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建信量化优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8年07月12日 15:31:45 中财网

建信量化优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量化优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七月


建信量化优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
1月
18日证监许可[2018]154号
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
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
封闭期,至少到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预期风险特征的基金。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50%*中证
5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
率,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同期的目标收益率水平,投资
者面临获得低于目标收益率甚至亏损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建信量化优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建信量化优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1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2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8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47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4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3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8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64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9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1
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2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3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76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77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8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94



建信量化优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前言

《建信量化优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建信量化优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量化优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
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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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量化优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量化优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量化优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量化优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量化优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量化优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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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量化优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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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1年后的
对应日(若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对应日的下一日
非工作日,则封闭期顺延直至下一日为工作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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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
1年后的对应日(若该公历年不存在
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对应日的下一日非工作日,则封闭期顺延直
至下一日为工作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
延至下一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
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
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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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在开放期内,当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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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
9月
19日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
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
融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
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
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9名董事组成,其中
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
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
得长江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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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2005年
9月出任建信基金公司总裁,2018年
4月起任建信基金公司董
事长。


张军红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
理专业,获博士研究生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
任科员、主任科员;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
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投资
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2017年
3月出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8年
4月起任建信基金公司
总裁。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
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
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
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总裁。1990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
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工商管理
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
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
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
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

1989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新加坡法
兴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
场行销总监。


华淑蕊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毕
业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长春日报》新闻中心农村工作部记
者,湖南卫视《听我非常道》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
锦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七部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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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中心总经理、财富管理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
管理中心总经理(MD)。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
部。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金资本跨境股权投资部顾问。1994年毕业
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1996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生院,获
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行、野村证券亚
洲、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
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
合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
EMBA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1999年
10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马美芹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1984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
获学士学位,2009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84年加入建
设银行,历任总行筹资储蓄部、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部副处长、处长、资深
客户经理(技术二级),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2018年
5月起任建信基金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
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
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
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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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
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中
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
资部经理。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总监兼信
息技术部总经理。1995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
发中心项目经理、代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2003年
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年
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副总经
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资
深会员。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香港
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
12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
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
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年
9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
综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官;2013年
8月至
2015年
7月,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
经理。2015年
8月
6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2015年
8月至
2017年
11月
30日
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年
11月
30日起兼任建信
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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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量化优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年
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
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年
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
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首席市
场官等职务。2015年
8月
6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年
7月至
1996年
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
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
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
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
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
8月
6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
2016年
12月
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年
7月至
1998年
9月在福建省东海经
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
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年
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2016年
12月
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叶乐天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助理,硕士。2008年
5月至
2011年
9月就职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风险管理分析员、量化分
析经理,从事风险模型、量化研究与投资。2011年
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2012年
3月
21日至
2016年
7月
20日任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
3月
28日起任建信央
视财经
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
1月
27日起任建
信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
8月
26日起任建信
精工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8月
9日起任建信多因
子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4月
18日起任建信民丰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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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量化优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5月
22日起任建信鑫荣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1月
10日起任建信鑫利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乔梁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朱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陶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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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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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
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
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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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
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
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
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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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甲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
6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闻学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
兼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
长;招商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
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
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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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
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行长张金良先生,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处长、副总经
理兼任
IT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
兼任中国光大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
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年
3月
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98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基金资产规模
2733.95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
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
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
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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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
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
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
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
管业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
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
业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
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
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
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
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
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
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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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cbfund.cn。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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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
2座
11楼
电话:021-2323 8888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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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1】月【
18】日证监许可

【2018】154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1年后的对应日(若该公历年不
存在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对应日的下一日非工作日,则封闭期顺延直
至下一日为工作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
该日)起至
1年后的对应日(若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
若对应日的下一日非工作日,则封闭期顺延直至下一日为工作日)的期间,以
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
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
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
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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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


六、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七、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其
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交易平台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元人
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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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6、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200万元
0.6%
2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一、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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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8%)=9,920.63元
认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认购份额=(9,920.63+5)/1.0000=9,925.63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元,可得到
9,925.63份基金份额。


2:某投资人投资
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
5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1.0000=5,499,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50元,则其可得到
5,499,550.00份基金份额。

十三、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四、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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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
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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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
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
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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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的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申
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
回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
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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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其
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均

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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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00%
100万元

M<200万元
0.80%
200万元

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又赎回的
1.50%
持有一个封闭期及一个封闭期以上的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或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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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

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49504.95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500=47147.57份
即:投资人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
47147.57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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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持有满一个封闭期后赎回本基金
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70=101,700.00元

赎回费用=101,700.00×0%=0元

赎回金额=101,700.00-0=101,7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700.00元。



3、本基金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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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
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基金管理人可对赎
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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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
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
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
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日
基金总份额
4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此部分赎
回申请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并在本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前(包
括该日)全部确认;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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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
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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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在指定媒介公告相关的业务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
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
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八、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
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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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量化投资策
略,力争为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定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同业存单、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100%;开放期内,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则为
0~95%。开放期内,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封闭
期可不受上述
5%的比例限制。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面:首先,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大类资产配置
策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然后,进行各大类资产中
的个股、个券精选。具体由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五个部分组成。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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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与资本市场
环境的深入剖析,自上而下地实施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主要考虑的因素
包括:

(1)宏观经济指标:年度/季度
GDP增速、固定资产投资总量、消费价格
指数、采购经理人指数、进出口数据、工业用电量、客运量及货运量等;
(2)政策因素:税收、政府购买总量以及转移支付水平等财政政策,利率
水平、货币净投放等货币政策;
(3)市场指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市场资金的供需以及市场的参与情绪
等因素。

结合对全球宏观经济的研判,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力图规避市场风险,提高配置
效率。



2、股票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进行宏微观经济研究,依托公司投研团队的研究成果,以建信多因
子选股模型为基础,深入分析个股的估值水平、公司业绩增长情况、财务状况、
股票市场交易情况以及市场情绪面指标等,在考虑交易成本、流动性、投资比
例限制等因素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对市场研判后,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力争在最
佳时机选择估值合理、基本面优良且具有持续成长潜力的股票进行适度的优化
配置,以获取收益。


①行业精选
各行业之间的预期收益、风险及其相关性是制定行业配置决策时的根本因
素,本基金首先通过对宏观形势和行业景气周期进行判断,初步给出各个行业
的配置范围,在配置范围内,再根据多因子模型的结果,精选得分较高的行业
中的个股,以保证行业分布的相对分散,从而避免基金收益的大幅波动。


②个股精选
本基金在严控风险的基础上采用多因子量化模型优选个股,以争取在控制
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最大收益。

A、风险控制
本基金采用量化方法从多个维度严控风险,包括行业、市值以及风格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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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其中风格因子方面又包括长期动量、长期杠杆率以及长期
beta等对个股的
收益波动有较大解释力度的因子。本基金通过对这些因子的综合控制,使得基
金整体风格与市场不至于偏离太大,以避免基金组合走极端,从而较好的控制
组合在不利情况下的回撤。



B、多因子模型

本基金主要基于多因子选股模型攫取相对业绩基准的超额收益。多因子模
型可以从全方位去评估一只个股的优劣,所包含的因子涵盖综合财务因子、综
合动量因子和情绪因子这三大方面。其中综合财务因子包括企业的成长、质量、
财务指标等方面,综合动量因子覆盖动量、市场相关性、波动率、流动性等方
面,情绪因子包含估值和分析师情绪等因素,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并分析个股在
各个因子上的得分情况,择优选取基本面优良、契合市场或行业轮动特点等具
有稳定业绩回报和投资价值的股票。



3、债券投资策略

在进行债券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套利交易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
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
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
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
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
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
势的预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
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
发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