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招商稳祯定期开放混合: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8年07月13日 15:48:26 中财网

招商稳祯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招商稳祯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2018年3月27日《关于准予招商稳祯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8】544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
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
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
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
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
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
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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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
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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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募集...............................................................25
七、基金备案.................................................................28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2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0
十、基金的投资...............................................................40
十一、基金的财产.............................................................47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4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5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5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60
十八、风险揭示...............................................................6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0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0
二十五、备查文件............................................................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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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稳祯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起,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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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稳祯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招商稳祯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稳祯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稳祯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稳祯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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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和交易基金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封闭期:指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的次日起(包括该次日)至一年的年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如一年的年度对
日为非工作日,则以该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如一年后的年度没有对
应的日历日期,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的年度对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次日)至一年的年度对日的期间。如一年的年度对日为非
工作日,则以该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如一年后的年度没有对应的日
历日期,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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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33、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
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2日前进行公告。开放期内,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
放期的时间要求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开放期内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38、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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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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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批准
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
元(RMB1,310,000,000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
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有公
司全部股权的45%。



2002年12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
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立时
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0%,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
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10%。



2005年4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
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年5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力
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有
的公司10%、10%、10%及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
商证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
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六千万
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年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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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55%,招
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45%。



2017年12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
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您
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年4月9
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银行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代码600999);2016年10月7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6099)。


公司将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理念,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
值”为使命,力争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
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浩先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美国南加州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1997年5月加入招商银行任总行行长助理,2000年4
月至2002年3月兼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2001年12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07年3
月起兼任财务负责人,2007年6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常
务副行长,2016年3月起兼任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公
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士,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年加入招商证券,
并于2004年1月至2004年12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在加
入招商证券前,邓女士曾任Citigroup(花旗集团)风险管理部高级分析师。现任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分管风险管理、公司财务、结算及培训工作;兼任中
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女士,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年
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宝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
席代表。2007年6月至2014年12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月加入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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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冠雄先生,硕士研究生,22年法律从业经历。1994年8月至1997年9月在中国北方工
业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1997年10月至1999年1月在新加坡Colin Ng & Partners任中国法
律顾问。1999年2月至今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先后担任专职律师、事务所权益合
伙人、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2009年9月至今兼任北京市
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6年4月至今兼任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2016年12月至今兼任新世纪医疗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2016年11月至今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
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女士,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
明军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
干部、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
副行长等职。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联办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26年会计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和
Ernst & Young,1995年4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
年9月退休前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合伙
人。2016年8月至今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9月至今任汇丰前海证
券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的委员和香港会计师公会纪律评
判小组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先生,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年至1991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
和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
研究院院长及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
教授和财务金融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
士后工作站导师,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
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赵斌先生,毕业于深圳大学国际金融专业、格林威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分别获经济
学学士学位、理学硕士学位。1992年7月至1998年12月,历任招商银行证券部员工、福田营
业部主任、海口营业部经理助理、经理;1999年1月至2006年1月,历任招商证券经纪业务
部总经理助理、深圳龙岗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深圳南山南油大道营业部经
理;2006年1月至2009年4月,担任招商证券私人客户部总经理;2008年4月至2016年1月,
担任招商证券零售经纪总部总经理,期间于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兼任招商证券渠道管理
部总经理。赵斌先生亦于2007年7月至2011年5月担任招商证券职工代表监事。2016年1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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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至今,赵斌先生担任招商证券合规总监。同时,赵斌先生于2008年7月起担任招商期货有限
公司董事,于2015年7月起担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学专业本科,武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本
科。2001年9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年11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年6月起
任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年2月起任零售金融总部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
总经理。2017年3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年1月起任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
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
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产品运营
官,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渠道财富管理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Oracle
ERP系统实施顾问;2005年5月至2006年12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年
12月至2011年2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年2月至2014年3月任倍智人
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人力资源总监兼人力
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研发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金旭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年7月至1997年4月于中国农
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年4月至2000年1月于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1月至2001年1月任厦门海发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1月至2004年1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4
年1月至2008年11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11月至2015年6月任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先生,副总经理,南京通信工程学院工学硕士。2000年11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TMT行业研究员、基金助理、交易主管;2008年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保本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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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
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
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
部)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2月加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年
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马龙先生,经济学博士。2009年7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从事
宏观经济、债券市场策略、股票市场策略研究工作,2012年1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曾任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兼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4年3月27日至今)、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时间:2015年4月1日至今)、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
时间:2015年7月14日至今)、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5年12月29日至今)、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2
月18日至今)、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7月15日至
今)、招商睿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8月30日至今)、
招商定期宝六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6月16日至
今)、招商招利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8月17日至
今)、招商招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年2月27日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金旭、副总经理沙骎、副总经理杨
渺、总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部负责人吴武泽、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裴晓
辉、交易部总监路明、国际业务部总监白海峰。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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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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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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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
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
为行使监督权。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
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
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
况等。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
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
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
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
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
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
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
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
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
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
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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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
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
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
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
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
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
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
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
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
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
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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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
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
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
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
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
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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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7年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30人,平均年龄33岁,95%以上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
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
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
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7年末,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15只。

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
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
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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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
2012、2013、2014、2015、2016、2017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
权威的ISAE3402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
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
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
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
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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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
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
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
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
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
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
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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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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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6437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莫然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任虹虹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79
联系人:伊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11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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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冯敏
2、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调整销售机构,并及时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号外滩中心
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吴凌志
联系人:汪芳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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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8】544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募集采用公募方式,包括直销和代销两种途径,直销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进行,代销由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服务代理协议的代销机构开展。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

本基金自
2018年
7月
18日至
2018年
8月
15日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其中周六、周日

发售情况见各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
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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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募集上限

本基金可以设募集规模上限,具体限制请参看相关公告。


(七)基金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1、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元。



3、认购费用

募集期间,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具体数额以
本基金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折算的基金份额。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认
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10.00)/1.00=100,010.00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0元本金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元,可得到
100,010.00份基金份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和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在
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的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元,具体认购
金额由代销机构制定和调整。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
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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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
限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5)投资者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6)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九)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数额以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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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终止并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
进行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
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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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一)基金的封闭期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封闭期指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包括该次日)至一年的年度
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如一年的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以该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该
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如一年后的年度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
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的年度对日
(包括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次日)至一
年的年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如一年的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以该日的下一个工
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如一年后的年度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
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二)基金的开放期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的期间。如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
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
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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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
办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业务。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其他情形导致原定开放起始
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开放期的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
日),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
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转换的价格,销售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在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
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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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

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均为
1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万元
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
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
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赎回办理

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

得低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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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1份。留存份额不足
1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投资者投资招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
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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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将默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份额对应资产将转入下一封闭期。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赎回费率如下表:

连续持有时间(T)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少于
7日的份额
1.50%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大于等于
7日的份

1.00%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个及之后的开放期赎回的份额
0.00%

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开始
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100%计入基金财产。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
持有人大会。

3、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收取。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
(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
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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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com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
基金管理人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7、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
前公告。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的有效份额为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
分归基金财产。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2000=83,333.33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0元本金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2000元,可得到
83,333.33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本基金的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
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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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且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
限少于
7日,对应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元,则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1.0680= 10,680.00元
赎回费用
= 10,680.00 ×1.50% = 160.20元
赎回金额
= 10,680.00 .
160.20 = 10,519.80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且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少于
7

日,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19.8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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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暂停申购的时间
相应顺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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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暂停赎回的时间
相应顺延。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接受并确认所有申请,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
日,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开放期内,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一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的情形下,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进行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量占当日未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因此导致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
的,开放期可以相应延长并提前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
20个工作日,延长的开放期
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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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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