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银华通胀: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6月28日证监 许可[2010]873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10年12月6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 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类风险,投资工具类风险、投资管理类风 险、技术类风险和特殊事件类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 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 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 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6月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8年3月31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8年第1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风险揭示 ................................................................. 7 四、基金的投资 .............................................................. 12 五、基金的业绩 .............................................................. 29 六、基金管理人 .............................................................. 30 七、基金的募集 .............................................................. 40 八、基金合同生效 ............................................................ 41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2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4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9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6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十八、基金托管人 ............................................................ 76 十九、境外资产托管人 ........................................................ 80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 8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6 二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2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7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8 一、绪言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 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2. 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 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即供基金投资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 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及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5日修订通过、2011年10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8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6.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1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0.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 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9.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30. 基金销售网点或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 会员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32. 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及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33. 场外:指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的场所 34. 场内: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的场所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35. 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36.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7.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8.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 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9.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0. 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 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41. 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 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托管人有权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42. 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 登记系统 43.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4. 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5.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6.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7.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 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8.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9. 日/天:指公历日 50. 月:指公历月 5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2.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因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外,本基金投资的主 要市场指美国和香港,下同) 53. 红利再投日:指将投资人应得红利转换为基金份额时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日期,具 体的红利再投日以分红公告为准 54.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5.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6.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和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8.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和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和基金 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1.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2.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3.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基金资 产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6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6. 元:指人民币元 6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汇兑损益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 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 财产净值 7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3. 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74.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5.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 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 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 件 76. 公司行为信息:本基金持仓证券的发行公司公布的需要在基金净值计算中进行会计 核算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等信息。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变化。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以下五大类:市场类风险、投资工具类风险、投资管理类风险、技术 类风险和特殊事件类风险。 (一)市场类风险 1.区域市场风险 区域市场风险是指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财政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境外市场的 运行规律和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国内证券市场,加上时间和空间的差异,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比国内市场风险更难以控制。 2.投资商品类基金的风险 (1)商品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1) 存在与跟踪的商品或者商品指数表现存在差异性的风险,涉及商品市场价格波动的 特殊风险。商品类基金的收益来源主要是现货价格收益率(Spot Rate)、滚动收益率(Rolling Yield,指当前投资的期货合约临近到期时,通过头寸展期而转入下一月份合约所产生的损 失或者收益)和现金收益率(Cash Yield)三种。因此,由于需要在期货合约到期进行移仓, 那么当商品市场呈现contango(即远期期货合约价格高于近期期货合约价格)的情况,就 有可能造成本基金所投资的商品类基金与其跟踪的指数或者商品的价格走势不一致的现象。 2) 商品类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的商品类基金将会投资于商品衍生工具, 例如商品类的期货和期权合约等。运用此类金融工具的相关风险包括对手方风险、信贷风险 及流动性风险; (2)具有代表性的商品ETF投资所面临的风险 A. 黄金ETF 1) 黄金ETF净值与黄金现货价格密切相关。因此,黄金价格的贬值将会对基金净值产 生负面影响。 2) 由于黄金ETF市场价格受到二级市场需求和供给的影响,黄金ETF二级市场价格可 能与该基金资产净值不同。因此,如果投资人选择通过二级市场变现,可能随之产生价格风 险。 3) 黄金ETF基金各项费用是由卖出所持现货黄金来支付的。因此,在黄金价格较低时, 卖出现货黄金来支付相关费用将会对基金资产产生负面影响。 4) 由于一些无法预料的危机情况迫使基金变卖所持有现货黄金,将会对基金资产产生 负面影响。 5) 如果基金在短时间内大量购买黄金,将使黄金市场现货价格短暂抬升,对基金产生 负面冲击成本影响。 6) 政府大量抛售黄金来稳定市场将会对基金资产产生负面影响。 7) 黄金ETF所持有的现货黄金可能会有盗窃、损坏等风险。 8) 黄金ETF所持有的现货黄金可能因品质低于市场标准而对基金资产产生损失。 9) 黄金ETF资产托管人的破产会对基金资产产生负面影响。 10) 另外,黄金供求关系、投资人对通胀率的预期、汇率、利率、对冲基金和商品基金 的投资与交易活动以及全球性或区域性的政治经济事件和局势等因素,都会影响黄金价格, 从而对本基金资产产生影响。 B.石油ETF 1) 石油ETF净值波动率与影响原油行业的风险因素密切相关。因此,对原油行业产生 负面影响的因素也会对石油ETF基金净值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因素如下: - 原油供给情况; - 原油需求情况; - 原油储备能力; - 政治风险,例如战争; - 气候状况; - 其他因素。 2) 由于石油ETF市场价格受到二级市场需求和供给的影响,石油ETF二级市场价格可 能与该基金资产净值不同。因此,如果投资人选择通过二级市场变现,可能随之产生价格风 险。 3) 由于石油ETF主要是持有石油期货合约来复制原油市场表现,因此,石油ETF净值 表现与石油现货价格不具有完全相关性。 4) 由于石油ETF持有美国国债,因此,基金资产有可能因国债收益率的变动而产生损 失。 5) 石油ETF投资标的有可能因缺乏流动性而对基金产生损失。 6) 石油ETF所持有的期货合约需要在合约到期之前进行移仓。由于不同期货合约价格 波动率不同,因此,在移仓过程中,基金可能产生移仓亏损,并使基金净值表现与业绩比较 基准产生较大偏差。 7) 如果石油ETF持有柜台交易的原油期货合约,则该基金可能产生对手方信用风险。 C.农产品ETF 全球具有代表性的农产品ETF有两类:第一类是在美国市场交易的“MOO”,它投资全 球农业类上市公司,涵盖整个农业的上下游产业链,包括上游的种子、肥料供应,到中游机 器设备,以及下游的农产品加工、贸易等。此类ETF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第二类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在美国挂牌的“DBA”, 直接投资农产品本身,玉米、大豆、 小麦、砂糖各占其25%的权重。由于此类农业ETF直接投资的是农产品期货合约,因此面临 着合约展期、期货投资以及对手信用风险等。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 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 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4.外汇兑换风险 外汇兑换风险是指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以人民币计价,而本基金的资产以所投资国家的货 币计价,汇率变动影响到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人以 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二)投资工具类风险 1.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是指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投资的商品类基金的管理人可能会在产品、 运作、技术、竞争和管理等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失误,造成商品类基金价格下跌,从而影响 到本基金的收益。 2.衍生产品风险 衍生产品的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价格、参考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其保证金交易 制度产生了杠杆作用。一方面,由于交易成本非常低,杠杆作用可使衍生产品成为一种对冲 风险和投机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杠杆作用使得潜在的风险和收益同时放大,在基础资产 的价格剧烈变动时,由于杠杆作用和投资人的非理性预期,衍生产品往往给投资组合带来难 以估算和控制的风险。 本公司投资的商品类基金将会投资商品类期货合约,因此,间接地面临一定的衍生品投 资风险。 除了投资商品类基金所带来的衍生品风险之外,本基金投资衍生产品仅用于套期保值和 对冲汇率风险。 3.债券风险 债券风险又可以细分为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变现能力风险、经营风险、违约风险和 再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各国金融监管机构调整利率政策和水平影响债券的市场价格。购 买力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而使货币购买力下降的风险。变现能力风险是指投资人在短期内 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卖掉债券的风险。经营风险是指发行债券者的管理与决策人员在其经营管 理过程中发生失误,导致资产减少而使债券投资人遭受损失。违约风险是指发行债券的公司 不能按时支付债券利息或偿还本金,而给债券投资人带来的损失。再投资风险是指购买短期 债券并在债券到期时,由于市场利率已经下调而无法再找到与当初购买长期债券收益相当的 其他债券进行投资而形成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商品基金类资产,债券投资仅用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存在一定的债 券投资风险。 4.证券借贷风险 证券借贷风险是指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 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5.回购/逆回购风险 回购/逆回购风险是指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 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三)投资管理类风险 1.管理人风险 管理人风险又分为诚信风险和专业水平风险。管理人诚信风险是指管理人的员工可能在 境外投资管理活动中违法违规操作,或者在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发生冲突时照顾私利,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形成管理人诚信风险。管理人专业水平风险是指管理人的员工可能由 于缺乏境外市场知识与较高职业水准,基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原因没有及时掌握境外金融市 场动态并获取相应的知识与技能,在境外投资决策和运作中失误,而导致境外投资的收益受 到不利影响。 2.券商风险 券商风险是指券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当它们由于券商自身或外在的不利 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 失。 3.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 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 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流动性风险又分为个股波动或资金调拨不畅引起的日常流动性风险和突发性事件引起 的巨额赎回流动性风险。 (四)技术类风险 1.交易技术风险 交易技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要求管理人运用交易系统跨市场、跨时区下单,也 可能会依照国际惯例委托境外托管行购买基金等。在各种交易运作中,可能因为管理人的技 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从而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2.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对远距离、跨时区的通讯系统要求较高,技术失误或自 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通讯故障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从而导 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3.研究模型风险 研究模型风险是指本基金会建立量化模型进行投资研究,或者运用诸如BARRA等第三方 模型/软件进行投资研究和风险控制,这些研究模型/软件可能出现理论或技术错误,在实践 中错误地指导境外投资运作,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4.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上述违 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包括经常性的串户,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 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技术性错误。 (五)特殊事件类风险 1.自然灾害风险 自然灾害风险是指全球各地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会直接影响到当地的经济运行状况,进 而影响到本基金所持有的当地证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本基金的收益。 2.政治动荡风险 政治动荡风险是指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出现政变或暴乱等政治事件,影响到该国 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进而影响到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价格,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负面影响。 3.恐怖事件风险 恐怖事件风险是指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出现恐怖事件,并且该恐怖事件在证券市 场上造成极度恐慌情绪,致使证券价格剧烈变动,给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带来收益或运作上的 风险。 4.第三方风险 第三方风险是指本基金运作的当事人,如:管理人、投资顾问、托管行和券商等,在合 作中自身没有过错,但是当事人委托的或无任何关系的第三方的作为可能影响到当事人,并 且进一步影响到基金的收益。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在全球范围内精选抗通胀主题的基金,为投资者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基于国际大宗商品与全球宏观经济及通货膨胀的紧密联系,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和主要 经济体经济周期的深入研究分析,有效配置资产,并通过精选抗通胀主题的基金,抵御通胀 风险,提高投资组合的风险调整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基金的资产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60%,其中 不低于80%投资于抗通胀主题的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抗通胀主题的基金指跟踪综合商品指数的 ETF,跟踪单个或大类商品价格的ETF,业绩比较 基准90%以上是商品指数的共同基金,以及主要投资于通货膨胀挂钩债券的 ETF或债券型基 金。本基金所投资的商品类基金以跟踪商品指数或商品价格为投资目标,通常情况下不采用 卖空策略,也不使用资金杠杆。 为了便于本基金所投资相关基金的清算和托管业务,本基金投资范围中所涉及的非场内 交易的基金仅通过美国存托与清算公司(DTCC)的Fund/SERV系统或者比利时欧洲清算银行 有限公司(Euroclear Bank)的Fundsettle系统购买。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在全球范围内精选跟踪综合商品指数的 ETF,跟踪单个或大类商品价格的 ETF,业绩比较基准90%以上是商品指数的共同基金,以及主要投资于通货膨胀挂钩债券的 ETF或债券型基金的主题投资基金,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系统,综合定 性分析和定量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同时结合“自下而上”的精选抗通胀主题的基金的投 资策略优化组合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还将通过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有效管理资金头寸, 并适时地利 用金融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和汇率避险。 1.“自上而下”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战略性的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管理人将应用经济周期理论,在全球经济发 展的框架下,深入研究未来全球宏观经济走势和各国经济政策,研判全球宏观经济所处的经 济周期阶段,分析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对大宗商品投资收益和风险的影响因素和变动情 况,既而对大宗商品的预期收益和潜在风险进行前瞻性预测,最终确定在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各类资产的战略性配置比例。 第二层次是战术性的资产配置策略。历史经验表明,在大宗商品景气周期中,各类大宗 商品的潜在超额收益会在时间顺序和收益幅度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本基金管理人将深刻把 握该特性,通过研究全球各类大宗商品的产能利用率和需求供给情况、特别是当前新兴发展 国家的新增需求,前瞻性地预测大宗商品在短期内由于供需变动而导致的价格波动。除商品 供给需求因素之外,本基金管理人还将考虑地缘政治和投机等因素。另外,本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挖掘在全球经济发展中特定时期的具有热点主题性质的抗通胀主题的基金,特别是其中 的商品类基金,最终确定本基金资产在抗通胀主题的基金的战术配置比例,并根据上述条件 的变化定期动态调整,以构建具备中长期投资价值的资产组合。 (1) 根据全球宏观经济基本面确定本基金战略性资产配置比例 从长期来看,主导大宗商品价格走势的主要有供需影响下的“商品属性”和货币因素影 响下的“金融属性”两种,并且国际大宗商品价格走势最终主要受到全球宏观经济走势的基 本面因素的影响。 大宗商品价格走势的根本决定因素在于全球实体经济发展、全球流动性和通胀情况、全 球经济政策以及美元价格的走势等全球宏观经济的基本面因素。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结合以 下因素对全球宏观经济走势进行研究,从而前瞻性地研判未来大宗商品价格走势。 - 全球经济增长水平; - 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情况,深入研究其经济增长率、就业状况(失业率)、 通胀膨胀率和国际收支平衡状况,以及对于大宗商品需求的现状和变化趋势; - 各国货币、财政、利率和汇率政策的变化以及主要国家的重大经济政策调整; - 全球流动性状态、预期通货膨胀和非预期通货膨胀走势等因素; - 全球主要国家货币,特别是美元未来价格走势,以及对未来美元走势产生影响的各 种因素; (2)根据特定商品供求情况、地缘政治和投机和热点主题景气轮换等因素确定本基金的 战术性资产配置比例 ① 特定商品供求状况分析 对于特定商品供求状况的研究,将主要集中在对以下因素的分析预测: - 全球经济发展,特别是目前新兴发展国家对于大宗商品的需求情况; - 除全球实体经济发展之外,影响全球商品需求各种因素的变化和走势,如市场流动 性因素、市场信心等; - 大宗商品的库存、供给和产能利用率情况。 - 影响全球商品产量各种因素的变化和走势,如生产成本因素、储量因素、开采技术 因素、人口结构的变化、气候变化以及自然灾害因素、耕地面积变化因素等; - 大宗商品替代产品,例如替代石油的油砂和油胶或者新能源的边际开发成本和开采 技术、生物燃料供给变化等因素; ② 地缘政治和投机因素 除了全球宏观经济形势和供求关系,国际地缘政治局势的冲突及不稳定、重要的突发事 件、市场的投机资金均将对大宗商品价格产生重要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和深入研 究当前国际经济格局中可能对大宗商品价格产生影响的地缘政治事件的发展情况,并且前瞻 性地根据具体事件变化和发展调整大宗商品的配置比例,有效地控制并最小化本基金投资商 品相关资产所面临的地缘政治和投机资金频繁进出商品市场带来的商品价格下方风险。 除上述影响国际大宗商品走势的主要因素之外,本基金管理人还将综合考虑主要的大宗 商品之间的价格相关性以及变化情况,以及对某一类特殊商品价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从而 通过对影响上述大宗商品价格的因素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确定基金资产在抗通胀主题的基金 之间的资产配置比例,并根据上述重要因素的变化,进行适时地动态调整。 ③ 积极主动地选择特定时期内的主题类或轮动热点的商品类基金 本基金将积极挖掘全球经济发展中特定时期的热点主题商品类基金,并捕捉热点主题和 景气循环出现时给上述基金带来的投资机会,以获得超额收益。并随着不同时期下全球热点 主题的轮动和商品分类资产的景气循环,予以及时调整。 2.“自下而上”精选抗通胀主题基金策略 本基金将在全球范围内自下而上遴选符合各种定量和定性指标的抗通胀主题的基金,构 建投资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1)基金选择指标: 我公司对于抗通胀主题基金的筛选指标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① 基金管理公司和做市商评价指标 -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评价指标主要有:公司管理该类基金的经验和管理历史以及规 模; - 对交易所交易的抗通胀主题基金做市商的评价标准主要有做市商的基本情况、报价 连续性和买卖价差,历史成交量等。 ② 基金经理评价指标 对基金经理的评价指标主要有:投资理念、投资风格和历史业绩; ③ 基金投资组合评价指标 对抗通胀主题基金投资组合的评价指标主要有波动性和风险调整后收益以及收益归因 分析等;对于跟踪综合商品指数的ETF,还将重点考察该基金指数代表性、历史业绩跟踪误 差、年内日均成交量和相关流动性状况。 (2)基金筛选流程: ① 初步筛选 - 品质审核 - 专有数据库分析 ② 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形成备选基金池 a.定量指标,主要针对基金投资组合 - 基金历史跟踪误差及变动; - 基金流动性和成交量; - 基金历史业绩及业绩归因分析; - 商品类基金的商品期货合约投资所涉及的现货价格收益率(Spot Rate)、滚动收 益率(Rolling Yield,指当前投资的期货合约临近到期时,通过头寸展期而转入下一月份 合约所产生的损失或者收益)和现金收益率(Cash Yield)情况,以及期货合约展期的具体 策略。 b.定性分析,主要针对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和做市商 - 投资组合特点和风格 - 投资决策的质量 - 风险管理评估 - 基金经理情况评价 - 基金管理人和做市商能力评估 ③ 基金优选 本基金分析研究人员将结合备选基金池中对于每只抗通胀主题基金定性和定量分析的 指标进行分析判断,并根据当前实际情况进行微调,最后根据计算结果对备选抗通胀主题基 金进行打分评估。 ④ 确定核心基金池 根据评估打分和优选结果确定本基金投资的核心基金池。 ⑤ 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在核心基金池基础上构建组合,主要根据基金资产整体在大宗商品投资的头 寸、单个基金历史业绩表现和投资价值等因素综合计算得出单个基金的权重。 另外,本基金还可以根据组合的风险特征分析,对单个基金或者大类商品投资比例进行 一定调整,以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优平衡。 ⑥ 组合调整 由于短期内市场通常会受到一些非理性或者非基本面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对引起市场波动的长期和短期的各种不同因素的研究与判断,对投资组合进行动 态调整,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投资风险。 3. 债券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运作投资的具体情况,适度进行债券投资。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信用 等级为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债券投资的主要目标是优化流动性管理和分散投资风险。 4.货币市场工具投资 考虑到全球经济周期切换和景气循环等因素所引起的商品供给或需求因素的变化,可能 导致商品价格出现较大幅度的震荡,或者某些特殊情况(如基金遭遇巨额赎回、基金主要投 资市场临时发生重大变故、不可抗力等)可能会引起基金资产价值造成波动,因此,本基金 将会通过投资货币市场工具等低风险资产(如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等)来保证基金资产 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等 投资,以提高基金资产收益。另外,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进 行相关公告。 (五)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及其货币市场和 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地缘政治和投机因素; (3)全球大宗商品产量、库存、产能利用率和需求,特别是新兴市场的需求情况; (4)宏观分析师、策略分析师、基金分析师和数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 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5)团队投资方式。本基金在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由基金管理人具体执行投 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2.决策程序 本基金所作的投资决定包含全球资产配置和全球抗通胀主题基金的精选。所有主要决策 都必须要: (1)根据广泛的研究来制定。 (2)由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共同批准并由境外投资部总监作最终决定。 (3)要根据业绩表现和风险合规控制的反馈信息来进行定期审核和调整。 从公司的组织架构来讲,本基金的决策流程如下: (1)市场分析师及基金分析师提议。 (2)经公司境外投资研究会议讨论。 (3)境外投资部总监决策。 (4)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从投资决策的内容来讲,本基金的决策流程如下: (1)采用战略资产配置来决定在全球各类资产之间的合理权重。任何变动都会促发上 述基金的买卖和其各自货币单位之间的兑换等交易。以上决策至少每季度评价并调整一次。 (2)在战略资产配置框架确立后,全球投资组合将根据基金投资的各个国家或地区中 的全球抗通胀主题基金的成长性、风险调整后收益、历史业绩和流动性等进行再平衡。为了 达到此目的,本基金会重新排列各类抗通胀主题基金的备选名单及权重,确定一个基金投资 组合模型,该将作为基金管理人最终决定的参考。以上决策至少每月评价并调整一次。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高盛商品总指数收益率(S&P GSCI Commodity Total Return Index)。 本基金选择标普高盛商品总指数收益率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1、公允性。由于本基金是在全球范围内精选抗通胀主题基金的基金中基金,全球商品 类基金是本基金投资的抗通胀主题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标普高盛商品总指数收益率包含 了24种商品,该指数及其权重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具有较好的一致性,能够比 较公允地反映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2、权威性。该指数由高盛公司创立于1991年,后于2007年2月份由标准普尔公司收 购。目前该指数是国际市场上资金跟踪量最大的商品指数,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 场影响力; 3、易于观察性。由于市场公开披露标普高盛商品总指数的相关数据,易于观察和计算, 投资人能够以合理的频率获取,从而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截至2014年11月28日,该指数目标构成和占比权重如下: 商品 美元权重 商品 美元权重 商品 美元权重 能源 工业金属 农产品 WTI原油 23.73% 铝 2.01% 小麦 3.45% 布伦特原油 23.14% 铜 3.22% 堪萨斯小麦 0.79% 无铅汽油 8.31% 铅 0.45% 玉米 4.90% 取暖油 6.05% 镍 0.53% 大豆 2.85% 汽油 5.94% 锌 0.53% 棉花 1.02% 天然气 2.59% 合计 6.74% 糖 1.47% 合计 69.76% 咖啡 0.58% 可可 0.23% 合计 15.29% 商品 美元权重 商品 美元权重 贵金属 畜产品 黄金 2.80% 饲牛 2.76% 白银 0.44% 活牛 0.52% 合计 3.24% 瘦肉猪 1.69% 合计 4.97% 数据来源:标准普尔公司网站 如果标普高盛商品总指数收益率(S&P GSCI Commodity Total Return Index)被停止 编制及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变更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且应于正式实施变更前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投资全球抗通胀主题基金的基金中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八)投资限制 1.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 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资产。 (6)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的资产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60%,其中不低于80% 投资于抗通胀主题的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抗通胀主题 的基金指跟踪综合商品指数的 ETF,跟踪单个或大类商品价格的ETF,业绩比较基准90%以 上是商品指数的共同基金,以及主要投资于通货膨胀挂钩债券的 ETF或债券型基金。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20%。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 净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7)、(9)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 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若因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基金投资限制中前 述(1)至(9)项中的任何限制规定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2.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形 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①其他基金中基金; ②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③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 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集合计划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6.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如参与证券借 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 序和进行档案管理。 7.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9)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0)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11)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7)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若因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基金投资限制中任 何限制规定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 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若本基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一)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票的代理投票权。在有需要为本基金持有股份的上市公司所 提出的决议案进行代理投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遵循以下原则: 1.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争取最大利益及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2.符合所投单只基金既定的投资目的; 3.遵守所投单只基金投资守则的规范。 代理投票的处理方法为: 1.代理投票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管理人做出。基金管理人将保留代理投票文件至少三年 以上。 2.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投资顾问、境外托 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 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3.代理投票前,基金经理将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 方研究机构和反对者的意见后,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 4.一般情况下,对于接纳财政报告、派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公司日常运作事 项的决议案,只要无损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上市公司治理,基金管理人会选择投弃权票。 5.对于其他建议如收购合并,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在投票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应针 对上市公司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方案形成初步意见,并报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最终形成 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的投票意见。 6.代理投票过程中的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意见等文档文件按照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予 以存档。 7.各基金管理人和参会人员不得擅自投票,必须严格按照最后审批形成的投票意见进 行投票。 8.基金管理人及分析师在与上市公司的接触过程中,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对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议案发表承诺性意见和其他误导性言论。 9.基金管理人、分析师及其他投票参与人禁止索要、接受上市公司、保荐人及其他利 益相关人的贿赂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从业人员道德规范的 行为。 (十二)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按照一个综合评分机制来选择证券经纪商并决定其分仓比重,既重视证券经 纪商全球范围内上市公司研究力量、单个国家证券市场的特色研究力量、以及IPO的综合 实力,又注重遍布全球主要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平台的便捷性和高效性。证券经纪商的选择 和评价务求使佣金的支付数量与证券经纪商所提供的整体服务水平相匹配。基金管理人每半 年对证券经纪商进行一次综合评定,根据评分结果对证券经纪商分仓比重作出相应调整。 评分范围包括: 1.分析水平:分析报告质量、涵盖范畴、推介成绩等 (最高5分,占20%) 2.销售服务:信息提供、公司探访、会议频率等 (最高5分,占10%) 3.交易过程:交易效率、成交均价 (最高5分,占30%) 4.上市配售:信息提供、分配情况 (最高5分,占5%) 5.交收配套:流程顺畅、准确程度 (最高5分,占5%) 6.财政实力:财政状况、监管标准 (最高5分,占10%) 7.佣金:佣金水平、服务水平和质量 (最高5分,占20%) 基金管理人按以上方法给各证券经纪商打分后,加权加总,按分数从高(最高5分)到 低排列,取前5名证券经纪商分配交易量,分高者多得。 基金管理人不采用软佣金政策,以避免与基金持有人在证券经纪商处的潜在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员工也从证券经纪商挑选到交易执行等各个环节避免可能产生的潜在利益冲突。 如有潜在利益冲突,相关员工应立即向主管及监察稽核部门汇报,并依照基金管理人的处理 意见执行相关任务。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61,682,510.05 94.11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2,798,770.12 4.27 合计 8 其他资产 1,062,042.63 1.62 9 合计 65,543,322.80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FGS-BACKWARDATED BASKET E-ROLL COMMODITITES TRUST 商品型 开放式 Fund logic Global Solutions Ltd 7,143,741.76 11.02 2 SPDR GOLD TRUST 商品型 开放式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7,118,820.89 10.98 3 POWERSHARES DB COMMODITY IND 商品型 开放式 Invesco PowerShares Capital Mgmt 6,726,632.09 10.38 LLC 4 POWERSHARES DB OIL FUND 商品型 开放式 Invesco PowerShares Capital Mgmt LLC 6,602,379.24 10.19 5 GSSI-GSQ MOD BB TR PORT-C 商品型 开放式 FundRock Management Co SA 6,486,570.09 10.01 6 GOLDMANSACHS-S&P GSCI E20 STRATEGE PROTFOLIO 商品型 开放式 RBS Luxembourg SA/Luxembourg 6,310,616.58 9.74 7 ISHARES A50 CHINA TR 股票型 开放式 Black Rock Asset Management North Asi 5,728,222.79 8.84 8 UNITED STATES BRENT OIL FUND 商品型 开放式 United States Commodity Funds 4,958,594.44 7.65 9 FSP DJUBS DIVERSIFIED BACKWARDATED FUND 商品型 开放式 FundLogic SAS/France 4,183,143.76 6.45 10 CSOP WTI OIL AN ROLL DEC ETF 商品型 开放式 CSOP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3,476,034.03 5.36 注:本基金所投资的上述基金以及上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均不是、亦不得被视为本基金的发 起人、分销商或发行者。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因此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 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号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6.28 5 应收申购款 4,190.20 6 其他应收款 1,057,696.15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62,042.63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年12月6日至 2010年12月31日 0.60% 0.20% 3.30% 0.71% -2.70% -0.51% 2011年 -14.91% 0.74% -1.18% 1.48% -13.73% -0.74% 2012年 -1.05% 0.61% 0.08% 1.11% -1.13% -0.50% 2013年 -7.56% 0.51% -1.22% 0.76% -6.34% -0.25% 2014年 -25.03% 0.49% -33.06% 0.93% 8.03% -0.44% 2015年 -26.41% 0.81% -32.86% 1.59% 6.45% -0.78% 2016年 10.42% 0.65% 11.37% 1.53% -0.95% -0.88% 2017年 -1.05% 0.49% 5.77% 0.91% -6.82% -0.42% 2018年1月1日至 2018年3月31日 -1.69% 0.68% 2.19% 0.91% -3.88% -0.2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0年12月6日) 起至2018年3月31 日 -53.60% 0.63% -45.40% 1.22% -8.20% -0.59%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 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比例0.90%)、杭州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杭州银华致信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杭州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 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 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理 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 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 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人力资源部、 公司办公室、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内部审计部等25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 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 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 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 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 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 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 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并任中国证券 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 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庆市证券监 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 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者,已从 业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 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 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 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中国 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北京大 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 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 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 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 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 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 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后更名 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务 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监事会主席,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及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2000年至2004 年9月就职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2004年10月至今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副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裁、合规总监。 李军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西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担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 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处长, 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 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