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国投新兴: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7月)

时间:2018年07月24日 17:03:26 中财网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年7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12月15日证监许可[2009]1375号文核准募集。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6月1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将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一是
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政治风险与政府管制风险、汇率风险和新兴
市场投资风险等;二是基金的运作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金融模型风险、
衍生品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100%,债券和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本基金投资于注册地或者主要经济活动在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
区的公司或者组织发行的证券。本基金为全球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
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由于投资国家与地区市场的分散,风险低于投资单一市场的
股票型基金;但是,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主要采取精选具有国际竞争力或
高成长性的全球新兴市场优质公司股票的策略,因此面临特有的新兴市场风险,
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10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
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对本招募说明
书(2018年7月更新)进行了复核。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风险揭示 .............................................................................................................................................9
四、基金的投资 ....................................................................................................................................... 15
五、基金的业绩 ....................................................................................................................................... 31
六、基金管理人 ....................................................................................................................................... 33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48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4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十七、基金托管人 .................................................................................................................................. 85
十八、境外托管人 .................................................................................................................................. 90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 9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72
二十三、其它应披露事项.................................................................................................................... 17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74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7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国投瑞银全
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
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

《通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流动性风险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
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指《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
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
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投瑞银全球
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UBS AM 指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公司(UBS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
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
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
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
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更换或撤销境
外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
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中的基金 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由
各种基金组成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
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
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
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
申购、场内赎回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
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跨系统转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
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
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
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
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
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
等信息

流动性受限资产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或因素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及其投资品种,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两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
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政治风险与政府管制风险、汇率风险和新兴市场投资风险等;
二是基金的运作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税务
风险、法律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衍生品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境外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不同国家或地
区的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法
规、市场状况、所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和经济发展趋势;境外证券市场对于特定
事件的反应也各不相同。此外,相对于国内市场的规则来说,由于有的国家或地
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
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
资风险的增加。


2、政治风险与政府管制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变化,如政府更迭、政策调整、
制度变革、国内出现动乱、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都可能对本基金所参与的
投资市场或投资产品造成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冲击。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
/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
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3、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申购、赎回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多
种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美元等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到人民币
计价的净资产价值。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新兴市场,部分新兴市场国家
/地区可能对外汇实施管制或缺少进行汇率避险的衍生工具,从而带来一定的货


币汇兑风险。


4、新兴市场投资风险

由于新兴市场特有的监管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外汇管制等)、新兴市
场的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发展不完善和市场行为的特有的不稳定状态(波动性
较高),投资于新兴市场的风险可能高于成熟市场,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更大的波
动性和潜在风险。




(二)基金的运作风险

1、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波动。息票利率、期限
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国家
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因此利率风险相对较低,但是利
率波动会通过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及证券价格的影响来传导到本基金。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等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
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债券
信用风险相对较低。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本基
金管理的资产中,境外的投资标的有不同的投资限制和清算流程,由于变现时间
较长,因此市场出现巨幅波动时,可能将有短期的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
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
个股的流动性不足或是所投资的基金赎回资金到帐期较长,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因证券市场
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


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本基
金投资于注册地或者主要经济活动在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区的公司或者组
织发行的证券,包括股票、固定收益证券、银行存款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投资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
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
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


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
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5、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
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
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
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
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法律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使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
行为在部分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
失的可能性。


7、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
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
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8、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
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9、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研判、风险评估等辅


助其做出投资决策。金融模型是建立在金融理论、数据统计和计算程序上的,如
果理论模型不够完善、模型数据不够精确和计算方法疏漏等失误都会使得金融模
型应用得到错误的结论,从而导致投资的损失。


10、衍生品风险

衍生品本身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价格、参考利率或指
数中派生出来的,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标的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
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
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
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
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1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兴市场,因此面临新兴市场特有的风险。本基金对新兴
市场的投资是为了分享全球新兴市场高速增长的经济发展成果,如果新兴市场经
济增长出现大幅度减缓或是结构性困难,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相应下降,将对
本基金投资业绩表现带来不利影响。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承受
较高的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在市
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整体的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由
于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宏观经济与证券市场等发展水平的不均衡程
度较高,本基金在区域配置上可能会较大比例地投资于少数新兴市场国家或地
区,从而这些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产生重
要影响。由于部分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区具有特殊的产业结构,偏重于某些特定
行业的发展,因此可能会导致本基金在行业配置上的不均衡,这些特定行业所处
的景气周期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12、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
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1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区,通过对投资对象的精选和组
合投资,分散投资风险,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包括股票、固定收益证券、银行存款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投资工具。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100%,债券和其他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0%~40%。


本基金投资于注册地或者主要经济活动在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区的公
司或者组织发行的证券。在本《基金合同》中,“主要经济活动在全球新兴市场
国家或者地区”指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的至少50%来自于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
地区;“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区”指MSCI新兴市场指数(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成份中包含的国家或者地区。


本基金管理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
相关规定。




(三)投资理念

全球新兴市场正在利用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资源禀赋和后发优势,实现超越
全球平均水平的发展速度;其在全球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日益彰显,并不断涌现出
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盈利增长前景良好的产业和企业。本基金通过精选具有国际
竞争力或高成长性的全球新兴市场优质公司股票,深入挖掘全球新兴市场的投资
机会,在风险有效控制的基础上,获取优质公司的超额投资回报,分享全球新兴
市场高速增长的经济发展成果。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的股票投资管理策略,充分借鉴UBS AM的全球投资管
理经验,在辅助性地考虑类别资产配置、国别或区域配置等因素的基础上,主要
通过精选具有国际竞争力或高成长性的全球新兴市场优质企业和严谨的风险控
制管理下的组合构建及调整,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长。


1、类别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自下而上”的股票精选为主,并通过适度调整类别资产的具体配置
比例,以减少基金的系统性风险。


调整股票和债券等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时所考虑的因素主要有:证券市场估
值水平、市场预期、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利率水平、货币供应量、制度因素等。


2、股票的投资管理

构建股票组合的步骤是:确定股票初选库;基于公司基本面全面考量、运用
GEVS等估值方法,分析股票内在价值,精选具有国际竞争力或高成长性的优质
上市公司股票;结合风险管理,构建股票组合并对其进行动态调整。


① 对股票做流动性筛选以及上市公司注册地和主要经济活动地的鉴别,确
定初选库。主要经济活动地鉴别是指分析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的50%
以上是否来源于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


② 股票基本面分析

公司基本面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A.国际竞争力判别。从企业的出口拓展能力和内需拓展能力两维视角出发,
考察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B.成长性判别。结合定性分析,基于收入、EBITDA、净利润等的预期增
长率来评价公司盈利的持续增长前景和成长幅度。


C.新兴市场风险评估。对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管制、社会形势、政
治形态和经济发展政策进行综合分析,密切关注变化,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经营
的潜在风险。


D.价值评估。价值评估包括:

分析师根据一系列历史和预期的财务指标,结合定性考虑,分析公司盈利稳
固性,判断相对投资价值。主要指标包括:EV/EBIDTA、EV/Sales、P/E、P/B、
P/RNAV、股息率、ROE、经营利润率(Operating Profit Margin)和净利润率(Net


Income Margin)等。


根据UBS AM的现金流量贴现模型GEVS等估值方法得出公司的内在价值,
结合对基本面的定性和定量的研究,做出明确的公司评价和投资建议。


③ 构建及调整模拟组合

股票策略组将利用UBS AM的全球研究平台,结合各成员多年的研究经验,
考量分析师最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并在充分评估风险的基础上,构建股票模拟组
合。


作为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基金,本基金将考量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因素对股票
投资回报率的影响,关注当地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管制和文化传统等各
个因素对公司基本面和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的影响,评估国别与地区间的股票投资
相对风险与收益,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的国别与地区配置。


④ 风险管理与归因分析

在形成可执行组合之前,模拟组合需经风险考量和风险调整。国投瑞银借鉴
UBS AM的全球股票风险管理系统GERS等风险管理系统技术,对模拟组合(事
前)和实际投资组合(事后)进行风险评估、绩效与归因分析,从而确定可执行
组合以及组合调整策略。


3、债券投资管理

本基金借鉴UBS AM固定收益组合的管理方法,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
析方法,通过计量分析评估债券价值(即均衡收益率),与市场价格得到的到期
收益率进行比较,按照“价格/内在价值“的基本理念筛选债券,并综合运用久期
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策略,结合风险管理,
确定债券组合。


4、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

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如运用恰当的金
融衍生品进行避险操作,降低因市场风险大幅增加对投资组合带来的不利影响;
利用金融衍生品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金融衍生品对投资组合的仓
位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五)基金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公司在基金决策中严格贯彻上述的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在对全球宏观经济
发展态势,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经济运行环境、政策导向以及
证券市场运行状况等因素进行研究和判断的基础上,依据基金管理人自身的和境
外投资顾问的分析师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对资产配置、地区配置、行业配置、
个股选择以及金融衍生品使用、外汇管理等作出投资决策。投资决策须以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准则,严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集体决策和授权决策相结合的的分级决策模式,投资团队包括分
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他们独立工作,责任明确,相互间密切合作。境外投
资顾问向公司投资团队提供资产配置、投资组合构建、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等各
个方面的建议和资讯服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就
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资产分配、区域布局等重
大事项;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投资决策委员
会还可以邀请境外投资顾问派员列席参加会议,提供资产配置方面的建议。


(2)策略组投资决策会议。在境外投资顾问参与下,股票策略组和债券策
略组投资决策会议将定期(或临时)分别或联合召开,确定下一步资产组合的配
置安排,包括对基金的资产类别和区域配置做战术性调整、行业配置以及个股
(券)选择。同时,检讨近期投资业绩,提出未来投资计划。


(3)股票分析师建议。分析师吸收境外投资顾问的全球研究建议,在借鉴
境外投资顾问研究成果和基于自主研究平台的基础上,根据宏观经济、政策预期、
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因素分析,提出区域、行业和个股配置策略的建议。


(4)基金经理配置并下达投资指令。基金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根据例会
确定的资产配置策略,参考分析师建议,进行具体的行业和个股(个券)配置并
下达投资交易指令。


(5)基金的风险与绩效评估。基金管理人负责风险与绩效评估工作,境外
投资顾问根据与基金管理人的事先约定,提供有关基金组合的各种风险与绩效评


估报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这些报告检讨基金的投资策略及执行情况,从而指导
投资组合的决策调整。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3、境外投资顾问的协助

(1)提供资产配置建议;

(2)提供投资组合建议;

(3)协助交易执行;

(4)根据基金经理要求,提供市场分析和投资策略的报告;

(5)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绩效评估;

(6)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风险管理;

(7)为本地投资团队提供投资管理培训。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境外投资顾问上述职责可以适度调整。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
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
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
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
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若基金超过上述(1)-(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
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9)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100%,债券和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③ 商业票据;

④ 政府债券;

⑤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的50%。前
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
不得计入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


7、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调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新兴市场指数(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Net Total Return))

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Net Total Return),即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新兴市场指数,是按照自由流通市值调整方法并考虑净红利再投资的全回报
(Total return)因素编制的跟踪全球新兴市场的全球性投资指数,是适合作为全


球新兴市场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
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报备中国证监会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全球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
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由于投
资国家与地区市场的分散,风险低于投资单一市场的股票型基金。但是,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全球新兴市场的证券,因此具有较大的新兴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定风
险。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
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证券交易

本基金将通过投资顾问或其他符合条件的经纪商完成证券交易。为保证基金
交易的快捷,高效,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挑选符合条件的经纪商
完成本基金的各项交易:


1、经纪商选择标准:

(1)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良好,各项财务指标处于行业前列;

(2)研究实力较强,能及时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投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
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它专门报告,并能根据基金
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3)具备较强的交易执行能力,保证所有交易能够按照交易规则完成,并
能实现较佳价格成交,及时反馈交易结果,提供较为准确的交易建议;

(4)具备较强的清算和交割能力;

(5)合理的佣金和收费标准;

(6)经营行为规范,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
密的要求;

(7)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每半年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配基金在各经纪商的交易量。


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处罚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借鉴境外投资顾问的经验,并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其质
量,结合管理人对其进行的考评结果制定符合市场惯例的佣金费率。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1,626,967.44

87.81






其中:普通股

21,626,967.44

87.81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59,519.67

12.02

8

其他各项资产

43,536.01

0.18

9

合计

24,630,023.12

100.00



注:权益投资中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金额10,851,941.72元,占基
金总资产比例45.27%。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香港

21,626,967.44

90.22

合计

21,626,967.44

90.22




注:以上国家(地区)均按照股票及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地点进行统计。若股票及存托凭
证按照发行人注册地或者主要经济活动所属国家(地区)统计,相关国家(地区)投资比例
分布如下:中国90.22%。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金融

6,302,536.36

26.29

科技

3,751,300.27

15.65

医疗保健

2,680,465.69

11.18

工业

2,501,310.20

10.44

非必需消费品

2,201,738.85

9.19

公用事业

2,058,242.99

8.59

材料

1,008,036.60

4.21

必需消费品

586,114.38

2.45

能源

537,222.10

2.24

合计

21,626,967.44

90.22



注:以上行业分类采用彭博行业分类标准。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

(中文)

证券

代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
国家
(地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TECENT
HOLDINGS
LTD

腾讯控股

700
HK

香港联合
交易所

香港

5,000.00

1,640,960.00

6.85




2

CHINA
CONSTRUCITION BANK

建设银行

939
HK

香港联合
交易所

香港

245,000.00

1,582,228.38

6.60

3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TD

中国软件
国际

354
HK

香港联合
交易所

香港

194,000.00

1,094,315.20

4.57

4

CSPC
PHARMACEUTICAL
GROUP LTD

石药集团

1093
HK

香港联合
交易所

香港

64,000.00

1,069,188.00

4.46

5

NEW CHINA
LIFE
INSURANCE CO

新华保险

1336
HK

香港联合
交易所

香港

34,600.00

1,013,284.79

4.23

6

FAR EAST
HORIZON
LTD

远东宏信

3360
HK

香港联合
交易所

香港

152,000.00

1,010,857.00

4.22

7

HUANENG
RENEWABLES CORP

华能新能


958
HK

香港联合
交易所

香港

420,000.00

986,018.25

4.11

8

SINOPHARM GROUP
CO

国药控股

1099
HK

香港联合
交易所

香港

31,200.00

982,460.70

4.10

9

SINOTRANS
LIMITED

中国外运

598
HK

香港联合
交易所

香港

256,000.00

884,067.20

3.69

10

CITIC
SECURITIES
CO LTD

中信证券

6030
HK

香港联合
交易所

香港

51,500.00

741,108.18

3.09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投资。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库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9,435.52

4

应收利息

604.05

5

应收申购款

33,496.4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536.0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三)基金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在进行交易清
算时,以不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详见下表: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历史各时间段净值
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止2018年3月31日)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0.6.10(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10.12.31

8.60%

0.68%

24.74%

0.95%

-16.14%

-0.27%

2011.01.01至
2011.12.31

-23.30%

1.45%

-24.28%

1.38%

0.98%

0.07%

2012.01.01至
2012.12.31

22.93%

1.01%

14.87%

0.90%

8.06%

0.11%

2013.01.01至
2013.12.31

-11.72%

0.97%

-7.83%

0.88%

-3.89%

0.09%

2014.01.01至
2014.12.31

-2.88%

0.80%

-4.28%

0.70%

1.40%

0.10%

2015.01.01至
2015.12.31

-5.69%

1.79%

-11.87%

1.11%

6.18%

0.68%

2016.01.01至
2016.12.31

4.23%

1.14%

15.99%

1.07%

-11.76%

0.07%

2017.01.01至
2017.12.31

24.45%

0.71%

26.54%

0.62%

-2.09%

0.09%

2018.01.01至
2018.03.31

-4.10%

1.21%

-2.73%

0.97%

-1.37%

0.24%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今

3.00%

1.15%

20.45%

0.98%

-17.45%

0.17%




注:1、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Net Total Return),即摩根士丹利
资本国际新兴市场指数,是按照自由流通市值调整方法并考虑净红利再投资的全
回报(Total return)因素编制的跟踪全球新兴市场的全球性投资指数,是适合作
为全球新兴市场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


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传 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渤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干部、副主任科员、财政金融研究室副
主任,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干部、处长,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副主任、主任,国投
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王彬女士,总经理,董事,中国籍,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国投
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
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会秘书、北
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董日成先生,董事,中国香港籍,文学学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中国区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业务经理、执行董事,
瑞银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太区首席营运官,瑞银资产管理台湾总经理,香港瑞银
财富管理部门主管,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代总经理和首席营运官,美林
投资经理人公司亚太地区首席营运官,美国国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营运领域
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等。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
投资部业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
职员。


黄雪婷女士,董事,中国香港籍,工商学学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新加坡)
有限公司亚太区产品开发及管理主管,曾任美盛集团(Legg Mason,Inc.)亚洲及澳
大利亚产品开发部主管,瀚亚投资(Eastspring Investments)区域投资解决方案及基
金平台主管,富达基金(Fidelity)亚洲产品部董事,苏黎世保险(Zurich Insurance
Company)业务规划及项目高级经理,怡富基金Jardine Fleming(JPMorgan)产品开
发部业务分析师。


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学士。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及证券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外部董事、重庆广电数字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威
海市永达高技术总公司。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北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外名人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皇冠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
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任审计和财
务分析工作。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
人,兼任上海航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曾任职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公司、厦门国贸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
公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瑞银资产管理
公司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理职
位。


张宝成先生,监事,中国籍,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经济师。现任国投泰康
信托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
家开发投资公司办公厅公司领导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中国石油管
道分公司内部控制处科员,中国石油管道秦京输油气分公司计划科科员。


王明辉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全球
风险协会会员,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
内部审计师(CIA)资格。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公司总经
理助理,兼任监察稽核部及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曾任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冯伟女士,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运营部部门总经理。曾任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人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王彬女士,总经理,董事,中国籍,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
师,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
会秘书,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
事会秘书、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兼董秘,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兼任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
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
所项目经理,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
稽查局哲盟分局,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


张南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
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执行主管,湘
财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袁野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监,
国信证券基金债券部投资经理,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


储诚忠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武汉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部总监、北京
分公司总经理、华南营销中心总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产品开发部总监、渠道服务部总监,国信证券有限公司综合研究部总经理,武汉
大学金融系副主任、副教授,重庆建筑专科学校(现重庆大学)经济学教研组组
长。


刘凯先生,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
部总监,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尊荣集
团证券投资项目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汤海波先生,基金投资部海外投资副总监,中国籍,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
19年证券从业经历,2005年获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曾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全球投资部高级研究员,摩根大通证券分析师,美林证券分析师,
中信资本投资研究有限公司分析师。2010年7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国际业务部,任高级研究员。2012年3月10日起任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年12月21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中
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年1月16日起兼任国
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8日起兼任国
投瑞银创新医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LU RONG QIANG,2010年6月10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2
年3月9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袁野先生,副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杨冬冬先生:基金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韩海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殷瑞飞先生:量化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汤海波先生:基金投资部海外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马少章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总经理,投资经理

吴翰先生:资产配置部部门总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
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
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
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
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
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
送,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
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
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
营管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
制的首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
务品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
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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