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银轮股份: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8年07月19日 21:01:45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2126 证券简称:银轮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4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召开的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
内,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3号)核准,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80,001,664股,每股发
行价格9.01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0,814,992.64元,扣除保荐和承销费人
民币12,974,669.87元(含税)后,余额人民币707,840,322.77元,再扣除会计师费、
验资费、律师费用合计1,900,000.00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05,940,322.7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
进项税841,962.45元,募集资金净额(不含税)合计706,782,285.22元。以上募集资
金净额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6月14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
第ZF10636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于2017年7月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天台县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以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实行专户管理。因本次五个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银轮热交换
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轮”),为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
订)》,由上海银轮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以下简称“交行上海奉贤支


行”)开设五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上海银轮、交行上海奉贤支行及保荐机构国
泰君安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刊登在《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7-032)。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情况

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
公司将DPF国产化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母公司银轮股份,实施地点变更为浙江省天
台县。除上述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外,其他内容不变。具体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31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6)。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根据DPF国产化建设项目实施主
体和实施地点变更情况,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
“建行天台支行”)新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建行天台支行及保荐机构国泰
君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专户仅用于DPF国产化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专用账户的开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帐号

用途

存储金额
(万元)

浙江银轮机
械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天台支行营业


33050166733509000898

DPF国产化
建设项目

8986.41

合计







8986.41



上述资金到账后,该项目原由上海银轮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开设
的四方监管账号(310069192018800011003)内尚未使用资金转至上海银轮乘用车水空中
冷器项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后将办理注销手续。



四、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

甲方: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
成如下协议:

1、甲方在乙方应利用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根据募集资金项目进度,规范
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昌红、 池惠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甲方应当在付
款后3个工作日内以邮件及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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