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前海联合泓元定开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
新疆前海联合 泓 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8 年第 1 号)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新疆前海联合 泓 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 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 泓 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 2017 】 2071 号),注册日期为: 2017 年 11 月 14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 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 债务人如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 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 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 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长期预期风险 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和可交换债券。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 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 工作 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 工 作 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在 每个交易日日终 ,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 比例 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 本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6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募集 ................................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 2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 .......... 9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10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109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 行)》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 《新疆前海联合 泓 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 ,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新疆前海联合 泓 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浙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指《新疆前海联合 泓 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疆前海联合 泓 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疆前海联合 泓 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疆前海联合 泓 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 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22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23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 投资基金 24 、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参与认购的资 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人民币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三年 25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 人 26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及 转托管等业务 27 、销售机构: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疆前海联合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 代为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及 转托管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5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9 、 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至 3 个月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3 个月对应日的前 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 二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 个月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该对应日不存在的,则该对应日为该对应日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0 、开放期:指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 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布开放 期和下一封闭期的具体时间安排。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要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顺延,即开放期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计算或重新 计算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 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 41 、 开放日:指 开放期内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务规则》: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情形 50 、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7 、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 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 行存款, 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 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5 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9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0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 号维泰大厦 1506 室 设立日期: 20 15 年 8 月 7 日 法定代表人: 王晓耕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 26 楼 电话: 0755 - 23695816 联系人: 马运佳 基金管理人 新疆 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 20 15 】 1 8 42 号文核准设立,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元人民币。目前的股权结构 为: 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占 30 % 、 深圳粤商物流有限公司占 25 % 、 深圳 市深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占 25% 、 凯信恒 有限公司占 2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 6 名成员,其中 3 名独立董事。 黄炜先生,董事长, 研究生 学历。 1997 年 7 月至 2002 年 5 月在工商银行广 东省分行工作,担任信贷部副经理; 2002 年 5 月至 2013 年 11 月在工商银行深 圳分行工作,担任机构业务部总经理,现任新疆能源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长。 2015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孙磊先生,董事, 研究生 学历。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红围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投资银行部、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投资银行部,现任 杭州 新天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 2015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 董事。 王晓耕女士,董事, 研究生 学历。曾先后任职于深圳发展银行总行国际部、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新财富》杂志社, 2009 年 1 月起担任五 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5 年 1 月任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备组负责人, 2015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董事 。 孙学致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吉 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助理,现任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2015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东成先生,独立董事, 研究生 学历。 1994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曾先后 任职于 华夏证券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行部门,以及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事务所及金杜律师事务所;现任加拿大高林律师事务所顾问。 2015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冯梅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编辑,山西财经 大学副教授、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北京工商大学教授,现任北 京科技大学教授。 2015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2 名。 宋粤霞女士,监事, 研究生 学历。历任深圳市金鹏会计师事务 所文员、中国 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深圳市足球俱乐部财 务主管 ,现任 凯信恒 有限公司 总经理、执行(常务)董事。 2015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赵伟先生,监事, 研究生 学历。历任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增值业务部项目 经理、中国 UNIX 用户协会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和厦门南鹏电子有限公司产品研 发部软件工程师。现任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 IT 经理。 2016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晓耕女士,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华先生,督察长, 研究生 学历。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省南 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 广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天 一证券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监事。 2015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刘菲先生,总经理助理, 本科 学历。先后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分行电脑 部、中国银河证券宜昌新世纪营业部电脑部、国泰君安证券深圳蔡屋围营业部电 脑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等 。 2007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融通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2015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敬夏玺先生,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 7 年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经验。 2011 年 7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职于融通基金,历任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 管理公司债券专户产品。 2010 年 7 月至 2011 年 7 月任工银瑞信基金中央交易室 交易员。 2016 年 5 月加入前海联合基金。现任前海联合泓元 定开债券 ( 2017 年 12 月 6 日至今) 兼 新疆 前海联合海盈货币( 2016 年 8 月 18 日至今)、前海联合 添鑫 定开 债券( 2016 年 11 月 2 日至今)、前海联合添利债券( 2016 年 11 月 17 日至今) 、 前海联合汇盈货币( 2017 年 5 月 25 日至今) 和 前海联合泓瑞定开债 券( 2018 年 3 月 7 日至今) 的基金经理。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 总经理王晓耕女士,总经理助理刘菲先生,基金 经理林材先生,基金经理张雅洁女士,基金经理王静女士,基金经理黄海滨先生, 基金经理敬夏玺先生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 资 金 ,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 价格;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者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 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 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 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 自己; (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 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 危机 处理制度等。 部 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反馈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 2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类型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 3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职责明确并相 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 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 2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管理 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交易风险管理、财务风险控制 以及岗位分离、防火墙、保密、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 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 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 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 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等。通过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 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 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 林彬 电话: 0571 - 8826 9636 传真: 0571 - 88268688 成立时间: 1993 年 0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959,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 】 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3 】 1519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 售汇业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浙 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沈先生 曾任浙江省青田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浙江省丽水市 副市长,期间兼任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并同时担任浙江省丽水市 委常委;浙江省丽水市委副书记,期间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浙江省衢州市委副 书记、代市长、市长。 刘晓春先生,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本科、高 级经济师。刘先生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金融研究所《浙江农村金融研究》 编辑部副主任、国际业务部信贷科科长、国际业务部信贷部经理、营业部副总经 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 浙江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总经理。 ( 注 1)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全称为“浙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为“ CHINA ZHESHANG BANK CO.,LTD. ”,英 文简称“ CZBANK ”。浙商银行前身为“浙江商业银行”,是一家于 1993 年在宁 波成立的中外合资银行, 2004 年 6 月 30 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重组、更名、 迁址,改制为现在的浙商银行,并于 2004 年 8 月 18 日正式开业,总行设在浙江 省杭州市。 2016 年 3 月 30 日,浙商银行在港上市,股票代码为( 02016.HK )。 浙商银行确立了“两最”发展总目标:到 2025 年左右,成为最具竞争力全 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浙江省最重要金融平台。最具竞争力是指在服务能力、风 控能力、创新能力、盈利能力上具有明显竞争优势,最重要金融平台是指成为服 务全国乃至全球市场、功能齐全、规模领先、业绩优良、声誉卓著的代表性金融 机构。根据上述总目标,浙商银行确立了全资产经营战略:在继续做大信贷资产 规模的同时,通过加强与银行同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类 金融机构的合作,积 极参与各类金融市场,实现资产经营表内与表外、本币与外币及多品种融合,为 客户提供全方位、持续性金融解决方案。以尽量少耗用资源的方式,在不同阶段 强化相应的战略性业务、轻资产业务和效益型业务,进而重塑银行资产负债表, 以资产经营能力驱动负债,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影响力。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 理中心、市场一部、市场二部、运营中心、监督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 后台的完整与独立。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 资产 托管部从业人员共 39 名。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以 及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 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 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地控制、防范托 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3]1519 号。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 运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 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 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有效;业 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注 1 :刘晓春先生因工作变动而辞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兼行长职务, 该等辞任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生效。详情可参见本行于香港联交所网站及本行网 站发布的公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前海联合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 www.qhl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 - 640 - 0099 ( 2 )前海联合基金直销交易平台 新疆前海联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 号维泰大厦 1506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晓耕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 26 楼 电话: ( 0 755 ) 8 2785257 传真: ( 0 755 ) 8 2788000 客服电话: 440 - 640 - 0099 联系人: 余伟维 2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 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机构名称 : 新疆前海联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 号维泰大厦 1506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晓耕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 26 楼 电话: ( 0 755 ) 8 2786790 传真: ( 0 755 ) 8 2789277 客服电话: 400 - 640 - 0099 联系人: 黄嘉宇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 陈颖华 电话: ( 0 21 ) 31358666 传真: ( 0 21 ) 31358600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 021 ) 23238888 传真: ( 02 1 ) 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俞伟敏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 7 年 11 月 1 4 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 201 7 】 2071 号文《关于准予新疆前海联合 泓元纯债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本基金自 201 7 年 12 月 4 日起 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截至 201 7 年 12 月 4 日 募集结束,共募集份额 10,010,000,000 . 00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 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 7 年 1 2 月 6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 定期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 定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 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 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不开放申购与赎回。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在开放期内开放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业务 ,开 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布开放期和下一封闭期的具体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投资人在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 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 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 1 日 ( 包括该日 )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 应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 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因投资 者 怠于 查询 ,致使其相关权益 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 后果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 和追加 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 1 元 人民币 (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 首次申购本基金 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 万元 (含申购费) 。 直销柜台 追加 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 万 元 (含申购费)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 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设上限。 2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 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 0.8 0 % 1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4 0 % 500 万元≤ M 按笔收取 , 每笔 1000 元 备注: M 为 基金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N ) 赎回费率 N < 7 日 1.5 0 % 7 日≤ N < 30 日 0.60 % N ≥ 30 日 0% 备注: N 为基金持有期限。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或等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其中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 25% 的 部分 将 计入基金财产 ,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4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 、 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8 0 %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1+ 0.80 %) =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 100,000 - 99,206.35 = 793.65 元 申购份额= 99,206.35 /1.015 0 = 97,740.2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0 元, 则可得到 97,740.25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 “ 份额赎回 ” 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三个月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 1.250 0 =12,500 .00 元 赎回费用 =12,500.00 × 0 %= 0 元 净赎回金额 =12,500.00 - 0 =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三个月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0 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 、 投资人 T 日 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 登记机构 在 T + 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 2 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 登记机构 在 T + 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7 、单一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 、接受单笔申购后,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本基金总规模、单日净 申购比例的上限。 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1 0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