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嘉实资源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嘉实资源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资源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 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 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资源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嘉实资源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资源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资源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资源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交易日:在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开通港股通交易的交易日。具体交易日 安排,由两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市场公布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 金 56、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 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 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 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层 09-11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号华润大厦 8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年 3月 25日 注册资本 1.5亿元 股权结构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3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 1999年 3月 25日成立,是中国第一 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深圳、成都、杭州、 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资 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 2018年 6月 30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142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体 包括嘉实元和、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ETF联接(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 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混合、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 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 50指数(LOF)、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 H股指数 (QDII-LOF)、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 货币、嘉实中创 400ETF、嘉实中创 400ETF联接、嘉实沪深 300ETF、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全球房地产 (QDII)、嘉实理财宝 7天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LOF)、嘉实中证 500ETF、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 500ETF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嘉 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联接、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 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嘉实绝 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宝 A/B、嘉实活期宝货币、嘉实 1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 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嘉实中证医药卫生 ETF、嘉实 中证金融地产 ETF、嘉实 3个月理财债券、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 实沪深 300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全球互联网股 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快线货币、嘉实新机遇混合发起式、嘉实低价策略股票、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联接、嘉实新起点混合、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 实创新成长混合、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嘉实新财富混合、嘉实新起航混合、嘉实稳瑞纯债债券、嘉实稳祥 纯债债券、嘉实新常态混合、嘉实新优选混合、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新思路混合、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 嘉实稳盛债券、嘉实稳鑫纯债债券、嘉实安益混合、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嘉实稳泽纯债债券、嘉实惠泽混 合(LOF)、嘉实成长增强混合、嘉实策略优选混合、嘉实主题增强混合、嘉实优势成长混合、嘉实研究 增强混合、嘉实稳荣债券、嘉实农业产业股票、嘉实价值增强混合、嘉实新添瑞混合、嘉实现金宝货币、 嘉实增益宝货币、嘉实物流产业股票、嘉实丰安 6个月定期债券、嘉实新添程混合、嘉实稳元纯债债券、 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嘉实稳熙纯债债券、嘉实丰和混合、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嘉实定期宝 6个月理 财债券、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嘉实原油(QDII-LOF)、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 嘉实稳宏债券、嘉实中关村 A股 ETF、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嘉实 6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稳怡债券、嘉实富 时中国 A50ETF联接、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嘉实新添泽定期混合、 嘉实创业板 ETF、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债券、嘉实新添丰定期混合、嘉实新添辉定期混合、嘉实领航 资产配置混合(FOF)、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嘉实医药健康股票、嘉实润泽量化定期混合、嘉实核心优势 股票、嘉实润和量化定期混合、嘉实金融精选股票、嘉实新添荣定期混合、嘉实致兴定期纯债债券。其中 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 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事长,经济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 长;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挂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非银行金 融机构监管部处长;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银监会银行监管四部副主任;银监会黑龙江监 管局党委书记、局长;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信托业 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所、外经贸部中国仪 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年 10月至 2017年 12月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蕾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保监会财会部资金运用处主任科员;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研究部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秘兼发展战略官;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国 际业务部总经理;兼任中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前海中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高峰先生,董事,美国籍,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息衍生品副总裁,美 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自 1996年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曾任德意志银行(纽约、香港、 新加坡)董事、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上海分行行长,2008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 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JonathanPaulEilbeck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 SenaConsulting公司咨询顾问, JPMorgan固定收益亚太区 CFO、COO,JPMorganChase固定收益亚太区 CFO、COO,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 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资产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年 2月至 2000年 5月任海 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1年 11月至今,任 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分行。曾 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国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至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清 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 “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 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会计学教授,注册会计师,中共党员。曾任中央财经大学财务会计 教研室主任、研究生部副主任。2012年 12月起担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院长兼 MBA教育中心主任。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曾任华夏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研究 发展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北方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监;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执行官;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现任中诚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年 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年 9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年 7月至 2003年 10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年 10月至 2008年 6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年 7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 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经雷先生,总经理,金融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工商管理学学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1998年到 2008在美国国际集团(AIG)国际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部担任研究投资工作。2008年到 2013年 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资总监及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2013年 10月至今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董事总经理(MD)、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现兼任公司 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年 6月至 1996年 10月任职于中办警卫 局。1996年 11月至 1998年 7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年 7月至 1999年 3月任博时基 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年 3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究部副经理,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监,南方证券金通证券部总经理 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吴云峰先生,博士,9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 员,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2年 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部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2014年 11月 26日起担任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原嘉实丰和价值封闭)基金经理,2017年 11月 16日起担任嘉实周期优选基金经理。 3、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副总经理兼股票投资业务联席 CIO邵健先生,公司总经理经雷先生, 股票投资业务联席 CIO兼研究总监陈少平女士,助理 CIO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邵秋涛先生,人工智能投资部 负责人张自力先生,资深基金经理胡涛先生、张金涛先生和谭丽女士。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 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 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 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监 察稽核、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 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 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 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首席投资官(股票)、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总监组成,负责全 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 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 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 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 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 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 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 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 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 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 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 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 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委 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维护信息 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 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细,按照查核项目和 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 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 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监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时,向 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成立时间:1983年 10月 3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 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 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 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 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 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年 6月 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74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38只,QDII基金 36只, 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 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 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 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 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号万豪中心 D座 12层 电话( 010)65215588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赵佳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层 09-11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号中海国际中心 A座 2单元 21层 04-05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 16层 电话( 0755)84362200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号华润大厦 3101室 电话( 0532)66777997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号万象城 2幢 1001A室 电话( 0571)88061392传真( 0571)88021391 联系人王振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号信合广场 801A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吴志锋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号新世纪广场 A座 4202室 电话( 025)66671118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徐莉莉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0层 05-06A单元 电话( 020)88832125传真( 020)81552120 联系人周炜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层 09-11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号华润大厦 8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彭鑫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联系人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827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联系人张勇 电话( 021)23238888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 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1月 18日证监许可[2018]160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A类基金份 额类别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 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中披露。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延长募集时间,但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 长不超过 3个月。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五)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 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认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 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 1.00元(含认购费)。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 A类份额购费率按照认购 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认购 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 M<200万元 0.80% 200万元≤ 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按笔收取, 1000元/笔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量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 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元,则其可得到的 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10)/1.00=9,891.42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9,891.42份 A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5.00)/1.00=10,005.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10,005.00份 C类基金份额。 7、募集资金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8、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 不少于 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 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 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视为投资人下一开放日提 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按照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被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等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向销售机构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 立,投资人向销售机构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的销售营业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 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 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 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 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 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 M<200万元 1.00% 200万元≤ 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按笔收取,单笔 1000元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 2、本基金对 A、C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 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天少于 90天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天少于 180天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类基 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0≤T<7天 1.50% 7天≤ T<30天 0.75% 30天≤ T<180天 0.50% T≥180天 0%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T<7天 1.5% 7天≤ T<30天 0.5% T≥30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 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 得到 46,915.31份 A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4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47,619.04份。 (3)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 金资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 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 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当投资者赎回 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 产。 例三: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 A类基金份额均为 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 A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赎回 2赎回 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0 1.2000 1.3000 持有时间 N0≤T<7天 30天≤ T<180天 T≥180天 适用赎回费率(c) 1.5% 0.5%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e=c×d) 165 60 0 赎回金额(f=d-e) 10,835 11,940 13,000(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 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 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5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上述第 5项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 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 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 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 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 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 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 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销售机构仍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资源行业中具有长期稳定成长性的上市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 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 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 存单、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 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资源行业股票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 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结合行业状况、公司价值性和成长性分析, 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在充足的宏观形势判断和策略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动态调整策略,在 市场上涨阶段中,适当增加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市场下行周期中,适当降低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力 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从而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水平。 2、股票投资策略 (1)资源行业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资源行业包括:1、内地股票行业分类下的综合性油气企业行业、油气的勘探与生产行业、煤 炭行业、有色金属行业、非金属采矿及制品行业、钢铁行业和新能源主题。新能源主题包括新能源生产、 新能源技术设备、节能技术与设备、电池。2、香港股票行业分类下的原材料行业和能源行业。 本基金主要根据中证行业分类方法以及恒生行业分类方法,判断股票是否属于资源行业。如果中证指数公 司或恒生指数公司调整行业分类、变更行业分类方法,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资源行业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 及时公告;如果中证指数公司或恒生指数公司停止行业分类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资源行业划分标 准,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也可对资源行业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及时公告。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资源行业的范畴选出备选股票池,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 质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自上而下,在考虑传统宏观经济指标(如:GDP、PPI、CPI、利率变化等)、资金面情况、投资者预期、 其他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等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次对产业链条上细分子行业的产业政策、商业模式、进 入壁垒、市场空间、增长速度等进行深度研究和综合考量,并在充分考虑估值水平的原则下进行资产配置。 重点配置行业景气度较高、发展前景良好、技术基本成熟、政策重点扶持的子行业。对于技术、生产模式 或商业模式尚不成熟处于培育期的产业,但其在未来市场前景广阔的情况下,本基金也将根据其发展阶段 做适度配置。 自下而上,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股自下而上的选择。 在定性方面,本基金通过以下标准对股票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分析并筛选出基本面优异的上市公司: 第一,根据公司的核心业务竞争力、市场地位、经营管理者能力、人才资源等选择具备良好竞争优势的公 司; 第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公司组织框架、信息透明度等角度定性分析,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公 司; 第三,通过定性的方式分析公司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受国家产业政策的扶持程度、公司发展方向、核心 产品和服务的发展前景、公司规模扩张及经营效益的趋势。另外还将考察公司在同业中的地位、决策体系 及开拓精神等等。 在定量方面,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深入分析,挖掘具备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在宏 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基本面及财务报表信息灵活运用各类估值方法评估公司的价 值,评估指标包括 PE、PEG、PB、PS、EV/EBITDA等。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香港市场是机构投资者主导的 开放型股票市场,大部分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估值相对 A股都有明显优势,同时由于国际资金流动频繁,香 港市场短期波动幅度较大,在资金外流、市场受到冲击、估值大幅向下偏离的时候增加港股仓位更容易获 得超额回报。 本基金将遵循资源行业相关股票的投资策略,综合考虑 A股和港股对投资者的相对吸引力、主流投资者市 场行为、公司基本面、国际可比公司估值水平等影响港股投资的主要因素精选个股,并决定对港股权重配 置。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 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 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严 格控制风险,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 评估,并充分考虑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 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5、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股指期货、权证等衍生工具,利 用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1)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 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 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 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2)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 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 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 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 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 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如 Barra多因子模型、风险预算模型等,并结合公司现有的风险管 理流程,在各个投资环节中来识别、度量和控制投资风险,并通过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 的风险收益匹配。 具体而言,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宏观策略研究小组进行监控;在个股 投资的风险控制上,本基金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控制单一个股投资风险。 8、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受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 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策、投资策略、行业和 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 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根据分析师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定量投资模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 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独立的交易执行: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 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并授权风险控制小组进行日 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金资源行业股票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回购最长 期限为 1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除第(2)、(12)、(19)、(20)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收益率×70%+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10%+恒生能源行业指数收益率×10%+恒 生原材料行业指数收益率×10% 本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资源行业股票。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反映沪深 A股中资源行业公司股票的整 体表现,对资源行业股票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恒生能源行业指数与恒生原材料行业指数反映恒生综合指数 里主要经营原材料和能源业务成份股公司的表现,三者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准中债 综合财富指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的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央行 票据、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记账式国债、国际 机构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短期融资券、中央企业债等债券,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 况。该指数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作为样本券的权重因子,每日计算债券市场整体表现,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 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 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交易规则差异等带 来的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