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林洋能源: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七月 目录 一、释义............................................................ 3 二、前言............................................................ 3 三、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要点.......................................... 4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5 五、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8 六、本次回购的必要性分析............................................ 9 七、本次回购的可行性分析............................................ 9 八、回购股份方案的影响分析......................................... 11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1 十、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的问题................................... 12 十一、本财务顾问联系方式........................................... 12 十二、备查文件..................................................... 12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林洋能源、公司、上市公司 指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回购股份、本次回购、 回购股份 指 林洋能源拟以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 民币50,000万元自有资金,按不超过7.60元/股的价 格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的行为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回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 监发[2005]51号) 《补充规定》 指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 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9号)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业务指引》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股份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 本独立财务顾问、国元证券 指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 告 指 国元证券为本次回购出具的《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特别说明:本报告所有小数尾数误差均由四舍五入而引起;本报告中引用的公司财务 数据来源于公司定期报告,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引用的公司财务数据均为合并口径。 二、前言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林 洋能源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 [2008]3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公司 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其它公开资料制作而成,目的在于对本次回购股份进行独立、 客观、公正的评价,供广大投资者和相关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旨在就本次回购股份的合规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做出 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对林洋能源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和公司管 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有充分理由确信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公 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公司资料由林洋能源提供,提供方对资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4、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林洋能源的任何投资建议和意见,对于投 资者根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引致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 责任; 5、本独立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 列载的信息,也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说 明; 6、在与林洋能源接触后到担任其独立财务顾问期间,本独立财务顾问已采 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7、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林洋能源的全体股东及其他投资者认真阅读公 司关于本次回购股份的公告。 三、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要点 方案要点 内容 回购股份的种类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回购股份的用途 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注销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 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股价人民币7.60元/股。若公司实 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 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 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回购资金总额 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数量 按回购资金总上限50,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 币7.60元/股进行测算,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回购股 份数量约为6,578.95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176,541.0159万股的3.73%。按回购资金总下限10,000万 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60元/股进行测算,若全 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315.79万股, 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76,541.0159万股的0.75%。具体回 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准。 回购股份期限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不超过六个月。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 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规模达到最高限额,则回 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 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公司名称: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Linyang Energy Co., Ltd. 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林洋能源 股票代码:601222 法定代表人:陆永华 董事会秘书:崔东旭 成立日期:1995年11月06日 注册资本:176,569.1819万元 注册地址: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 经营范围:仪器仪表、电子设备、电力电气设备、自动化设备、集成电路、 光伏设备、照明器具、光电元器件、LED驱动电源、智能照明控制系统、计算 机软硬件及系统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维护、 经营管理及技术咨询;智能电网系统集成;储能控制系统以及太阳能新能源应用的 研发、生产、销售;电力电气工程、建筑物照明设备、光伏电气设备、路牌、路 标、广告牌的安装、施工;电力设备在线监测系统、视频系统、变电站智能辅助 系统、安防系统开发;新能源、节能环保相关产品及零配件的研发、设计、制造、 销售、安装;国际货运代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 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2018年7月16日,公司总股本为176,541.0159万股。启东市华虹电子 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715,241,42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40.51%,为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陆永华先生通过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及南通华强投资有限公司合计 控制本公司45.15%的表决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 截至2018年3月31日,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 1 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 621,791,427 35.22 2 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质押专户 93,450,000 5.29 3 南通华强投资有限公司 81,900,000 4.64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投摩根核心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69,603,953 3.94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成长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0,328,236 3.42 6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6,258,658 2.62 7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29,074,709 1.65 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金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8,786,504 1.63 9 虞海娟 26,150,000 1.48 1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环 保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5,000,000 1.42 (四)公司经营情况 公司在专注于电表传统业务的同时,通过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判断并结合公 司的竞争优势,将“智能、节能、新能源”制定为未来时期的战略发展目标,并在 上述目标的指引下,形成了三大主营业务领域:①新能源板块:包括光伏电站的 开发及运营、运维,太阳能电池、光伏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其他光伏产品 的销售。②智能板块:包括智能电表、用电信息管理终端、售电终端及用电信息 管理系统平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四表合一系统解决方案、海外远程售电终端、 智能表系统方案、能源采集系列终端、微功率无线模块、交互终端、智能营业厅、 大客户集成主站,为客户提供包括基于云服务的能效管理及电力需求侧管理业务、 一站式综合能效服务,以及储能及微电网等智能电力服务。③节能板块:包括能 效采集终端及能效管理系统平台的研发、销售,合同能源管理及综合节能服务, LED节能照明系统的开发与应用等。公司各业务之间相互依托,相互促进,在 管理、技术、渠道方面产生一定的协同效应。 林洋能源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3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2016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总资产 1,703,197.42 1,677,380.99 1,265,261.61 702,413.51 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所有者权 益 947,660.68 932,216.63 811,991.04 498,924.84 项目 2018年1-3月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营业收入 58,323.11 358,819.82 311,472.04 272,474.66 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14,671.75 68,602.21 47,442.48 49,515.87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母公司 14,113.28 67,866.61 46,348.96 48,887.13 股东的净利润 经营性活动现金 流净额 9,063.75 80,622.36 -36,547.28 27,631.54 每股收益(元/ 股) 0.08 0.39 0.28 1.29 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 1.56 7.78 6.72 11.87 五、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公司上市已满一年 2012年1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633号文件核准,林洋能源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18.00元, 发行后总股本为29,000万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11]30号文件同意, 公司股票自2012年5月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601222。 经核查,林洋能源股票上市时间已满一年,符合《回购管理办法》第八条第 一款“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规定。 (二)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经对证券监管部门及公司网站公开披露信息的查询,并经独立财务顾问核实, 林洋能源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回购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公司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规定。 (三)回购股份后,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上市公司自有资金,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 币1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根据林洋能源2018年第一季度报 告,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1,703,197.4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为947,660.68万元,流动资产为680,939.83万元。假设此次回购资 金人民币50,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按2018年3月31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公 司拟回购资金上限50,000万元所占前述三个指标的比重分别为2.94%、5.28%、 7.34%,占比较低。本次回购股份实施后,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林洋能源仍具备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回购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三款“回购股份实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 (四)回购股份后,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目前公司总股本为176,541.0159万股,若以回购价格上限7.60元/股全额回 购50,000万元计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6,578.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3%,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根据《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指“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低于公 司总股本的10%”。其中,社会公众股东指“不包括下列股东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假设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6,578.95万股(按照 上限测算),占公司总股本的3.73%,公司社会公众股持股比例减少3.73%,仍 高于总股本的10%,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引起上市公司股 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亦不会对林洋能源的上市地位构成影响。同时,经本独立财 务顾问核查,林洋能源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并不以退市为目的,回购股份 过程中,公司将维持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因此,本次回购符合《回购管理办 法》第八条第四款“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林洋能源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回购的必要性分析 受近期国内外宏观环境和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公司股价近期出现较大 幅度下跌,本次回购有利于体现公司对长期内在价值的坚定信心,传达成长信息, 稳定投资者的投资预期,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 维护公司股价,切实提高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从而推动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向公 司长期内在价值的合理回归。 七、本次回购的可行性分析 本次回购使用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回购资金占资产规模的比重较低 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1,703,197.4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所有者权益947,660.68万元、流动资产680,939.83万元,回购资金总额的上 限50,000万元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和流动资产的 比重分别为2.94%、5.28%和7.34%,占比较低。公司拥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本次 股份回购款,且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6个月的回购期间择机支付, 具体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由公司管理层根据预案设定的条件自行安排,具有较大 的自主可控空间。 (二)回购不会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按照本次预计使用的回购资金上限50,000万元计算,回购后上市公司流动 资产、净资产及总资产将分别减少50,000万元。以2018年3月31日的报表数 据为基础测算,本次回购前后,上市公司相关偿债指标变化如下: 偿债指标 回购前 回购后 流动比率 2.18 2.02 资产负债率 43.49% 44.80% 上表可见,回购后上市公司流动比率略有下降,资产负债率略有上升,公司 资本结构依然具有一定财务杠杆利用空间。在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经营环境不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林洋能源的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 (三)回购不会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公司2018年度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 1,703,197.4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947,660.68万元,货币资金 345,747.1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3.4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671.75 万元。根据上述财务数据结合公司稳健的生产经营、正常销售回款等因素,因此 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且不会改变 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不会对公司 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有可行性。 八、回购股份方案的影响分析 (一)回购股份对公司股价的影响 回购期内公司将择机买入股票,有助于增强市场信心,同时有利于活跃公司 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对公司股价形成一定的支撑作用,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全 体股东的利益。 (二)回购股份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按照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为7.60 元/股进行测算,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578.95万股, 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76,541.0159万股的3.73%。回购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陆 永华先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 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的条件。回购股份的具体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 数量为准。 (三)回购股份对其他债权人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将使用的资金占上市公司总资产、净资产以及流动资产总额的 比例较小,但客观上仍会造成上市公司总资产、股东权益的减少。同时,本次回 购也会造成流动比率的下降及资产负债率的小幅上升,但总体上对上市公司的偿 债能力影响较小。上市公司拥有多种融资渠道,且本次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 择机支付,而非一次性支付,因此,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因为本次回购股份而受到 重大不利影响。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 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林洋能源本 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相关规定。 十、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的问题 (一)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尚需经林洋能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公司股票价格将可能因本次回购股份的影响而有所波动,因此提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股价短期波动的风险。 (三)就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公司需依法履行相关债权人公告及通知程序。 (四)公司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计划 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者买卖林洋能源股 票的依据。 十一、本财务顾问联系方式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地址:合肥市梅山路18号 电话:0551-62637339 传真:0551-62207360 联系人:牛海舟、杨晓燕 十二、备查文件 (一)《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 的公告》; (三)《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审计报 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以下无正文) C:\Users\admin\Desktop\国元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0001.jpg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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