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华通医药: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华通医药 公告编号:2018-041号 说明: C:\Users\dell\AppData\Local\Temp\WeChat Files\564538741676543792.jpg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Huato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轻纺城大道1605 号)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一八年七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医药”、“发行人”、“公司”或“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 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2018年6月12日披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的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中,“报告期”特指“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如 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相同。 第二节 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华通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8040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2.24亿元(224万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2.24亿元(224万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18年7月13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18年6月14日至2024年6月13 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18年12月21日至2024年6月 13日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 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 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 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 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 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可转债采用股份质押和保证的担保 方式,出质人钱木水、沈剑巢、朱国良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 行质押担保,钱木水、沈剑巢、朱国良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A-,评级机构为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第三节 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43号)核准,公司于2018年6月14 日公开发行了224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24亿元。 发行方式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 售的部分)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 足2.24亿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 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基数为22,400万元,包销比例不超过30%,即最大 包销金额为6,720万元。 经深交所“深证上[2018]308号”文同意,公司22,4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 于2018年7月13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华通转债”,债券代码 “128040”。 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已于2018年6月12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 Zhejiang Huato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华通医药 股票代码: 002758 注册资本: 2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钱木水 注册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轻纺城大道1605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轻纺城大道1605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16184714D 邮政编码: 312030 电话: 0575-85565978 传真: 0575-85565947 电子信箱: sxhtyy@sxhtyy.net 公司网址: www.sxhtyy.net 经营范围: 批发: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 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 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凭《药品经营许可证》经 营);中药材收购;医疗器械(详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浙绍食 药监械经营许20140010号)。食品经营(凭许可证经营),批发、 零售:日用百货、化妆品、消毒用品、无需审批的医疗器械; 商品信息咨询;房屋租赁;国内广告代理、发布、设计、制作。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及其股权变动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及股权变更情况 1、有限公司阶段 上市公司前身为绍兴县华通医药有限公司,设立于1999年8月16日。由县 供销社、绍兴县柯桥供销合作社、绍兴县马山供销合作社、绍兴县平水供销合作 社、绍兴县鉴湖供销合作社与钱木水等45名自然人共同以货币出资作为绍兴县 华通医药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后经过增资和股权转让,公司股东变更为绍兴县 华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43名自然人。 2、股份公司阶段 (1)股份制改造 2010年9月8日,绍兴县华通集团有限公司、钱木水等原股东作为股份公 司发起人,以绍兴县华通医药有限公司截至2010年7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 产32,132,789.01元按1.07109:1的比例折合股本3000万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公司于2010年10月21日在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成 立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股份数额 (万股) 股份比例 1 绍兴县华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50.00 35.00% 2 钱木水 478.50 15.95% 3 沈剑巢 225.00 7.50% 4 朱国良 150.00 5.00% 5 周志法 105.00 3.50% 6 童建成 90.00 3.00% 7 沈建林 90.00 3.00% 8 沈柳生 60.00 2.00% 9 陈培炎 60.00 2.00% 10 叶兴法 60.00 2.00% 11 詹翔 45.00 1.50% 12 孔红红 40.50 1.35% 13 倪赤杭 37.50 1.25% 14 裘孝纲 37.50 1.25% 15 庞金火 30.00 1.00% 16 孙晓峰 30.00 1.00% 17 方震霄 30.00 1.00% 序号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股份数额 (万股) 股份比例 18 杜卫祥 30.00 1.00% 19 陈刚 30.00 1.00% 20 王春雷 30.00 1.00% 21 谢筱敏 30.00 1.00% 22 俞国娟 30.00 1.00% 23 王华刚 30.00 1.00% 24 缪丽华 30.00 1.00% 25 高志贤 23.25 0.78% 26 李墨林 19.50 0.65% 27 占真木 17.25 0.58% 28 韩鹏 15.00 0.50% 29 陈华 13.50 0.45% 30 田利洪 11.25 0.38% 31 陆白玉 9.00 0.30% 32 董焕民 9.00 0.30% 33 王连波 7.50 0.25% 34 金兴荣 7.50 0.25% 35 李春华 7.50 0.25% 36 董丽娟 7.50 0.25% 37 马卫星 7.50 0.25% 38 毛国祥 6.00 0.20% 39 宋子钦 5.25 0.18% 40 孔盈盈 1.50 0.05% 41 朱传林 0.75 0.03% 42 吴介华 0.75 0.03% 43 朱玲芝 0.75 0.03% 44 李虹 0.75 0.03% 合计 3,000.00 100% (2)2011年5月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 发行人在2011年5月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上通过了董事会提出的增资 扩股议案,决定由原股东浙江绍兴华通商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2月绍 兴县华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浙江绍兴华通商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钱木 水、沈剑巢、朱国良、周志法、叶兴法以及新股东浙江广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中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翔辉五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货币方式认购公司共计1,200万股股份,增资价格为每股8元。本次 增资扩股完成后各股东所持股份及其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股份数(万股) 股份比例 1 浙江绍兴华通商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70.00 35.00% 2 钱木水 593.34 14.13% 3 沈剑巢 279.00 6.64% 4 朱国良 186.00 4.43% 5 周志法 130.20 3.10% 6 童建成 90.00 2.14% 7 沈建林 90.00 2.14% 8 沈柳生 60.00 1.43% 9 陈培炎 60.00 1.43% 10 叶兴法 74.40 1.77% 11 詹翔 45.00 1.07% 12 孔红红 40.50 0.96% 13 倪赤杭 37.50 0.89% 14 裘孝纲 37.50 0.89% 15 庞金火 30.00 0.71% 16 孙晓峰 30.00 0.71% 17 方震霄 30.00 0.71% 18 杜卫祥 30.00 0.71% 19 陈刚 30.00 0.71% 20 王春雷 30.00 0.71% 21 谢筱敏 30.00 0.71% 22 俞国娟 30.00 0.71% 23 王华刚 30.00 0.71% 24 缪丽华 30.00 0.71% 25 高志贤 23.25 0.55% 26 李墨林 19.50 0.46% 27 占真木 17.25 0.41%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股份数(万股) 股份比例 28 韩鹏 15.00 0.36% 29 陈华 13.50 0.32% 30 田利洪 11.25 0.27% 31 陆白玉 9.00 0.21% 32 董焕民 9.00 0.21% 33 王连波 7.50 0.18% 34 金兴荣 7.50 0.18% 35 李春华 7.50 0.18% 36 董丽娟 7.50 0.18% 37 马卫星 7.50 0.18% 38 毛国祥 6.00 0.14% 39 宋子钦 5.25 0.13% 40 孔盈盈 1.50 0.04% 41 朱传林 0.75 0.02% 42 吴介华 0.75 0.02% 43 朱玲芝 0.75 0.02% 44 李虹 0.75 0.02% 45 浙江广晋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 250.00 5.95% 46 杭州中鼎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 122.60 2.92% 47 绍兴翔辉五期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 162.96 3.88% 合计 4,200.00 100% 2012年10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函(2012)95号”《浙 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确认 的函》,对华通有限在改制时涉及集体资产变更及后续股权变更的合法性进行了 确认。 (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38号文《关于核准浙江华通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股)1,4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共计人民币 14,000,000.00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226号文《关于浙江华通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于2015年5月27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发行后注册资 本变更为人民币56,000,000.00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的股本结构如 下: 股份类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42,000,000 75%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14,000,000 25% 总计 56,000,000 100.00% (三)发行人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1、2016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6年5月6日,经华通医药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以2015 年末总股本5,6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2016年6月8日,上市公司 实施了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公司总股本增至14,000万股。 2、2017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7年4月13日,经华通医药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以2016 年12月31日总股本14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1.1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本次 权益分派已于2017年5月12日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增至21,000万股。 除以上情形外,发行人首发以来未发生其他股本变动情况。 三、公司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股东类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124,113,283 59.10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85,886,717 40.90 合计 210,000,000 100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浙江绍兴华通商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5,125,000 26.25 2 钱木水 20,172,750 9.61 3 沈剑巢 8,387,250 3.99 4 朱国良 6,300,000 3.00 5 浙江大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伽利略壹号私 募投资基金 5,786,727 2.76 6 周志法 3,675,000 1.75 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通医疗保健 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220,642 1.53 8 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保险产品 2,108,840 1.00 9 上海臻界翊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16,827 0.82 10 皇甫俞佳 1,710,000 0.81 合计 108,203,036 51.52 四、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发行人目前主要从事医药批发和连锁零售业务,公司的医药物流业务主要为 批发、零售提供配套服务,中药饮片加工主要是为批发、零售提供加工服务,2011 年开始经营外部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 1、医药批发业务 药品批发业务的上游客户主要是药品生产企业和大型医药商业企业,下游客 户主要包括各种医疗机构和药店。公司依托自身较强的物流配送实力,与上游药 品生产企业、供应商和下游各级医疗机构、药店等结成紧密的合作关系,努力提 升自己的市场份额。 2、医药零售业务 发行人零售业务主要通过直营连锁药店进行,由总部对下属门店实行集中统 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和网点覆盖能 力,为消费者提供购药便利和性价比较高的药品。 公司坚持发展自己的直营门店作为优先考虑,报告期内公司已经根据新版 GSP的要求对原有加盟店进行了清理,截至2014年底发行人已无加盟店。 3、医药物流业务 子公司华药物流专门负责物流业务,在以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模式对公司医 药连锁、批发业务进行物流配送的同时,依托先进的物流配送设施、客户和市场 资源,以及物流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外部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外部第三方药 品物流是把原为公司自身批发、零售提供的配套仓储、物流服务向外部第三方提 供,只是服务对象的变化,并非一项全新的业务。 4、医药制造业务 子公司景岳堂属于医药制造企业,景岳堂拥有符合GMP要求的中药饮片生 产基地,生产加工中药饮片供母公司华通医药和子公司杭州景岳堂对外批发,也 供华通连锁零售,同时还生产风油精等外用液体制剂。2015年12月,景岳堂中 药配方颗粒项目被列入浙江省科研专项,并于2016年1月获得浙江省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关中药配方颗粒的《药品GMP证书》开始生产和销售中药 配方颗粒。 目前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医药的批发业务,按照中国证监会2012 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代码为F51)。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 发行人在商务部对2016年药品批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统计排名中位列第84 位,华通连锁在商务部对2016年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总额排名中位列第69位。 发行人子公司华药物流是浙江省第二家具有第三方药品物流资格的企业。公 司和子公司华药物流还承担了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导的浙江省“药品第三方 物流配送网标准化试点”工作,负责制订《农村药品配送管理规范》地方标准, 并参与制订《第三方药品物流专业企业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药品委托储存、 配送业务质量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标准。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药品流通业务,在药品连锁零售、药品批发和药品物流业 务领域面临的竞争如下: 1、药品零售行业的主要企业及竞争者 自发行人设立以来,药品零售业务一直坚持以发展直营门店为策略,主要原 因系直营店受公司总部直接控制,总部可以直接下达指令掌管所有的零售药店, 总部能够通过中央控制信息系统,及时了解药品的库存情况、销售情况以及所受 到的消费者青睐情况,据此通知物流公司适时向连锁药店配送药品,保证药品质 量监管,降低了经营风险,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 由于目前发行人的零售连锁门店主要集中在绍兴地区,因此公司医药零售业 务现阶段的竞争主要在绍兴市场,主要竞争对手也集中在绍兴地区。目前绍兴地 区主要竞争对手有浙江震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和浙江华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其 中,浙江震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简称“震元连锁”)为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代码000705)的控股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772万元,主要从事医药 零售连锁。浙江华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简称“华联连锁”)成立于2002年8月, 注册资本3,000万元。 发行人与本地区两家竞争对手在连锁业务上,各有特点,正面竞争较小。震 元连锁的销售收入较大比例来自于该公司旗舰店—震元堂老店(“中华老字号”), 其位于绍兴市区黄金地段,通过名医坐诊的方式来带动药品销售,因此单店年收 入很高。华联连锁比较注重药妆店模式,其药店除了销售常规药品以外,还出售 化妆品等日用品。 而华通连锁的门店多数分布在以村镇为主的农村和城市郊区市场,具有服务 “三农”的特色,由于农村市场具有人员分散的特点,单体药店的经营和销售规模 比城市药店要小。正是由于这一点,上市公司与绍兴地区两家连锁竞争对手的正 面竞争总体不激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本地区农村市场药品零售网点较少的不 足,发挥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2、医药批发行业的主要企业及竞争者 医药批发业务的优势和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上游供应商资源、下游客户网络、 现代物流能力、充足的资金支持四方面。 发行人不断深化基层配送服务,将药品直接配送到农村社区服务点和卫生室, 有力地延伸了农村地区的配送。发行人现有零售连锁业务直营门店85家,按地 区分全部在绍兴地区;按城乡分,农村地区61家、城市24家。 限于公司的资金实力、仓储物流能力等,报告期公司批发业务主要在绍兴地 区开展,因此上市公司在批发领域的竞争对手也主要集中在绍兴地区。目前在该 区域内主要竞争对手为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 码000705)成立于1993年3月,主营业务为医药商业的批发、零售和医药工业 产品销售。浙江震元的批发业务主要由其母公司本体进行,2016年浙江震元母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169,527.43万元。(数据来源: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报告) 发行人与浙江震元相比,批发业务规模要小于浙江震元,主要原因是批发业 务要占用较多资金,浙江震元是上市多年的公司,华通医药资金实力与其相比稍 弱。另外,发行人的批发业务在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中份额较高, 而浙江震元在县级以上大医院的份额较高,客户侧重有所区别,导致销售规模有 一定差距。此外,华通医药批发业务90%以上是面向医院、药店、诊所等终端客 户,商业调拨比例较低,浙江震元批发业务中向医药商业企业进行的商业调拨比 例较高。过去三年,发行人与浙江震元在批发业务上的差距在逐步缩小,未来随 着公司资金实力的提升,以及对县级以上大医院销售份额的增长,差距将继续缩 小。 3、医药物流行业的主要企业及竞争者 发行人是浙江省内第二家具有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资格的企业。2010年6 月公司建设完成了一期医药物流项目,项目建筑面积16,146平方米,最大存储 量达25万箱,日处理能力8,000箱,主要服务于上市公司的零售连锁业务和批 发业务,少部分用于外部第三方药品物流配送服务。由于发行人近几年业务发展 迅速,一期医药物流仓库已经饱和,2011年公司对一期医药物流项目进行改扩 建,本次改扩建被纳入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国家中央预算给予专项投资补助280万元。改扩建完成后的一期物流项目总仓储 面积约25,000平方米,已于2012年下半年投入使用,最大库存量达40万箱, 日处理能力12,000箱,总托位数量达到1万个。 发行人医药物流二期建设项目目前处于施工阶段,本项目建成以后将具有药 品的储存、分拆、拣选、配送等功能,能支持仓储总容量为60万件,日分拣能 力20,000件,日均配送量约10,000件,单日最大配送能力可达15,000件。 目前浙江省内具有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资格的企业主要为浙江英特物流有 限公司等,属于外部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潜在竞争对手。浙江英特物流有限公 司(简称“英特物流”)注册资本8,000万元,为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英特物流于2008年6月率先通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 成为浙江省首家具有第三方药品物流资质的企业,英特物流已投入使用的物流中 心面积达6万平方米,可提供集药品储存、验收养护、物流加工、装卸搬运、集 中配送和信息服务六大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英特物流支持客户终端30000 个,日发货量20000件,日处理订单行20000行,储存品规15000个,货位4 万个,库存25万件,销售200亿以上,年吞吐量1000万件以上的物流能力。(资 料来源于英特物流官方网站http://www.ytyywl.com/) 4、医药制造行业的主要企业及竞争者 发行人于2003年9月成立景岳堂,专门从事中药饮片、外用药制剂的生产 以及现代中药研发,先后荣获 “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 等荣誉。景岳堂目前已建成中药饮片生产线,并通过2010年新版国家药品生产 企业GMP认证,主要生产销售各类中药饮片。近年来,依托产品质量,景岳堂 的中药饮片业务迅速得到提升,已跻身成为浙江省中药饮片生产规模企业。2014 年成立杭州景岳堂,以期进一步拓展杭州市场。 上市公司在中药饮片领域的竞争对手主要集中在绍兴地区。目前在该区域内 主要竞争对手为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3月,浙江震元出资设立了绍 兴震元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大力推动中药饮片的规模化发展。 2015年12月,景岳堂被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指定为首批中药配方颗粒科研 专项企业,并于2016年1月获得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关中药配 方颗粒的《药品GMP证书》。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专项 企业共有4家,分别为景岳堂、浙江惠松制药有限公司、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浙江贝尼菲特药业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扎根基层、服务“三农”的差异化竞争优势 发行人由供销社下属企业转型而来,牢牢扎根于农村基层,具有服务“三农” 的鲜明特色。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向乡镇医疗机构和农村药店等农村客户 进行批发销售的金额占批发总额的43.66%、45.66%和47.53%,报告期内累计平 均比例为45.64%。在零售连锁业务方面,发行人连锁药店从设立之初就扎根于 基层,致力于服务“三农”。 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农村村镇门店收入分 别占连锁门店总收入的47.60%、41.00%及41.58%,三年累计平均为43.18%。这 样的网络布局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地农民“买药难、买药贵”的问题,有效地填 补了全国性大型连锁零售药店辐射较弱的盲区。 虽然农村市场容量很大,但需求较为分散,相应的单体药店规模、医院规模 也较小,大部分医药企业都涉入较浅,而华通医药由于供销社下属企业的历史渊 源,一直扎根于基层,长期服务“三农”,在本地区农村市场取得了先入优势,在 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与区域内竞争对手的正面竞争,使得公司形成了独特的差异化 竞争优势,从而保证了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 2、以物流为依托的现代医药商业模式优势 在医药批发业务中,由于医院终端的垄断,医药商业的竞争一定程度上演变 为配送权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物流配送体系的价值越来越凸显出来。 发行人非常重视医药物流业务的发展,发行人一期医药物流项目改扩建后仓 储面积2.5万平方米,最大存储量达40万箱,日处理能力12,000箱,配送半径 为绍兴市及周边300公里范围内区域。发行人物流基地技术先进,使用了先进的 物流信息系统,可以高效、准确的掌握药品库存、物流数据信息,有效降低商品 损耗和人工成本,提高配送效率和准确度,使物流成本控制在同行业内较低水平。 通过建立医药物流基地,使公司增强了与供应商和终端客户直接对话能力, 减少了医药商业经营的流通环节,提升了经营效率,降低了医药商品流通成本, 增强了公司竞争能力,实现了由传统的医药商业模式向以医药物流为依托的现代 商业模式的转变,有力地促进了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 得益于以物流为依托的现代商业模式,发行人取得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配送 资格,发行人的批发业务已经跨出了绍兴地区,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绍兴地区外的 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和医药商业批发企业配送药品占发行人批发业务总收入的比 例平均在11%左右。 3、区域终端渠道优势 终端销售是商品与消费者面对面的展示和交易的场所,具有直接的广告效应, 因此,终端销售被看做整个医药产业链上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决胜终端”是药品 流通行业的大方向大趋势之一。业内将面向终端的销售称为“纯销”,以区别于向 非终端的其他医药商业企业进行的商业调拨销售。在国家政策明确要求压缩药品 流通环节,并提出“两票制”的药品流通政策导向下,未来势必要求医药商业采取 以“纯销”为主的业务模式。 发行人所建立的渠道一是自己的零售连锁药店网络,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 二是公司的批发渠道,主要面向市县级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医疗 机构、个体诊所及零售药店,也主要是终端客户。发行人批发网络实现了对绍兴 市区域内城市和农村市场全部公立医疗机构的覆盖。发行人一直注重建设区域终 端销售渠道,在本区域的终端直接覆盖能力较强,报告期药品纯销率(即直接面 向终端用户的销售比率)一直在90%以上,强大的区域内终端直接覆盖能力也构 成了公司重要的渠道优势。 发行人注重终端销售减少了医药流通的中间环节,90%以上销售都是采用终 端销售模式,符合国家医改政策和医药流通产业的发展方向,在与上游企业的价 格谈判和争取药品生产企业配送权方面都占有一定优势;另一方面,药品流通环 节越多意味着每个环节的利润水平越低,因此较高的终端销售比例意味着相对较 高的毛利率水平。 4、成本优势 规模化经营带来的成本优势:发行人在本地区已经形成了较完善的终端网络, 达到了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必须具备的经营规模,享有规模化经营的好处。发行人 批发、零售业务集中统一采购,一方面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议价能力,另一方面也 能够降低运输等物流成本,从而降低公司采购成本。而发行人在本区域有较好的 终端覆盖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公司在采购中的议价能力。 产业链经营带来的成本优势:从产业链来看,发行人构建了以现代物流为依 托、批发和零售为核心、会展和中药饮片加工为有力补充的全方位医药流通产业 链,相对完整的医药流通产业链,能够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尤其是发行人以现 代物流为依托的商业模式,对批发、零售业务形成了强有力的支撑,整个产业链 的协调、配合、支持,有利于提升各项业务的效率,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形成 公司整体的成本优势。在中药饮片这一细分产品类别上,发行人已经向上游延伸 到由子公司景岳堂自行生产加工,其中部分中药原药材系向药农直接进行产地收 购,从而压缩了流通环节,节省了外部加工成本,确保了中药饮片的质量,在中 药饮片类产品上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 5、注重增值服务和创新的优势 发行人注重经营创新,不断延伸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为客户提供更多的增值 服务。从广度来看,公司拥有医药会展服务商资格,通过药品会展,使作为上游 供应商的药品生产商和作为下游客户的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实现无缝对接, 在促成上下游企业之间合作的同时,增强了公司对于产业链的整合能力,提升了 公司知名度。从深度来看,发行人在28家直营零售药店设置了中药饮片柜台, 以更好的满足本地区人民利用中医药治病的需求,所销售的中药饮片由子公司景 岳堂生产加工,能够保证质量,扩大品牌影响力,并具有成本和价格优势。公司 在绍兴市区和县城的药店还为客户提供代煎中药服务,在子公司景岳堂设置了专 门的代煎中药设备,提供及时的代煎服务。此外,公司为方便参与医保的城镇居 民能够在更多的下属药店使用医保卡购买常用药品,积极推进各直营零售药店申 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直营零售药店中有70 家具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占直营零售药店总数的82.35%,是本地区医保 定点零售药店数量最多的医药连锁企业。 6、灵活的体制机制和优秀的管理团队优势 发行人来源于供销社系统并由供销社实际控制,拥有集体经济的体制内优势, 同时,发行人的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均在公司中持有股份,将个人利益与公司和 集体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这一举措可以充分调动管理层和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 创造性,增强了他们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了公司的 凝聚力,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7、品牌优势 发行人多年来获得了多项荣誉,在绍兴区域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效 应。公司在商务部对2016年药品批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统计排名中位列第84 位,华通连锁在商务部对2016年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总额排名中位列第69位。2014 年9月,公司获得浙江省商业贸易协会授予的首批“浙江省商贸流通业诚信示范 企业”称号。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华通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区供销社。报告期内,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绍兴市柯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浙江绍兴华通商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6.25%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情况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浙江绍兴华通商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通集团持有发 行人股份5,512.50万股,占总股本26.25%。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2004年3月17日;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 实收资本:20,000 万元; 住所:绍兴市柯桥区世茂名流; 主营业务:一般经营项目:对外实业投资;经销:农业机械及配件、轻纺原 料、纺织品、服装、农产品。 股权构成:区供销社持股30%,浙江省供销社的全资子公司浙江省兴合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3%,绍兴双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其余55%的股权由自 然人持有。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区供销社,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1989 年3 月16 日; 注册资本:3,000 万元; 实收资本:3,000 万元; 住所:绍兴市柯桥区世茂名流; 主营业务:报废汽车回收、工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农副土特产品、粮 油食品、废旧物资、金属材料、石油及制品、化工机电产品、电子电讯设备、汽 车及配件、储运服务。 第五节 发行人面临的风险 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医药流通行业市场竞争环境的不断优化以及行业经营的更加规 范,同行业公司持续加大了对医药流通领域的投资和市场营销网点的布控力度, 一些外资企业也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进入中国医药流通市场。随着行业集中度的提 升,发行人竞争对手的数量将会减少,而其资金实力、配送能力、终端覆盖能力 都会增强,公司亦将面临较大的区域市场竞争压力。 二、政策风险 我国正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针对医药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医疗卫生保障体制、医药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将逐步提 出相应的改革措施。对于上述可能出现的政策变化,公司若不能及时有效地应对, 可能会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行业发 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投资项目虽然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上 述项目在实施过程及后期经营中,如相关行业政策、经济和市场环境、医疗体制 改革等方面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导致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或顺利实施,进而影响项 目进展或预期收益。 2、募投产品的市场环境风险 虽然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了详细的调研和分析,但 项目建成投产后不排除届时市场需求、市场环境出现了不可预计的变化,例如产 品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或产品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或市场竞争突然加剧的情 况发生,这都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带来了不确定性,项目实施面临市 场环境风险。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形成年产10000吨中药饮片的生产能力, 由于产能扩张,发行人存在由于市场需求变化、行业竞争环境变化、销售渠道变 化等原因而导致的市场销售及推广的风险。 3、募投项目效益达不到预期风险 尽管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和论证,但公司在开 拓市场、推广产品的过程中依然会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未来上述产品的市 场需求增长低于预期,或产品的市场推广进展与公司预测产生偏差,将会导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达不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四、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2015年末、2016年末和2017年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净额分别为 26,876.99万元、29,477.72万元和30,404.90万元,占同期末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 为38.13%、39.49%和40.15%,应收账款净额占流动资产的比重较高。如果公司 应收账款不能得到持续有效的管理,公司仍可能面临坏账损失的风险。 2、存货的跌价风险 2015年末、2016年末和2017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14,665.09万 元、19,179.82万元和21,307.41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0.80%、25.69% 和28.14%。公司存货的核心部分是库存商品,主要为用于批发和零售的药品。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将面临存货资金占用增加的风险,同时如 果市场价格发生不利于公司的波动,公司还将面临一定存货跌价风险,上述因素 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若在短期内上述资金未能较好地运用于公司各项业务发展, 不能立即产生经济效益;或者本次发行完成后,如果债券持有人积极转股,则募 集资金将显著地增加公司的股东权益,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建设投入到产生 经济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净利润短期内难以与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公司的每股 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存在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4、公司业绩存在短期波动的风险 随着公司战略的逐步转型,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加大了 医药生产业务的投入,由于相关产业政策变动、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的不确定性 以及因投入成本增加且短期内无法实现投资回报从而存在导致公司整体业绩出 现下滑的风险。 五、经营管理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产和业务规模将实现快速扩张,进而对公司经 营管理、市场开拓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增加了管理和运作的复杂程度。 如果公司不能对现有管理方式进行系统的适应性调整,将影响公司的发展速度、 经营效率和业绩水平。 六、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内,公司需按本次发行条款对未转股部分的可转债偿付 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此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公司还需兑付投资者提 出的回售。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活 动可能出现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进而使公司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 的资金,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 承兑能力。 2、发行可转债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同时也会受宏观经济形势 及政治、经济政策、投资者偏好和预期、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等因素的影响。如果 因公司股票价格走势低迷或可转债持有人的投资偏好等原因导致可转债未能在 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必须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还本息,将会相应增加公司的财务 负担及资金压力。 3、未来股价可能持续低于转股价格及修正后转股价格的风险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如果本公司股票价格在可转债发行后持续 下跌,则存在本公司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即使本公司持续向下修正转股 价格,但本公司股票价格仍低于转股价格,导致本可转债的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进而可能导致出现可转债在转股期内回售或不能转股的风险。 4、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 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 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 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在满 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 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的,亦存在未能通过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的可能。未来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款时,转股价格是否向下修正存在 不确定性的风险。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即使公司根据向下修正条款对转股价格进行 修正,转股价格的修正幅度也将由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 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较高 者”的规定而受到限制,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5、本期可转债的转股价值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若公司未来股价持续低于转股价格及修正后转股价格或者公司的主体评级 以及本次转债的债项评级负面变化,均会对本期可转债的转股价值可能产生重大 不利变化。 6、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实施导致公司股本摊薄程度扩大 的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 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 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 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 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 较高者。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股票触发上述条件则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将 向下做调整,在同等募集资金规模条件下,公司转股股份数量也将相应增加。这 将导致公司股本摊薄程度扩大。因此,存续期内公司可能面临因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条款实施导致的股本摊薄程度扩大的风险。 7、可转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作为衍生金融产品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性,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到 市场利率水平、票面利率、剩余年限、转股价格、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 及回售条款、投资者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情况较为复杂,甚至 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背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面临一定的 投资风险。 8、信用评级变化风险 经联合评级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联合评级每年将对公司主体和本次可转债进行一次跟踪 信用评级,发行人无法保证其主体信用评级和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在债券存续 期内不会发生负面变化。若资信评级机构调低发行人的主体信用评级和/或本次 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则可能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一定影响。 9、股权质押担保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采用股份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出质人钱木水、沈剑巢、朱国 良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本公司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 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 足额兑付。除提供股份质押外,钱木水、沈剑巢、朱国良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 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本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100%本 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保证的受益人为全体债 券持有人。 但若因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宏观经济出现不可 控制的恶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控制因素影响,或者担保人资产状况 及支付能力发生负面变化的情况下,将影响到担保人对本次可转债履行其应承担 的担保责任,从而发生担保人可能无法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进而影响本次可转 债投资人的利益。 第六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规模:2.24亿元(224万张) 2、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和配售比例: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华通转债666,825 张,即66,682,5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9.77%。 3、发行价格:100元/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人民币100元/张 5、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22,400万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217,525,094.34元。 6、发行方式: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深交所交易 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2.24亿元的部分由主承销 商包销。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基 数为22,400万元,包销比例不超过30%,即最大包销金额为6,720万元。 7、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6,474,905.66元,具体包括: 单位:元 发行费用总计 6,474,905.66 其中:承销保荐费用 4,350,000.00 会计师费用 566,037.73 律师费用 754,716.98 资信评级费用 235,849.06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及其他发行费用 568,301.89 二、本次承销情况 1、承销配售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2.24亿元,原股东优先配售666,825张,占 本次发行总量的29.77%;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由社会公众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 实际认购的,共计1,426,866张,占比63.70%;社会公众放弃认购的部分以及网 上申购产生的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数量为146,309张,占比6.53%。 2、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数量(张) 占总发行量比例(%) 1 浙江绍兴华通商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80,000.00 12.50 2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6,309.00 6.53 3 钱木水 140,000.00 6.25 4 朱国良 50,000.00 2.23 5 孔红红 8,000.00 0.36 6 王春雷 7,500.00 0.33 7 张翔 5,885.00 0.26 8 缪丽华 5,000.00 0.22 9 倪赤杭 5,000.00 0.22 10 杜卫祥 5,000.00 0.22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的余额21,965.00万元已 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18年6月21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 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绍兴分行 575903034110108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 3371020010120100248259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8]第ZF10533号验资报告。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及承销机构 机构名称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卫东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保荐代表人 张世通、张文奇 项目协办人 杨汉波 项目人员 王志国 联系电话 021-20655588 传真 021-20655566 (二)律师 机构名称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童楠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90号斯米克大厦19楼 经办律师 许平文、施敏、李伟一 联系电话 021-58358013 传真 021-58358012 (三)审计及验资机构 机构名称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朱建弟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4楼 签字注册会计师 凌燕、陶书成、乔鹏宇 联系电话 021-63391166 传真 021-63392558 (四)资信评级机构 机构名称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信宏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号PICC大厦12层 签字评级人员 高鹏、孙林林 联系电话 010-85172818 传真 010-85171273 第七节 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发行可转债相关事项已经2017年8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7年9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43号)核准。 2、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2.24亿元 4、发行数量:224万张 5、发行价格:100元/张 6、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22,400万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217,525,094.34元。 7、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22,400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1 年产10000吨中药饮片扩建项目 23,166.56 16,413.55 2 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11,244.87 5,986.45 合计 34,411.43 22,400.00 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要,公司 将自筹资金解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 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按 上述项目顺序投入,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 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发行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 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22,400万元,发行数量为224万 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4、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18年6月 14日至2024年6月13日。 5、债券利率 第一年为0.40%,第二年为0.6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 五年为1.80%,第六年为2.00%。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 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2018年6月14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18 年6月21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 2018年12月21日至2024年6月13日止)。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1.45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 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 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 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 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 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交易日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 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 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 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 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 1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 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 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上 浮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 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 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 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 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 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 回售权。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 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 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 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22,4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 销商包销。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 基数为22,400万元,包销比例不超过30%,即最大包销金额为6,720万元。 (1)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华通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18年6月13日, 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1.0666元面值可转债的 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并按100元/张转换成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 位。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为210,000,000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 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2,239,860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938%。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最终 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2)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 购。 (3)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082758”, 配售简称为“华通配债”。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1张部分按 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 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 记账单位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 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 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4)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代 码为“072758”,申购简称为“华通发债”。每个账户最小申购单位为10张(1,000 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张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 上限为1万张(100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 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 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认定该投资者申购无效。投资者应 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 (1)公司原股东: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18年6月13日,T-1 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社会公众投资者:在深交所开立证券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证券 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华通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18年6月13日, 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1.0666元面值可转债的 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并按100元/张转换成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 位。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为210,000,000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 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2,239,860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938%。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最终 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5)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6)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提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 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22,4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1 年产10000吨中药饮片扩建项目 23,166.56 16,413.55 2 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11,244.87 5,986.45 合计 34,411.43 22,400.00 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要,公司 将自筹资金解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 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按上述项目顺序 投入,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 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18、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债采用股份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出质人钱木水、沈剑巢、朱国 良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钱木水、沈剑巢、朱国 良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 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 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即 视同认可并接受本次可转债的担保方式,授权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 (1)质押担保的主债权及法律关系 质押担保的债权为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额为人民币22,400万元的可转债。质 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全体债券持有人为募集说明书项下 的债权人及股份质押担保合同项下质押权益的受益人,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以质权人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行使相关质押权益。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所述的质押权益,是指在债务人不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 限支付本期可转债的利息或兑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时,债券持有人享有就股份质 押担保合同项下的质押股票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不意味着其对本期可 转债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 合理费用承担任何担保或者赔偿责任。 (2)质押资产 出质人钱木水、沈剑巢、朱国良将其持有的部分华通医药人民币普通股出质 给质权人,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提供质押担保。 钱木水、沈剑巢、朱国良保证在《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股份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质押合同》”)签署后,不 再在质押股权上设置其他质押权、优先权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未经质权人代理 人书面同意,不得采取转让该质押股权或作出其他损害质权人权利的行为。 股份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及本次可转债有效存续期间,如发行人进行权益分 派(包括但不限于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出质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增加的,出质人应当同比例增加质押股票数量。 在股份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及本期可转债有效存续期间,如发行人实施现金 分红的,上述质押股票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不作为股票质押担保合同项下的质押财 产,出质人有权领取并自由支配。 (3)质押财产价值发生变化的后续安排 ①在质权存续期内,如在连续30个交易日内,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以每一交 易日收盘价计算)持续低于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130%,质权人代理人有 权要求出质人在30个工作日内追加担保物,以使质押资产的价值与本期债券未 偿还本金的比率高于150%;追加的资产限于发行人人民币普通股,追加股份的 价值为连续30个交易日内华通医药收盘价的均价。在出现上述须追加担保物情 形时,出质人钱木水、沈剑巢、朱国良应追加提供相应数额的华通医药人民币普 通股作为质押标的,以使质押资产的价值符合上述规定。 ②若质押股票市场价值(以每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连续30个交易日超过本 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200%,出质人有权请求对部分质押股票通过解除质 押方式释放,但释放后的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以办理解除质押手续前一交易日 收盘价计算)不得低于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150%。 (4)本次可转债的保证情况 为保障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权益,除提供股份质押外,钱木水、沈剑巢、朱 国良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本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 行的可转债总额的100%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 用,保证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