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密尔克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告书暨2018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股票简称:密尔克卫 股票代码:603713 密尔克卫LOGO2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MILKYWAY CHEMICAL SUPPLY CHAIN SERVICE CO.,LTD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260号1-4层的部分四层401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告书 暨 2018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特别提示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尔克卫”、“公司” 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18年7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 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14,353,984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为 38,120,000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52,473,984股。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陈银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和演智投资、演惠投 资、演若投资的合伙份额,也不由发行人、演智投资、演惠投资、演若投资回购 本人所持股份和合伙份额。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以下统称“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前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 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持有本 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 行上述承诺。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股东李仁莉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所持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须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以下统称“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股东君联茂林、浙江龙盛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合伙企业/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本企 业所持股份。 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股东演智投资、演惠投资和演若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 所持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以下统称“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股东丁慧亚、苏辉、江震、周莹、石旭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 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演智投资或者演惠投资合伙份 额,也不由演智投资或者演惠投资回购本人所持合伙份额。 发行人上市后如果股票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须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以下统称“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通过演智投资或者演惠投资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前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 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持有本人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 行上述承诺。 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 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陈银河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如果未来本人拟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 合计减持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10%,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 股票走势及本人的资金需求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本人在减持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为确保本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自愿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如果本人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存在违反上述承诺而减持股票 的事实的,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所获 得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自本人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存在违反上述承诺而减持股票的 事实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继续减持。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李仁莉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 意向的承诺 如果未来本人拟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合计减持数 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10%,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 走势及本人的资金需求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为确保本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自愿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如果本人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存在违反上述承诺而减持股票 的事实的,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所获 得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自本人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存在违反上述承诺而减持股票的 事实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继续减持。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君联茂林关于持股意向及减 持意向的承诺 如果本合伙企业拟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合计减持 数量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100%,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须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格。 本合伙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 司股票走势及本合伙企业的资金需求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本合伙 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将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依法进行。 为确保本合伙企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合伙企业同意自愿采取以下约 束性措施: 如果本合伙企业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存在违反上述承诺而减 持股票的事实的,本合伙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合伙企 业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自本合伙企业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存在违反上述承诺而减持 股票的事实之日起六个月内,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继续减持。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演若投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 持意向的承诺 如果本合伙企业拟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合计减持 数量将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50%,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须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格。 本合伙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 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合伙企业的资金需求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 持。本合伙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计 划,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 式依法进行。 为确保本合伙企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合伙企业同意自愿采取以下约 束性措施: 如果本合伙企业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存在违反上述承诺而减 持股票的事实的,本合伙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合伙企 业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自本合伙企业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存在违反上述承诺而减持 股票的事实之日起六个月内,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继续减持。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 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 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发行人就公司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制定了《关于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主要内容 如下: 1、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如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 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 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 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情形时,发行人将 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发行人股价。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第一选择为发行人回购股票并注销;第二选 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票;第三选择为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发行人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发行人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票;在 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 (1)发行人回购股票 ①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发行人董事会应在上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交易日 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控股股东、 董事将在审议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相关决议投赞成 票或者根据规定回避表决。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人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 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启回购。 在不会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 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单一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③在发行人实施回购发行人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行人有 权终止执行该次回购股票方案: A.通过回购发行人股票,发行人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发行人 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 B.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④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发行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措施的具 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票 ①发行人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后的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人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②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在上述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票的条件成就之日 起10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并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公告增持方案, 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在公告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启动增持。 在不会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单一年度用 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发行人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 ③在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发行人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控股 股东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股票方案: A.通过增持发行人股票,发行人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发行人 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 B.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④在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票的条件满足时,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的措施,其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 起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 ①发行人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后的连续5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在发行人领取薪酬 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②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触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 股票的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并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 规定公告增持方案,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告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启 动增持。 在不会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发行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领取的税后薪 酬合计金额的30%,但不高于60%。 ③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发行人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股票方案: A.通过增持发行人股票,发行人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发行人 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 B.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④在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的条件满足时,如其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其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采取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事 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 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⑤本稳定股价预案对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具有约束力。发 行人新聘从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要求其根据本预案签署 相关承诺。 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及保持控制权稳定的承诺 (一)陈银河和李仁莉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陈银河和李仁莉已签署《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1、各方同意,共同行使对密尔克卫的股东权利,在任何涉及密尔克卫经营 管理有关的股东大会投票、董事任命或委派、财务、经营、管理决策等方面保持 一致行动。若陈银河与李仁莉就任何涉及密尔克卫经营管理有关的股东大会投票、 董事任命或委派、财务、经营、管理决策意见发生冲突时,李仁莉同意无条件采 纳陈银河的决策意见并在股东大会上相应行使表决权。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任一方转让所持股份,应确保该等股份的新持有 人自股份转让办妥产权转让之日起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各方持有的密尔克卫的股份比例增加,则增加部 分的股份自动受本协议的约束。 4、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密尔克卫在中国境内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满三年之日终止。 (二)李仁莉及慎蕾出具的保持控制权稳定的承诺 李仁莉已出具相关承诺:本人所持有的密尔克卫19.54%股份属于本人的个 人财产,本人对该等股份享有完全的股东权利,本人未就该等股份的处分与他人 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亦未就该等财产之处分订立遗嘱或作出其他安排。慎蕾为本 人与慎荣生先生唯一的女儿,因慎荣生先生已去世,慎蕾为本人的唯一合法的第 一顺位继承人,自密尔克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年内,若本人如因 个人健康原因或任何意外之情形导致本人失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则本人 所持有的密尔克卫股份的全部股东权利由慎蕾女士继受。 慎蕾已出具相关承诺:1、陈银河所持有的密尔克卫38.11%的股份属于陈银 河与本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本人与陈银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等股份的全部 股东权利由陈银河代为行使。自密尔克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年内, 如果本人与陈银河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再存续,则本人承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与陈 银河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维持密尔克卫控制权的稳定,直至密尔克卫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满3年之日止。2、本人作为李仁莉女士之唯一合法的第一顺 位继承人,自密尔克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年内,如果本人因李仁 莉失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等原因而继受李仁莉所持有的密尔克卫股份,则 本人承诺无条件继承并接受李仁莉与陈银河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项下的各项义 务,直至密尔克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满3年之日止。 五、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董事会将在相关监管机构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 或处罚决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股东大会决议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 序,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或相关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价格。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启动赔偿投资 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发 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同意发行人董事会在相关监管机构依法对上述事实作 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股东大 会决议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 息(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或相关监管机构认 可的其他价格。如发行人未能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则由本人履行上述新股回 购义务。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 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 协商定的金额确定。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 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 协商定的金额确定。 六、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中德证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就其 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如下: “如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就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出具的公开法律文 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给投资造成损失的赔偿事宜承诺 如下: “如国浩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浩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 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 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 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浩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 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 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三)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审计机构,就其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如下: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 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评估机构,就其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如下: “如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 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前的历年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 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享。 八、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保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 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绝对值达到5,000万元。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 (六)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 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的意见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分红回报规 划及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的 20%。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 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 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 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20%;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及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建设和满负荷运营需要一定的周期,无法在短期内产生收益,因此在本 次募集资金到位初期,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每股收益和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即期回报将被摊薄。 (一)发行人应对本次公开发行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措施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项目建 设及充分发挥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本次发行后,在短期内可能会摊薄公 司净资产收益率。同时,如果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很可能会影响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预期效果。为降低本次首发可能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公司拟通过大力发展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整体市场竞争力、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完 善利润分配等措施,提高对股东的即期回报: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上海鼎铭秀博集装罐服务有限公司标 准和特种罐箱项目”、“张家港保税区巴士物流有限公司改建甲、丙类(干货) 仓库等项目”、“辽宁鼎铭化工物流基地项目”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 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 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做好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随着项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 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2、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 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募集资金, 保证募集资金按照约定用途合理规范的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根据《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和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建立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 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保荐机构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同时,公司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存管银行和 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4、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 公告[2013]43号)等规定,公司制定了《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 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 经营情况及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 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本公司制定的上述即期回报摊薄填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提请投资者注意。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 作为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保证公司有关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陈银河、慎蕾、李仁莉承诺:“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履行义务的规定,不越权干 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保证公司有关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如下: ①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②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 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 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 未来将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⑥ 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未来出台的相关规定, 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⑦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 得到履行并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 站上公开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作出解释和道歉,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十、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在相关承诺履行完毕之前,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不得批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如果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 行人所有。 如果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则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 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 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 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 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如有)、津贴(如有)以及股东分红(如有), 直至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如果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 行人所有。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 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 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相关责任主体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出具了相关承诺。相关承诺文件 已经相关责任主体签署,并且已各自就作出相关承诺、出具相应承诺书履行了必 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前述责任主体已就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提出了必要的约束措 施,该等约束措施合法、合规,将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构成有效约束,能 够得到及时执行与实施,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 关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认为上述承诺文件已经由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承诺 及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十二、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的“风险因素” (一)下游化工行业市场风险 公司以提供化工供应链服务作为主营业务,公司的下游产业是化工行业,目 前的主要客户为国内外化工生产企业和化工品消费企业。公司的化工品货运代理 及仓储、运输业务量与化工品的产销量密切相关,因此化工行业的景气程度直接 影响化工供应链行业。如果化工品的物流需求以及国内、国际贸易量受宏观经济 的影响出现波动乃至下滑,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可能会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安全经营风险 公司从事化工品的货运代理、仓储及运输业务,其中部分属于易燃、易爆或 有毒的危险化学品,因此,公司对危险化学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有较 高要求。 在经营资质方面,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等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业务相关的资质。 在制度方面,公司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安全监察制度》,规范和建立业务生 产中的质量、安全、职业健康、环保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安全管控体系,确保公 司经营业务风险可控和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 规的要求,公司在道路运输、仓储、货运代理各环节已建立健全的安全经营防范 措施。 此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应急管理工作,健 全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公司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预防和减少事故, 确保事故发生后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通过上述管理制度的制订和实施,公司已经建立健全的安全管控体系,但并 不能完全排除因意外情况而引发安全事故,进而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较 大影响。 (三)仓库租赁风险 公司从事化工品仓储业务运营的部分仓库为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其中部分租 赁仓库存在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问题。 虽然公司与出租方按照市场化、商业化的标准签订了较长期的租赁合同,但 若出租方因产权、租赁瑕疵或到期后对所出租房产作出其他安排,导致公司无法 继续租赁房产,可能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另外,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对仓库的需求将不断提高,若不能及时取 得从事化工品仓储业务所需要的仓库,将影响公司化工品仓储业务的发展。 (四)环保风险 公司部分业务为从事化工品的仓储和运输业务,在化工品仓储和运输过程中, 存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了 完整的安全及环保作业标准,并持续进行环保资金投入,以保障公司的各项环保 指标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但是,随着国家经济增长模 式的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整个社会环保意识的增强,未来相关部 门可能颁布和采用更高的环保标准,对化工品的生产、储存和运输企业提出更高 的环保要求。如果公司在环保政策变化时不能及时达到国家相关部门的环保要求, 公司可能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业务资质风险 综合物流业务受到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安全监察部、环保部、 检验检疫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的监管,并需取得该等部门颁发的相关经营资质许 可证书方能开展相关业务。如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及时办理或未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持续拥有有效的牌照或资质,则可能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十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经营状况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2018年1-3月财务报 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8]14064号审阅报告。公司已在招 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十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 要经营状况”中披露了审计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后至2018年3月31 日期间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公司2018年1-3月经审阅的主要财务数据为: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 司总资产为113,492.89万元、股东权益为77,141.80万元;2018年1-3月实现营 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润分别为37,348.80万元、3,313.11万元和3,170.22万元,与2017年1-3月相比 分别增长40.25%、130.66%和71.16%。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 营情况较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 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2018年上半年度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相关内容。 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生产模式、销售模式、采购模 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基于 2018年1-6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对未来三个月业务稳定发展的预期,公 司预计2018年1-9月营业收入11.37亿元至11.77亿元,较2017年1-9月增长 23.04%至27.39%;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379万元至10,767万元, 较2017年1-9月增长73.57%至80.06%,主要系2018年1-9月营业收入增长, 同时公司2017年1-6月计提股份支付费用1,111.40万元导致本年1-9月净利润 增长幅度较高。 上述2018年1-9月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 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 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907号 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100号文 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8年7月13日 (三)股票简称:密尔克卫 (四)股票代码:60371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5,247.3984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812万股 (七)发行市盈率:20.53倍(每股收益按2017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812万股 (九)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MILKYWAY CHEMICAL SUPPLY CHAIN SERVICE CO.,LTD 注册资本:11,435.3984万元(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陈银河 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260号1-4层的部分四层401室 经营范围:承办海运、公路、航空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 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 报关、报验及咨询业务,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在上海海 关的关区内从事报关业务,商务咨询,销售、租赁、维修集 装箱,机电设备租赁,道路搬运装卸,企业管理;无船承运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所属行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联系电话:021-80228498 传 真:021-80221988 互联网址:http://www.mwclg.com 电子信箱:ir@mwclg.com 董事会秘书:丁慧亚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中国国籍,均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任职 期限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陈银河 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长、总经理任期为2015年9月26日-2018年9 月25日 周宏斌 董事 2015年9月26日-2018年9月25日 丁慧亚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任期为2015年9月26日-2018年9月25日 董事任期为2016年1月12日-2018年9月25日 董事会秘书为2016年3月22日-2019年3月11日 苏辉 董事 2016年1月12日-2018年9月25日 刘杰 独立董事 2015年9月26日-2018年9月25日 余坚 独立董事 2015年9月26日-2018年9月25日 刘宇航 独立董事 2016年1月12日-2018年9月25日 江震 监事会主席 2015年9月26日-2018年9月25日 周莹 监事 2016年6月8日-2018年9月25日 石旭 职工监事 2015年9月26日-2018年9月25日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 姓名 职务 直接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质押或冻 结情况 1 陈银河 董事长、总经理 43,577,999 38.11% - 2、间接持股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 姓名 职务 出资情况 持有发行人股份情 况 质押或冻 结情况 1 陈银河 董事长、总经理 持有演惠投资 18.0908%合伙份额 演惠投资持有公司 4.81%的股份 - 持有演智投资 21.1418%合伙份额 演智投资持有公司 4.81%的股份 - 持有演若投资 21.9106%合伙份额 演若投资持有公司 6.58%的股份 - 2 丁慧亚 董事、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 持有演智投资 15.4545%合伙份额 演智投资持有公司 4.81%的股份 - 3 苏辉 董事 持有演智投资 6.0000%合伙份额 演智投资持有公司 4.81%的股份 - 4 江震 监事会主席 持有演智投资 6.0000%合伙份额 演智投资持有公司 4.81%的股份 - 5 周莹 监事 持有演惠投资 6.0000%合伙份额 演惠投资持有公司 4.81%的股份 - 6 石旭 职工监事 持有演惠投资 6.0000%合伙份额 演惠投资持有公司 4.81%的股份 - 7 顾华杰 软件开发部高级 项目经理 持有演惠投资 1.4545%合伙份额 演惠投资持有公司 4.81%的股份 - 8 李俊 信息智能化部副 总经理 持有演若投资 1.3285%合伙份额 演若投资持有公司 6.58%的股份 - 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长陈银河的岳母李仁莉持有公司22,345,00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19.54%;公司董事长陈银河的父亲陈金宁通过持有演智投资0.36%合 伙份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除此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 技术人员近亲属不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陈银河目前直接持有公司43,577,999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8.11%,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时,陈银河持股100%的演寂投资作为公司员工 持股平台演惠投资、演智投资、演若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上述三家员工 持股平台。演惠投资、演智投资和演若投资分别持有公司4.81%、4.81%和6.58% 股份。 李仁莉目前持有公司22,345,009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9.54%, 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陈银河和李仁莉已签署《协议书》,确认在涉及公司的经营发展和公司章程 需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保持一致行动。 李仁莉与慎蕾为母女关系,陈银河与慎蕾为夫妻关系。2015年4月,李仁 莉通过协议方式受让慎蕾所持有的密尔克卫有限206.1138万元出资,并认缴密 尔克卫有限新增的注册资本12.8121万元。受让股权和增资后,李仁莉持有密尔 克卫有限的出资为218.9259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9.05%。2015年10 月,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李仁莉持有公司22,345,009 股股份。 鉴于陈银河、慎蕾和李仁莉存在的上述关系,且三者在报告期内均持有或曾 经持有公司股权,本公司将陈银河、慎蕾和李仁莉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陈银河、慎蕾和李仁莉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国籍 住所 本次发行前直 接持有公司股 份的比例 是否拥有 境外居留 权 陈银河 321084197408****** 中国 上海市虹口区中 山北一路*号*室 38.11% 否 慎蕾 310113197604****** 中国 上海市虹口区欧 阳路*号*室 0.00% 是 李仁莉 310111194309****** 中国 上海市宝山区泗 东新村*号*室 19.54% 是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股本及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发行前 发行后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锁定限制及期限 一、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陈银河 43,577,999 38.11% 43,577,999 28.5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君联茂林 26,490,543 23.17% 26,490,543 17.3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李仁莉 22,345,009 19.54% 22,345,009 14.6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演若投资 7,526,882 6.58% 7,526,882 4.9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演智投资 5,500,000 4.81% 5,500,000 3.6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演惠投资 5,500,000 4.81% 5,500,000 3.6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浙江龙盛 3,413,551 2.99% 3,413,551 2.2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小计 114,353,984 100.00% 114,353,984 75.00% 二、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本次发行社会公众股 - 0.00% 38,120,000 25.00% - 小计 - - 38,120,000 25.00% - 合 计 114,353,984 100.00% 152,473,984 100.00%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结束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38,673户,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陈银河 43,577,999 28.58 2 北京君联茂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26,490,543 17.37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3 李仁莉 22,345,009 14.65 4 上海演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526,882 4.94 5 上海演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500,000 3.61 6 上海演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500,000 3.61 7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413,551 2.24 8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9,984 0.09 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 计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880 0.01 1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 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880 0.01 合计 114,517,608 75.1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812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1.27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 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向 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3,812,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发行股 票数量为34,308,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 弃认购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包销,包销股份数量为139,984股, 包销金额为1,577,619.68元,包销比例为0.37%。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2,961.24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8年7月 10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18]17331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4,043.44万元,费用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金额(万元)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2,641.51 2 审计、验资费 500.00 3 律师费 410.38 4 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 491.55 费用合计 4,043.44 注:上述各项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1.06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募集资金净额:38,917.80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29元(按截至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 于上市公司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55元(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 人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5年、2016年及2017 年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8]447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公司2018年3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1-3月的合并 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天职国际所审阅并 出具了《审阅报告》(天职业字[2018]14064号)。2015年度、2016年度、2017 年度及2018年一季度财务会计数据及有关的分析说明请详见本公司已刊登的招 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生产模式、销售模式、采 购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变化。 公司2018年上半年度财务报表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18年上半年度报 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财务数据 本公司2018年上半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 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项目 2018年6月30日 2017年6月30日 同期变动 流动资产(万元) 70,432.45 64,981.23 8.39% 流动负债(万元) 34,045.64 27,668.49 23.05% 总资产(万元) 119,281.78 98,402.22 21.2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万元) 79,894.04 67,306.81 18.7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 资产(元/股) 6.99 5.89 18.68% 项目 2018年1-6月 2017年1-6月 同期变动 营业收入(万元) 75,552.64 58,866.01 28.35% 营业利润(万元) 8,966.33 5,478.75 63.66% 利润总额(万元) 9,315.63 5,476.01 70.1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万元) 6,696.12 3,824.43 75.0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6,782.89 4,603.45 47.3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9 0.33 78.7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股收益(元/股) 0.59 0.40 47.50% 加权平均资产收益率(%) 8.83 5.96 2.8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均资产收益率(%) 8.94 7.18 1.7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万元) 951.55 398.26 138.93%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元/股) 0.08 0.03 166.67% 二、主要财务数据变动情况分析 2018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28.35%,主要原因为公司仓 储收入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所致;2018年1-6月营业利润、利润总额较去年同期 分别增长63.66%、70.12%,主要系2018年1-6月公司综合毛利率较去年有所上 升,同时公司在2017年1-6月计提股份支付费用1,111.40万元导致2017年1-6 月利润基数较低导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去 年同期增长47.34%,主要系2018年1-6月公司综合毛利率有所上升,同时公司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增长幅度较小所致。 三、2018年1-9月经营业绩预计 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生产模式、销售模式、采购模 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基于 2018年1-6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对未来三个月业务稳定发展的预期,公 司预计2018年1-9月营业收入11.37亿元至11.77亿元,较2017年1-9月增长 23.04%至27.39%;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379万元至10,767万元, 较2017年1-9月增长73.57%至80.06%,主要系2018年1-9月营业收入增长, 同时公司2017年1-6月计提股份支付费用1,111.40万元导致本年1-9月净利润 增长幅度较高。 上述2018年1-9月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 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将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会同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存放募集资 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履行公告义务。本次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出具承诺: 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书 面同意,其将不接受本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二、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 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 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保荐代表人:王僚俊、黄庆伟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联系电话:010-59026666 传真号码:010-59026670 联系人:王僚俊、黄庆伟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密尔克卫的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中 德证券作为密尔克卫的保荐机构,特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以下无正文。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D:\000——备份\七月份\0705 密尔克卫--发行上市\上市扫描\2 上市公告书附件-财务报表_页面_1.jpg D:\000——备份\七月份\0705 密尔克卫--发行上市\上市扫描\2 上市公告书附件-财务报表_页面_2.jpg D:\000——备份\七月份\0705 密尔克卫--发行上市\上市扫描\2 上市公告书附件-财务报表_页面_3.jpg D:\000——备份\七月份\0705 密尔克卫--发行上市\上市扫描\2 上市公告书附件-财务报表_页面_4.jpg D:\000——备份\七月份\0705 密尔克卫--发行上市\上市扫描\2 上市公告书附件-财务报表_页面_5.jpg D:\000——备份\七月份\0705 密尔克卫--发行上市\上市扫描\2 上市公告书附件-财务报表_页面_6.jpg D:\000——备份\七月份\0705 密尔克卫--发行上市\上市扫描\2 上市公告书附件-财务报表_页面_7.jpg D:\000——备份\七月份\0705 密尔克卫--发行上市\上市扫描\2 上市公告书附件-财务报表_页面_8.jpg D:\000——备份\七月份\0705 密尔克卫--发行上市\上市扫描\2_页面_1.jpg (本页无正文,为《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公告书暨2018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盖章页)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D:\000——备份\七月份\0705 密尔克卫--发行上市\上市扫描\2_页面_2.jpg (本页无正文,为《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公告书暨2018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保荐机构盖章页)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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