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浙商丰利增强债券: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8年07月23日 16:31:40 中财网

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浙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8年6月7日《关于准予浙商丰利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8】938号)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等预期风险/收益的产品。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
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
动的利率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
付的信用风险,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
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造成赎回款顺延划出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国债期货和资产支持证券,中
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
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国
债期货是一种金融合约,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且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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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
能损失本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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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重要提示】
........................................................1
目录
............................................................3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2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9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9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46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4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53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8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64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9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1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7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5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8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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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
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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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丰利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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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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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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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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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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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号
18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B座
507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成立时间:2010年
10月
21日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0350835
传真:021-60350919
联系人:何萍
股权结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通联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养生堂有限公司分别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肖风先生,董事长,1961年生,中共党员,博士生学历。历任深圳证券管

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券办副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中
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万向信
托有限公司董事长、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通联数据股份公司董事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独立董事、
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周跃先生,董事,1972年生,中共党员,浙江大学公共管理专业硕士。历
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部门副经理;中国证监会浙江
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机构监管处副
处长,信息调研处处长。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耿小平先生,董事,1948年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中欧国际工
商管理学院
EMBA,高级经济师。历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浙江省高
速公路指挥部副指挥;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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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浙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顾问。现任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志惠先生,董事,1967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市住宅局房改处主
任科员、助理调研员,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处助理调研员、综合处副处长,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兼董事
会秘书、公司副总裁,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上
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钟睒睒先生,董事,1954年生,大专。历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董事、董事长;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养生堂有限公司董事长。


聂挺进先生,董事,1979年生,南开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历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上海聚潮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章晓洪先生,独立董事,1973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历任
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浙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及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与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
员会特聘专家、复旦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客
座教授或研究员。


刘纪鹏先生,独立董事,1956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工业经济系
硕士,高级研究员,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
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学术秘书;中信国际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
海南航空公司高级经济顾问、首席经济学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公司研
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现任中国政
法大学商学院院长、金融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
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


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1958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大学
经济学院副院长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及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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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独立董事;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浙江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
大地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伟星实业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商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精工钢构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肖幼航女士,独立董事,1963年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
册会计师。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
综合部经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监事会成员

王平玉先生,监事,1951年生,大专,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杭州分行科
长、支行行长、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养生堂有限公司总经济师。现任养生堂
有限公司顾问。


赵琦女士,监事,1971年生,大学本科,注册会计师。历任通联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执行总经理、通联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谢志强先生,职工监事,1981年生,厦门大学金融学专业学士、硕士,特
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历任浙江证监局稽查处副
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曾借调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工作。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高远女士,职工监事,1986年生,复旦大学经济学系学士。曾任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2009年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聂挺进先生,总经理,1979年生,简历同上。


沈阳女士,副总经理,1979年生,南开大学
EMBA。曾任恒生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唐生林先生,副总经理,1980年生,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

曾任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集成部系统工程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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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监。


郭乐琦女士,督察长,1980年生,南开大学法学硕士。曾任北京中伦律师
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台风控、北京市柳沈律师
事务所律师、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合伙人、平安集团投资管理委员
会投资管理中心、CIO办公室
PE投资管理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查晓磊先生,香港中文大学金融学博士、深圳市后备级领军人才,曾任香
港中文大学中国金融发展与改革研究中心核心研究院,博时基金博士后工作站
研究员、博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策略及大宗商品分析师兼投资经理助理。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智能投资部总经理,浙商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周锦程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
部自营投资经理。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浙商日添
利货币市场基金、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浙商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
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
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聂挺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叶予璋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79年生,复旦大学数学金融硕士。

历任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外汇交易员、利率互换交易员、跨产品自营交易员、
债券自营交易员、汇率利率及债券交易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现任浙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唐桦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80年生,上海财经大学国际金融硕士。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
票投资部总经理,浙商聚潮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权生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83年生,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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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全景

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查晓磊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82年生,简历同上。

王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83年生,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

海外投资部投资助理,交易部交易员、高级交易员、交易主管,上海国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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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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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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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通过完
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流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岗位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有效性原则:用科学合理的内控程序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
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5)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
经营目标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
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评估、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
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通过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各种成本,提高
经营效益,通过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从而达到最佳内控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
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可以划分为监督系统、决策与业务执行两大系统,

均有明确的层次分工和畅通的监督与执行通道,并建立完善的报告与反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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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系统
公司监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为公司不同层面的监督
机构,构成相互独立的监督系统。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
行为行使监督权。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
基金资产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独立行使职责。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
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决策和执行系统
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公司决策与业务执行系统。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会选
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对公司事
项发表不受任何人干预的独立意见并参与表决。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由总
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根据独立性、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互为衔接的原则,设立满足公司
经营运作必需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
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
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
程序化、标准化。



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
公司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日常
运作的有针对性并较为具体的行为要求与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
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种规章及实施细则等。上述不同层面的控制制度的制定、
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较高层面的制度与较低层面的制度有
机联系,前者的内容指导和制约后者内容,后者的内容体现和细化前者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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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公司内部控
制大纲、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各部门的规章及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
大纲提出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
日常性的检查和评价,并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和督察长向有关部门
提出改进意见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由监察稽核部跟踪落实情况并继续检查
评估。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
查,并负责落实相关事项。



5、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共分四层: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属
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建立相关部门、相关
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业务文件在公司与托
管银行之间、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明确文字签字的授权;成
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
对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形成第三道防线;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和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形成公司的第四道防线。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
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
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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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年
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年
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年
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7年
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16,920.6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亿元,增幅
3.47%。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亿元,较上
年同期增长
1.30%;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至
1,390.09亿元,盈利水平
实现平稳增长。



2016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余项重要奖项。荣获
《欧洲货币》“
2016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
2016中国最佳消费者银
行”、“2016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
服务钻石奖”,《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
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
2016年“世界
银行
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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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世界
500强排名第
2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
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
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
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
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
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
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
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
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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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1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
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
、《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最佳托
管专家——QFII”等奖项,并在
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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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
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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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号万向大厦
10楼
电话:021-60350830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高日
(2)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h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021-60359000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
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
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号
1801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B座
507室
联系电话:021-60350885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史苑卓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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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1266号恒隆广场二期
16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叶凯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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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8年6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93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
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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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的前端认购费率结构

认购金额(M)前端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300万
0.40%
300万≤M<500万
0.20%
M≥500万每笔
1,000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计算举例


1:某投资人投资
3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元,
其对应的认购费率
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60%)=298,210.74元

认购费用=300,000-298,210.74=1789.26元

认购份额=(298,210.74+30)/1.00=298,240.74份

即:投资人投资
3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元,其
对应的认购费率
0.60%,则其可得到
298,240.74份基金份额。



2:某投资人投资
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5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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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5,499,000+550)/1.00=5,499,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50元,
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元,则其可得到
5,499,550.00份基金份额。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
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将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认购方式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
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详情请见当
地销售机构公告。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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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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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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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

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

购金额和追加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
1份基金份额,每个

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
1份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将来基金管理人
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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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
如下:

2:本基金份额的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每笔
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间(Y)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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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7日
1.50%
7≤Y<30日
0.75%
Y≥30日
0%

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
100%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400元,申购费率为
0.8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400=95,390.72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申购费率为
0.80%,则其可得到
95,390.72份基金份额。


4:假定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某投资人投资
600万元申购本
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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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5,999,000/1.0560=5,680,871.21份

即,投资人投资
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元,则其可得到
5,680,871.2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大于
7天、小于
30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60=101,600.00元

赎回费用=101,600.00×0.75%=762.00元

赎回金额=101,600.00-762.00=100,838.00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大于
7天、小于
30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100,838.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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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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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5、6、7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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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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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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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
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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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精选债券进行投资,并辅以适度的权
益投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
证、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包括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
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科学分析与有效管
理风险的基础上,实现风险与收益的最佳匹配。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商业银行信贷扩张、
国际资本流动和其他影响短期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的分析,预判对未来利率市
场变化情况。


根据对未来利率市场变化的预判情况,分析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特征和风险水平特征,并以此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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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市场利率的各种因素(如宏观经济状况、货币政策走向、
资金供求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势,以确定基金组合的久期目
标。当预期未来市场利率水平下降时,本基金将通过增持剩余期限较长的债券
等方式提高基金组合久期;当预期未来市场利率水平上升时,本基金将通过增
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缩短基金组合久期,
以规避组合跌价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适时采用哑铃
型、梯形或子弹型投资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最大限
度避免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3)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债券组合中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
不同债券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各类属相对收益情况、利差变化状况、信用风险评级、
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配置比例,发掘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投资
品种,增持相对低估并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并给
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个券选择上将安全性因素放在首位,优先选择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品种,防范违约风险。其次,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将根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
实际情况,挖掘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若发现该类券种主要由于市场波动原
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属于相对低估,本基金将重点
关注此类低估品种,并选择收益率曲线上定价相对低估的期限段进行投资。


(2)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或含赎回或回售权的债券等,这类
债券赋予债权人或债务人某种期权,比普通的债券更为灵活。本基金将采用专
业的分析和计算方法,综合考虑可转债的久期、票面利率、风险等债券因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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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期权价格,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获得超额收益。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
证券底层资产信用状况变化,并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
流的影响情况,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信用债券相比,一方面,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
交易,并且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另一方面,受到发债
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影响,整体的信
用风险相对较高。


鉴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弱流动性和高风险性,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综合考虑信用基本
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
投资。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个股精选策略:自上而下地分析
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等要素,判断行业景气度;自下而上地
评判企业的估值(PE、PS等)、市值、净资产收益率、毛利率环比变化、净利
率环比变化、应收账款、存货、收入增速、净利增速、不同期限的价格动量与
反转等指标,并结合企业的基本面情况挑选出优质个股,构建股票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根据权证对
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
价;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
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
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
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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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
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
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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