经验,负责领导研发团队。公司管理团队经验丰富,素养专业,对取得市场领先地
位和成功作出了重大贡献。



此外,公司为企业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分别设立了独立的晋升途径,能够让两方面
的人才拥有实现职业理想的机会和平台。技术人员的晋升途径不但有利于公
司吸引人
才,留住人才,而且有利于鼓励创新,建立良性的竞争环境。公司通过公平公开的晋升
机制和选贤任能的用人文化,有效地选拔晋升表现出色、潜力大的员工,对于维持高水
平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具有积极意义。






五、公司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一)固定资产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固定资产原值为357,633.97万元,账面价值为192,145.86
万元,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及其他设备、运输工具等四大类。公司
各类固定资产的状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固定资产类别


账面原值


累计折旧


减值准备








成新率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


87,484.28


19,658.87


-


67,825.41


77.53%


机器设备


254,372.17


138,267.71


41.0
4


116,
063.41


45.64%


办公设备及其他设备


14,338.03


6,886.95


-


7,451.08


51.97%


运输工具


1,439.49


633.54


-


805.96


55.99%


合计


357,633.97


165,447.06


41.04


192,145.86


53.74%







1
、公司生产设备
情况


截至
2017

12

31
日,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设备如下表所示:


序号


公司


名称


入账日期


账面原值

万元



累计折旧
(万元)


账面净值
(万元)


成新率


1


长飞印尼


拉丝塔两条线


2016/9/1


2,499.51



142.13



2,357.38


94.31%


2


浙江联飞


高速光纤拉丝塔


2017/3/31


2,435.90



135.33



2,300.57


94.44%


3


浙江联飞


高速光纤拉丝塔


2017/3/31


2,435.90



135.33



2,300.57


94.44%





序号


公司


名称


入账日期


账面原值

万元



累计折旧
(万元)


账面净值
(万元)


成新率


4


长飞电缆


焊接压纹生产线


2007/10/31


2,340.79


2,106.71



234.08


10.00%


5


长飞光纤


拉伸塔
ST1
(减免税)


2010/1/1


2,339.30


1,234.63



1,104.67


47.22%


6


长飞光纤


RS
-
01
骨架带状成缆线


1999/12/1


2,338.19


2,338.19



-


0.00%


7


长飞光纤


拉伸塔
ST2
(减免税)


2010/12/31


2,175.56


1,015.26



1,160.3
0


53.33%


8


长飞光纤


SL
-
01
骨架骨架线


1999/12/1


1,593.90


1,593.90



-


0.00%


9


长飞光纤


PCVD
-
21


2003/12/31


1,478.68


1,380.10



98.58


6.67%


10


长飞光纤


PCVD
-
22


2003/12/31


1,472.63


1,374.46



98.18


6.67%


11


长飞光纤


PCVD
-
18


2003/12/31


1,471.76


1,373.64



98.12


6.67%


12


长飞光纤


PCVD
-
19


2003/12/31



1,467.02


1,369.21



97.80


6.67%


13


长飞光纤


PCVD
-
20


2003/12/31


1,466.95


1,369.15



97.80


6.67%


14


长飞光纤


PCVD
-
17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