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光大尊盈半年: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7月)
光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注册文件名称: 2015 年 10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光大 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2311 号)、 2016 年 11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光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 [2016]2959 号)和 2017 年 4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光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 602 号)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转型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在投 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国债期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以及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下特有的申购赎回相关 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 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 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 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 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 的不确定性 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本基金自转型为“光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5 月 22 日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 8 年 6 月 5 日复核了本次招募说明书中与基金 托管业务有关的更新内容。 目 录 一、绪言 ................................ ............... 1 二、释义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8 四、基金托管人 ................................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九、基金的投资 ................................ ......... 39 十、基金的业绩 ................................ ......... 4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5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5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3 十七、风险揭示 ................................ ......... 7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1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11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光大 保德信 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由光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 、基金管理人: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光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光大保德信尊 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光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光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自转型为“光 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发售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 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的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36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5 、大额赎回申请人: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单个赎回申请人 46 、小额赎回申请人: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的份额不超过前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单个赎回申请人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 、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5 、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6 、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前后端认购费或申购费,而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7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8 、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至半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半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以此类推。半年度 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9 、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 长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封闭期结束日的下 一个工作日 60 、半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 6 个月期满后的对应日期,若 6 个月期 满后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 6 个月期满后该月的最后一日。如该对日为非 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1 、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募集 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 年的开放式基金 62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 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 资金 63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5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6 、养老金客户:指 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67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 2004 年 4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42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 6 层至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北区 3 号楼) 6 层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股 权 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持 55% 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45% 的股权 电话:( 021 ) 80262888 传真:( 021 ) 80262468 客服电话: 4008 - 202 - 888 网址: www.epf.com.cn 联系人:殷瑞皞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林昌先生,董事长,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 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南方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光 大证券助理总裁。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Glenwyn P. Baptist 先生,副董事长,美国西北大学管理系硕士学位, CFA , 美国国籍。历任保德信金融集团企业金融部助理副总裁、保德信金融集团研究部 总监、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管理部首席运营官、保德信金融集团市场及业务管理 部共同基金总监、保德信金融集团投资管理部首席投资官、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 管理部总裁兼首席投资官。现任保德信国际投资总裁兼 CIO 。 包爱丽女士,董事、总经理,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贝莱 德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员、经理、业务负责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 负责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发展团 队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督察长、 副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 葛新元先生,董事,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南京大学博士后,中国国籍。历任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湘财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 工程首席分析师、衍生品部副总经理,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首席分析师、副 所长。现任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俞大伟先生,董事,同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国国籍。历任江苏东华期货 有限公司苏州办交易部经纪人,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交易部经理,河 南鑫福期货有限公司苏州代表处经理,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苏州营业部副 经理、经理,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 王俪玲女士,董事,美国波士顿大学硕士,曾任荷兰银行(中国台湾)的法 务长,联鼎法律事务所(中国台湾)、泰运法律事务所(中国台湾)律师。现任 保德信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兼区域顾问(中国台湾)。 夏小华先生,独立董事,复旦大学政治经济学系学士,中国国籍。历任交通 银行研究开发部经济研究处处长、研究开发部副总经理,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常务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金德环先生,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硕士、教授 ,中国国籍。曾任上海财 经大学财政金融系教研室主任、财政系副主任、证券期货学院副院长。现任上海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证券研究中心主任。 郑志先生,独立董事,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 曾任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上 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现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2 、监事会成员 孙佚先生,监事长,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历任交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产 品策划经理,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兼 综合处处长。现任光大国 际营运总监。 颜微潓女士,监事,新加坡国立大学经济和数学双学士,马来西亚国籍,香 港证券业协会会员。历任新加坡 Farenew Mondial 投资私人有限公司分析员, DBS 唯高达亚洲有限公司合规经理,香港交易所上市部副总监,富通集团亚洲区域合 规总监。现任香港保德信亚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首席合规总监。 王永万先生,监事,吉林财贸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士。曾任海口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海口营业部、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 计主 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林昌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简历同上。 包爱丽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常青先生,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化学系教师,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高级 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北京办事处主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总监等职务, 2010 年 7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监察 稽核部总监、战略发展部 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兼风险管理部总监。 盛松先生,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交易部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2003 年参加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2004 年 4 月起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兼光大保德信量化 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梅雷军先生,吉林大学博士。曾任深圳蛇口安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部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电脑部总经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一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客户服务中心 总经理。 2004 年 7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 总经理兼首席运营总监。 董文卓先生,中山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习研究助 理、研究员,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平安养老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另类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年金基金经理、专户投资经理、基本养老投资经理等。 2017 年 5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 总监。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蔡乐女士,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 2017 年 05 月 23 日至 2018 年 3 月 23 日。 沈荣先生,硕士, 2007 年获得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学位, 2011 年获得上 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学位。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9 月在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 (集团)有限公司任职 CAD 开发工程师; 2011 年 6 月至 2012 年 3 月在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任职行业研究员; 2012 年 3 月至 2014 年 4 月在宏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任职行业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 2014 年 4 月至 2017 年 6 月在平安养老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债券助理研究经理、投资经理; 2017 年 7 月加入光大保 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现任光大保德信货 币市场基 金、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添天盈 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多策略智选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盛松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兼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文卓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戴奇雷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光大保德信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 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晓凤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专户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 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 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 的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4 )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 、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 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 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 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 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 2 )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一,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 我评估和分析,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二,管理层下属的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 责风险管理工作,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评估和分析 风险的重大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 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 3 )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 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 4 )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 5 )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 部风险控 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 、内部控制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 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 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 1 )监事会 ——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 2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 ——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 3 )监察稽核部 —— 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 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 5 、内部控制层次 ( 1 )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 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负直接责任; ( 2 )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 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 责任; ( 3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 、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 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 1 )《公司章程》 —— 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 2 )内部控制大纲 —— 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 3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 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 司财务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办法、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 务连续制度等; ( 4 )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 —— 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 1997 年 04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7]6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亿陆仟玖佰柒拾叁万贰仟叁佰零伍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12 】 1432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 0574 - 89103171 2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底,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67 人,平均年龄 29 岁, 100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 技术职称。 3 、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 2012 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 产托管的资格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 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 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基 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 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7 年 12 月底,宁波银行共托管 58 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规模 770 亿元。 4.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 )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 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 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 4 )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 完整。 ( 5 )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宁波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 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 的例外。 (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 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审计 内控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基金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 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 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 6 层至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北区 3 号楼) 6 层至 10 层 电话:( 021 ) 80262466 、 80262481 传真:( 021 ) 80262482 客服电话: 4008 - 202 - 888 联系人:王颖 网址: www.epf.com.cn (二)代销机构 无 (三) 登记机构 名称: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 6 层至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北区 3 号楼) 6 层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 021 ) 80262888 传真:( 021 ) 80262483 联系人:杨静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全称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 : 毛鞍宁 电话: ( 021 ) 22288888 传真: ( 021 ) 22280000 联系人: 蒋燕华 经办 会计师 : 蒋燕华、王俊丽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7 年 3 月 20 日至 2017 年 5 月 17 日,本次募集的 最终有效确认净认购金额为 3,509,998,000.00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 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90,450.00 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 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共计 3,510,088,450.00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 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包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5至20个工作日,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非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申购费),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低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可遵 循相关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直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3、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最高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 额部分基金份额将由登记机构发起强制赎回;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且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前端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06% 100万元(含100万元)到500万 元 0.03%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交易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0% 100万元(含100万元)到500万 元 0.30%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交易1000元 2、A类和C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对于持有满一个封闭期的基 金份额,在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对于基金份额在申购生效后进入封闭期前申请 赎回,则按下表所示规则收取赎回费: 持续持有期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一个封闭期 0.50% 持有满一个封闭期的基金份额 0 3、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大于等于7日但持有不满一个封闭期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T日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60%,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60%)=4,970.18元 申购费用=5,000-4,970.18=29.82元 申购份额=4,970.18/1.2000=4,141.82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T日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 得到4,141.82份基金份额。 例4:某投资人在T日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 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元 申购份额=5,000/1.2000=4,166.67份 即投资人T日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4,166.67份基 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5: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大于等于7日但持有不满1个封闭期,对应赎回费率为0.5%,该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1500=11,500.00元 赎回费用=11,500×0.5%=57.50元 净赎回金额=11,500-57.50=11,442.50元 例6: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满1个封闭期,该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10,000×1.1500=11,50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 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 确认。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当 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 以上(“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 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 日未被全部确认,对于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 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 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本开放期结束 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 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仅为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延期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