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博时聚瑞: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 2018年 6月 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 www.bosera.com) 发布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聚瑞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 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8年 7月 4日起,至 2018年 8月 2日 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 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8年 8月 3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号恒基中心 1座 23层 联系人:翟青 联系电话:010-65171166-212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8年 7月 4日,即 2018年 7月 4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 站(http://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 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 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投票; (5)以上(2)、(3)、(4)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8年 7月 4日起,至 2018年 8月 2日 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 本公告第一条第 4项所述的寄达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参与本次大会,可以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代理人参与大会并投票。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 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 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 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 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 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 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如果代理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上述代理人将在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后可统一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包括提供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电话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在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 权。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录音电话征集授权通道接受授权的截止时间为投票截止日当日 15:00截止。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参与大会并进行投票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明确具体 表决意见。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方式仅适用于持有本基金的所有个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代理人仅为基金管理人。 (4)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电话过程将被录音。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或有效的其他方式授权的,以其送达的有 效表决票为准。 (2)同一基金份额存在有效的纸面授权和有效的电话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多次以电话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电话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 授权为准。 (4)如最后时间收到的纸面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授 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 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 计入有效票。 (5)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未明 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 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后 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 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 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 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 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 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指定联系地址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 2、《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博时聚瑞纯债 6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 会的时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 2018年 7月 4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 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陆晓冬 联系电话:010-65543888-8066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博时 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下个工作日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 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 7月 2日 附件一:《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规定和《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转型为博时聚瑞纯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为实施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博时聚瑞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和补充。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转型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供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本基金管理人以公司固有资金人民币 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并保证上述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本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 金确认日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不少于三年。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 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 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关于选择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博时聚瑞纯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 7月 2日 附件二: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 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年月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计票结束之日止。若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 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 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 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博时聚瑞纯 债”)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转型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 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博时聚瑞纯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时间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一)更名。基金名称由“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博时聚瑞纯债 6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博时聚瑞 6个月定开债”)。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由“契约型开放式”变更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发起式” (三)缩小投资者的范围。转型前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公开销售,转型后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 售。 (四)赎回持有期限及巨额赎回处理方式调整。根据封闭期与开放期时间对赎回持有期限的划分重新做了 调整,并对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进行了调整。 (五)基金可以适用摆动定价机制。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修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赎回费率等内容。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 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的期间 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二)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 益类证券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长期积累的信用研究成果,利用 自主开发的信用分析系统,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以获取最大化的信用溢价。本基金采用的投 资策略包括: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等。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 方法,进行前瞻性的决策。一方面,本基金将分析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增长率、CPI走势、 M2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并关注国家财政、税收、货币、汇率政策和其它证券市 场政策等。另一方面,本基金将对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深入细致分析,从而对市场走势和波 动特征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 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灵活应用各种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 大化组合收益。 1、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当收益率曲线 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 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 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陡时;杠铃策略是 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 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布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2、信用策略。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该 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 我们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二是分析信 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最后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 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我们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 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 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我们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 论信用利差。 3、互换策略。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投资管理 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级差。互换策略分为两种: 1)替代互换。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比较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选择利差较高的品种,进行价 值置换。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到新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的 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动性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 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2)市场间利差互换。一般在公司信用债和国家信用债之间进行。如果预期信用利差扩大,则用国家信用 债替换公司信用债;如果预期信用利差缩小,则用公司信用债替换国家信用债。 4、息差策略。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5、个券挖掘策略。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征、公司基本面风险特征基础 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公司,采取高度分散策略,重点布局优势 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及结构设计的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适 度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以持有到期,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资策略,同时,密切关注债券 的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 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 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2)、(13)的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 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七)转型后基金的费用结构与费用水平 表 1:本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 表 2:本基金的申购费 ■ 表 3:本基金的赎回费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向在同一开放期内申 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限小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 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限大于等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不低于 25%。 (八)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除上述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考虑到自《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准则等陆续颁布和实施,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转 型后的博时聚瑞纯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上转型方案要点修订基金合 同的内容。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博时聚瑞纯债的历史沿革 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930号文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6年 5月 17日至 2016年 5月 23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6年 5月 26日生效。 (二)基金转型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是一只面向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销售的纯开放式基金,机构占比较 大,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如发生巨额赎回,对个人投资者可能造成损失。本次转型将本基金定性为 “机构定制基金”,一是满足大机构投资者的需求,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二是保护中小个人投资者的权益,避免其因不了解本基金属性而申购不适宜的基金产品。 (三)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障碍 依据《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应当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因此,博时 聚瑞纯债转型为博时聚瑞 6个月定开债不存在法律障碍。 2、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本次转型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实现难度较小。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 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好 了基金转型运作的相关准备,不存在技术障碍。 3、变更运作方式的可行性 博时聚瑞纯债转型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转型后基金的定期开放相关特性调整其投资策略、投 资限制、申购赎回规则并对基金合同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4、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本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需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博时聚 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申请,并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议案中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型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 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若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事项未获通过,则本基金继续存续运作。 (二)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 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83195140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网址:http://www.bosera.com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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