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件]新兴铸管: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铸管”或 “发行人”)公开发行的2011年公司债券(10年期品种,债券代码“112027”,简 称“11新兴02”,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 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公司债 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 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2016年9月29日,发行人将所持有的四川三洲精密钢管有限公司60%股权在北 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只产生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 洲特管”)一个受让方,双方于2017年1月4日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约定: 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为136,462,000.00元,三洲特管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中 的30%即40,938,600.00元在本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汇入北交所指定账户,剩余价款 95,523,40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且在1年内一并付清, 对于剩余价款由四川华星炉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炉管”或“保证人”)以保证的 方式提供担保。 鉴于三洲特管逾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及延期付款利息,2017年7月15日发行人向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三洲特管为第一被申请人,以四川华星炉管有限公司为第二被申请 人提起仲裁申请。 2018年3月2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了(2018)京仲裁字第0449号裁决书, 仲裁支持了发行人的仲裁请求。具体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36,462,000.00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以当期应付股权转让价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之标准、 向申请人支付自当期股权转让价款届满次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逾期违约金合计 6,304,544.40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以应付股权转让价款136,462,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 之五之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违约金; (四)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付律师费600,000.00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付担保费199,078.86元、保全费10,000.00元; (六)本案仲裁费675,253.99元(己由申请人全额预交),申请人承担20%,即 135,050.80元;被申请人承担80%,即540,203.19元;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 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540,203.19元; (七)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一)至(六〉裁决金额向申请人承担 连带偿付责任; (八)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上述裁决各项中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 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财产保全情况 发行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 三洲特管和华星炉管银行存款43,319,636.60元或查封三洲特管和华星炉管价值 43,319,636.6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限额 43,423,626.84元)提供担保。 2017年8月1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以及仲裁申请书等材 料提交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7年8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 民法院出具了(2017)川0113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财产。 2017年11月25日,发行人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提出补充保全申请,并请 求冻结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四川华星炉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286,592.5元 或查封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四川华星炉管有限公司价值104,286,592.5元的财 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限额104,286,592.5元)提供担保。 2018年1月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以及仲裁申请书等材料 提交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8年1月9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 法院出具(2018)川0113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财产。 三、三洲特管和华星炉管申诉情况 2018年4月25日,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四川华星炉管有限公司向北京市 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0449号裁决书。 2018年6月12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裁定(2018)京04民特141号, 裁定驳回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四川华星炉管有限公司的申请。 四、案件执行情况 发行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案处于执行阶段。 五、诉讼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根据裁定结果,发行人在该案中取得胜诉,虽然判决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但本次诉讼事项的裁定和执行情况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产生大的影响,对当 期利润或后期利润及偿债能力也无实际影响。 以上详见发行人于2018年6月30日公告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8-3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 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就发行人以上 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以下无正文) \\UBSPROD.MSAD.UBS.NET\UserData\SONGE\Home\Documents\新兴铸管\image2018-07-05-151517.png (本页无正文,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 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盖章页)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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