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宝莱特: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时间:2018年07月16日 18:34:01 中财网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
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对控股子公司宝瑞医疗、深圳宝原提供担保期限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宝瑞医疗、深圳宝原
经营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
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宝瑞医疗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珠海柠溪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珠海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的授信额度,公司为上述融资提供信用
担保,担保期限由201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同意公司为深
圳宝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上述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期限由2018年12月31
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宝瑞医疗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向控股
子公司宝瑞医疗提供财务资助有助于降低其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
公司控股子公司宝瑞医疗的日常经营及后续资金需求,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
制制度,能够实施有效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可控;本次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资金使用费定价公允,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
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宝瑞医


疗提供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陈思平、何彦峰、谢春璞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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