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博道启航混合: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8年07月16日 15:02:19 中财网

博道
启航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博道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
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重要提示】

博道启航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8年6月27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056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投
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定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投资本基金的其他风险
等等。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
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
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
结算。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九、基金的投资
................................................ 45
十、基金的财产
................................................ 5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5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六、风险揭示
................................................ 7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0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1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4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5

一、绪言

《博道启航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博道启航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博道启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博道启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道启航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博道启航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道启
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
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6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1601



邮政编码:
20012
2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成立时间:2017年6月12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叶文瑛

电话:(021)80226288

传真:(021)80226289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822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莫泰山

35.00%

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50%

沈斌

8.25%

史伟

6.75%

上海博道如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

上海博道如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

上海博道如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

上海博道相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

何晓彬

3.25%

陈芳菲

3.25%

合计

100%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莫泰山先生,董事长、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学士、中国人民银
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经济学博士,兼任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基金监管部处长;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高级合伙人、总经理;参与创立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合伙人、董
事长。


沈斌先生,董事、总经理,MBA。历任齐鲁证券上海斜土路营业部总经理;泰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上海重
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市场总监;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
首席市场官。


赵卫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
研究员;上海证大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财务总监;上海天行健商贸有
限公司总经理;上海永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高峰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助理教授;MIT斯隆管理学院访问学者。


杨克晶先生,独立董事,会计硕士、EMBA,现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广东分所副主任会计师、高级合伙人。历任广州会计师事务所副经理;广
东正中会计师事务所经理;广东康元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副主任会计师、高级合伙人。


全奋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现任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历任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

佟琳女士,监事,传播学硕士,现任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部、电子
商务部总经理。历任上海《理财周刊》社主笔;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
策划高级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总监;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划部总经理;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部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莫泰
山先生,董事长
。简历同上。



沈斌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陈超女士,督察长,金融学硕士。历任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监察稽核部总经理;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梦女士,金融学硕士,7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11年7月至2014年6
月担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2014年6月至2014年11月担任华
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2014年11月至2017年7月担任上海博道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2017年8月加入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
席量化分析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莫泰山(董事长)

何晓彬(研究部总经理兼专户投资二部总经理)

史伟(股票投资总监兼专户投资一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法律
、行政
法规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内部控制工作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结构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集中报告、独立监督”原
则,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风险控制专
业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经营管理层负责
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
和落实,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承担独立评估、监控、检
查和报告职责。


(1)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现存的和潜在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并
审核和监督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2)风险控制委员会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草拟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对公司
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3)公司经营管理层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建立和实施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对公司经营活动中各类
风险的总体控制和管理。公司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
决策委员会对涉及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
性意见,从而对投资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控制公司的经营
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业务风险的议事决策机构,负责检查公司外部审
计、合规监察、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程序。


(4)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
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责。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公司经营活动中各类风险的日常控制和
管理,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履行职责。


(5)业务部门

公司其他各业务部门和岗位是风险控制的第一线,各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工作环节的风险控制,并定
期进行风险控制的内部总结。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建立了合理、完备、执行有效的全面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并分为五个层次。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们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管理制度,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
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管理制度及流程,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
的运行办法和流程,是对业务运行规范、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第五个层面是岗
位手册和操作表单,是日常业务岗位和操作所遵循的细化规范。


公司各项制度流程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规范的审批程序,公司结合
业务的发展、法规及 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
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涵盖公司各个层面,业务各环节,每个岗位;

(2)公司建立有效授权制度、双人复核、职责分工、印章管理、员工培训、对
账、电子化处理、密码和进入控制、风险报告、监察稽核等内部控制机制和措施来
防止和及时发现业务过程中不当风险事件的发生;

(3)公司建立危机处理制度、备份制度、业务连续性方案等来化解和降低因突
发事件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日期:1999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
[1999]77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511号

注册资本:871393.38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
-
3867
7336


联系人:丛艳


国泰君安证券前身为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1999年8月18日两公司合并新设
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6月30日,国泰君安证券直接设有6
家境内子公司和1家境外子公司,并在全国设有31家分公司和381家证券营业部,
是国内最早开展各类创新业务的券商之一。2008-2017年,公司连续十年在中国证
监会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被评为A类AA级,为目前证券公司获得的最高评级。截
至2017年12月31日,国泰君安证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71393.3800万元整。


2、主要人员情况

杨德红先生,中国国籍,汉族,1966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
国泰君安董事长。1989年7月起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亚行业务科副科长、驻
德国汉堡办事处代表、投资银行二部经理,2000年7月起兼任上海上投国际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总经理;2002年9月起历任国际集团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国际集团办
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信息中心主任,2004年2月起兼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2005年7月起任国际集团总裁助理、国际集团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


2006年3月起任国际集团总裁助理;2008年4月起任国际集团副总裁,2009年8
月起兼任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9月起任职于国泰君安,2014年
11月起任国泰君安总裁;2015年5月起任国泰君安董事长、总裁;2015年8月起
任国泰君安董事长。


陈忠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年10月出生,经济学学士,中
级经济师,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1993年参加工作,曾任职于君安
证券清算部总经理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营运中心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营运管理总部
总经理等职。 “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金融服务能
手”称号获得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带领团队设计
的“直通式证券清算质量管理国际化标准平台”,被评为上海市2011年度金融创新
奖二等奖。2014年2月起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总部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全部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本科以上
学历,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均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从业人员囊
括了经济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及专业资格,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法律、计算机等各领域,是
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于2013年4月3日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于2014年
5月20日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提
供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坚守“诚信专业、质量为本”的服务宗旨,通过组建经
验丰富的专业团队、搭建安全高效的业务系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值得信赖的
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广泛开展了公募基金、
基金专户、券商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基金托管业务,与华夏、天弘、富国、银华、
鹏华、华安、西部利得、富兰克林等多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了托管合作关系。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托管与外包基金近6000只,总规模近8000亿,托管产品类
型涉及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中托管公募基金22
只,产品类型涉及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专业的服务和可靠的运营获得了管理人的一致认可。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公司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
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
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泰君安证券在董事会中内设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
构;公司在经营管理层面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风险实行统筹管理,对
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风险管理部门包括专职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的风
险管理部、合规部、法律部、稽核审计部,以及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营运中
心等履行其他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


资产托管部设置风控合规岗和稽核监控岗,负责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规章制度,
分析报告部门整体风险管理状况,评估检查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抓
住要害环节和关键风险,协助业务运营岗位进行专项化解,监督风险薄弱环节的整
改情况;同时部门设置风险评估及处置小组,由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及各小组、运营
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违规事项的处理意
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事项。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
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
行办法》、《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操作规程》、《国泰君
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稽核监控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突发事件与危
机处理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保密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
部资产保管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档案管理操作规程》等,并根


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管理制度化,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业务分工合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
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双门禁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建立独立的托管运
营系统并进行防火墙设置;实施严格的岗位冲突矩阵管理,重要岗位设置双人复核
机制,建立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深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内控优先的理
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配备专门的稽核监控岗对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进行内部稽核审查,以保证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委托资产的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管理人违规风险,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基金的申购资金的
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
博道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1

262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区
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1601



法定代表人:
莫泰山


成立时间:
20
17

6

12



电话:
021
-
80226288


传真:
021
-
80226289


联系人:
郭宇晴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085
-
2888


网址:
www.
bd
fund.com
.
cn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bdfund.com.cn)
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届时请参阅基金管理
人网站。


2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1

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上海银行大厦
29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电话:
021
-
3867
666
6


联系人:
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2
)蚂
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1

202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
-
766
-
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2
号楼
2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021

54509998


联系人:唐湘怡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1818
-
188


网址:
www.1
234567.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6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电话:021-80226288

传真:021-80226289

联系人:严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6月27日证监许
可[2018]105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

公开发售


除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
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中“七、基金合同的生效”中的“(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的规定,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2)销售渠道: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认购
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
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
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
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
金额为单笔10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
他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
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认购总份额的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
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除第(5)项外,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暂
不设限制。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2)认购价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
份。


(3)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2%





50
万元(含)至
1
00
万元


1.0%


1
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3%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1000

/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实
施特定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
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4)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5)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6)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7)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
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
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特定认购
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
1
2%


50
万元(含)至
1
00
万元


0.10
%


1
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
0
3%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1000

/









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
,认购份额的
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总金额
=
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总金额
/

1+
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
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总金额
-
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
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
(非
特定投资群体)
投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

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认购费率为
1.2%
,则
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
=100,000



认购净金额=
100,000/

1

1.2%
)=
98,814.23



认购费用=
100,000
-
98,814.23

1,185.77



认购份额=
98,814.23/1.00

10.00/1.00

98,824.23



若该投资者
(非
特定投资群体)投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
假定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
则投资
100,000
元本金可得到
98,824.23

A

基金份
额。





:某
投资者(
特定投资群体)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投资本基金
A

基金份额
100,000
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认购费率为
0.
12
%
,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
=100,000



认购净金额=
100,000
/

1

0.
12
%
)=
99,
8
8
0
.
14



认购费用=
100,000
-
99,
8
8
0
.
14

119
.
86



认购份额=
99,
8
8
0
.
14
/1.00

10.00/1.00

99
,
890
.
14




若该
投资者(
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投资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100,000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则投资
100,000
元本金
可得到
99
,
890
.
14

A

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
,认购份额的
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

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
认,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
=100,000



认购份额=
100,000
/1.00

10.00/1.00

100,0
1
0
.00



若该投资者
投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则投资
100,000
元本金可得到
100,
0
1
0
.00

C

基金份额。



4
、认购的程序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5
、认购的确认


当日(
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销售
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6

募集
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

账户
,任何人不
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
以后的部分
截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
的基金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
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
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
博道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1

262



办公地址:上海

浦东新

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1601



电话:
021
-
80226288


传真:
021
-
80226
2
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085
-
2888


网址:
www.
bd
fund.com
.cn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bdfund.com.cn)
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届时请参阅基金管理

网站。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
构”章节及
其他相关公告
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

应当
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及
/
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
低金额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
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如果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
回份额高于10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保留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
回,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

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
某类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
10

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
该类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
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

在该账户保留
的本基金
该类
基金
份额一次性全
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个投资人
申购金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以及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规定
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赎
回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支付
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
、申购和赎回

登记



1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

T

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2


(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

T

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
申购费
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2
、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


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
金额(含
申购
费)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
费率





50
万元以下


1.
5
%


50
万元(含)至
1
00
万元


1.
2
%


1
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
5
%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1000

/





A
类基金份额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实
施特定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4)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5)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6)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7)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
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
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

基金份额的特定申购费
率如下表:

申购
金额(含
申购
费)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费率


50
万元以下


0.15
%


50
万元(含)至
1
00
万元


0.12
%


1
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
05
%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1000

/





本基
金可对投资者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
网上
直销
交易
平台
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实行有差别的费率优惠
,具体费率优惠
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赎回费用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7

以内


1
.5%


7
日(含)至
30



0.75%


30
日(含)至
365



0.5%


365
日(含)至
730



0.2
5
%


730
日以上(含)


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
类基金份


收取

对持有期少于
30
天(不含)的
A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30
天以上(含)且
少于
90
天(不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有期在
90
天以上(含)且少于
180
天(不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180
天以上(含)的
A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7

以内


1
.5%


7
日(含)至
30



0.
5
%


30

以上
(含)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

时收取
。对持有期少于
30
天(不含)的
C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
用。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
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
-
申购费用)
/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者(非
特定投资群体)
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1.5%,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份

即:该投资者(非
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37,893.14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五:某投资者(
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
率为0.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5%)=99,850.22元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