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龙蟠科技: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18-057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核准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346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00万股,每 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5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5,04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9,825,300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445,214,700元。上述资金于2017年3月29日全部到位,经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1588号《验资报 告》。 为规范上述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的规定,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昌路支行、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于2017 年5月9日与全资子公司龙蟠润滑新材料(天津)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京分行南昌路支行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 二、重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有关事由 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27日和2018年7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和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同意对“新建年产20万吨柴油发动机尾气处理液(车用尿素)项目”尚未使用的全 部资金(包括募集资金15,000万元及对应的银行利息和理财收益)进行变更,变 更后的项目为“收购江苏瑞利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项目”,具体内容请 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及指 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8)。 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汉府支行协商一致,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截止2018年7月 12日,专户募集资 金余额(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 4301015819100333518 收购江苏瑞利丰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70%股权项目 157,697,202.73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乙方)、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301015819100333518,该专户仅用于收购江苏 瑞利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 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 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成曦、支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 7月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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