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春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安文路420号) 说明: 说明: 9B3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发行人声明 本 招股 说明书 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 招股 说明书 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招股 说明书 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投资 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 招股 说明书 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 据。 投资者若对本 招股 说明书 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 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 说明书 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招股 说明书 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 招股 说明书 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义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春光股份、发行人、公 司、本公司、股份公司 指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春光有限 指 金华市春光橡塑软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陈正明家族 指 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括陈正明及其配偶张春霞、陈正明之子 陈凯、陈正明之子陈弘旋 春光控股 指 浙江春光控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凯弘投资 指 金华市凯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毅宁投资 指 金华市毅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苏州凯弘 指 苏州凯弘橡塑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CGH公司 指 CGH工业私人有限公司(CGH Industry Sdn. Bhd.),系发行 人控股子公司 香港弘凯 指 弘凯国际有限公司(Hoseking International Limited),注册地 为中国香港,系CGH全资子公司 安圭拉弘凯 指 弘凯国际有限公司(Hoseking International Limited),注册地 为英属安圭拉,曾系香港弘凯的全资子公司,已解散 凯萃公司 指 凯萃有限公司(Win Mix Limited),曾系CGH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已解散 婺商银行 指 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公司 浙江正梦 指 浙江正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 司 春光塑料厂 指 磐安县春光塑料厂,曾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已 注销 苏州昊博 指 苏州昊博电器有限公司,曾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美的 指 江苏美的清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莱克电气 指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科沃斯 指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戴森 指 Dyson Limited.(戴森技术有限公司),旗下拥有吸尘器品牌 “Dyson” TTI 指 Techtronic Industries Co. Ltd.(创科实业有限公司),旗下拥 有胡佛(Hoover)、德沃(Dirt Devil)等吸尘器品牌 鲨科 指 Shark Ninja Operating LLC,旗下拥有吸尘器品牌“Shark” 春菊电器 指 苏州市春菊电器有限公司 富佳实业 指 宁波富佳实业有限公司 德昌电机 指 宁波德昌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伟创力 指 伟创力电子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埃克森 指 Exxon Mobil Chemical Asia Pacific 陶氏化学 指 Dow Chemical Pacific Limited 杜邦 指 E. I. du Pont de Nemours and Company 台塑工业 指 台塑工业(宁波)有限公司 Toyoplas 指 Toyoplas Manufacturing(Malaysia) Sdn. Bhd. ATA 指 ATA Industrial (Malaysia) Sdn. Bhd. Meiban 指 Meiban Technologies (Malaysia) Sdn. Bhd. SKP 指 Syarikat Sin Kwang Plastic Industries Snd. Bhd. 中怡康 指 北京中怡康时代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专注于家电零售监测领 域、家电行业研究领域、家电专项研究领域,是中国家用电 器市场研究领域的权威市场调研机构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磐开发区管委会 指 浙江金磐扶贫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中信建投证券、保荐 人、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 计师、审计机构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公司章程》 指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本 招股 说明书 指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 说明 书 RM、林吉特 指 马来西亚货币单位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M2 指 平方米 本次发行 指 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2,4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报告期、近三年 指 2015年、2016年和2017年 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15年末、2016年末和2017年末 报告期末 指 2017年12月31日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可能在尾数上存在 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目录 发行人声明 ................................ ................................ ................................ ................................ ....... 1 释义 ................................ ................................ ................................ ................................ ................... 2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 ................................ ................................ ...................... 5 一、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 ................................ ............. 5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 ................................ ............................ 11 三、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 ................................ ................................ ........ 14 四、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 ................................ ................................ 18 五、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 ................................ ................................ .... 21 六、本次发行前后利润分配情况 ................................ ................................ ................................ .... 24 七、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 ............................ 26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 ............................ 30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 ................................ .................. 32 一、本次发行情况 ................................ ................................ ................................ ............................ 32 二、发行费用概算 ................................ ................................ ................................ ............................ 32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 ................................ ............... 33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 ................................ ................................ ........................ 33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 ................................ ............................ 33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 ................................ ................................ ........................ 34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 ................................ ................................ ................ 36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 ................................ ........ 38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 ................................ ................................ ................ 39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 47 八、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情况 ................................ ................................ ................................ ............ 50 九、财务会计信息 ................................ ................................ ................................ ............................ 50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 ................................ ................................ .................. 60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 ................................ ............................... 62 一、风险因素 ................................ ................................ ................................ ................................ .... 62 二、其他重要事项 ................................ ................................ ................................ ............................ 66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 ................................ ............ 67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 ................................ ................................ ................ 67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 ................................ ................................ ........ 67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 ................................ .......................... 68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 持意向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正明、张春霞、陈凯、陈弘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 调整),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 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 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 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减持数量将相应调整)。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7、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 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春光控股承诺: 1、本公司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 行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 调整),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公司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 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 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本公司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 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 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减持数量将相应调整)。 5、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的,本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 公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1、公司股东凯弘投资承诺: (1)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 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 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3)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企业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 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 格和减持数量将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 持。 (4)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的, 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 交公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 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股东方秀宝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 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 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3)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5% 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 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减持数量 将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 规允许的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的,本 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 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股东袁鑫芳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 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 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3)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3%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 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减持数量 将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 规允许的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的,本 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 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股东毅宁投资承诺: (1)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企业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 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 格和减持数量将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 持。 (3)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的, 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 交公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 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公司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王胜永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前通过金华市凯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 行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 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7)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的,本 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 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黄颜芳、曹建英、倪云寿、付伟才、 徐益军 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 调整),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6、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 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 益,公司制定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 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 上市 之日起 三年内 ,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额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 调整),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 定,则触发公司稳定股价机制。上述第 20 个交易日为“ 触发日”。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员,是公司稳定股价机制实施的义务人(以下合称“义务人”)。在触发日之后 10个工作日内,义务人将与公司沟通,确定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并将按照稳定 股价方案,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股价稳定方案中 必须包含以下措施中第1项和第2项中任意一项):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在触发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 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 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计划完成期限不得超过120天(自触发日 起算),公司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增持期限内,各自增持股份总金额 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且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 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 2 、在 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股票 在公司 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日起10个 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 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 计划中完成期限不得超过120天(自触发日起算),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 不低于该等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前薪酬总额的30%,且不超过该 等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前薪酬总额。 公司未来聘任新的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 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相关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关承诺。 3、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 流通股份,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 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 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并以不低于1,000万元 的资金回购公司股票,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累计回购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回购前 公司股份总数的2%,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上 市地的上市条件以及回购结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东大会上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 果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相关议案,在公司控股股东原先未有增持计划的情形下, 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如 原已公告增持计划,除非各自增持股份总金额已达到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 金分红金额的30%,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各自调增其增持股份总金额达到或超过其 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并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由公 司公告。 4、实施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一顺位,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顺位,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三顺位。 公司控股股东所增持的A股股票数量达到承诺上限后,公司股价仍未满足 “公司A股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 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之条 件的,则由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的A股股票数量达到承诺 上限后,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A股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 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之条件的,则由公司回购股票。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和终止 1、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 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 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 价多次达到触发公司股价稳定方案的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股价 稳定方案履行相关义务,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条件实现。 2、自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 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 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义务的约束措施及相关责任人承 诺 1、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公司应将当年及以后年度应付 未履行增持义务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收归公司所有,直至该金额累计达到自控股 股东该次应当履行增持义务所对应的公司股票价值为止,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 公司应将当年及以后年度应付未履行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 (如有)以及薪酬收归公司所有,直至该金额累计达到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该 次应当履行增持义务所对应的公司股票价值为止,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3、公司未能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承诺,则公司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以 其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启动 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控股股 东和个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控股 股东和个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 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启动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购回方案并进行购回。 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 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购回方案前30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回购股份程序的,将采取 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春光控股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 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全部新股。同时,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 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本公司将在上述事项由有权部门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措施;采用二 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 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如 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事项认定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原转 让价格应相应调整)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本公司购回 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公司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正明、张春霞、陈凯、陈弘旋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 说明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 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 在上述事项由有权部门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措施;采用二级市场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如公司股 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事项认定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原转让价格应 相应调整)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 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 说明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 说明书 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 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如因本保荐机构的过错(包括未能勤勉尽 责、未能保持职业审慎等)而导致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时遭受实际损失(包 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在该等事实 被认定后,本保荐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向投资者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以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承诺:若因发行人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 律师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春光控股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 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 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 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正明、张春霞、陈凯、陈弘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 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 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 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四)公司对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 1、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管理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约 定用途合理规范的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的潜在风险。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对募集资金管理做了规定, 将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保 荐机构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同时,公司配合存管银行和保荐 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2、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投资回报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清洁电器软管生产建设项目、吸尘器配件生产建设项 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募投项目实施后,将 有利于公司扩大生产能力,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公司技术创新能力,以增强公司 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进行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在募集资金的计 划、使用、核算和风险防范方面加强管理,促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最大的效 益回报。上述措施将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符合本公司股东的 长期利益。 3、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提升利润水平 公司将实行严格科学的成本费用管理,加强采购环节、生产环节、产品质量 控制环节的组织管理水平,加强费用的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公司薪酬制度计提和 发放员工薪酬,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在全面有效的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 的前提下提升利润水平。 4、强化投资者分红回报 公司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制订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 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 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 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在符 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落实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5、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公司经营相适应的、能充分独立运行的、 高效精干的组织职能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 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 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五、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公司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 司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 实施完毕: 1、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将因未履行承诺所形成的收益上交公司,公司有权暂扣本公司应得的现 金分红,同时本公司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公司将违规收 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5、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正明、张春霞、陈凯、陈弘旋承诺: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 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 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将因未履行承诺所形成的收益上交公司,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 分红和薪酬,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 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5、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四)公司其他股东的约束措施 1、凯弘投资、毅宁投资承诺 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 项,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将因未履行承诺所形成的收益上交公司,公司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 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企业将违规 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5)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方秀宝、袁鑫芳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将因未履行承诺所形成的收益上交公司,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 金分红(薪酬),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 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5)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将因未履行承诺所形成的收益上交公司,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 分红和薪酬,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 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5、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六、本次发行前后利润分配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前形成的滚存利润 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 2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 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 他分红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 、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 )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 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 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 ( 3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 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 4 、 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 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公司发展阶 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且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 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 七、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产品集中风险 公司成立后即主要从事吸尘器软管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自 2006 年起便已形 成了全面的吸尘器软管产品体系,并在 2008 年起开始量产配件产品。目前,公 司已 形成以软管为主 、 配件为辅的产品 体系,其中 软管产品 主要包括伸缩软管、 挤出软管、吹塑软管、吸塑软管和复合缠绕软管等五大类,配件 产品 主要包括水 箱、卷线器、地刷等。此外,接头、 手柄 、手柄下连接管 等配件可与软管 组成 整 套 的 软管 组件系列产品 。公司产品应用已覆盖传统吸尘器、中央吸尘器、挂烫机、 洗碗机和户外清扫工业除尘系统等领域 ,其中以吸尘器领域为主。尽管公司拥有 明显的技术优势、产品优势和客户优势等,盈利能力持续提升,但如果未来 产业 政策调整、客户需求变化或替代品出现等因素导致吸尘器产业整体下滑,则公司 营业收入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二)客户集中风险 公司深耕清洁电器软管行业多年,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通过完善 的生产工艺和持续的技术积累及创新,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系统化、定制化的软 管及配件产品,积累了丰富的优质客户资源,并与其建立了长期、稳定、紧密的 合作关系。 从全球市场来看,下游吸尘器品牌主要包括戴森( Dyson )、鲨科( Shark )、 必胜( Bissell )、胡佛( Hoover )、西门子( Siemens )、松下( Pana sonic )、伊莱 克斯( Electrolux )、飞利浦( Philips )、 LG 、美诺( Miele )、艾默生( Emerson ) 等国外大型知名终端品牌以及美的( Midea )、莱克( Lexy )、海尔( Haier )、科 沃斯( Ecovacs) 等国内品牌,吸尘器品牌集中度较高,而吸尘器品牌企业一般与 其指定的代工厂长期合作,因此发行人客户较为集中, 2015 年、 2016 年和 2017 年,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59.29% 、 58.65% 和 51.93% 。发行人清洁电器软管产品已基本覆盖国内外主要知名清 洁电器品牌, 发行人客户集中属于行业共有特点。 与优质客户的稳定合作是公司巩固并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市场份额、实现可持 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发行人与前五大客户的实际合作期限均在 5 年以上,发行人 与戴森、莱克电气、美的、科沃斯、松下、春菊电器和宁波富佳等国内外知名品 牌和客户合作时间达 10 年以上,发行人客户体系和结构较为稳定。凭借发行人 的技术优势、产品优势和解决方案能力优势,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交易具有可持 续性,替代风险性较低。 公司将通过积累的核心竞争优势持续开拓客户并扩大市场份额,但由于公司 与主要客户合作密切,如果未来某 一主要客户降低或停止与公司的合作,则公司 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不利影响。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聚乙烯类、 PVC 、筋条、 增塑剂、 ABS 以及电 子线 等 , 2015 年、 2016 年和 2017 年上述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金额占公司当期采购 总金额的合计比重分别为 63.33% 、 60.55% 和 57.30% 。公司主要原材料大部分来 源于 石油化工行业 ,原料供应充足,但其价格受石油价格影响而呈现一定波动性, 公司通过研判原材料价格走势以采取相应的采购策略,持续研发以推出高附加值 产品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缓原材料价格波动 的影响。尽管如此,原材料价格波 动仍然对公司盈利能力和稳定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四)市场竞争风险 目前我国清洁电器 软管 行业 的从业企业数量众多, 主要 集中在 江苏 、广东和 浙江三省 ,尽管近年来清洁电器 软管 行业取得 了较快的发展, 行业集中度有所 提 高 ,但 规模较大的 规范 企业数量 仍然 较 少,行业同质化竞争激烈。公司凭借强大 的技术创新能力、稳定 的 高品质 产品 、 优质的客户资源积累、 优秀 的解决方案能 力 等核心优势 , 可以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系统化和定制化的软管及配件产品,但 随着行业整体竞争趋于激烈,如果公司不能继续保持核心竞争优势,公司产品价 格和市场份额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从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影响。 (五)产品质量风险 目前公司已 通过 ISO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 ISO14001:2004 环境管 理体系认证,建立 了 完善 的质量认证体系。 公司 产品 符合 UL 、 IEC 等 国际 认证 标准, 满足了国内外客户对于 公司 产品品质的要求。 在 生产过程中,公司 严格 按 照认证标准组织生产 ,并进行 产品 质检 、巡检、自组检查、 QC 检查等质量检查, 并 以质检表等文件形式记录相关检查情况。完善的 品质管控 体系 从 根本上 保障 了 公司产品 的高 质量。 此外, 公司 十分 重视 原 材料 性能 的研发 、 检测 和 产品质量检 测, 并 建立 了材料研发 检测中心和 产品物理 检测中心 。 未来如果因生产人员疏忽或检测失误等因素导致公司销售的产品出现质量 瑕疵,则公司将可能面临客户索赔甚至客户流失的风险,对公司品牌和持续发展 造成不利影响。 (六)技术研发风险 经过多年技术开发和创新的积累,公司在清洁电器软管及配件领域拥有多项 专利和非专利技术,从根本上保证了公司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地位。随着清 洁 电器 普及率的持续提高 , 为满足消费者和终端电器品牌多样化、定制化、系统 化的需求,清洁 电器产品 随之向 高端化、智能化、个性化的方向发展,更新换代 的频 率不断加快, 清洁 电器软管 企业需要进行持续的技术创新和 产品升级 。 如果公司未能持续把握行业技术趋势,或新技术和新产品研发不成功,公司 技术优势和产品竞争力将会下降,将对公司盈利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七)苏州凯弘二期厂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风险 截止本 招股 说明书 签署之日,苏州凯弘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的二期厂房 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 11,197 平方米。 2017 年 2 月 14 日,苏州市 吴中区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苏州凯弘二期厂房由于其所在地块用地性质调整,报 批时仅办理临时建筑规划许可手续,苏州凯弘二期厂房正依据相关 政策办理临时 建筑转永久性建筑的相关手续,在此期间,准予苏州凯弘保留使用该临时建筑。 如果苏州凯弘未能办妥手续或政府部门要求苏州凯弘拆除二期厂房,则苏州凯弘 生产将受到一定不利影响。 (八)租赁物业风险 公司租赁金华市方圆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总面积为 7,405.00M 2 的房产用作仓 库、车间以及食堂,其中建筑面积 2,731.98M 2 的房产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并在金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办理了备案,其余房产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书,占公司经营用房产面积总额的比重为 7. 02 % ,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对于该项租赁,浙江金 磐扶贫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出具说明,春光股份 租用上述房产系为满足临时性生产经营所需,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属于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同意春光股份继续使用上述房产,且不会对春光股份使用上述房 产进行处罚。 尽管公司所承租的存在产权瑕疵的房产面积占比较小,但如果上述房产被要 求拆除,则公司生产经营将受到一定影响。 (九)经营用地纳入政府重新规划的风险 根据金华市规划局发布的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校园规划设计方案,公司现有位 于金华市安文路420号的土地(公司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金华市方圆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安文路400号的土地(其地上建筑物已 由公司承租)、必然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安文路380号的土地(其地上建筑 物已由公司承租)已被纳入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的规划用地范围内。 2017年5月,浙江金磐扶贫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说明,确认最近五 年内暂无关于征收上述规划范围内土地及其建筑物的计划或安排,未来如果要征 收上述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将充分考虑春光股份新厂的安置、生产经营的稳定 性、搬迁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因素合理安排征收进度,给予春光股份一定的准备时 间以及适当的经济补偿,保证不对春光股份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尽管如此,若政府部门要求征收公司上述自有或承租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 物,发行人生产经营将受到一定影响。 (十)核心技术风险 公司凭借多年的产品运营及技术开发经验,主动引进和应用新工艺、新设备, 积极推动产品创新,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不断开发新产品,并通过对行业前沿的技 术研究引领行业技术发展。公司在各类软管成型工艺方面掌握核心技术,可实现 伸缩、导电、抗静电、静音、喷水以及多功能集成等。 公司掌握的核心技术为公司持续扩大技术优势,生产高品质产品,获得长期 优质的客户资源提供扎实的基础,如果未来公司未能持续升级核心技术、掌握客 户需求变化,或者下游清洁电器行业和消费者需求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公司被国 际、国内市场上其他技术替代、淘汰,则公司将可能面临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下 降的风险。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发行人2018年1-3月的 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 天健审〔 2018 〕 6416 号审阅报告。公司2018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8,584.77万 元,较2017年1-3月增长15.67%;公司2018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为1,082.90万元,较2017年1-3月增长1.14%;公司2018年1-3月扣非后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46.85万元,较2017年1-3月增长0.16%。 公司2018 年 1 - 3 月净利润增幅不及营业收入增幅,主要是 2018 年一季度美元汇 兑损失金额较高所致。 2018 年 1 - 3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 1,451.42万元,降 幅为46.45%,主要是因为:( 1 ) 2018 年 1 - 3 月公司因开具票据规模增多导致支 付的票据保证金大幅增加,从而使得“支付其他与经营 活动有关的现金”增加 475.01 万元;( 2 ) 2018 年 1 - 3 月公司员工工资水平和福利水平有所提升,使得“支 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增加 405.68 万元;( 3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 扩大, 2018 年 1 - 3 月公司缴纳增值税和预缴企业所得税增加,使得“支付的各项 税费”增加 380.66 万元。 公司2018年1-6月预计营业收入22,679.27万元至24,741.02万元,同比增 长10%至20%;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972.04万元至4,404.64万 元,同比增1%至12%;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为3,345.69万元至3,710.07万元,同比增长1%至12%。前述财务数据不代表公 司所做的盈利预测。 发行人产品结构齐全,竞争优势明显,并与主要客户及主要供应商建立了稳 定的合作关系,与主要客户的交易具有可持续性,原材料供应稳定。财务报告审 计截止日后,发行人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2018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 计是基于以销定产的行业特点、在手订单和研发项目情况以及上游原材料价格波 动情况等,进行的谨慎、合理预计,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发行人经营状况 与财务状况正常,预计2018年1-6月的财务报表项目不会发生异常变化,不存 在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不利因素。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 本次发行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4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份的比例不低于 25% 。 每股发行价格 18.46元 发行 市盈率 22.99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 本次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4.78 元(按照 本次发行前一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 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7.70元 (按照 本次 发行后归 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计算) 发行 市净率 2.40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 采取 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发行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 ,或采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发行对象 符合中国证监会等发行审核机构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以及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 A 股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 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对象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443,040,000.00元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394,999,433.97 元 二、 发行费用概算 本次发行费用总计48,040,566.03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28,800,000.00 元、审计及验资费用7,594,339.62元、律师费用6,415,094.34元、用于本次发行 的信息披露费用5,094,339.62元,发行手续费136,792.45元。以上费用均不含对 应的增值税。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 基本 资料 中文名称: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nhua Chunguang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 7,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正明 成立日期: 2000年7月11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6年10月14日 住所: 浙江省金华市安文路420号 经营范围: 吸尘器零件、橡塑软管、塑料制品、小家电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及 自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邮政编码: 321000 电话: 0579-82237156 传真: 0579-82237059 互联网网址: www.chinacgh.com 电子信箱: cgzqb@chinacgh.com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 改制重组情况 (一) 设立方式 发行人系由春光有限整体变更设立。2016年8月31日,经春光有限股东会 决议,春光有限以截至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按原股东出资比例折合为 6,000万股,未折股部分净资产计入资本公积,春光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 限公司。 2016年10月14日,发行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金华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2016年10月17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整体变更的注册资本实收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6]447号《验资报告》。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为春光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各发起人 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 姓名 持股数 量 (万股) 持股比例 1 春光控股 4,500.00 75.00% 2 陈正明 600.00 10.00% 3 陈凯 450.00 7.50% 4 陈弘旋 300.00 5.00% 5 张春霞 150.00 2.50% 合计 6 , 0 00 .00 100.00% 三、 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 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200万股,本次发行不超过2,400万股普通股股 票。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姓名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持股数 量 (万股) 持股 比例 持股数 量 (万股) 持股 比例 春光控股 4,500.00 62.50% 4,500.00 46.88% 陈正明 600.00 8.34% 600.00 6.25% 凯弘投资 506.81 7.04% 506.81 5.28% 陈凯 450.00 6.25% 450.00 4.69% 方秀宝 450. 00 6.25% 450.00 4.69% 陈弘旋 300.00 4.17% 300.00 3.13% 张春霞 150.00 2.08% 150.00 1.56% 袁鑫芳 150.00 2.08% 150.00 1.56% 毅宁投资 80.69 1.12% 80.69 0.84% 王胜永 12.50 0.17% 12.50 0.13% 社会公众股东 - - 2,400.00 25.00% 合计 7,200.00 100.00% 9,600.00 100.00% 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 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详见本 招股 说明书 摘 要之“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一、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及持股 5% 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 (二)发行人持股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 公司 前十名股东 持股情况 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 姓名 持股数量 (万 股 ) 持股 比例 股份性质 1 春光控股 4,500.00 62.50% 境内法人股 2 陈正明 600.00 8.34% 境内自然人股 3 凯弘投资 506.81 7.04% 境内法人股 4 陈凯 450.00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