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天弘惠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7月)

时间:2018年07月24日 17:31:20 中财网










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期:
二〇一八年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5

27
日证监许可
[2015]1039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
2015

6

10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
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
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
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
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责。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
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
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
95%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
一次,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8

06

1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
8

3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九、基金的投资 ......................................... 40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49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4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6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八、风险揭示 ......................................... 7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1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4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5

一、绪言

《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管理规定》


以及《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
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惠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
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
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3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1704
-
241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16

成立日期:
2004

11

8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客服电话:
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本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4]164
号),于
2004

11

8
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
5.143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广州
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阿里巴巴(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EO


卢信群先生,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君正国
际投资(北京)有限公
司董事,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卫伦生物制药
有限公司董事。

屠剑威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理、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律合
规部主管。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及合规部高级研究
员。

祖国明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工程师、和
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O
助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总监。现任支付宝(中国)
网络技
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资深总监。

付岩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魏新顺先
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
长,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
、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监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内蒙古
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内蒙古中鑫能
源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内蒙古君正天原化工有限
责任公司监事,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渊,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芜湖高新投
资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韩海
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现任本公司运营
总监、信息技术总监。

张牡霞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
本公司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
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付颖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专员、法务
专员、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3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
,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

2011

7
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资
深基金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

2011

8
月加



盟本公司,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电子商
务及产品业务。

熊军先生,副总经理,财政学博士。历任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副处长,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全国社保
基金理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

2017

3
月加盟本公司,任命

公司首席经济学家,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智能投资部及养老金业务。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

2006

8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基金会计、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经济学硕士,
9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本公司债券研究员兼债
券交易员,光大永明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兼交易员,本公司固定收益研
究员,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
5

6
月至
201
7

8
月)

天弘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1
2


2018

3
月)、
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5

1


2018

3
月)、
天弘天盈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基金
经理(
2017

5


2018

6


。现任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天弘安康颐养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活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裕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弘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喜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天弘金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天弘悦
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天弘
荣享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钱文成先生,理学硕士,
12
年证券从业经验。

2007

5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
本公司行业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策略研究员、研究主管助理、研究部副主管、
研究副总监、研究总监、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天弘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5
月至
2016

2
月)
、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
1
5

5
月至
201
7

1
月)

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
5

10
月至
201
7

6
月)

天弘
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
5

6
月至
201
7

8
月)

天弘
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1
2


2018

3
月)、
天弘天
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5
月至
2018

6
月)
。现任天弘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康颐养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价
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天弘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安盈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喜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天弘金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固定收益总监、基
金经理。

熊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

肖志刚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黄颖女士,研究总监。

王登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钱文成先生,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基金经理。

陈国光先生,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
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
性;



5
)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分配各业务和各环节
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实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成
员的报告;对会议成员提出的或发现的已经存在的风险点,在充分讨论、协调基
础上形成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对潜在风险点分析讨论,拟定应对措施;对发生
的风险事件和重大差错,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风险定级、划分责任,向总
经理办公会报告;



5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
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
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
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
制度的
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
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
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
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A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
2007

3

6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10.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6

484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09

673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
010

6885812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

3

6
日)于
2012

1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

三农


、服务中小企业、
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
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
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3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及基金从业资格,
80%
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
验。

3.
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7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
管银行。

2012

7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
2018

3

31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
金共
81
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3349.90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
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
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1704
-
241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16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
022

83865560
传真:(
022

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
95046

2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20

电话:(
010

83571739
传真:(
010

83571840
联系人:许丛立
网址:
www.thfund.com.cn

3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20

电话:(
010

83571789
联系人:申向阳

4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30

E
-
F
单元
电话:(
021

50128808
联系人:张欣露

5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6

05

电话:(
020

38927920
联系人:周波




6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30
号卓越世纪中心
4
号楼
3401
电话:
0755
-
32980136
联系人:胡珊珊

7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365
号中海国际中心
F

705
-
707

电话:
028
-
65159777
联系人:谭博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调整
为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1704
-
241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16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
022

83865560
传真:(
022

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
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5

5

27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
[2015]1039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募集期为
2015

6

8
日至
2015

6

9
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基金募集的净认购
金额为
4,428,433,234.21
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
62,564.31
元人民币。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
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份额共计
4,428,495,798.52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5

6

10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
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6

24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于
2017

8

25
日起
开放日常定期定额投资(简称

定投


)业务。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
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本基金在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下同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在其他销售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
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
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
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
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



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
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
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养老金客户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申购。



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
金额
M
(元)


一般
申购
费率


特定
申购
费率


M

100



1.0%


0.10%


100
万≤
M

200



0.8%


0.08%


200
万≤
M

500



0.4%


0.04%


M

500



每笔
1000



每笔
100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持有期限(
T



赎回费率


T

7



1.50%


7
天≤
T

30



0.75%


30
天≤
T

180



0.50%


T

180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天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注:一个月
=30
天)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注:对于
5
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
费用
数额的

购,净

购金额=

购金额
-
固定申
购费用)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
5
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
费用
数额的

购,
申购费用

固定

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
计算
结果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0170
元,对应申购费率为
1.0%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0%
)=
99,009.90

申购费用=
100,000

99,009.90

990.10

申购份额
= 99,009.90/1.0170 =9
7,354.87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0170
元,则其可得到
97,354.87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



上述
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某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天,适用的
赎回费率为
1.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0500=10,500.00

赎回费用=
10,500×1.50%=157.50

净赎回金额
=10,500

157.50

10,342.50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天,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342.50
元。



3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
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当基金出现巨额
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
2
)方式处理。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
10%
以内(含
1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
1
)、(
2

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暂停结束,基金管理人按上
述规定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
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相关规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
记机构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