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步森股份: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步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8-099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 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编号为(2018)浙0102民初3045 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立案材料等文件,杭州市上城 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朱丹丹诉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 基金(有限合伙)、傅淼之民间借贷纠纷案。 2、本次涉诉事项发生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茂栋控制公司期间。经初步自查, 公司与本次诉讼案件中的原告朱丹丹未发生任何资金往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未审议过该借款事项;公司正在与相关各方积极核实查证。 3、鉴于本次案件的发生可能为犯罪嫌疑人伪造公司公章、冒用公司名义实施 借款导致,公司已向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报案,报请公安机关就上述涉嫌伪 造公司印章、私自制作借款文件等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公司已收到公安机关 的受案回执,受案登记表文号为诸公(枫)受案字【2018】10433号。 4、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本次涉诉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主要内容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公司”)于近日收到杭 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城法院”)邮寄送达的编号为(2018)浙0102 民初304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立案材料等文件。上 城法院已于2018年6月20日受理朱丹丹诉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 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之民间借贷纠纷案。 (二)诉讼当事人 1、原告:朱丹丹,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东 江嘴村赵家120号,身份证号码:3301061982********。 2、被告1: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8号3005室。 法定代表人:徐茂栋。 3、被告2: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石祥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傅淼。 4、被告3: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步森大道419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霞。 5、被告4: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8号三层3006号。 法定代表人:徐茂栋。 6、被告5: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浙商大厦4层11 室07号。 法定代表人:徐悦。 7、被告6: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滨河路一巷华亭嘉苑E栋3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徐悦。 8、被告7:徐茂栋,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东港区兴海路51号,身份证号码:4201061967********。 9、被告8: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高新六路以北、兖州路以西国际服务外包基地1 号研发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霍尔果斯优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0、被告9:傅淼,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东港区海安路43号21号楼2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1101081970********。 上述被告1~9合称“被告”或“被申请人”。 (三)诉讼理由 各被告因经营需要,共同与原告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在2017年8月 25日至2018年8月25日期间,被告共同向原告申请在最高借款额度范围7,000万元 内借款,借款人指定收款账户信息:户名为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 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原告根据资金情况向被告出具最高借款 额度范围内的借款,所有被告对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外,合同 还对借款利率、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管辖法院等进行了约定。 根据原告提供的电子银行回单显示,2017年9月29日和2017年12月19日,原告 分别向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账户汇入借款1,000万元和3,500万元。同时,原 告与被告签署《借据》一份,确认已通过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账户收到原 告出借4,500万元款项,并约定借款期限为90天,自2017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2018 年3月18日止。 (四)《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朱丹丹于2018年6月20日向上城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 民币49,6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 上城法院裁定:自2018年6月20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 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 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 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的银行存款49,660,000元或者查 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五)《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4,56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以各期 借款本金为基数,分别自2017年9月29日及2017年12月9日起暂算至2018年5月1日, 并要求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基础律师费用10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合计4,966万元) (六)法院传票的主要内容 上城法院传唤本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上午9:15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第 十四法庭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二、公司现有诉讼或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6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暨部分 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5),并于2018年6月9日披露了上述 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公司涉诉事项自查情况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8-083),公司已就上述安见报案,并于2018年6月8日收到公安机关的受案 回执,受案登记表文号为诸公(枫)受案字【2018】10325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除本公告及2018年6月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 事起诉状>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5)所述诉讼之外,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公司应对措施 经公司自查,公司与上述原告朱丹丹之间不存在任何借款关系,案件涉及的 款项均未进入公司账户,上述案件的发生可能为犯罪嫌疑人伪造公司公章、冒用 公司名义实施借款导致。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已向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报案, 报请公安机关就上述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私自制作借款文件等犯罪行为进行立案 侦查。公司已收到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受案登记表文号为诸公(枫)受案字【2018】 10433号。 公司将通过合法渠道主张权利,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开展诉讼应对工作,最大 限度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本次诉讼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暂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鉴 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需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六、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的发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 公司正常运作,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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