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平安500ETF联接: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 年 七 月 【重要提示】 平安大华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经 中国证监会 201 8 年 2 月 6 日证监许可 [ 201 8 ] 275 号文注册募集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 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本基金为 平安大华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 称 “ 目标 ETF ” ) 的 ETF 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 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 还可少量投资于 非成份股、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 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 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 决策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目录 一、 绪 言 ................................ ................................ ................................ ................................ . 4 二、 释 义 ................................ ................................ ................................ ................................ . 5 三、 基金管理人 ................................ ................................ ................................ ....................... 9 四、 基金托管人 ................................ ................................ ................................ ..................... 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2 六、 基金募集 ................................ ................................ ................................ ......................... 24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9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 ................................ . 30 九、 基金的投资 ................................ ................................ ................................ ..................... 40 十、 基金的财产 ................................ ................................ ................................ ..................... 46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 ................................ ................................ ............. 47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2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4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6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7 十六、 风险揭示 ................................ ................................ ................................ ..................... 62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6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68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1 二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 ................................ . 96 二十一、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 98 二十二、 备查文件 ................................ ................................ ................................ .................... 99 一、 绪 言 《平安大华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规定》”)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 —— 基金中基金指引》 以及 《 平安大华 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大华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平安大华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大华 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平安大华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大华 中证 50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 4 、销售机构: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 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 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 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 6 、开放日: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4 、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 ETF 47 、 ETF 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以下简 称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 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 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 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 5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 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基金情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 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 】 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郑权 联系电话: 0755 - 22627627 2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 重大行政处罚 。 3 、 客服 电话: 400 - 800 - 4800 (免长途话费)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1 )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 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 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 政部 /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 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 事,硕士, 1971 年生,中国香港。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国)养老金 咨询分析员、 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 Swiss Re (美国)精算师、 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 精算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总 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 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 1948 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新鸿基证券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 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现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 1983 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从事运营 规划,现任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 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 1961 年生,加拿大籍。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打银行、 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 事,同时于香港上市公司“数码通电讯集团有限公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 1964 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特别投资 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 ,国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李兆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1965 年生。曾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华南液化气船务公 司远洋三副、二副、后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任总公司办公室法律室主任、总公司办公 室主任助理、高级法律顾问、兼任中国平安保险 ( 集团 ) 总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总 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广东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华瀚律师 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 1965 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深圳兴 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 计专业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 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 1963 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 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 1949 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理经理、 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彩日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 执行董事、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速美建筑集团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 2 )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长,硕士, 1967 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深圳市龙 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营业部柜员、副主任、支 行会计部副主任、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总行零售银行部综合室经理、总行稽核部零售稽 核室主管、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广东南粤银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惠州分行筹建办主任、分行行长、总行稽核部总经理;现任职于中 国平安保险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 1975 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旗下的富敦资产 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 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 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集团人力 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 1985 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深圳市 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岗。 ( 3 )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 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 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 培 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 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 1969 年生。曾任中国华润总公司进出口副科长、申银 万国证券研究所任高级研究员、申万巴黎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研究经理、安信证券首席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产品总监、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 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坡籍。 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 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 任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 1976 年生,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金融硕士学位。曾任上海赛宁国际贸易 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新加坡华侨银行产品经理、渣打银行产品 主管、宁波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总行审计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 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 1969 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理,龙华 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深圳 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 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为 成钧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南京大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 曾任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7 - 12 - 25 至今)、平安大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2018 - 3 - 23 至今)、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2018 - 4 - 4 至今)、平安大华 MSCI 中国 A 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2018 - 6 - 7 至今)、平安大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 - 6 - 15 至今)、平安大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8 - 6 - 21 至今)基金经理。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衍生品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 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基金经理神爱前先生。 林婉文 女士, 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坡籍。 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 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 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北京大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约翰霍普金斯 大学博士后。先后担任瑞士再保险自营交易部量化分析师、花旗集团投资银行高级副总裁、 瑞士银行投资银行交易量化总监、德意志银行战略科技部量化服务负责人。 20 14 年 10 月加 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衍生品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 华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神爱前先生,厦门大学财政学硕士, 7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第一创业证券研究所行业 研究员、民生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部高级研究员, 2014 年 12 月 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任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现任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 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 、 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但向监管机 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 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 除目标 ETF 以外的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律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 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 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 2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 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的情况 。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 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 0755 - 2219770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 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 000001 )。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 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 2017 年末,在职 员工 32502 人,通过全国 70 家分行、 1079 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2017 年,平安银行收入、利润、规模保持稳健发展。实现营业收入 1057.86 亿元(还 原营改增前的营业收入同比增幅 1.67% )、净利润 231.89 亿元(同比增长 2.61% )、资产总额 32,484.74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9.99% )、吸收存款余额 20,004.20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4.09% )、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含贴现) 17,042.30 亿元(较上年末增幅 15.48% )。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资金清 算处、规划发展处、 IT 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基金服务中心 8 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 为 60 人。 2 、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 , 男 , 中共党员,经济 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册私人银行 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 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 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 校任教; 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 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 1999 年 3 月- 2000 年 1 月 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 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 部任副总经理; 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 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 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行 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 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 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 2011 年 12 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 副总经理; 2013 年 5 月起任平 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 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17 年 12 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 6.13 万亿,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共 109 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量子生命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平 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 债券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嘉合磐石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 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 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鼎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荣欢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平纯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安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颐元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兴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弘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安 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广发鑫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丰达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安盈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利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盛 18 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平安大华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 泰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睿智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量化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聚财宝货 币市场基金、招商招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稳阳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盛盛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港深隆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西 部利得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安 18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转型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和元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盛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 大华惠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丰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银消费新趋 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高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智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 方智造未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 大华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 标的实现。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 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 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 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 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 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行 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 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 法合规性监督。 (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详见《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一) 直销中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直销电话: 0755 - 22621438 直销传真: 0755 - 23990088 联系人:郑权 网址: www.fund.pingan.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其他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登记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 0755 - 22624581 传真: 0755 - 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 8666 传真: 021 -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 2323 8888 传真电话: 021 - 2323 8800 联系人:陈怡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陈怡 六、 基金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8]275 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 二、基金的类别 指数型、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 七、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 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各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认购本基金所 应提交 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 则。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当日( 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在募集截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募集。 投资者还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www.fund.pingan.com ),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 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 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基金管理人仅对个人投资 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 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如果本基金后续调整销售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将会刊登 关于本基金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用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但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 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不同份额间转换的具体 操作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十、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届时将依据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1 ) 投资者认购 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 ( 2 ) 投资者 在募集期内 可 以 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 3 、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已经 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 认购限制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通过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认购 的,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认购 费)。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 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资者 累计认购金额 上限,具体规定见相关公告 。 5 、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十一、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 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采用 前 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 认 购费用 ,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结构 认购金额 M (元) 认购费率 M < 50 万 0.80% 50 万 ≤ M < 100 万 0.50% M ≥ 100 万 每笔 1000 元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4 、计算举例 例:某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 其对应的认购费率 0 . 8 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300,000/ ( 1+ 0 . 8 0% )= 297, 619 . 05 元 认购费用= 300,000 - 297,619.05 = 2,380.95 元 认购份额=( 297,619.05 +30 ) /1.00 = 297, 64 9.0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则 其可得到 297, 64 9.05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5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 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 5,500,000 - 1000.00 = 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5,499,000.00+550 ) /1.00 = 5,499,5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 金的利息为 550 元, 则其可得到 5,499,55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10 ) /1.00 = 100,01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 元,则 其可得到 100,01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5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 位,小数点 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 二 、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三 、 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