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期: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6月12日下发的证监许可 [2017] 900号文准予注册,并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于2018年6月 26日下发的机构部函[2018]1512号文准予延期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达 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证券市场 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 特有风险等。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 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在投资 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债期 货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等。投资者应 招募说明书 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 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即以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相交替循环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1年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1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购、赎回本基金,也不上市交 易。因而,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或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而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的募集..........................................................................................................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29 九、基金的投资..........................................................................................................41 十、基金的财产..........................................................................................................4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50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1 十六、风险揭示..........................................................................................................6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8 二十、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117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8 二十二、备查文件....................................................................................................119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汇金聚禄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2 招募说明书 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 招募说明书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江浙商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4 招募说明书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5、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 招募说明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5、封闭期:指本基金以 1年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1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或自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1年后年度对 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 类推 56、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在本基金自每个封 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间原则上为 5至 20个工作日,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57、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 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5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6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6 招募说明书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7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7层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 设立日期:2013年 4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431号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7号 联系电话:(0571)87901590 联系人:金瓒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6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盛建龙先生,董事长,硕士。1994年 8月至 2000年 2月在杭州市民防局 从事财务管理工作;2000年 3月至 2006年 6月历任沪杭甬计划财务部经理助 理、内审部副主任、主任;2006年 7月起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 事、浙江浙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赵伟江先生,董事,硕士。1986年 7月至 1997年 7月为杭州金融管理干 部学院教师;1997年 10月至 2006年 6月为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负责人;2006年 7月起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 8 招募说明书 公司技术总监、监事长。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浙江浙商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商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 司董事。 王青山先生,董事,硕士。曾任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总经理。2015年 12月至今任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兼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16年 1月至 7月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主席,,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总裁、浙江浙商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浙商创新资本管 理公司董事长、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董事。 高玮女士,董事,博士。1996年 6月至 2006年 6月任财通证券经纪有限 责任公司(原浙江财政证券公司)电脑中心副经理、市场管理总部经理、稽核 部经理、职工监事。2006年 7月起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浙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及首席风险官、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浙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楼小平先生,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嘉兴营业部 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宁波第二营业部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杭州营业部总经 理、中富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兼浙江业务总部总经理、浙商证券创新业务总部总 经理、运保中心总经理、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行总部总经理。 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代为履行总经理职 责)。 (2)监事 许向军先生,监事,本科。1998年至 2000年在浙江联创软件有限公司任 助理工程师;2000年至 2002年在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员; 2002年至 2010年在浙江省证监局任科员、科长、副处长;2010年起在浙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任技术总监。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及浙江浙商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盛建龙,董事长,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楼小平,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简历参见上述董 9 招募说明书 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路迹,副总经理,博士。1991年 7月至 1997年 3月曾任职于辽宁省国际 经济贸易公司;1997年 3月至 2002年 9月曾先后在辽宁国投证券总部担任部 门经理、营业部担任副总经理;2005年 7月至 2018年 2月曾在中国光大银行 同业机构部先后任业务经理及处长;自 2018年 3月起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方斌,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任),硕士。2002年 7月至 2006年 4月曾任职于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 4月至 2015年 9月在中国证监会 浙江监管局机构监管处、上市监管处任职;2015年 10月至 2017年 7月曾任中 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年 7月起担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合规风控副总监;自 2017年 11月起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规总监;自 2018年 6月起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应洁茜,硕士学位,4年证券从业经历。2013年加入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事业总部交易主管、投资经理助理。自 2018年 1月 9日起任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公募基金投资执行委员会成员 构成如下: 主任:常务副总经理楼小平 成员: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方斌,总经理助理兼公募基金部行政负责人 周涛,总经理助理余春梅,基金经理宫幼林。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10 招募说明书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11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 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 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 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12 招募说明书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 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 成部分: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 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 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 合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 改;并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 负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 目和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 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资 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 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 13 招募说明书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 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 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 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 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 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 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 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 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 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 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 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 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 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 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 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14 招募说明书 以合规风控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 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 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 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 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 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 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 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 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15 招募说明书 公司合规风控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 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6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甲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 6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闻学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 兼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 长;招商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 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 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 17 招募说明书 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 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行长张金良先生,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处长、副总经 理兼任 IT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 兼任中国光大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 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年 3月 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98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基金资产规模 2733.95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 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 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 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18 招募说明书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 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 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 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 管业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 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 业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 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 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 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 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 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 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9 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五星路 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7层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2036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办公地址:杭州市五星路 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7层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2036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https://fund.stocke.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甲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甲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服电话:95595 (2)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区 7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区 7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20 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话:(0571)87901963 传真:(0571)87901955 网址:www.stocke.com.cn (3)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 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 联系人:俞绍锋 电话:(0571)87901972 传真:(0571)87902581(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楼、8楼 负责人:章靖忠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1 联系人:俞晓瑜 经办律师:刘斌、俞晓瑜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北环中心 2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北环中心 22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胜华 电话:(010)82250666 联系人:张庆栾 21 招募说明书 经办会计师:张庆栾、李鑫 22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于 2017年 6月 12日下发 的证监许可[2017] 900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 部于 2018年 6月 26日下发的机构部函[2018]1512号文准予延期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运 作和开放运作相交替循环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 1年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1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或每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1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购、赎回本基金, 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止,以此类推。 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进入开放期。本基金开放期的期限为自每个 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 5至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期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在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 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23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平台及各销售 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个月,募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 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并及时公告。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增减、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九)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十)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4 招募说明书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份 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 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性确 认,不得撤消。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3、认购金额的限制 (1)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 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含直销柜台和直销网上 交易平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 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在募集期内,本基金按 初始面值发售。 25 招募说明书 2、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 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金额限制及其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 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其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A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50万 0.8% 50万 ≤ M<200万 0.5% 200万 ≤ M<500万 0.3% M≥500万每笔 1000元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6 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其对 应认购费率为 0.8%,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则其可得到 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99,206.35+50)/1.00=99,256.35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可得 99,256.35份基 金份额。 2、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二: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若认 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可得 100,050.00份 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27 招募说明书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8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同时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 后一个开放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 29 招募说明书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0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开放期的 期限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 5至 20个工作日。开放 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之日 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 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 31 招募说明书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 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32 招募说明书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含直销柜台和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33 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或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A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50万 0.8% 50万 ≤ M<200万 0.5% 200万 ≤ M<500万 0.3% M≥500万每笔 1000元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 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 A类基金份额或 C类基金份额收 取相应的赎回费,对于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的 A类基 金份额或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A类基金份额赎回 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 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基金份额 1.5% 1.5% 34 招募说明书 持有时间 N<7日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 N≥7日 1.0% 1.0%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 期以上的基金份额 0% 0%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少于 7日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长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用按照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 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35 招募说明书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于开放期申购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 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50=97,740.25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97,740.25份 基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人于开放期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60=9,469.7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9,469.70份基金 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低于 7日的收 取 1.5%赎回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或 C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所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36 招募说明书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人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0份,对应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500=105,0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1.5%=1,575.00元 赎回金额=105,000.00-1,575.00=103,425.0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0份,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3,425.00元。 (2)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长于 7日的收 取 1.0%赎回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或 C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所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人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0份,对应赎回费率为 1.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500=105,0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1.0%=1,050.00元 赎回金额=105,000.00-1,050.00=103,950.0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0份,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3,950.00元。 (3)对于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的基金份额不收 取赎回费,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37 招募说明书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已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的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 额,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250=10,25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份,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25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 38 招募说明书 期间相应延长。 (九)拒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39 招募说明书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基金资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下一个开放日不在本开放期内而将跨越下一个封闭期,则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将在本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全部被受理,赎回金额以本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基金管理人确认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后,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可以适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3)开放期内,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具体措 施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 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 2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且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 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 40 招募说明书 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办理延期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 务,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41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