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华安聚利18个月定开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聚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时间:2018年07月11日 12:32:21 中财网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华安聚利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华安聚利
18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
2018年
7月
10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
发布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聚利
18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聚利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安聚利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聚利
18个月定开债”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
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安聚利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8年
7月
17日起,至
2018年
8月
8日


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聚利
18个月定开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1


联系人: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33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华安聚利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降低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简称“《议案》”,详见附件一)。


以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
<关于华安聚利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降低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的说明》(简称“《说明》”,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8年
7月
16日,即
2018年
7月
16日下午交
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
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
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
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
专用章(以下简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
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
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
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
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2


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
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
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
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
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
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8年
7月
17日起,至
2018年
8月
8日
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
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
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安聚利
18个月定开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聚利
18个月定开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3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33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


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
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
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
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
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
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4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
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本次议案如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持有人大会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华安聚利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
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
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
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5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huaan.com.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
服务电话
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华安聚利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基金管
理费率的议案》
附件二:《华安聚利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华安聚利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基金管

理费率的议案》的说明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
7月
11日

6


附件一:《关于华安聚利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基金管理费
率的议案》

华安聚利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华安聚利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1、将基金管理费率从
0.80%降低到


0.45%;
2、根据前述变更修订《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降低基金管理费率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
<关于华
安聚利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
7月
10日

7


附件二:《华安聚利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华安聚利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华安聚利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降低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请以打
“√”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
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
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且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
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华安聚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
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
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安聚利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下载并打印,在填
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8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8年
8月
8日的以通讯
方式召开的华安聚利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
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9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

章后均为有效;
2、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3、本授权委托书中的“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华安聚利
18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
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
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
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安聚利
18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4、以上授权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日
的未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则其授权无效。


10


附件四:《关于华安聚利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基金管
理费率的议案》的说明

华安聚利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聚利
18个月定开债”或“本基金”)于
2016年
8月
9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
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聚利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1、将基金管理费率从
0.80%降
低到
0.45%;
2、根据前述变更修订《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本次华安聚利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的方案需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因此降低基金管理费率的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通过的可能。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权
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华安聚利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须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华安聚利
18个月定开债降低基金管理费率的方案所
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
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11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将基金管理费率从
0.80%降低

0.45%。



2、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修改基金合同,根据上述的
变化,相应的修改基金合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综上所述,拟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针对上述事项修
订基金合同内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华安聚利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华安聚利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于
2016年
8月
9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募集规模达
1,704,527,032.60份基金份额,已顺利运作至
今。



2、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保证基金合同修订的合法合规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修订基金合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基
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华安聚利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
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
支。


三、降低基金管理费率的可行性

12


1、法律可行性

在《基金法》第八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对基金持有大会的召集人、召
开形式以及其相关事宜都作了规定与说明,这为基金持有大会的召开流程
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降低基金管理费率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华安聚利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的
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事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投资者进
行了充分沟通,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本基金将公告修订后的
《华安聚利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降低管理费率事项进行了充分
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


因此,降低基金管理费率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四、降低基金管理费率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降低基金管理费率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
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
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降低基金管理费
率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
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
备。


如果降低基金管理费率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
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降低基金管理费率的

13


议案。



附件:《华安聚利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具
体修改内容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之“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原文: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


修订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5%÷当年天数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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