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国寿薪金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时间:2018年07月04日 15:07:17 中财网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
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
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
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根据
201
4

11

5
日中
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关于
准予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注册
的批复》
(证监许可
[
201
4
]
1174
号)
注册

201
4

11

13
日《
关于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
市场基金
募集
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
证券
基金
机构监管



[
201
4
]1759
号),进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
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均
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1
1

20
日生效。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8

5

1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01
8

3

3
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19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效
................................
................................
................................
.........
20
第八部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2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4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4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4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4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
5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5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5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7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83
第二十二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
................................
................................
.
8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8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
.............
87



第一部分 绪言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
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
以及《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

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
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3
、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
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
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
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7
、《业务规则》:指《国寿安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3
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
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4
6
、元:指人民币元


4
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8
、摊余成本法:指
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
9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0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
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
6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
7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3

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法定代表人:
王军辉


设立日期

2013

10

29



注册资本:
5.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
电话:
4009
-
258
-
258


联系人:
耿馨雅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
2013
]
1308
号文
核准
设立。

公司股东为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持有股份
85.03
%

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
(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14.9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投资
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
员,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现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陆家
嘴贸易有限公司董事




宋子洲先生,董事,本科。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副总经理,并曾在中央
国家机关和中国外贸运输(
集团)公司工作。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
总裁、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副会长、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左季庆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中国人
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叶蕾女士,董事,硕士。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现任澳大利亚
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中国人寿养
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罗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武汉造船专用设备厂助理经济师,华中科技大学管理
学院讲师、博士后,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副系主任,《经济评论》副主编,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
划入选者,武汉大学资产经营公司独立董事,南昌农商银行独立董事,深圳财富趋势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
教务处处长
、会计学院党总支书记兼
副院长;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

教授。



周黎安
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
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杨建海先生,监事长,
学士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中国人寿保
险(集团)公司办公室总务处处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监审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股东代表监事、监审部总经理;
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彬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助理经理、经理、高级

理及部门负责人;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规管理
部总经理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马胜强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业务主办;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助理。



3
、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辉
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申梦玉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资金运用中心
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及合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寿
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张琦先生,股票投资总监,硕士。曾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及基金经理。



董瑞倩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硕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基
金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息收益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基金经理。



封雪梅女士,总经理助理,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业务总监;现任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文英女士,总经理助理,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中国人寿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经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王福新先生,总经理助理,博士后。曾任中国海洋大学教师、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
司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中国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高级主管、投资管理部
评估分析处经理、人民币投资管理处高级
经理、委托投资管理一处资深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桑迎
先生,基金经理,硕士。

2002

7
月至
2003

8
月,任职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担任
交易员;
2004

11
月至
2008

1
月,任职于华夏银行总行资金部,担任交易员;
2008

2
月至
2013

12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历任交易员、基金经理。

2013

12
月加入国寿安保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4

10
月起任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4

11
月起任
国寿安保薪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5

3
月起任国寿安保聚宝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
2015

10
月起任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6

12
月起任国寿安保添
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8

3
月起任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左季庆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瑞倩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股票投资总监、
股票投资部总监。



黄力先生: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



吴坚先生: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7

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
账册、报表
、记录
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
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


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
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
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
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公司内部控制
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
作分离





4
)相互制约
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
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
意识贯穿
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
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
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
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
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
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
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
)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确定风险并
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
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
范和化解风险。




3
)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
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
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
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隔离,经营
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保证账簿分设,会计核
算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隔离,不得
提供有关投资、研究等
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



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
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岗位人员各
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
分工、各岗位
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
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
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研究、公司自
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中央交易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
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
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


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
)信息

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
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
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5
)内部
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合规管理部和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
)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




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
合规管理
部进行合法合规审
核。



督察长和
合规管理
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的执行情况,
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合规管理
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
合规建议和咨询及
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
合规
方面的培训。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信银行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成立时间:
1987

4

20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1987]14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4]125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4006
-
800
-
000


传真:
010
-
85230024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
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09

08
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
601998.SH

0998.HK
)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
银行,是中国改革开
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
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
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8
月,正式更名

中信银行




2006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
)建立了优势互
补的战略合作关系。

2007

4

27
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



上市。

2009
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
70.32%
股权。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
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
股份制
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
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
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
执行董事、
行长。

孙先生自
2016

7

20
日起任本行行长。孙
先生同时担任中
信银行(国际)董事长。此前,孙先生于
2014

5
月至
2016

7
月任本行
常务副行长;
2014

3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
2011

12
月至
2014

5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11

10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
2010

1
月至
2011

10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
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5

12
月至
2009

12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1984

5
月至
2005

11
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
支行、北京分行、数据中心(北京)等单位工作,期间,
1995

12
月至
2005

11

任中
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1999

1
月至
2004

4
月曾兼任中国工商银行数
据中心(北京)总经理;
1981

4
月至
1984

5
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孙先生拥有三十
多年的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孙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张强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张先生自
2010

3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此前,张先生于
2006

4
月至
2010

3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期间,
2006

4
月至
2007

3
月曾兼任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张先生
2000

1
月至
2006

4
月任本行
总行营业部
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
1990

9
月至
2000

1
月先后在本行信贷
部、济南分行和青岛分行工作,曾任总行信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分行副行长和行长。自
1990

9
月至今,张先生一直为本行服务,在中国银行业拥有近三十年从业经历。张先生
为高级经济师,先后于中南财经大学(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辽宁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
位、金融学硕士学位。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教授级注
册咨询师。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和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曾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
行、中国工商银行
四川省分行。

1997
年加入中信银行,相继任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信贷部总
经理、支行行长,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兼市场营销部总经理、贵宾理财部总经理、中
信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8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
职责。




截至
2017
年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144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证券
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
金、股权基金、
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
达到
8.06
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
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
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
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
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
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
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
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
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
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
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
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
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3

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法定代表人:
王军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
-
258
-
258


传真:
010
-
50850777


联系人:
孙瑶



2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https://e.
gsfunds.com.cn
/etrading/



2
、其他销售机构



1
)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文化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郭伟






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邵海霞


电话:
010
-
66568124


传真:
010
-
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
.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3

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法定代表人:
王军辉


客户服务
电话:
4009
-
258
-
258


传真:
010
-
50850966


联系人:
干晓树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
、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01
-
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01
-
12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
范新紫


经办注册会计师:
辜虹、
吴军、范新紫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4

11

5

《关于
准予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注册
的批复》
(证监许可
[
201
4
]
1174
号)
注册

201
4

11

13
日《关于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
市场基金
募集
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证券
基金
机构监管部
部函
[
201
4
]1759
号)
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从
2014

1
1

1
8
日至
2014

1
1

1
9
日止,共募集
220,286,033.08
份国寿安

薪金宝
货币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
244
户。



本基金
的基金类型为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11

20
日生效。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
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4

12

23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
受理的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
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
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
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
申请及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
和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0.01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
柜台
首次
申购和追加申购
基金份额的最低

额均为
10000
元,
基金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
对投资者账户
的保留余额不设限
制,也
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本基金对单笔赎回最低份额没有限制。



3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设上限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
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
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
)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2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
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部分)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
化的情形除外




2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
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申购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1.00



例:
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100,000.00/1.00

100,000.00



2
、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
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例:假定某投资者持有
10
万份基金份额,该投资者申请赎回
8
万份基金基金份额,则其
获得的赎回金额如下:


赎回金额
=
8
0,000.00X1.00=
8
0,000.00



3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和赎回的登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前(含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
T+2
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前(含
T+1
日)为
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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