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铁工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28 证券简称:中铁工业 编号:临2018-029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124号《关于核准中铁 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的批复》核准,由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516,351,118股新股募集本次重大资产置 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公司实际已经向8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78,548,895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15.85元/股,共募集资金 5,999,999,985.75元,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90,000,000.00元后,公司实 际收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人民币5,909,999,985.75元,截至2017 年3月22日,上述资金已到账;其中,计入股本378,548,895元,扣除 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及相关税费后,计入资本公积。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德师报(验) 字(17)第00171号验资报告。 2017年4月18日,公司和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 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街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之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储于上述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 户账户内。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95,789.40 万元,其中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人民币245,789.40万元,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人民币150,000.00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余额计人民币201,375.30万元(其中包含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人民币 6,164.70万元)。 截至2018年7月25日止,本年度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人民币 37,665.97万元。 截至2018年7月25日止,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计人民币 165,142.18万元(其中包含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人民币7,597.55万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五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 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本次重组报告书等相关文件,本次重组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 将用于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求、补充流动资金及支付本次重组相关税 费等。其中,公司拟以子公司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中 铁工程装备集团盾构再制造有限公司为主体实施高端装备再制造中心项 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 司、中铁工程装备集团盾构再制造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于2018年7 月24日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五方监 管协议》,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五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行 账号 存储金额 专项用途 中铁工程装备集 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郑州 经济开发区支行 41050178390809999999 5,072万元 超大直径系列盾构 /TBM研发项目、 高端装备再制造中 心项目与TBM私 有云研发项目 中铁工程装备集 团盾构再制造有 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天津自由 贸易试验区分行 281784073098 252.72万元 高端装备再制造中 心项目 注:存储金额为截至本公告发布日的账户存储金额。 三、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中铁工 程装备集团盾构再制造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戊方) 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作为丁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主 要条款如下: 1. 乙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账号为41050178390809999999;丙 方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账号为281784073098。甲方将其在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21230100100228469)中的人民币1,270,000,000.00元(人民币壹拾贰 亿柒仟万元整)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分批汇入上述专户1中,专户1仅 用于乙方超大直径系列盾构/TBM研发项目、高端装备再制造中心项目与 TBM私有云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其中,高端装备再制造中心 项目由丙方负责实施,丙方设立专户2仅用于高端装备再制造中心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由乙方将专户1中的相关募集资金根据高端装备 再制造中心项目的建设进度分批汇入上述专户2中;专户1和专户2(以 下合称“专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乙方、丙方可以在 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 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乙方、丙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 但须在作出上述存放后五(5)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戊方。各种具体存放 方式下的明细,由乙方、丙方按月(每月第七(7)个工作日前)向戊方 报送。乙方、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 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戊方(转入专户或续存后五(5) 个工作日内)。相关存单不得质押。 3. 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4. 乙方、丙方单次或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初始存入该专户金额数的20%的,乙方、丙方 应当及时通知戊方,且丁方应在资金划款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戊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 丁方应按月(每月第五(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乙方和丙方提 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戊方。 6. 若丁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和丙方提供银行对账单,或 存在其他未配合戊方查询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和丙方有权主动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若甲方、乙方和丙方未能及时行使该权利,戊方 有权要求甲方、乙方和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专户注销后的 资金余额应及时存入经戊方同意的、乙方或丙方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募集资 金监管账户。 7. 当戊方的授权代表或工作人员根据本协议规定向丁方查询、复印 乙方专户和丙方专户的资料时,丁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8. 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戊方不时通过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方式对甲方、乙方和丙方行使监督权。 9. 丁方各自非连带地承担上述责任和义务。 10. 戊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各自非连带地依据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和丙方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1. 甲方、乙方和丙方现授权戊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丁方 查询、复印乙方专户和丙方专户的资料。项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 和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戊方指定的其他工 作人员向丁方查询乙方专户和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12. 戊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戊方更换项目主 办人的,应当将盖有戊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丙方和丁 方,同时按监管协议的约定书面通知更换后项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如戊 方根据监管协议约定更换其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则戊方对被更换的项目主 办人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除此之外,戊方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13. 戊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对甲方、乙方和丙 方的监督权。戊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和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 专户存储情况。 14. 戊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甲方、乙方和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持续 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15. 若戊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或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6. 本协议于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直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终止。 17. 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由各方 友好协商解决。若该争议或纠纷的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其 有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日期后三十(30)日内尚未得到解决,任何一方均有 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应在北京进行并适用该 仲裁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该仲裁裁决应当是终局的,本协议各方 特此同意不可撤销地服从该仲裁委员会的管辖与裁决结果。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五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