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亨通光电: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8年07月22日 17:30:07 中财网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8-068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21号)核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亨通光电”)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18,506,522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25.83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3,061,023,463.26元,扣除支付的各项发行费用48,023,473.53元,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3,012,999,989.73元于2017年7月20日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5598号)。


2017年公司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116,401.02万元,截至2018年6月30
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合计123,447.59万元,尚余募集资金180,487.07万元,
其中,专户存储55,587.07万元,20,000万元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
款,104,9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2018年4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内容》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充电运营项目(一期)”的实施主体由江苏亨
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亨通龙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实
施区域从苏州市吴江区扩展到苏州大市(包括但不限于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
太仓、昆山等区县),且该议案已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18-035号、2018-051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规定,根据“智能充
电运营项目(一期)”的实施进度,近日,公司同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与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三份《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协议》”),《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情况具体如下:

专户用途

开户公司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智能充电运营
项目(一期)

苏州吴中亨通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分行

512907953410502

智能充电运营
项目(一期)

太仓亨通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分行

512907953510101

智能充电运营
项目(一期)

江苏亨通龙韵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分行

512907953310505



截至2018年7月10日,江苏亨通龙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专户余额为
600.00万元,太仓亨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专户及苏州吴中亨通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专户余额为0,公司将根据“智能充电运营项目(一期)”的实施进度,将
所需募集资金分批划入该等账户。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同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的《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述账户仅用于公司“智能充电运营项目(一期)”募集资金存储与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公司计划在开户银行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
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上述方式续存,并通知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募集资金
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承


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可以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申万宏源承销保
荐的调查与查询。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
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缪晏、金碧霞可以随时
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
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七)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万宏
源承销保荐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
面通知公司及开户银行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申万宏
源承销保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的三份《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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