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平安大华鼎兴定期开放混合: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 鼎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八 年 六 月 重要提示 平安大华 鼎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经中国证 监会 201 8 年 1 月 8 日证监许可 [ 201 8 ] 76 号文 注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 - 3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 款等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 ,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 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 73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7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12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14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15 第一部分 绪言 《 平安大华 鼎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以下简称 “ 本招 募说明书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平安大华 鼎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平安大华 鼎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大华鼎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平安大华鼎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大华鼎兴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平安大华鼎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大华鼎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 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 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 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6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 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份额;在认购、申购时 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份额 4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55 、封闭期: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至 6 个月后的 对应日的前一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下同)。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至 6 个月后的对应日前 一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亦不上市交 易 5 6 、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 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或 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5 7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 8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9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6 0 、 摆 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0 】 1917 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 2011 年 1 月 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小红 联系电话: 0755 - 22623179 2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3 、 客服电话: 400 - 800 - 4800 (免长途话费) 二 、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 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 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 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年生。曾任R.J.Michalski Inc.(美国)养老金 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国)精 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香港)精算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师;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 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从事运营规划,现任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理 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1年生,加拿大籍。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 打银行、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任大华银 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同时于香港上市公司“数码通电讯集团有限 公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 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 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李兆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65年生。曾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华南液化 气船务公司远洋三副、二副、后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任总公司办公室法律 室主任、总公司办公室主任助理、高级法律顾问、兼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总公 司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总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广东海信现代律师事 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 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主任、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员、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圳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 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 理经理、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彩日本 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速美建筑集团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长,硕士,1967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营业 部柜员、副主任、支行会计部副主任、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总行零售银行部 综合室经理、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广东南粤银 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惠州分行筹 建办主任、分行行长、总行稽核部总经理;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旗下的 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2013年加 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 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1985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岗。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 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 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9年生。曾任中国华润总公司进出口副科 长、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高级研究员、申万巴黎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研究经理、 安信证券首席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产品总监、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 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 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 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年生,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金融硕士学位。曾任上海赛宁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新加坡华侨银行产品 经理、渣打银行产品主管、宁波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总行审计部副 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 理,龙华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 经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 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刘俊廷,硕士研究生,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师。现任平安大 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7/21至今)、平安大华鼎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9/20至今)、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4/26至今)、平安大华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9/6至 今)、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3-07至今)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衍生品投资中心投 资执行总经理DANIEL DONGNING SUN先生、基金经理神爱前先生。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 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 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 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北京大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约翰 霍普金斯大学博士后。先后担任瑞士再保险自营交易部量化分析师、花旗集团投 资银行高级副总裁、瑞士银行投资银行交易量化总监、德意志银行战略科技部量 化服务负责人。2014年10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衍生品投资中 心投资执行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 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平安 大华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神爱前先生,厦门大学财政学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第一创业证券 研究所行业研究员、民生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部高级 研究员,2014年12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任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现任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基金管理人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则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 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 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 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机构认可。根据公司监 察稽核工作的需要,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 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成立时间:1996 年 1 月 29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114298.4272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223583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赵世宇 北京银行基本情况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 份制银行。成立以来,北京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先后实现引 资、上市、跨区域等战略突破。目前,已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 州、长沙、南京、济南、南昌、石家庄、乌鲁木齐等十余个中心城市以及香港、 荷兰拥有600多家分支机构,开辟和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 截至2018年3月末,北京银行资产达到2.39万亿元,一季度实现净利润58.11 亿元。成本收入比22.94%,不良贷款率1.23%,拨备覆盖率为272.68%,资本充 足率12.28%,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公司价值排名中国区 域性发展银行首位,品牌价值达365.86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73 位,连续四年跻身全球银行业百强,被誉为中国最具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中型 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晔女士,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 年毕业于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具有十 多年银行和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作。 在北京银行工作期间,先后从事贷款审查、短期融资券承销、基金销售及资产托 管等工作。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2012年 9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至今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 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核算估值岗、资金清算岗、投资运作监督岗、 系统运行保障岗及风险内控岗,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 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 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 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 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操作 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销售 机构 ( 1 ) 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 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郑权 网址: www.fund.pingan.com ( 2 ) 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 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 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 0755 - 22624581 传真: 0755 - 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 8666 传真: 021 -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 2323 8888 传真电话:( 021 ) 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曹翠丽 、 陈怡 联系人: 陈怡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 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 8 ] 76 号 注册 日期: 201 8 年 1 月 8 日 二 、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别: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2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的封闭期为 6 个月,封闭期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 个月后对应日 前一个工作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亦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本基 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 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 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 、基金存续期 限 :不定期。 三 、 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 、 募集对象和 募集期限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 、 募集 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进行募集。 投资者还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www.fund.pingan.com ),在与基金管 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 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目前基金管理人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 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如果本 基金后续调整销售机构的, 基金管理人将会刊登关于本基金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 六、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份额;在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份额 。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两类份额的收费方式不同, 本基金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履行 中国 证监会要求相关流程后,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七 、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 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 理的手续参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 、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4 、基金份额认购限制 ( 1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起点 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 认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认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 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 (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累计认购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但 如本基金单个 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 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 4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 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 、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费用 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 、 本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 认购费 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在认购期内如果有多笔 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用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M<300 万元 0.60% 300 万元 ≤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1000 元 / 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 、 认购份额的计算 ( 1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申请资金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有效认购申请资 金所产生的利息 转份额 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 费的优惠。 ( 2 ) 若基金投资人认购A类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对于 5 00 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固定 数额的认购费 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 留小数点后二位;认购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 产。举例如下: 例如: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 ( 1+1.00% )= 9,900.99 元 认购费用= 10,000 - 9,900.99 = 99.01 元 认购份额=( 9,900.99+ 3 ) / 1.00 = 9,903.9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认购费率为 1. 00% ,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03.99 份 A 类基金份额(含利 息折份额部分)。 例如: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 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00 - 1000 = 9,999,000 元 认购费用 =1,000 元 认购份额=( 9,999,000 + 150 ) /1.00 = 9,999,1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认购费率为 1,000 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99,15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3)若基金投资人认购C类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 留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如: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5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5)/1.00=100,01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5元,则其可得到C类基金份额100,015.00份。 十 、 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 《 基金合同 》 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 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 基金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至 6 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若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下一个封闭 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 6 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的期间,以此 类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亦不上市交易。 2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本基 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 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 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3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开放 期内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 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三 、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 2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 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 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 易系统 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 笔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 申购 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 申购费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3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 5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