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国际实业:关于控股子公司出售部分资产的公告

时间:2018年07月05日 22:01:35 中财网


股票简称:国际实业 股票代码:000159 编号:2018-42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出售部分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况

为优化资产结构,提高存量资产效益,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中油化工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化工”)于2018年7月5日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
公司新疆哈密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哈密分公司”) 签署《加
油(气)站资产买卖合同》,将中油化工哈密分公司第一加油站及第二加
油站所属房产、土地使用权、设施设备、附属设施及加油站经营权出售
给中石化哈密分公司,参考评估价值确定第一加油站交易价格为5900万
元,第二加油站交易价格为680万元。


本次资产出售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虽未达
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因协议约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
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控股子公司中油化工及其子分公司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新疆石
油分公司及其哈密分公司存在成油品购销、仓储、加油站租赁等日常经
营业务,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方情况介绍

(一)出让方情况

出让方新疆中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中油化工成立于2003年3月,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650106745234098E,注册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南渠路西一巷2号,法定代表人王炜,主要经营业务:销售汽油、柴油、
液化石油气、石油原油、溶剂油、石脑油、甲醇、二甲苯、粗苯、燃料
油、煤炭、石油化工产品等;成品油零售;仓储服务,铁路运输代理服
务,房屋租赁,设备租赁等。本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二)受让方情况

受让方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新疆哈密石油分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新疆哈密石油分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748658128D,注册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哈巴公路西侧(北出口以北3公里),负责人郭华斌,主要经营业务:危
险化学品经营(汽油、煤油、柴油批发);沥青、润滑油、石脑油、石蜡、


化工产品销售等。


中石化哈密分公司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新疆石油分公司(原名
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石油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控制
人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截止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52,070.37万元,总负债
147,396.93万元,净资产4673.44万元,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108,302.83
万元,净利润-1535.45万元。


受让方中石化哈密分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本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
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倾斜或其他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情况介绍

(一)资产情况介绍

1、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为中油化工哈密分公司第一加油站及第二加
油站所属房产、土地使用权、设施设备、附属设施及加油站经营权。


第一加油站及油库主要资产包括:土地面积29399.58㎡,土地使用
权人为新疆中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办公营业及附属用房4169.99 ㎡;
共有加油机4台、加油枪8支、油罐7360立方及其配套装卸设施等。


第二加油站主要资产包括:土地面积3200㎡,土地使用权人新疆中
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第二加油站;办公营业用房403.44㎡;
共有加油机6台(3台使用)、加油枪6支、油罐150立方及其配套装卸
设施等。


2、第一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位于哈密市伊州区哈巴公路西侧石材工
业园区(北出口以北3公里),于2003—2004年由中油化工投资建设,
建成之初作为中油化工开拓东疆成品油市场的中转站之用,由中油化工
哈密分公司经营管理;第二加油站位于哈密地区巴里坤县天山路52号,
加油站整体资产于2010年2月由中油化工购买而来。


(二)经营情况

2010年4月,中油化工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新疆石油分公司签
订租赁协议,将上述两加油站及相关资产租赁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新疆哈密石油分公司经营, 自2010年5月1日起租,租期10年,目前
处于正常租赁状态。


两加油站拥有齐全的经营手续,加油站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权利人为
新疆中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新疆石油分公司承租后,《成品油零售经
营批准证书》经营主体变更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新疆哈密石油分公
司第一、第二加油站。


(三)主要资产情况

固定资产中房屋构筑物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情况:


序号

座落地

资产名称

面积(㎡)

结构/使
用权类型

产权证号

备注

一、第一加油站、油库

1

哈巴公路
西侧

加油站平房

126.22

砖混

哈市房权证2008字第9691号



2

办公楼

2903.14

砖混

哈市房权证2008字第9686号



3

别墅

630.67

砖混

哈市房权证2008字第9685号



4

宿舍

509.96

砖混

哈市房权证2008字第9687号



5

土地证

29399.58

出让

哈密市国用(2008)第0177号,
终止日期2053年



二、第二加油站

6

巴里坤县
天山路52


办公

200.88

砖混

字第00004923号



7

商业营业

202.56

砖混

字第00003950号



8

土地证

3200

出让

巴政国用(2009)第303号,终
止日期2044年





除上述资产外,第一加油站尚有警卫室、发油房和油泵房等,建筑
面积合计459.67平方米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该资产为中油化工所
有。


此外,第一加油站部分办公场所租赁给第三方,面积573.45 m2,
租期两年(2017年7月31日至2019年7月30日),租金7万元/年。

资产完成出售后,该房产租赁关系变更至受让方,租赁关系延续,不会
与承租方发生法律纠纷。


(四)其他说明

1、目前所有标的资产经营正常,不存在抵押、质押、重大争议、诉
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情况。


2、本次资产出售不涉及合并报表范围变化,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事
宜。


(五)资产评估情况

1、评估报告基准日及评估结果

中油化工、中石化哈密分公司共同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联资
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哈密分公司第一加油站、第二加油站成品油零售
经营相关资产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3月31日,出具了中
联评报字[2018]第949号和中联评报字[2018]第955号《资产评估报告
书》。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以资产持续使用为前提,经综合考
虑各种影响因素,本次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评估结
果为:第一加油站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3 月31日的账面值为


191.74 万元,评估值为5,625.55万元,评估增值5,433.81 万元,增
值率2833.95%;第二加油站的相关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值为125.05
万元,评估值为526.34 万元,评估增值401.29 万元,增值率320.90%,
两加油站总评估值为6151.89万元。


2、具体评估方法及各评估结论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为中油化工哈密分公司第一加油站和第二
加油站的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中以持
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从产权持有单位各单项资产的价值构成来看,
可以从市场上调查到评估对象各项资产的重新购置或建造价值,从评估
方法应用的条件和可能性上,可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加油站成品油零
售经营相关资产组盈利能力主要是基于成品油零售业务形成的,其所对
应资料较全,预期收益和风险可以预测并以货币计量、预期收益年限可
以预测,因此本次评估适用收益现值法对两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相关
资产组的价值进行评估。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委估对象
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评估公司采用收益法和成本法对
两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相关资产组进行评估。


(1)成本法结论

根据成本法对两加油站进行评估,得出第一加油站资产账面原值
191.74 万元,评估值1,071.58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评估值900.45 万
元;土地使用权评估值171.13 万元。


第二加油站资产账面原值125.05,评估值138.72 万元。其中,固
定资产评估值87.30 万元;土地使用权评估值51.42 万元。


成本法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加油站资产组):

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一)哈密第一加油站资产组

固定资产

188.64

900.45

711.81

377.34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3.10

171.13

168.03

5,420.32

资产总计

191.74

1,071.58

879.84

458.87

(一)哈密第二加油站资产组

固定资产

55.66

87.30

31.64

56.85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69.39

51.42

-17.97

-25.90

资产总计

125.05

138.72

13.67

10.93





(2)收益法结论

经实施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及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采用收
益现值法对第一、第二加油站资产进行评估。



得出第一加油站资产在评估基准日账面值为191.74 万元,评估值
为5,625.55万元;第二加油站的相关资产的账面值为125.05 万元,评
估值为526.34 万元。


收益法评估结果(加油站资产组): 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一)哈密第一加油站资产组

资产合计

191.74

5,625.55

5,433.81

2833.95

(一)哈密第二加油站资产组

资产合计

125.05

526.34

401.29

320.90



(3)收益法评估过程

收益现值法对资产组进行评估将资产组未来收益转换成资产现值,
而将其现值作为待评估资产组的重估价值。收益现值法的基本理论公

式可表述为:资产的重估价值=该资产预期各年收益折成现值之和。


本次评估是建立在评估基准日所具备的经营能力的基础之上,对两
加油站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


收益法评估主要指标:收益指标、折现率。


收益现值法的基本公式如下:





式中: P 为资产组评估价值; Ri为第 i 年资产预期收益;Pn为期
末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回收值;n 为资产的经营期限(按土地使用年限确
定,第一加油站年限至2053年,第二加油站年限至2044年);r为折现
率。


①收益指标,收益口径包括资产使用过程中的产生的现金流量(R)
和最终处置时产生的现金流量(Pn)。其中,资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
流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R=EBIT+折旧摊销-资本性支出

EBIT 为息税前利润,其计算公式如下:

EBIT=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
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其中:资本性支出=资产性更新投资+营运资本增加额+新增长期资产
投资(新增固定资产或其他长期资产)

在本次资产评估中,考虑到资产组的相关特点,采用了持续经营假
设前提,按资产组有效使用年限确定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最终处置时产
生的现金流量(Pn)包括期末固定资产回收和期末营运资本回收。


本次评估中对未来收益的估算,主要是在参考中石化哈密公司提供


的财务数据揭示的各类不同业务的收入、成本和财务数据的核实以及对
行业的市场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第一加油站经营历史、市场需求
等综合情况做出的一种专业判断。预测时不考虑其它非经常性收入等所
产生的损益。最终形成现金流量预测(见评估说明)。


②折现率,本次评估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加油站成品
油零售经营相关资产组的折现率r:公式:



其中:

We:由权益资本价值与投资性资产价值得到100%;

Rd:付息债务成本:本次评估基准日日无付息债务,则确定 rd=0%;

Wd:由付息债务价值与投资性资产价值计算得出0%

Re:权益报酬率,公式:

re = rf + βe×(rm - rf) +ε

式中 rf:无风险报酬率,参照国家近五年发行的中长期国债利率的
平均水平,取值3.95%;

rm:市场预期报酬率(所得税前),参照国内上市公司(剔除异常值
后)近五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0.41%(税后),根据匹配原则,需将该
数据还原为税前收益率(剔除异常值后)13.88%;

βe:被评估资产组所在行业预期市场风险系数,取值1.0402%;

ε:资产组整体风险调整系数,取值2%;

计算结果:折现率为16.28%。


(4)评估结果的差异分析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得出的第一、第二加油站资产组资产价值分别
为5,625.55 万元和526.34 万元,比成本法评估得出的第一、第二加油
站成品油零售经营相关资产组评估价值1,071.58 万元和138.72 万元
分别高4,553.97 万元、387.62 万元,差异率为424.98%和279.42%。

两种评估方法差异的原因主要是:第一点因为成本法评估是以资产的成
本重置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投入(购建成本)所耗费的社会必要
劳动,这种购建成本通常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变化而变化;第二点因为收
益法评估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的产出能力(获
利能力)的大小,这种获利能力通常将受到宏观经济、政府控制以及资
产的有效使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5)评估结果的选取

考虑到第一、第二加油站的盈利能力主要基于成品油零售经营权相
关资产组,而成本法仅从资产购建的角度反映加油站的价值,其中无法
体现因成品油零售经营所带来的超额收益。故本次评估以收益现值法评
估结果作为第一、第二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相关资产组的评估结果,
即第一、第二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相关资产组评估价值为5,625.55 万


元和526.34 万元。


本次评估结果为不含税价,未考虑实际交易时可能产生的税费。本
次评估测算对于第一、第二加油站采用的收益数据的取值是建立在假设
产权持有单位业务能够以预测的经营模式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的。


评估具体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


四、合同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本资产出售方“新疆中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为
本资产购买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新疆哈密石油分公司。


1、本次转让资产为中油化工哈密分公司第一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加油站资产(包含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全部地面、地面以下
所有资产(含加油站经营资质)。


其中第一加油站交易价格为5900万元,其中房产土地3520万元,
机器设备2380万元。第二加油站交易价格为680万元,其中房产土地类
资产590万元,机器设备类资产90万元。


2、价款支付方式

第一次付款: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五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款的10%。


第二次付款:待甲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完毕并交付乙方起十日
内,乙方向甲方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


第三次付款:待甲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完毕并交付乙方起十日
内,乙方向甲方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


第四次付款:剩余10%的款项待本合同签订一年期满后,如未发生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该转让加油站资产税务或其它方面的法律纠纷,乙
方应当于十日内再全部付清。


乙方每次付款前,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等额正式不动产销售发票和
其他正式发票,并将交税凭证复印件交乙方保存,乙方凭票付款。


3、目前加油站土地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甲方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第一加油站土地出让期限为2003年7月3日
至2053年7月2日;第二加油站土地出让期限至2044 年 3 月17日。

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有义务在第三次付款前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将
《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到乙方名下。


4、甲方向乙方声明并承诺如下:

(1)甲方保证依据中国法律具有出卖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及
其附属设施的资格,出卖该加油站的行为需要股东或董事会批准,甲方
应确保已经得到股东或董事会的书面同意并保证该书面同意的真实性,
该书面同意向乙方备案。


(2)甲方对出卖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完
全的所有权,对于出卖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获得出让的国有土地
使用权。


(3)出卖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国有土地使


用权之上未设置抵押权、典权以及其他形式的物权。


(4)出卖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属设施及国有土地使
用权之上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的。


(5)出卖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属设施系合法建筑,
已经获得相应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出卖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
和其附属设施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保、卫生、市容、消防等方面的规
定。如果出卖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属设施因甲方的原因
而被罚款,甲方承担交付罚款的义务,并且有义务使出卖的本合同第一
条载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属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免于以后被处罚。


(6)甲方保证出卖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符合
国家安全规定,并且符合加油站营业的安全要求。


(7)对属于甲方所有的乙方目前已承租加油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
优先租赁权、优先承包权、优先购买权、优先合资合作权等优先权利。


5、鉴于本转让合同的特点与实际需要,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特
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
款为准。本合同签订前,乙方自2010年5月1日起已承租本合同标的加
油站资产并处于实际占用正常营业状态,双方共同确定:

(1)本合同生效时,除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外,其它该加油
站资产、经营应具备的各种资料、证件原件等有关证照,视为甲方已经
履行移交,双方不再另行办理交接手续。


(2)本合同生效、收到乙方第一笔价款后,双方依法办理房屋产权
证、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完成后,甲方全部转让资
产移交手续履行完毕。


(3)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过户变更完成后,双方另行签订合
同解除转让资产原租赁合同,租金自房产土地产权证完成变更登记之日
起不再收取。


(4)乙方收购加油站后被拆迁或将被拆迁,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
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6、违约责任

下列行为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向乙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加油站财产和证照;或
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交付加油站;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
交付价款;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证照的完善、变更、代办义务,致使
乙方不能正常使用加油站的;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规定,作出虚假声
明或未履行承诺;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办理房产、土地使用权产权
变更登记的;甲方恶意不接收乙方支付的合同价款,导致合同目的无法
实现;双方违反合同其他规定的。


7、违约救济措施

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
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一方根本违约,造成另一方履行合同对自


己重大不利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
约方应当向另一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为了实现权益而支出
的调查费用、律师费用、取证费用、诉讼仲裁费等;违约方承担违约责
任后,仍应当继续全面履行合同。


双方特殊约定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

由于甲方原因终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合同总价的5%。由于
乙方原因终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合同总价的5%。


违反合同第三条价款支付方式,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按应付款项金额
的5%;违反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3%。


非甲乙双方恶意造成延期付款或过户,迟延30日内互不追究违约责
任,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8、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成立。

经甲方实际控制人(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关董事会、股
东大会批准后立即生效。双方应按本合同书全部条款所约定的事项完整
全面地履行合同。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交易价格参照评估价格确定,
交易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资产出售
事宜的评估机构为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评估机构的选聘符合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评估机构与公司、交易双方及标的资产无关联关
系,其具有独立性,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经对资产
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的认真审阅,认为此次评估假设和结论合理。此次
资产评估采用了成本法和收益法,考虑到成本法仅基于资产构建的角度
反映加油站的价值,而两个加油站的收益和运营主要基于成品油零售经
营权相关资产组,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无法体现相关资产的预期收益和未
来经营效益,所以此次两个加油站评估方法选取收益法估值相对合理。

收益法评估是基于两加油站经营数据及分析,通过评估参数的选取计算
得出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评估指标与参数取值合理,依据充分,评估
价格合理。


本次交易的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资产出售,有利于盘活公司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结构,对公司
主营业务不构成不利影响。




六、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该资产出售事项和会议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交易定价合理,交易双方选聘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
书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与公司、
交易双方及标的资产无关联关系,具有独立性。评估采用成本法和收益
法,评估假设和结论合理,因考虑到成本法仅基于资产构建的角度反映


加油站的价值,无法体现相关资产的预期收益和未来经营效益,收益法
评估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的产出能力(获利
能力)的大小,评估方法选取收益法估值相对合理。在评估过程中,收
益法计算公式符合评估原理,指标和参数选取客观,依据充分,评估价
格合理。




七、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1、本次资产出售完成后,中油化工哈密分公司债权债务由中油化工
承担,中油化工拟对哈密分公司进行工商注销。


2、中油化工哈密分公司未设置专职的岗位编制,出售不涉及工作人
员岗位变动问题。


3、本次资产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公司生产经营。




八、本次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背景和目的

随着中石油、中石化及地方企业的油品零售网点布局日益增多,地
区加油站市场竞争加剧,为确保经营收益,2010年4月,中油化工与中
石化哈密分公司签订了《加油站租赁合同》,将哈密分公司两加油站整体
租赁与中石化哈密分公司。随着国家环保政策力度加大,自治区安全、
环境保护等地方标准相应升级,中油化工哈密分公司两加油站及其附属
设施的设备装置需进一步提升改造,需要持续资金投入,增加运营成本,
进而降低资产运营效益。为优化资产结构,降低资产运营成本,实现经
营利润最大化,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决定将哈密第一、第二加油站及
其附属设施出售给原租赁方中石化哈密分公司。中石化哈密分公司为中
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销售公司的分支机构,受让本资产主要是
为了进一步扩充其自有零售终端,增加网络布局。


中油化工为公司能源产业发展战略的运营平台,立足于石油石化产
品的批发、仓储和运输业务,坚持稳健发展方针,积极拓展油品业务产
业链,实现创新驱动、产效并重,通过项目投资、优化资源配置,打造
出新能源与传统能源有机结合的产业结构。中油化工主要立足疆内市场,
以油品及化产品采储及批发为主,其子公司新疆昊睿新能源有限公司以
新能源生物柴油的生产销售为主,子公司托克马克实业炼油厂主要立足
中亚吉尔吉斯斯坦市场,开拓布局中亚的采销市场,已初步构建了传统
能源与新能源有机结合的产业链。中油化工在乌鲁木齐头屯河区建有近
20余万方库容库区,并配套有铁路专用线,油品经公路、铁路收发均较
为便利,且油库配套运行设施设备完备,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
未来公司将加大产业集中度,大力发展以乌鲁木齐市为中心的油品产业
链。对公司体系内低效资产进行处置,有利于加快公司油品产业结构的
优化调整,突出新能源与传统能源结合的产业结构优势,健全与完善公
司油品产业链。



(二)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资产出售经初步估计对公司本年度净利润影响约为2300万元
左右(该数值为公司预测数,最终尚待税务部门核定后确定),本次交易
实现后,将增加公司当期利润及现金流,本次交易不影响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本次出售资产回收资金可用于公司主业发展,对油品产业提供有效
的资金支持。本次资产出售不会对公司后期整体的油品经营业务造成不
利影响。


公司对交易方支付本次资产出售款的支付能力进行了了解,交易方
对是否有能力支付本次交易款作出了书面确认。




九、风险提示

本次资产出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能
否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




十、其他说明

本次股权转让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需提交
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资产评估报告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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