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建信恒稳: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时间:2018年07月05日 15:04:35 中财网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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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年
10月
8日证监许可
[2011]1596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年
11月
22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
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年
5月
2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年
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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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4
第二部分释义
....................................................................................................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3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5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44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6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62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6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7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76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81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8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2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0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33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5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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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前言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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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合同》:《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4、《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9、基金或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10、招募说明书:《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
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
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
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
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
其定期的更新;


11、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建信恒稳价值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发售公告:《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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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告》;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
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4、《业务规则》:《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15、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17、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8、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0、基金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1、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2、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23、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
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合同》当事人: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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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
机构;


29、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0、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的期限;
31、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2、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3、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

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日/天:公历日;
35、月:公历月;
36、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8、T日: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9、T+n日: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0、认购: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42、申购: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3、赎回: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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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4、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
形;


45、基金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46、交易账户: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7、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8、基金转换: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基金收益: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51、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3、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54、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
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5、指定媒体: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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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


56、不可抗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7、流动性受限资产: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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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
9月
19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
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
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
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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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
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2005年
9月出任建信基金公司总裁,
2018年
4月起任建信基金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
政管理专业,获博士研究生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
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
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
书、高级经理;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
3月出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8年
4月起任建信基金公司总裁。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
蓄证券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
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总裁。1990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
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
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
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
官。1989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
新加坡法兴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
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华淑蕊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毕业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长春日报》新闻中心农村工
作部记者,湖南卫视《听我非常道》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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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副总裁、锦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
务七部副总经理、理财中心总经理、财富管理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理、副
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MD)。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
研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
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金资本跨境股权投资部顾问。

1994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1996年毕业于耶鲁
大学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
国民银行、野村证券亚洲、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
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
EMBA学位,全国会
计领军人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
会计师。1999年
10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马美芹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1984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
学院,获学士学位,2009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1984年加入建设银行,历任总行筹资储蓄部、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部
副处长、处长、资深客户经理(技术二级),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个人
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2018年
5月起任建信基金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
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
学士,2009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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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进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
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总监
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1995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
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
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经理、代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
经理。2003年
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
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年
8月加入建
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副
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资深会员。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
2010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

2006年
12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



3、公司高管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历任审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
理、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年
9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
和首席战略官;2013年
8月至
2015年
7月,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
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年
8月
6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2015年
8月至
2017年
11月
30日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2017年
11月
30日起兼任建信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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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
分行,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年
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
部,从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年
9月加入建信基金
管理公司,一直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
作)、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年
8月
6日起任我公司副总
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年
7月至
1996年
8月在湖南省物
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
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
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
3月加入建信基金
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
8月
6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年
12月
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年
7月至
1998年
9月在福建省东
海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
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年
9月加入建信
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
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年
12月
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尚伟先生,硕士,权益投资部联席投资官。2004年
9月至
2007年
4月任长城伟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资顾问;2008年
8月至
2011年
7月任银华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2011年
7月加入我公司,历任
研究员、研究主管、研究部总监助理、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兼研究部总经
理助理、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联席投资官,2014年
11月
25日起任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9月
29日起任建信丰裕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
1月
24日起任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年
1月
30日起任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该基金于
2018年
2月
6日起转型为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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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吴尚伟继续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李涛先生:2011年
11月
22日至
2012年
5月
18日。

许杰先生:2012年
3月
21日
2017年
1月
24日。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乔梁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朱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陶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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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
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
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
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
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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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
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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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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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甲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
6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中

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京
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
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
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
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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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行长张金良先生,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
兼任
IT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
国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兼
任中国光大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
行筹备组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曾兼
任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现
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年
3月
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98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
规模
2733.95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
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
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
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
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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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
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
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
(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
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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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资等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
www.ccbfund.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甲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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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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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cmbchina.com

(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10)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
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1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1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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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1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号
4号楼
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栋
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弄
61号
10号楼
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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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层


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2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2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23)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24)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号国际大厦
A座
1504/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25)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号鹏润大厦
B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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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27)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号
1807-5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28)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29)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30)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层
01B、02、03、04单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http://www.fujiwealth.cn/

(3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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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lufunds.com /

(32)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33)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34)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3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36)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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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
2座
11楼

电话:021-2323 8888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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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1年
10月
8日证监许可[2011]1596号文
核准。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


本基金自
2011年
10月
24日至
2011年
11月
18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
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
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
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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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
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
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
率按累计金额计算。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5万元人民币,
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
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
得撤销。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1年
11月
22日生效。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
≤M<500万元
0.8%
M≥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
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
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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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

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
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
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

获得的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

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份基金份额。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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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募集期利息和股票的处理方式

截至
2011年
11月
22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868,246,359.39元,本
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69,421.62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1,608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人民币
1.00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868,315,781.01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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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
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成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
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1年
11月
2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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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
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
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2年
1月
4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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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
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
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
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资金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在
T+7日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账户。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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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
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0元
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
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
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
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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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
≤M<500万元
1.0%
M≥500万元
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7日
≤持有期<
1年
0.5%
1年
≤持有期
<2年
0.25%
持有期
≥2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长于
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
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年指
365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
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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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份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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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
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
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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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
2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
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全部或
部分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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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
限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4、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个或
2个以上开放日
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
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
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
支付赎回款项,延续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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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

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

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

开办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事项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且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其他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
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
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
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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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动态的资产配置平衡当期收益与

长期资本增值,争取为投资人实现长期稳健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债券、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股指期货、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权证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

20%-70%,其中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投资范围将及时做出

相应调整,以调整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三、投资理念
以利息收益强化获利基础,以资本收益拓展获利空间:主要投资于相

似条件下到期收益率较高的优良债券品种以及价值型股票,通过构建债券
与股票的动态均衡组合,同时适时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追求稳定
的债息收入和长期的资本增值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前)。(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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