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工银纯债:开放第二次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时间:2018年07月04日 20:33:17 中财网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第二次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7月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工银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16481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封闭
三年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一次)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年6月2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等

申购起始日

2018年7月9日

赎回起始日

2018年7月9日



注: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的三年。


2、本次开放期时间为2018年7月9日—2018年7月20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3、本基金自2018年7月21日起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首
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
开放期。


本基金将于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20日的每个工作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时除外)。自2018


年7月21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个封闭期。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场外申购时,原则上,投资人通过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
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以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的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


3.2.1 前端收费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场外申购

M<100万

0.8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场内申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
定投资人的场内申购费率。




注:1、申购金额M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费
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
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
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采用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基金份额的赎回份额
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场外/场内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


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
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5.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汉
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
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
圳)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金惠家保险
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
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2 场内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人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场
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
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T+7日(包
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出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起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1-9999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7月5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